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9]2号
《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网络报警服务的运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建设、使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检查、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本办法所称网络报警服务,是指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进行警情探测,运营商接到客户设施报警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防范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发展和改革、建设、城市管理、财政、科技、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国土、交通、保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完善、资源共享的原则推进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范技术。
第六条 下列单位、场所或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
(一)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陈列、存放重要文物、档案资料和贵重物品的馆所;
(二)国家机关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电、电信等重点单位;
(三)武器、弹药、民爆器材储存仓库,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物品的集中存放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典当、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医疗机构、商场、宾馆饭店、商住楼、居民住宅小区及文化娱乐场所;
(六)城区主要街道、道路通行收费站出入口、治安卡点、加油(汽)站及车站、码头等重要公共场所;
(七)其他应当实施安全技术防范的单位、场所或部位。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应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技防系统设计规范并将设计方案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公安机关审核。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公安机关自收到设计方案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审定意见 涉外建设项目或根据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必须安装技防系统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审核、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未经论证的设计方案不得投入施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纳入工程总体规划,技防系统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到公安机关备案。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定、安装、使用、维护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及相关办法。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技防产品,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
第十二条 参与技防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级以上安防资质;
(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健全;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技防备案证明。
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技防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和报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持省级公安机关或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参与验收;涉外建设项目或根据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安装技防系统的,应当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不定期检查技防系统的使用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公安机关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妥善保管涉密图纸和资料。
第十八条 技防系统记录资料的调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二)擅自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四)泄漏技防系统的秘密;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六)干扰、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七)安装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未履行备案手续;
(八)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开展下列活动:
(一)协调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研发活动;
(二)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与推广;
(三)收集、整理和发布技防行业信息;
(四)举办与技防产品相关的各种展销会;
(五)教育培训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从业人员;
(六)参加安全技术防范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诊断;
(七)登记在本市销售的已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技防产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技防系统施工建设的;
(二)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技防系统建设的;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履行技防管理工作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的通知
文市发〔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2.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
3.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单
4.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用语
http://www.gov.cn/zwgk/2012-03/23/content_2098392.htm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规范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来访或者信息网络等方式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适用本规范。
执法部门办理上级执法部门交办或者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有关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便民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部门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文化市场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
(一)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追溯期限的;
(二)执法部门已经受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
(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
第二章 基础保障
第五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网站、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统一使用12318公益服务号码。
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可以纳入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举报中心统一管理。
执法部门设立的其他举报电话,参照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管理。
第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并配备具备来电显示、自动应答、传真、语音录制等功能的电话机及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等设备。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12318举报中心,专门负责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
第八条 文化部设立12318文化市场举报网站(www.12318.gov.cn),接收文化市场网络举报。
第九条 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办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思想政治、文明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条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不定期检查通报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和网站运行情况,并将其作为考评年度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举报应当通过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办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举报应当按照接收、初审、受理、核查和回复的程序办理。
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的接收、初审、分发、督办和回复等工作;具体业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保持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安排专人值班或者通过电话录音、自动应答、传真等方式接收举报信息。
接听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或者接待举报人来访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用语。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区,执法部门应当配备熟悉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接听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十四条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第十五条 举报办理人员接到文化市场举报后,应当立即填制《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并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上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中应当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涉及的地区、门类、场所和违法行为等基本内容,以及主要诉求等信息。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接到初审意见后二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审核意见:
(一)对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安排具体业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举报,应当立即进行核查;
(二)对需要交给下级执法部门办理的举报,应当安排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填制《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在二个工作日内转交下级执法部门;
(三)对需要移交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举报,应当安排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填制《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单》,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其他职能部门;
(四)对决定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安排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在《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上予以注明,但举报人联系不上的除外。
第十七条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单》等文书应当按照文化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并编号。
第十八条 经初步核查,认为举报内容基本属实,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调查。
对情况较为复杂,短期难以核实,确需延长核查期限的举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报核查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对上级执法部门要求限期核查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查完毕并上报核查结果。
第十九条 对举报人明确要求回复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在初步核查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上级执法部门交办或者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举报,应当在初步核查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回复内容应当包括核查的时间、场所、是否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以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信息;需要立案调查的,还应当在举报办理结束后回复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举报督办制度,对未按照要求办理的举报进行督办,及时跟踪了解、督促检查举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举报办结后,举报办理人员应当在《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上注明办理结果,并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管理平台。
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举报信息及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保管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重大举报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举报统计分析制度,每半年编写文化市场举报分析报告,分析市场动态,提高监管效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举报办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范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或者不依法办理举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2年3月18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3日发布的《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