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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时间:2024-06-17 20:11: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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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停止执行《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设定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附:停止执行的11项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1  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的许可 《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十条第三款

 2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市园林局
               第三款

 3  公共绿地内开设摊点许可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二十九 市园林局
               条

 4  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和殡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
   葬设备出租审批

 5  修墓立碑等业务的承揽批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市民政局
   准           一款

 6  从外地购进的猪、牛及其 《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市商贸委
   他肉品检疫、检验的复检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许可

 7  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上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 市卫生局
   岗资格认可       十三条第二款

 8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本市以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 市卫生局
   外医务人员的批准    十四条第二款

 9  社会医疗机构门诊部、诊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 市卫生局
   所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 十五条第二款
   类核准登记

 10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规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市教育局
   划设计的许可      第七条第二款

 11 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市教育局
   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 第九条第二款
   其他设施的许可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朱镕基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报告对政府去年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提出的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过去的一年,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在严峻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下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基本实现了预定的改革和发展的各项目标,这是来之不易的。
会议指出,1999年是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推进改革开放,进一步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努力完成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会议强调,要立足于扩大国内需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较快增长。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在特定条件下采取的特定政策。要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促进乡镇企业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推进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搞活农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加大扶贫攻坚力度,维护农村稳定。要积极推动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快行业调整和改组的步伐,调整产品结构,坚决制止重复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科学管理,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要稳步推进金融改革,继续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加强税收征管,全面清理和规范收费,逐步推进“费改税”。要继续贯彻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要大力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继续改善人民生活。
会议要求,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切实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大治理环境污染的力度。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各项社会主义文化事业。
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廉政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共同发展。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会议指出,要继续全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照基本法施政,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要确保澳门平稳过渡和政权的顺利交接;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江泽民主席提出的八项主张,认真做好各项对台工作,努力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会议指出,要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决维护我国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住机遇、知难而进,团结一致、艰苦奋斗,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胜利推向21世纪!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包括下列耕地:

“(一)粮、棉、油生产基地;

“(二)城镇及工矿区所必需的蔬菜生产用地;

“(三)名、特、优、稀作物的生产用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部门所必需的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场地;

“(五)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高产、稳产的连片农田;

“(六)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界线,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控制指标以乡(镇)为单位具体划定。”

四、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五、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主要由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闲置费、耕地占用税构成。”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故意损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