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局、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民航各管理局、省(市、区)局、公司、机场、学院: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确保民用机场设施正常运行,严格管理和合理利用机场范围(含通讯导航地段)内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民用机场的实际情况,对民用机场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通知:
1.每个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体制改革后即为机场)都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以及航空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本机场的总体规划,经民航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驻机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机场总体规划。
2.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民用机场范围内的土地,须事先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经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现已驻机场单位的用地范围和数量,由驻机场单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用地意向,并进行协商,经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初步核实后,汇总上报民航局批准。各驻机场单位可据该批准文件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土地使用权。
3.依法使用民用机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和使用证上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改变用途时,须事先商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报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民用机场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和设施,其位置、高度须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飞行安全、环保、防火等有关规定。
5.使用民用机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撤离机场时,其在机场的建筑物和设施应予拆除,或按质论价交给机场管理机构,不得出租、转让或擅自改作他用。其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可划拨给机场使用。
6.土地管理部门给民用机场范围内的土地地使用者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时,应会同机机场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各条,具体注明土地用途和有关要求。
7.对核准报废的机场以及因机场迁移等不再使用、废弃或多余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有关法规执行。
8.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中国民航局以(86)民航局字第253号文颁发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即行废止。
1988年1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兴化县大垛乡政府诉孙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兴化县大垛乡政府诉孙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兴化县大垛乡政府诉孙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和补充材料述称:孙鸿祥家土改前有祖遗平房四间和楼房十六间,楼房出典给刘铜章开诊所。土改时,孙、刘两家均定为地主成份。孙家的土地证上载明分给平房四间,楼房未作登记。土改后,孙家将楼房赎回并租给他人开商店至1956年。公私合营后,由大垛乡政府使用该楼。1982年,孙家以该楼在土改时未分出为由占住。1983年10月,乡政府以该楼在土改时已归公为由提起诉讼。一、二两审法院判决楼房为公产。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52次会议研究认为:根据土改时孙鸿祥被定为地主成份及土地证上只明确为其保留四间平房的情况,其余房屋应在没收之列,原审认定本案诉争楼房为公产的判决应予维持。但在具体执行时,要考虑历史的原因及孙家现在居住条件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乡镇集体煤矿防治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煤炭工业部
乡镇集体煤矿防治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煤炭工业部
19940910
煤办字〔1994〕第430号
为防止乡镇集体煤矿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确保煤炭行业
健康发展,现作如下规定:
一、乡镇集体煤矿的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
任,要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指通风、防治瓦斯、防治
粉尘、防灭火,以下同)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各级煤炭
管理部门对所辖范围内归口管理的乡镇集体煤矿进行业务指
导,并实施监督检查。每一矿井的矿长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
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每一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
安全出口,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必须实现机械通
风,保证井下采掘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主要通风机必须安
装在地面,并配备相同型号的备用电机,保证风机正常运转。
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停风时,必须制订措施报矿长批
准后执行。
三、每一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专
职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后,
持证上岗。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查记录和检
查地点的记录牌板,不得出现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的现象,矿
长必须每日审批瓦斯报表。凡瓦斯超限,瓦斯检查员有权停
止作业,撤出人员。
四、矿井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
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
到1%时,必须停止放炮。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机附近
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切断电源,进
行处理。
五、每个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
部门培训合格的放炮员。放炮员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或报
警矿灯,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放
炮制度。井下严禁明火明电放炮,必须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
防爆型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绝缘双线,必须使用煤矿
安全炸药和电雷管。
六、井下严禁明火明电照明。在低瓦斯矿井的井下作业
场所、峒室应使用矿用一般型照明灯具,高瓦斯、突出矿井
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入井人员必须每人配带一盏矿灯。
七、井下严禁明刀闸开关。井下必须按规定选用防爆电
气设备和矿用电缆,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八、高瓦斯矿、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迎
头必须配备瓦斯监测探头或悬挂便携式瓦检仪,并按规定对
装备的仪器进行定期标定、检修,保证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
正常使用。
九、在掘进岩巷、半煤岩巷道必须采用湿式钻眼,采掘
工作面要洒水降尘。在煤尘飞扬地点,如运输机头、转载点、
装载点等要设喷雾洒水装置,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进行清
扫,所有矿井必须定期检测煤尘,作好记录,矿长必须审查
测尘报表。
十、每一矿井必须具备下列图纸,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
填绘:
1.井上、下对照图
2.采掘工程平面图
3.通风系统图
4.地面、井下配电系统示意图
5.井下避灾路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