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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和《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03:25: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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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和《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5〕6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和《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和《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九日





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责任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63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定期开展打假工作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镇区打假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分别为镇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打假工作的负责人(以上统称打假工作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情况及对下级考核组织实施情况。

(二)建立健全打假协调机制情况。

(三)打假协调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打假工作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省政府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整治情况。

(六)配合上级或外地执法部门依法到本行政区域开展打假执法情况。

(七)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执法部门开展打假工作情况。

(八)打假执法环境情况。

(九)依法查处涉嫌犯罪制假售假案件情况。

(十)对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市打假办督办的制假售假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一)对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项目的整治情况,或被国家、省、市新闻媒体披露的制假售假案件(事件)的查处情况。

(十二)对打假工作中违法违规公职人员查处情况。

(十三)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情况。

(十四)打假工作综合整治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采取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打假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打假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辖区内(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打假工作情况,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填写自评考核表,连同本辖区内打假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市打假办。各辖区自评情况由市打假办汇总后报省打假办和市政府。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基础上,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 考核组由市打假办召集,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考核工作。

2. 组织考核应提前10天通知被考核的镇区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3.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打假工作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汇报,了解相关情况。

(2)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案件办理材料。

(3)视情况对生产企业和市场进行现场检查。

(4)向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新闻媒体、群众代表了解被考核镇区打假工作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5)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合议评分,提出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办。

(6)市打假办在考核工作结束30日内,汇总对各镇区的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各镇区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7)镇区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论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市打假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市打假办召集考核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8)各镇区要根据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报市打假办备案。

(四)自评考核表和组织考核评分标准由市打假办起草报市政府审批,各镇区对村(居)级打假工作责任考核可参照执行。

(五)各镇区对(村、居)打假责任人考核工作由镇区组织实施。

四、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根据《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63号)、《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本评分标准。本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200分至190分为优秀;189分至160分为合格;159分以下为不合格。





浅析许霆案

项盛林 xsl_law@163.com


摘要: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这一判决在全国从事刑事司法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间引起了激烈争论,各种观点层出不穷。其中,以许霆不构成犯罪为代表,亦有许霆构成侵占罪或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观点。笔者认为许霆构成盗窃罪,但是法院的量刑过重。本文将指出许霆不构成犯罪、许霆构成侵占罪、许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观点的错误与不足,浅要分析许霆案。
关键词:许霆,ATM机,盗窃,信用卡,量刑

在全面分析许霆案前,首先来让我们简单的回顾一下本案的情境。2006年4月21日晚上10点左右,许霆与同事来到打工单位对面的自动柜员取款机旁,用自己的工资卡取钱,原本只想取一百元钱的许霆,取款机竟然吐出了1000钱。当许霆再次把卡插进取款机,查询自己的余额,他吃惊地发现,自己的余额只少了一块钱。他决定就再试试看,反复取款50多次后,原本卡中只有170多元余额,许霆竟一口气从自动柜员取款机里取出了5万5千元。22日凌晨1点左右,许霆和同事再次来到自动柜员取款机前,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又一次连续取款102次。只有170多元的银行卡,被许霆在自动柜员取款机上一共取出了17万5千元,他的同事则取款1万8千元。4月24日下午3点,许霆离开单位,回山西老家。就在许霆离开广州的同时,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了这台自动取款机的异常情况,根据许霆办卡的记录,很快查到了许霆。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他出差经过宝鸡火车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2007年6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正式对许霆进行刑事拘留。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
就本案的案情本身而言,其实并不复杂,但判决的结果却引起了诸多争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的依据是盗窃金融机构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许多专家、学者、律师对此有着不同观点。目前,司法学术界对许霆案存有以下观点。
一、许霆构成侵占罪
对于此观点,笔者认为是错误的。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遗失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显然,许霆从ATM机中取出的钱款并非他人让其代为保管的财物,也显然不是遗忘物或埋藏物。所以,认为许霆构成侵占罪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二、许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利用信用卡诈骗是指: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2]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许霆的行为即属于“恶意透支”,许霆的信用卡(根据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据此,除国际上通行意义的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外,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也属于信用卡,许霆持有的工资卡是一种电子支付卡,也属于信用卡的饿一种)虽本身不具有透支功能,但由于ATM机出错,使得该卡具有的透支功能,许霆在这一错误的授权下,连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ATM机上取款,数额较大,在银行催告下仍不归还透支款。故其行为符合恶意透支。
笔者认为,许霆的行为完全不属于恶意透支,也就谈不上信用卡诈骗罪。首先,许霆持有的信用卡并不具有透支功能,许霆之所以能前后共取款17万5千元,利用的是银行ATM机出错,并非利用的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其次,ATM机出错,使许霆能够大量非法取款并不能认为是ATM机授予了许霆持有的信用卡以透支功能。如果,ATM机出错,授予许霆的信用卡以透支功能,那么,该信用卡不仅可以在该台出错的ATM上进行所谓的透支,在其他未出错的ATM机上也能透支。所以,不能简单的认为ATM机的出错授予了许霆的信用卡以透支功能。如果认定许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显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三、许霆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许霆首先不构成盗窃罪,亦不构成侵占罪等诸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理应认为不构成犯罪。其认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特征就是秘密窃取。许霆是大摇大摆地用自己的工资卡利用ATM机出错的机会,取款17万5千元,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当然不构成盗窃罪。
笔者认为,在此案中,有几个问题需要研究。
首先,许霆是不是构成盗窃罪。这个问题的争议焦点在与,秘密窃取是不是成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盗窃罪并不以秘密为必然,即一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都是盗窃行为。盗窃既可以是秘密的行为也可以是公开的行为。行为人在众目睽睽下,以平和的方式,违法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的行为同样构成盗窃罪。[3] 例如,甲和乙共谋盗窃乙所在的建筑工地的材料。某星期日,甲与乙开车去工地,将一些建筑材料运上汽车。丙见状,上去询问,乙谎称材料有问题,需调换,丙当时并未阻拦。甲与乙运走价值2000余元的材料。事后,丙向领导汇报此事。对甲与乙的行为宜认定为盗窃罪。在此案中,许霆以平和的方式,违法财物占有人即银行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应当认为构成盗窃罪。
其次,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一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是盗窃金融机构,也就是认为ATM机是金融机构。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盗窃金融机构罪名中的“金融机构”进行的定义,其中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还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金融机构的认定,“金融机构”包括:“(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都没有明确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笔者认为ATM机作为银行的组成部分,使得人们能够更方便的进行提取货币等电子交易活动,其已经充当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部分角色。所以,可以认为ATM机是金融机构,但是ATM机毕竟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有着区别,例如,其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办公用品等,所以,ATM机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在此案中,法院认为其是金融机构也是可以理解的。
最后,法院量刑是否过重。这一问题是许霆案被高度关注的重要原因。诚然,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解释说,“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公私财产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即只要行为人盗窃金融机构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便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据此,广州市中院对许霆做出的一审判决是合法的。但是,笔者认为,这一判决是不合理的。法院机械地运用法律,简单地根据《刑法》第264条及有关上述司法解释,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法院的量刑过重。造成这种情况是多方面的。
(一)法律本身的问题
法律本身有着滞后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1997年11月4日出台的,依照当时的国民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认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公私财产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规定是合理的。然而,在10年后的今天,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及物价的飞速上涨以致通货膨胀的出现,如果仍然认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即为盗窃财物数额巨大的话,颇为不合理。
(二)我国司法解释的缺陷
纵观我的司法解释,动不动就用数字化的量化的标准作为法律的适用标准。试问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9999元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元到底有多大的质的区别呢?恐怕没有,但是,两者在量刑上却存在着质的差异。
(三)法院机械地运用法律
许霆的犯罪情节并不严重,应属轻微。其因为ATM机出故障,加之个人的贪欲,使用自己合法持有的信用卡,取得共计17万5千元的钱款的。恰遇ATM机出现故障并利用其故障窃取钱款与仔细研究ATM机的漏洞进行盗窃或者破坏ATM机进行盗窃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两者的社会危害性大为不同。许霆的盗窃行为几乎是ATM机诱发的,其手段极其简单,而这种行为又是偶然中的偶然。
综上,笔者认为,许霆构成盗窃罪,但法院的量刑明显过重。
许霆案提醒我们,在我们现在的司法运行中,有一种算数化的思维,只管片面地对涉案钱物进行计数,却不问案情的总体情势及其轻重缓急如何。当然,这份责任也不全是法院的,我们的立法者也有份,在我们现有的立法(特别是在刑事法里面)里面,这样的机械算数规定并不乏见,甚至可以说比比皆是。[4]
许霆案所折射出来的种种问题我们当下及未来一段时间内亟待解决的,如若不然,将严重影响我国司法的神圣性和司法改革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夏祖珠:《许霆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盗窃案的判决》华律网 2008.1.8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2版,634页
[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2版,768页
[4]龙卫球:《告别算数司法,请从许霆案始!》 载于《南方周末》A8版2008.2.21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教职成[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11月7日至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动员和部署实施《决定》,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陈至立国务委员作了工作报告。会议强调,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要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决定》和这次会议的精神,不仅对职业教育,而且对整个教育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做好《决定》和会议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员起来,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决定》和会议精神的高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决定》和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及时传达、宣传会议精神,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职业院校师生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决定》的精神,迅速掀起一个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决定》和会议精神的高潮。要全面领会《决定》和会议的精神,把对发展职业教育的认识统一到《决定》和会议的精神上来。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要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改革与发展职业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认真落实《决定》和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与任务,努力开创职业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贯彻落实《决定》和会议精神,一定要与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制定和实施“十一五”教育规划紧密结合起来。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协调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切实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把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作为“十一五”教育规划的重要目标。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还要继续扩大招生规模100万人,力争经过几年努力,使中等职业学校年招生达到800万人以上,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各地要及早做出部署,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发展任务的完成。

  职业教育要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要按照《决定》的要求,以服务为宗旨,实施好“四大工程”,即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服务,组织实施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组织实施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组织实施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职业能力服务,组织实施好“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

  要落实《决定》提出的“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要抓好“四项改革”,即: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转变,推动职业院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强化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切实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充分利用城市和东部地区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要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已经作出安排,决定在“十一五”期间部署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四个计划”,教育战线要下大力气实施好这四个重要的建设计划:一是要实施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重点建设好2000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二是要实施好“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计划”,重点扶持建设1000个县级职教中心。三是要实施好“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重点建设好高水平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10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四是要实施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全面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相应的工程和计划,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把《决定》和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各地要及时召开职业教育工作会议,部署贯彻落实《决定》和会议精神的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做好政府统筹职业教育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切实负起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职业教育的责任;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要不断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职业教育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体制、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进一步深化公办职业院校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充分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探索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机制,加快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开展半工半读试点。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不断创新,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发展路子。

  各地要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在贯彻落实《决定》和会议精神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表彰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大张旗鼓地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地学习贯彻《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请于2005年12月底前向我部报告。

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