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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1:58: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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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1.《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2.《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统计报表》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二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范围

2工作目标和任务

2.1工作目标

2.2工作任务

3检查内容和依据

3.1检查内容

3.2检查依据

4职责分工

4.1国土资源部

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工作流程

5.1工作部署

5.2工作准备

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

5.4制发卫片

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

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

5.7整改查处

5.8信息填报

5.9督查

5.10挂牌督办

5.11排序

5.12约谈

5.13通报

5.14验收

5.15奖惩

5.16组卷归档

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附录

1.名词解释

2.地块编号方法

3.判别标准

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

  1总则
  1.1目的
  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展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制定本规范。
  1.2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任务、内容、依据、程序、方法及相关要求等,适用于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工作目标和任务
  2.1工作目标
  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现代技术手段,发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分析并探究违法成因,完善规范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
  2.2工作任务
  2.2.1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内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
  2.2.2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2.2.3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督促整改。
  2.2.4分析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成因和深层次综合因素,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
  
  3检查内容和依据
  3.1检查内容
  3.1.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3.1.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3.1.3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3.2检查依据
  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职责分工
  4.1国土资源部
  4.1.1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遥感监测,部署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1.2组织开展督查、挂牌督办和验收工作。
  4.1.3约谈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
  4.1.4立案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4.1.5通报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4.1.6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4.1.7制定和解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有关政策。
  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2.1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2.2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督促落实国土资源部督查、验收意见。
  4.2.3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4.2.4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4.2.5通报本行政区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4.2.6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3.1核查监测图斑
  组织核查监测图斑,区分监测图斑类别,确定监测图斑涉及的地块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的坐标,调查基本情况,拍摄实地照片,制作适当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图(局部)等。
  4.3.2审查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4.3.2.1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地块位置。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属于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涉及的图斑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图斑位置。
  4.3.2.2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和供地审批手续。
  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涉及的图斑是否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其中应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是否依法办理。
  4.3.3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4.3.4填写相关报表
  根据土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的核查和查处情况,分别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对判定为军用土地的图斑,填写《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
  4.3.5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5工作流程
  5.1工作部署
  5.1.1国土资源部确定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统一部署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5.1.2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逐级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5.1.3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订购卫片数据,统一制作和发放用于卫片执法检查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
  5.2工作准备
  5.2.1组织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各相关业务部门确定专人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5.2.2装备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用于判读卫片的计算机及相关软件、制作卫片的绘图仪及相关耗材、外业核查的交通工具及测绘仪器等必要的工作装备。
  5.2.3经费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经费。
  5.2.4资料准备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文件、土地变更调查图件和统计台帐、用地审批文件、日常巡查台帐、违法用地案件查处案卷等相关文件资料。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矿产资源规划图件、矿区范围图件、矿山企业变更统一台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文件、日常巡查台帐、群众举报违法勘查开采的登记材料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查处案卷等相关文件资料。
  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土地利用变化图斑进行内业核查,提取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填写《土地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图斑进行内业核查,结合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等基础数据和地质背景,区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延续图斑、新增图斑和关停图斑,提取疑似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图斑,填写《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5.4制发卫片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部统一提供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印制、分发卫片。
  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
  5.5.1区分地块
  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通过内业判别和实地核查,区分卫星遥感监测图斑所涉及的地块范围,判定地块类别,做好相关记录。
  5.5.1.1地块类别
监测图斑涉及的地块区分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军用土地三类。
  5.5.1.2地块编号
  一个地块对应一个地块编号。地块编号以图斑编号为基础进行编定(编定方法详见附录二)。
  5.5.1.3坐标文件
  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确定图斑所涉及的每个地块的范围,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的要求制作地块坐标文件并上传电子文件。
  5.5.2地块判别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内外业核查成果,对图斑所涉及地块的类别逐一进行判别(判别标准详见附录三)。
  根据判别情况,对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基本情况”和“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相关栏目;对判定为实地伪变化的,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基本情况”和“实地伪变化”相关栏目;对判定为军用土地的,填写《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并以机要件逐级上报。
  5.5.3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判定的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宗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合法性审查”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5.4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图斑核查情况,判定违法类别,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5.5在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查前,违法批准占用、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等类型的违法用地,已依法查处并复耕到位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
  5.6.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的编号方法和坐标文件与土地监测图斑的处理方法一致。
  5.6.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区分与疑似违法图斑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通过内业判别和实地核查,判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图斑,提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钻探区、坑探区、槽探区、井口、硐口、采区等)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信息;在与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数据综合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初步判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
  5.6.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审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逐个进行合法性审查,填写《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矿产资源核查”相关栏目。
  5.6.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判定违法类别,填写《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7整改查处
  5.7.1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核查情况和整改查处建议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7.2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按照管辖权限立案查处,分别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立案情况”相关栏目。
  5.7.3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整改查处结果,分别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落实情况”相关栏目。
  5.8信息填报
  5.8.1实时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检查情况和数据。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在完成实地调查后,实时将《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的相关信息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传实地照片和相关执法检查结果文件。
  5.8.2按行政管辖逐级报送检查情况和数据。
  5.8.2.1纸质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及《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分类统计汇总表》、《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5.8.2.2在线上报由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数据。
  5.8.3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土资源部的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5.9督查
  5.9.1督查主体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督查。
  5.9.2督查任务
  5.9.2.1了解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9.2.2核查自查上报成果中图斑所涉及地块性质判定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9.2.3选取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5.9.2.4提出整改意见。
  5.9.2.5提交督查工作报告和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材料。
  5.10挂牌督办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查处到位。
  5.11排序
  综合考虑土地违法严重程度或比例变动趋势等因素进行排序。
  5.12约谈
根据土地违法严重程度,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责令整改。
  5.13通报
  5.13.1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总体情况。
  5.13.2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5.13.3违法用地排序及约谈情况。
  5.13.4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5.14验收
  5.14.1验收主体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验收。
  5.14.2验收标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5.14.2.1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5.14.2.2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5.14.2.3应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的。
  5.14.2.4组织整改不力的。
  5.15奖惩
  5.15.1奖励
  5.15.1.1通报表扬。
  5.15.1.2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奖励措施考核依据之一。
  5.15.1.3推荐表彰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先进单位。
  5.15.2惩戒
  5.15.2.1通报批评。
  5.15.2.2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处罚措施考核依据之一。
  5.15.2.3依法实施问责。
  5.16组卷归档
  5.16.1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信息填报后,应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果进行组卷归档。
  5.16.1.1归档原则为一个地块一个卷宗。
  5.16.1.2归档内容包括: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卡、实地照片、相关审批文件材料、违法案件处理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5.16.2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统计汇总表及各种相关文件材料按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年度进行组卷归档。
  5.16.3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对每年度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所有电子成果进行归档,并将数据导入“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

  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6.1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6.2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卫片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简称卫片。
  2. 图斑编号
  图斑编号是对监测区域内图斑编定的序号,以行政区划代码为基础,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定。
  3.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
  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所实际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占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的比例。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包括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有权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录二】



地块编号方法

  一个监测图斑为一个地块的,以图斑编号为地块编号。
  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既有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又有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的,先分割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在图斑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分割前图斑编号为5,分割成两个地块,则地块编号分别为5-1、5-2。
  一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涉及多个用地单位的,按不同用地单位的界线范围对地块进行分割,在分割前的地块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
  相邻多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为一个地块的,将这些相邻的地块进行合并,以相邻地块编号中最小的作为合并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为10、11、12,则合并后地块编号为“10”,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以逗号分隔,填入“图斑编号”栏目。
  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的,按多宗计算地块宗数;多个图斑实为一个地块的,按一宗计算。


【附录三】


判别标准
  
  1. 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判别
  监测时段内土地实际用途由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判定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监测时段起始时的土地实际用途和地类面积以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因监测时段起始前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而变更了土地利用现状图的,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
  在监测时段内为实施建设而进行土地平整的,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2. 实地伪变化的判别
  因各种原因导致卫片反映地形地貌发生变化,但监测时段内土地的实际用途未发生改变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状况也未发生改变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转变为农用地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3.军用土地的判别
  军事单位使用的土地,判定为军用土地。
  4.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判定
  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建设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供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取得先行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因用地主体不明确而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公路用地、公园与绿地、河流水面等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且在批准使用时限内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5. 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违法用地类型分为违法批地和违法占地。违法批地分为违法批准占用、违法供地;违法占地分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手续,而擅自批准占用土地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占用。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手续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供地的,判定为违法供地。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用地者未申报用地报批手续,或用地申请材料虽已申报但由于用地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等原因,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未予受理,即擅自占用土地的,判定为未报即用。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用地申请材料已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但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或虽已批准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批准文件,即开始占用土地的,判定为边报边用。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已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始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判定为未供即用。
  6.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型分为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违法勘查分为无证勘查、越界勘查等;违法开采分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地下越界除外)、以采代探、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擅自改变开采矿种等;违法转让,分为违法转让探矿权、违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审批,分为违法批准勘查矿产资源、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越权审批探矿权、越权审批采矿权、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违反规划审批采矿权等。
  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判定为无证勘查。
  矿业权人超越批准勘查的区块范围进行的勘查活动,判定为越界勘查。
  未按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对象,擅自勘查其他工作对象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勘查工作对象。
  探矿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或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的,判定为以采代探。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及未经批准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开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无证开采。
  采矿权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的采矿活动,判定为越界开采(不包括地下越界)。
  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开采方式。
  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擅自开采其他矿种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开采矿种。
  违反探矿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探矿权的,判定为违法转让探矿权。
  违反采矿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转让采矿权的,判定为违法转让采矿权。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批准勘查矿产资源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勘查矿产资源。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的,判定为越权审批探矿权。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采矿权的,判定为越权审批采矿权。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探矿权的,判定为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采矿权的,判定为违反规划审批采矿权。

【附录四】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
  
1.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2.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3.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4.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5.土地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6.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7.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
8.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
9.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10.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11.违法勘查开采分类统计汇总表
12.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13.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国土资源卫片规范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0年2月20日印制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公(治)字〔2008〕245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6号 许可事项: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准许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燃放。
  1.举办焰火晚会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符合分级管理办法的要求;
  2.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
  3.燃放作业方案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
  1.承运单位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
  2.驾驶员、押运员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3.运输车辆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证明;
  4.托运人具有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真实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定;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燃放。
  1.燃放烟花审批表(原件1份);
  2.燃放单位燃放烟花安全责任保证书(原件1份);
  3.组织单位燃放烟花安全责任保证书(原件1份);
  4.燃放烟花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属地政府同意批件(特区内市政府批文、特区外区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含安装与燃放的安全警戒方案;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及单位主管签字确认;运输路线图以及烟花燃放点布置、警戒位置、周边环境距离的平面图;烟花临时储存场所与四邻位置图;附燃放场所与四邻相对位置的彩色照片);
  7.燃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质量合格证,其中燃放高空烟花礼花弹还要提供炮筒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烟花爆竹临时储存地(省内)及储存单位与委托单位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设计人员、现场指挥长、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以及燃放员的作业证、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项目来源证明;与燃放场所周围四邻单位鉴订的安全、赔偿事务协议书或燃放单位投保保单;消防检查同意意见;安全评估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
  1.烟花爆竹运输申请表(原件1份);
  2.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燃放申请表》(见附表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申请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燃放:各区公安分局。
  (二)道路运输:运输目的地区公安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燃放:市公安局。
  (二)道路运输:运输目的地区公安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燃放:区级公安机关受理后报市公安局审查审批。
  (二)道路运输:目的地区级公安分局受理和审查审批。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燃放: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道路运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证件及有效时限
  (一)燃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当次有效。
  (二)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燃放: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方可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二)道路运输:领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按照载明的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进行道路运输;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燃放申请表

编号:

燃放单位
送审时间


组织单位

设计人员


项目名称


燃放地点

燃放规模
礼花弹直径: 寸

升空高度: 米

燃放等级
A

B

C

大于4寸数量: 发

政府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职务或工种
姓 名
职称
作业证件号码

现场指挥长




警戒负责人




作业人员(不够填写可加附表)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燃放员






























分局
治安处
市公安局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2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申请表

托运单位名称及
资格证号 经办人身份证号
及联系电话
销售单位名称及
资格证号
承运单位名称及
资质证号 运输车牌号码
及资质证号

运输车辆驾驶员
姓名及资格证号 运输押运员姓名
及资格证号

启运地点及运输路线
经停地点
运输时间
运输物品名称、规格 计量单位 包装材料及方式 运输数量



托运单位
负责人意见




职务: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意见
分局




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公安分局审批盖章后直接到市公安局治安处窗口开证。
2.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3日内将运输证交回市公安局治安处窗口核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外[1986]235号

1986-08-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86)市税外字第321号函悉。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82)财税字第326号文以及(83)财税外字第18号文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对于同外商签订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购进合同,凡计算机软件部分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转让的,应视为计算机附属的实体产品,外商售让该部分软件所取得的价款,免予征收所得税;凡计算机软件部分作为专利权、版权(包括属于编制计算机应用程序的专用语言、技术方法、技术秘密等)转让的,或对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范围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外商转让该类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应按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
  2.对按照我方提出的特定使用要求和技术目标,由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或中、外双方共同进行开发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根据财政部(82)财税字第32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精神,凡不涉及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或版权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对在我国设有机构、场所从事承包、设计开发服务的,应按设有从事营利事业的企业单位计算征税。
  3.对购进计算机软件所支付的专利权或版权使用费,凡是需要给予减税、免税优惠的,依照财政部(82)财税字第326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九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