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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朱秋菱

时间:2024-06-26 11:37: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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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了一些涉及国企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这些案件均以调、撤方式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由于铁路中院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受理较少,审理经验尚有不足,为确保案件质量,为以后的涉外案件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近日北京铁路中院调研了近几年涉外商事纠纷案件,总结了以下三项案件审理经验。

  一、法官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高瞻远瞩地看问题和思考。涉外商事审判是中国法院面向世界,展示中国司法形象的重要窗口。由于涉外案件的被告通常为外籍公司或自然人,案件处理不当,容易引起当事人,尤其是外方当事人的对中国司法不公、司法保护的怀疑和猜忌,进而酿成有国际影响的事件,所以,法官审理涉外商事案件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要有大局意识,要高瞻远瞩地看问题,对案件审理的每步可能产生的影响有清醒地判断,不就案办案、书生办案。对于动用中国司法资源,通过在国内起诉外籍当事人来实现己方利益的中方当事人,法官要明确告知,法院不会因为其在国内诉讼而有所偏袒。同时,法官要充分认识能动司法在促进纠纷化解的意义所在,在双方当事人搭建沟通的桥梁,促使双方找到利益最佳的平衡点,促进纠纷协商解决。

  二、法官在释明权行使上做到慎重、准确、适度。涉外商事案件当事人一般对案件均非常重视,会派专职法务人员及有涉外案件审理经验的律师参加诉讼。法官与代理人的沟通往往是一些专业问题的沟通,所以,由于释明对象专业素质较高,法官对案件审理的释明的内容专业性也越高。法官释明不当,会引起当事人对于法官专业水平的怀疑,甚至会形成当事人对法院审理案件的抵制。因此,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首先要做到慎重,对于案件需要释明的问题,要有确切把握再予释明。其次释明要适度,由于参加诉讼当事人的专业性,法官的释明应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在确有必要时,法官才依照职权履行释明义务。法官的释明过程,也是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也是争取当事人信任法院的过程。释明得当会让当事人信任法官。唯有对法官信服,当事人才会配合案件审理进程开展举证、质证、调解等一系列案件审理工作。

  三、法官要深刻理解涉外送达等程序公正价值所在。涉外商事纠纷的送达周期较长,法官要紧凑安排证据审查、文书翻译等环节工作,确保送达程序尽快启动,促使外籍当事人尽早参与诉讼。同时,由于外籍当事人对中国法律不甚了解,故司法程序的公正、适当是法院依法办案的最为有利的体现。由于程序公正直接关系到实体结果是否可信,法官要深刻认识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不论案件是否能够最终成功送达,涉外送达的程序性规范均要严格执行,确保程序上的正义。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忻政发〔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忻州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指市规划区和忻府区全部管辖范围。

第二条 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市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征收、统一补偿标准、统一组织供应、统一组织管理。

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土地实行管理,必须执行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和补偿标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忻府区区长为副组长的土地管理领导组,成员由市国土资源、财政、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公安、监察等部门及忻府区政府领导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土地征收、供应、管理中的重要事项,解决具体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登记的组织协调管理。

忻府区人民政府做好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土地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土地征收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规划勘测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部门做好征收土地的详细规划。

市财政局要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监督和指导。

市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和忻府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确保土地征收、供应、登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土地征收工作程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征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忻州市市区土地供应计划,并使计划得到落实。

第六条 土地征收指令由市政府下达。忻府区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报件组织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严格按规定履行以下程序:

征地告知。土地征收报批前应将拟征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权属、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附着物(构筑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在被告知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应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会召开的7天前告知申请人。被征地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应当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依法履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八条 坚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省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征地标准。将市规划区分为4个补偿安置类别区,一类区28万元/亩,二类区22万元/亩,三类区16万元/亩,四类区9万元/亩(具体分类及标准见《忻州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区域类别表》)。其它区域和国家、省大型公益性工程项目征地,按省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安置。

征地标准提高后,土地补偿费按省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20倍计算,其余部分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生产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省政府令182号分配;生产生活补助按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2:8分配。

市政府设立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补助基金。对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10%,由市财政拨付区财政。可由区政府结合实际,安排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

对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133平方米),且人均经营性用地不足20平方米,或者为市政基础设施征地做出重大贡献的村居委会,可以一次性留地安置。安置用地由村集体统一经营,发展生产。安置用地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不准转让,不准搞房地产开发。安置用地使用不当的,由市政府收回。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费用按省政府公布的忻府区统一年产值的5倍由市财政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付。

地上青苗按省政府公布的忻府区统一年产值的1倍给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实际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国有农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建筑物及构筑物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和生产生活补助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的数额拨付忻府区财政,由区政府依法分配落实,并负责监管到位。

第四章 土地供应和收益分配

第十条 忻州市市区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供应,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承办。市政府必须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严格二级市场管理。

要加大公开拍卖土地的力度。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拍卖,特殊情况需采取其它公开出让方式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忻州市市区规划区外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忻府区人民政府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具体承办。主要做好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和乡镇企业的用地报批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同忻府区财政对市区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分区域按比例分成。市财政同忻府区财政对规划区内光明街以南土地出让纯收益按2:8分成;规划区内其它区域按8:2分成;规划区外其它土地出让收益归忻府区财政。土地出让收益由市国土资源局清算,分别入库。

留市、区财政的土地出让收益应按国家土地出让收益收支管理规定管理使用。

忻府区政府可以从留区财政的土地出让收益中适当提取一定份额作为征地工作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土地出让业务费仍按原规定的百分之八、百分之二提取。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土地收储基金,专项用于土地征收储备。

第五章 土地登记

第十三条 忻州市市区国有土地和市区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承办;市区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忻府区人民政府批准,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承办。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市区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的权属争议由市人民政府调处;市区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的权属争议由忻府区人民政府调处;国有土地同集体土地的权属争议、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市人民政府调处。

第六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忻府区人民政府对忻州市市区耕地保护负责。要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做到图、表、册、地块相符,保护标志齐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体系,确保各项制度落实。

第十六条 市区耕地占补平衡由忻府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耕地补充,忻府区政府负责区本级项目的耕地补充,开发耕地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要鼓励和支持民间开发耕地的积极性,多渠道、多途径补充耕地。

第十七条 统一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占用一般耕地按忻府区统一年产值的8倍收缴;占用水浇地按10倍收缴;占用基本农田按12倍收缴;市政建设占用耕地一律按8倍收缴。划拨供地的,由项目用地单位按上述标准交入市财政耕地开垦费科目;其它方式供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上述标准,从土地使用权总价款中分解交市财政耕地开垦费科目。

第十八条 耕地开垦费须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截留,或用耕地开垦费平衡预算。



第七章 土地监察

第十九条 忻府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对忻州市市区土地执法监察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承担。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市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好大要案的查处。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市局和忻府分局土地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忠于职守,精通业务,秉公执法队伍;要装备必要的办案设施,保证土地执法的正常开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供应的唯一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土地征收供应工作。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与村委会或农户私定征地协议;所有私定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一律无效。不得违背农用土地流转本意,以土地转包名义收购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征地时再向政府索要高额补偿。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向村委或农户支付征地补偿款等任何费用的,一经查实一律没收,并取消申请用地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不得直接收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征地补偿费,不得私订协议,非法买卖土地,一经查实,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阻挠和破坏土地征收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贪污、挪用、挤占、截留、私分。存在上述问题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发生的征地行为不再溯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博州政办发〔2008〕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基本建设和国债专项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64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管理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属于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以下简称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由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
第四条 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为州本级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和县市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
第五条 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范围:一是使用上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资本金;二是自治州决定的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建设项目贷款。
第六条 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原则:以财政偿债能力为依托,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使用、谁归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管理和协调,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
第八条 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新疆分行)商定信用合作的重要事项;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确定合作方向和内容;决策贷款的主要投向;审批项目贷款使用计划;监督贷款使用情况。
第九条 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拟定项目贷款使用计划,报请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负责办理金融合作相关事宜;向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上报贷款使用有关信息;会同州发改委、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 自治州国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国资经营公司)主要职责:作为州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统一对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筹措、使用、归还进行管理;汇总分析上报贷款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情况;建立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防范金融风险。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申报贷款计划,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使用贷款,确保贷款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上报贷款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情况(重大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等信息;办理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州国资经营公司交办的有关贷款管理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贷款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州国资经营公司按照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下达的项目贷款使用计划,与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使用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协议书》。
第十三条 州国资经营公司设立贷款专户,用于核算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所有涉及统一管理的贷款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或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贷款时,经项目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或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将贷款使用计划申请报州国资经营公司,由州国资经营公司会同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贷款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核定项目建设进度,经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州国资经营公司向开行新疆分行申请支付资金,再由州国资经营公司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商。
第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或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和合同条款规定办理工程、设备价款结算,按时向州财政局、州国资经营公司报送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贷款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贷款的还贷管理


第十七条 州财政局和州国资经营公司根据贷款的还本付息计划,于每年年底前将次年上、下半年的还本付息计划下达县市财政局和州直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从州国资经营公司与开行新疆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放贷之日起开始计息,由州国资经营公司负责统一归集后归还开行新疆分行。
第十九条 州国资经营公司设立还贷准备金帐户,县(市)财政、州直项目建设单位在每年2月20日和7月20日前分两次将上、下半年的还本付息资金上缴州财政局,由州财政局统一存入州国资经营公司还贷准备金帐户,确保还贷准备金专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项目建设配套资金按比例与贷款资金同步或先期到位。
第二十条 县(市)财政、州直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无法按期偿还时,州财政局根据州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还款承诺函将从下拨的财政资金中直接扣划至州国资经营公司还贷准备金帐户,保证贷款的按期足额偿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