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协议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4:04: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协议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协议的通知
建设银行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协议的内容,做好有关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特别是遇到超越协议规定业务范围的情况,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三定方案”》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业务范围,甲乙双方本着对国家煤代油专项资金负责,为煤代油工程建设服务的精神,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煤代油贷款的部分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业务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1)按甲方授权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2)办理贷款资金的拨付业务;(3)监督贷款的使用;(4)协助甲方做好贷款回收工作;(5)对借款单位的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二、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向乙方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年度投资贷款计划等有关资料;
2.向乙方提供贷款指标下达计划并及时供应资金;
3.对乙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按协议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根据甲方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及有关规定与借款单位签定借款合同,并将借款合同的副本及时送甲方;
2.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和资金拨付业务;
3.监督项目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单位如不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使用和归还贷款本息,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或按委托方的书面通知处置;
4.督促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息,并及时上划资金;
5.做好煤代油贷款的会计核算工作,按时编报有关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6.按协议向甲方收取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
四、关于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
1.取费办法
以当年实际发放的贷款和收回的利息(原有计费方法的沿革)额为基数,分别按一定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实际发生额×费率
2.取费费率
(1)发放贷款的取费费率为3‰;
(2)回收贷款利息取费费率为10%。
3.支付方法
(1)项目经办行以当年实收的煤代油基建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实收利息的10%计收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其余90%的利息上划;
(2)甲方根据当年发放贷款的实际数额向乙方支付手续费。每年第三季度支付一次,年终结清。
五、本协议自1996年1月1日起生效
甲方:国家计委(公章)
签字:
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章)
签字:
1995年12月4日



1996年4月8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丹东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的通知

丹政发〔2005〕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业经2005年 11月10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丹东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构)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物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体育、旅游、娱乐场所、文物保护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五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办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检测、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向建设单位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建设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重新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安装施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报审。
第九条 防雷装置竣工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并及时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改正后重新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验收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综合验收。
第十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易燃易爆、化工放射等危险品生产、经营、贮存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测。
第十一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实施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防雷检测报告数据应当科学、公正、准确。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雷电灾害的内容。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害情况,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负责人接到灾情报告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防雷建筑物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做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和现场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程序予以处罚。其中,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依据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程序予以处罚。其中,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十九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三)高压电力设施,是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办库〔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国库“十二五”规划,我们制定了《2012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加入GPA谈判应对工作。
  附件:2012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附件:

2012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2012年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2011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2011年全国GPA谈判应对工作与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有关部署,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拓宽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科学管理。
  一、着力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规模
  围绕财政支出保障重点,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扩面增量工作。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努力推进应采尽采。结合优化投资结构、支持强农惠农富农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等财政政策的落实,积极开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公益性文化服务、社区服务等采购工作,重点做好文化惠民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及校车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采购。研究制定推进和规范服务采购的指导意见,创造条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扩大公共服务、商务服务及专业服务的政府采购实施范围。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
  继续将法制建设作为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解决改革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大力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印发《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研究制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等制度办法。各地要根据工作开展实际,不断加强政府采购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工作。
  三、加快构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
  拓展完善政策功能的实施领域,增强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继续完善政府采购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和执行机制。完善政府采购强化信息安全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实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积极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研究推动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措施。开展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工作,努力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四、加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力度
  针对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的薄弱环节,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购置费预算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采购计划,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改革工作,逐步扩大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品目范围,适时选择部分省(区、市)进行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将改革推广到省级单位。推行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审核前公示制度,改进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工作。强化集中采购管理,科学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检查工作,促进采购代理机构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规范网上电子竞价和开展区域联合采购。充实评审专家数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现场管理,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行为。依法做好供应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禁入制度。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推动开展有关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
  五、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把标准化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标准化促进信息化,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修订《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修改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以及招投标、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公告内容,制定完善各类政府采购标准合同文本,研究政府采购从预算编制到计划管理、方式审批、执行交易及诚信体系建设等业务管理标准。按照建立采购管理、电子交易、采购网站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任务,积极推动中央管理交易系统和全国共享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升级改造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先期启用计划管理、全国供应商库等子系统。各省(区、市)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系统建设运用工作,促进提高政府采购整体管理水平。
  六、扎实开展宣传培训和调查研究工作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培训与调查研究,营造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改革成效,提高依法采购意识。做好对社会关注热点、难点问题的解释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培训和系统操作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加强对关系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改革中具体问题的研究分析,开展带有共性、全局性的理论课题以及与实际工作紧密相连的实践课题研究,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工作。继续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研究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实行职业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七、积极开展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应对工作
  坚持统筹国内改革与对外开放的原则,继续做好国内应对工作。抓紧研究GPA新旧文本及参加方新一轮出价变化,分析对我国加入GPA谈判的影响。深入开展我国加入GPA的利弊分析,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应对改革建议。全面评估进一步扩大出价的可行性,完善改进出价预案。系统开展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与GPA规则的一致性分析,提出我国法律政策调整建议。加强GPA宣传,为谈判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