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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灿煌要求与已回日本十四年无联系的妻子离婚的批复

时间:2024-06-30 11:2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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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灿煌要求与已回日本十四年无联系的妻子离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灿煌要求与已回日本十四年无联系的妻子离婚的批复

1967年6月15日,最高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5月22日(67)法民字第14号函已收悉。经审阅认为:如知女方下落,可由郑灿煌直接去信或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征询女方对离婚的意见;如女方下落不明或拒不答复,可缺席判决。以上意见,供参考。
此复


延安市基本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基本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延政办发〔2005〕54号

第一条 为了确保基本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发挥应有效益,根据《延安市基本农田建设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农田建设年度计划是财政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必须按有关规定明确到村、到户、到地块。各县区年度建议计划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三条 市、县区基本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应按市政府审定的基本农田建设年度计划列入预算,在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报账制。
第四条 县区基本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年度计划任务足额配套,及时进入专户,并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水利部门参与,对县区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检查认定。否则,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并通报全市批评。
第五条 市、县区基本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捆绑使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年中、年底拨付两次。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县区基本农田建设验收基础上进行抽验,提出拨付意见并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县区财政专户。
第六条 基本农田建设验收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统一制定验收卡,由县区水利部门牵头,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村组、受益农户参加,逐村逐户逐地块现场验收,参加验收各方签字认可,作为统计年报、财政报账和兑付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验收结果要在村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财政补助资金兑付必须公开、透明、及时,确保建设方和施工方权益。
第八条 补助资金兑现由县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一般每年两次或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确定,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乡镇、村组、农户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验收卡和建设方与施工方签定的合同进行兑付,可以兑付给建设方,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兑付施工方。
第九条 坚决杜绝挪用、截留、转移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对以上行为和由此造成影响基本农田建设数量、质量和对建设方、施工方权益造成损害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者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水利水保局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小城镇建设有关政策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小城镇建设有关政策
(中发[2000]11号文件)

(2000年6月13日)

 

1、小城镇建设用地政策

(1)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重点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

(2)对以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等方式进行小镇建设的可在建设用地计划中予以适当支持。

(3)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4)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小城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效益,留给镇级财政,统一用于小城镇的开发和建设。小城镇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要优先用于重点小城镇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2、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与政策

(1)为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对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2)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承包合同管理,防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3)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转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

3、小城镇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政策

(1)在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不要求上下对口。

(2)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一级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

(3)对重点发展的小城镇,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之前,其地方财政超收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留于镇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