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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7 22:48: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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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现公布《玉溪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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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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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溪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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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机制,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时,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从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聘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的职务管理制度。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单位有效,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以完善聘任制度、健全竞争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为目标,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自主聘任相统一,建立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和择优聘任的机制。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单位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时不得突破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数额。
第六条 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按隶属关系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管理的单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须按照评聘分开管理的规定实行竞争上岗聘任。在规定时间内尚不具备竞聘上岗条件的单位,按管理权限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暂由行政领导根据聘任条件差额提名,采取民主推荐、综合测评和考核等方式,择优聘任。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原则上在本单位的聘用人员中进行。若某岗位在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可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取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
3、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或达到退休年龄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
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
5、符合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条件。
第八条 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要坚持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采取选聘(或竞聘)的方式,以考核为依据,注重实绩,择优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聘任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人事管理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聘任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2、公布聘任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事项;
3、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4、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聘任小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评议和考核,提出拟聘人员意见;
6、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并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员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7、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协约,颁发玉溪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8、单位在决定聘任人员的当月内将聘任结果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兑现有关待遇。
第九条 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聘任职务规定的条件,并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其中,法定代表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
第十条 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协约管理。
1、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期内目标管理,建立以职业道德、专业理论、业务技能、业绩要求为核心的目标管理体系。将目标任务完成结果作为聘任的依据。
2、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聘任协约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任协约的签订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3、聘任协约应明确受聘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起止时间、任职期间的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终止聘约的条件等。聘任协约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人员各一份,存个人档案一份。
4、聘任协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定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履行聘任协约规定。如确需变更聘任协约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原聘任协约继续有效。
5、在聘任期内,聘任协约不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
6、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自觉服从管理,对聘任协约执行情况有异议,按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期制。
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从实际办理聘任备案的当月起算。聘期满,单位应及时办理续聘、解聘等手续。
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1至3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或研究课题的周期相同,但不能超过聘用合同期限或法定的退休年龄。
3、经批准延长退休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一年一聘,但聘任期限不得超过延长的退休时间。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1、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档案,了解动态,掌握情况,规范管理。
2、制定以岗位职责、聘约规定为依据的科学考核指标体系和易于操作的考核办法,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3、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晋升和职务聘任等的重要依据。聘任期内或聘任期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以续聘;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实行短期聘任或低聘,对短期聘任者要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进;考核为“不合格”者必须低聘或予以解聘。不服从单位安排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每年度(学年)或聘任期满,单位应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不参加考核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下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5、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按岗定酬,岗变薪变,工资变动从聘任之下月起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检查。
1、市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服务;负责对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管理。各县区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
2、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系统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3、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自觉接受上级或同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事业单位违反聘任管理规定进行聘任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专业技术人员违反聘任管理规定骗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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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各工业总公司(局、办、直属集团):
现将“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此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是经市政府领导批准,用于扶持北京市工业系统第三产业的发展,安置富余人员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对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的管理,加快资金的收回和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周转基金使用范围及条件
1.凡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能承担经济责任并具备还款能力的本市工业系统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均可按本暂行规定的办法,申请办理周转基金借款。
2.周转基金借款,主要用于第三产业企业生产(经营)适销对路产品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和小型设备更新资金。
3.周转基金借款能确保最长不超过一年归还,额度一般不得超过20万元。
二、周转基金借款审批程序
凡符合周转基金使用范围及条件的第三产业企业,申请借款时,应首先填写借款申请书一式五份(见附表一)和借款协议书一式五份(见附表二),并经有资信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担保后,报经市经委第三产业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工管处审批,列为借款单位。申请书和协议书存市财
政局工管处和市经委第三产业服务中心各一份,做为办理借款手续和监督还款的依据。另三份申请书,由借款企业、担保单位和主管部门留存。
三、周转基金借款的使用和还款
1.借款申请书和协议书一经批准,市财政局工管处即将借款一次拨入借款单位的开户银行。
2.周转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在北京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分局专户存储,并收取一定比例占用费。借款占用费月费率6%,费随本清。
3.借款企业应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并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如逾期未还,则对逾期未还部分按原借款费率加收占用费20%。如借款挪作他用,对挪用借款部分罚息50%。
4.借款企业还款时,应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内,持转帐支票到市财政局工管处办理还款手续,由市财政局计算应支付的占用费。若必须通过银行划转的企业,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划入市财政局工管处委托财政性资金分局在工商行百万庄分理处开设的专户。帐号为014—144219
—73,须注明收款单位: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分局,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归还工管处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借款。
5.周转基金的占用费收入,全额计入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帐户内。主要用于追加周转基金本金及奖励有贡献的第三产业经营者或管理者。
四、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委第三产业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工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2月3日
借款协议书
经市财政局工管处、市经委第三产业服务中心(以上为甲方)和借款单位__________(乙方)及担保单位_________(丙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借款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借给乙方人民币(大写)_____万元,借款期 个月(自 年 月至 年 月止),用于__________资金需要。
二、乙方使用此笔借款应在借款期限之内用_____主动归还甲方,并按规定费率_____计算交纳占用费,费随本清。到期不还,甲方按规定的基准费率×(1+20%)计算收取占用费,挪用借款则按基准费率×(1+50%)计算收取罚金。
三、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单位,应负责监督乙方的用款和还款,并应承担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市财政局工管处、市经委第三产业服务中心),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章后自 年 月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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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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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经委第三产业服务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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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 | (公章)|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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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 负责人: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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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章) | (签章)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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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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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财政局工管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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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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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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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章) | |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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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通过银行归还周转金借款,请还市财政局工管处委托财政性资金分局在工商行百万庄分理处开设的专户,帐号014—1444219—73并注明收款单位: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分局,同时在备注中注明归还北京市财政局工管处借款。
借款申请书
19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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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 负 责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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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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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性质 | | 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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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大写)| | 开户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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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原因 | | 帐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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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回收期 | | 计划退款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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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原因 | |
| 与 | |
| 经济效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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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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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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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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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 | |
| 审查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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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财政局工管处审批意见 | 市经委第三产业服务中心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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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 负责人章 | 公章 负责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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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3日

医药工业国家级企业审定细则(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工业国家级企业审定细则(试行)

1987年12月2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根据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试行)》的精神,为搞好医药工业国家级企业的申报、考核、审批工作,确保国家级医药企业的水平和审定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级医药工业企业的申报
1.申报主要产品。企业必须在申报国家级的8个月之前,提出升级考核的主要产品及主要产品的产值比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后,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确认后,如因情况变化,企业要求更换或增减被考核的主要产品时,凡是公布的产品标准内已有的产品,需要在申报国家级的60天前办理完更换手续。凡是国家级医药工业企业标准中未规定的产品或尚未公布考核指标的产品,需在申报国家级的4个月前办理完更换手续。否则,一律不准替换原报的主要产品。
2.国家级医药工业企业的申报期。从1988年开始,每年的一季度内,为国家级医药工业企业的申报期。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按《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试行)》完成自检、申报、推荐的工作。
3.自检、申报、推荐。企业在申报国家级企业之前,须按相应的国家级医药工业企业标准和考核指标进行自检。自检达标后,按《国家级医药企业自检表》(以下简称《自检表》)要求,填写自检结果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将审核同意后的《自检表》汇总,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由该办公室发给相应数目的《国家级企业申报表》。企业按《国家级企业申报表》要求填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正式推荐。
4.申报所需材料。申报国家级的医药工业企业,除填报《国家级企业申报表》外,还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主要产品质量的年度鉴定报告。企业主要产品质量达标的依据是《主要产品质量年度鉴定报告》。国家或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医药产品质量检验(测)机构出具的企业主要产品质量年度鉴定报告,为审批国家级医药企业所需的有效报告。
(2)物质消耗的计算依据。申报企业须按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中国药材公司、国家医药管理局物资储运供应司下达的生产产品物质消耗计算依据细目的规定。根据完整的物质消耗计算依据、能耗的计算依据细目,按国药企字〔87〕214号文和565号文的规定执行。
(3)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4)其它必要的材料。
二、国家级医药工业企业的考核与考查
1.考核与考查的方法
国家级医药工业企业的考核与考查原则上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或经委统一组织的企业管理工作考查后提出的综合评价和完整、符合规定的专业鉴定报告,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和范围审批。若认为需要,可在审批前对考核标准的某些内容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种方法:在申报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完整和不完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此种办法。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或经委推荐的基础上,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直接组织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企业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核和考查。实地考核与考查前,可委托医药行业内的社会经济团体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专题咨询评估,尔后根据咨询评估结果,或组织实地考核、考查,或进行抽查、复核,或直接审批。
2.考核与考查时间
国家级医药工业企业的考核与考查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四、五、六月间进行。
三、国家级医药工业企业的审批
1.审批部门。国家二级、一级医药企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国家特级医药企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在每年的三、四月间向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推荐,由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组织考核和审批。
2.审批时间。国家一、二级医药企业的审批每年进行一次。一般集中在六月底前后进行。特殊情况下,可推延至每年的七月底。
3.公布时间。国家级企业由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统一公布。
四、审定纪律及其它
1.国家级医药企业的咨询评估和实地考核、考查按程序进行。有关方面应将程序中规定的企业准备事项,于开始之日的一个月前通知企业。
2.考核人员要严格遵守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制定的《企业升级考核审定纪律(试行)》。
3.咨询评估人员要严守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制定的《医药行业企业升级咨询评估人员工作准则(试行)》。
4.企业申报的各项文件数据必须如实,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该企业考核年度和次年度的申报资格,已审定的企业则撤销称号,并予以通报。
5.提供考核证明材料的机构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如有帮助企业弄虚作假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6.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费用,不得超额收费。
7.本办法适用于全行业,非医药管理部门归口的医药工业企业可暂按企业隶属关系申报及审定。
8.本《细则》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