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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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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的通知


浙经贸法规〔2005〕104号

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
行业协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也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发挥经贸领域行业协会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工作质量、服务水平、自身建设能力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对经贸领域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试行考核评价制度。现将《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评价内容和指标认真落实,进一步做好协会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五年二月六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

为做好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促进行业协会工作质量、服务水平、自身建设能力的提高,客观、全面地评价行业协会的工作业绩,制订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内容和指标
评价内容由行业协会在行业服务、开展行业自律、代表行业利益、实施行业协调、加强自身建设和其他事项等6方面组成。
(一)行业服务(40分)
为行业提供优质服务是行业协会办会的宗旨。行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为行业提供信息、培训、咨询,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市场开拓和对外交流等。
1.为企业和政府提供行业情况。开展行业专题调查,摸清行业现状,掌握行业运行状况,能客观提供行业的情况。授权统计的协会,健全和完善统计网络,配备必要的人力、设备,提供行业的统计资料。(5分)
评价指标:协会对行业情况的熟悉程度,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代表性和时效性。
2.为企业提供信息。通过内部刊物、网络、会议、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及时向行业内企业传递政策信息、企业管理、企业改革、市场信息、新产品、新技术及企业经验介绍及其它有关重要信息。(5分)
评价指标:协会向行业和会员企业提供信息的价值和时效性。
3.推进行业技术创新。为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提供技术支持,为企业提供国内外最前沿的科技动态,提高行业产品质量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行业的信息化水平。(5分)
评价指标:协会推进行业新产品开发情况,行业装备水平在全国同行的位置,与国内外先进水平比较情况,行业的信息化水平情况。
4.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和组织行业内企业参加全省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和展示会,宣传和展示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帮助企业拓展市场。(5分)
评价指标:协会每年举办和组织行业内企业参加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和展示会的次数,取得的效果,对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所起的作用。
5.开展行业培训。在行业内开展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动态、营销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帮助企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提高专业水平。(5分)
评价指标:协会组织开展培训的形式,内容受到企业的欢迎程度,实际取得的效果。
6.开展行业咨询服务。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提供市场、技术、产品、营销和管理等方面咨询服务。(5分)
评价指标:协会开展咨询服务的数量、内容,取得的效果,企业的满意度。
7.推进名牌战略实施。组织推进品牌战略,加大对名牌企业、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宣传推动和培育力度,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品牌培育的有关工作。(4分)
评价指标:协会支持推动行业内名牌、著名商标培育的情况,对创名牌、著名商标采取的形式和力度。
8.开展对外经济交流。帮助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同行在发展经济中的成功经验,协助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对外投资。(3分)
评价指标:协会协助行业开展经济合作与交流的成效,行业、企业对外投资和吸引外资的情况。
9.推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树立科学发展观,结合我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和推进流通现代化工作,推进行业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促进行业与我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3分)
评价指标:协会在推进行业发展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方面做的工作,行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程度。
(二)行业自律(10分)
行业自律是行业协会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是行业有序发展的内在需要,是维护行业利益的根本要求。
1.规范和协调会员企业经营活动。通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和交易行为,防止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协调产品价格争议,防止企业在原料采购中的互相抬价行为和产品内外销中的互相压价行为。指导企业按照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程序组织生产经营。(5分)
评价指标:协会制定行规、行约的情况,开展行业协调和规范的具体内容,行业的反映,行规、行约的执行效果。
2.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并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进诚信行业、诚信企业的创建活动。(5分)
评价指标:协会对推动建立诚信企业的力度和支持情况,工作取得的效果。
(三)行业代表(10分)
行业代表是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处理行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纠纷等,是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平稳发展的客观需要。
1.代表本行业向政府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涉及行业利益有关重大问题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政府决策的论证;提出相关的立法以及地方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5分)
评价指标:协会在工作中对行业发展中有关重大问题的关注程度,在行业发展中参与决策、调研、建议的情况。
2.代表本行业参与维护行业正当权益的活动。出现对本行业正当利益损害事项时,组织开展维护活动,在行业重大项目招标、原材料采购供应、技术规范、产品营销和出口等方面进行协助和对外沟通、谈判。(5分)
评价指标:协会对行业利益、会员企业权益的维护情况,维护的内容和方式,实际效果。
(四)行业协调(10分)
行业协调是行业协会协调行业内部成员之间、行业与社会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是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1.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协调本行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利益关系;借助行业内优势企业的力量帮助小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技术和管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5分)
评价指标:协会会员企业之间的协调程度,帮助会员企业解决问题的情况,取得的效果。
2.协调行业与社会之间关系。协调协会与协会之间、协会与社会其他组织、协会与消费者、协会与政府之间的有关事宜。(5分)
评价指标:协会与外部关系的协调,社会的影响,取得的效果,社会对协会的反映。
(五)自身建设(30分)
自身建设是行业协会本身如何提高自身的能力,更好地为行业、企业、社会及政府提供优质的服务,是行业协会重要的工作基础。
1.完善协会工作内容。行业协会在协会章程的框架下对现有的工作内容不断充实和完善,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需要,有序拓展工作内容。(6分)
评价指标:协会如何依据现有实际,不断拓展工作职能的情况,协会人员致力于协会工作的责任性和自觉性。
2.制定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协会章程,在章程的框架下完善协会的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工作制度、人事制度,使协会工作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监督。(6分)
评价指标:协会内部各项制度的内容、制定情况,对于内部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完善协会的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会员大会制度和理事会,完善秘书处人员配备,秘书长推行专职化,优化协会人员结构。协会举行重大活动和在换届、变更主要负责人时,事先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协会的负责人通过规范的民主选举产生。(6分)
评价指标:协会组织机构完善的程度,正常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次数,向业务主管单位及时报告工作的情况,人员结构优化的情况。
4.提高行业的覆盖度和会费收缴率。扩大和吸收更多的会员,提高在行业中的影响力,扩大会费的收缴率,会费的收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通过,并报财政、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6分)
评价指标:协会会员数量或会员单位销售额占整个行业的比例,会费的收缴率和备案执行情况。
5.建立和完善协会财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自己独立的财务账册和银行账户,保持一定的经费维持协会的运转。协会理事会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情况,实行财务公开,并接受社团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协会换届时由独立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6分)
评价指标:协会财务制度的实施,经费使用管理程序的设置,收取和规范使用经费情况。
(六)其他事项(加分部分,每项完成者可加3-5分,总分不超过15分)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政府制定行业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办理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资质审查工作;开展行业有关重大问题专题调研等其他工作。参与有关国家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开展地方性行业标准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代表本行业开展反倾销工作,协助政府做好产业损害调查。开展行业需要的其他重大工作。
评价指标:接受委托工作的数量、完成的质量,其他工作完成的情况。
二、评价方式
(一)评价采用百分打分法。先由各行业协会结合本协会全年工作情况,写出全年的工作总结,根据工作的情况按照评价内容(一)至(六)项的分值进行打分,每一项评价包括“差”、“较差”、“合格”、“较好”、“好”五档评价结果,分别对应系数1-5。每项评价分值×1/5×系数即为该项的得分。每年的1月30日以前由各协会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及自我评价结果报我委法规与产业政策处。
(二)在协会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召开协会代表联席会议,进行审议,最后报省经贸委核定。
(三)凡协会管理不严,协会工作人员中出现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者,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
三、评价范围
列入我委管理的工商领域的各类省级行业协会。其他学会、研究会、联合会参照执行。
本评价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卫生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卫生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农业部 卫生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质检联(2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监局、工商局、计委
(物价局)、经贸委、农业厅(局、委、办)、卫生厅(局)、供销合作社: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和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棉花打假专项斗争由质检总局会同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为切实将国务院关于开展棉花专项打假工作的部署落到实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巩固去冬今春棉花打假成果,推动棉花打假工作向纵深发展,以保证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联合行动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商议,决定成立棉花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棉花打假部际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国棉花打假联合行动。国家质检总局领导任组长(棉花打假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附后)。棉花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本辖区棉花打假联合行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负起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牵头部门的责任,做好棉花打假联合行动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深入开展棉花打假,治理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做好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市场准入资格的管理,加强棉花购销、加工活动的监督;大力开展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环节和絮棉制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工作;要完善交易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棉花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指导棉农科学采摘,合理分级,挑拣异性纤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棉花质量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工作。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这次棉花打假联合行动分棉花打假和絮棉制品打假两大部分。棉花打假重点地区是冀、鲁、豫、苏、皖、湘、鄂、赣、新九大棉花主产区,特别是省与省的交界地区。重点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加工、销售活动中混等混级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清理整顿国家明令禁止用于棉花加工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絮棉制品打假的重点场所是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和絮棉制品批发市场,重点是打击将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废旧絮棉制品等有毒有害、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废旧物作为生产絮棉制品原料的掺杂使假行为。加强对集团购买用于公益或有偿服务的絮棉制品的质量监督。
棉花打假联合行动要发动群众、深挖案源,以抓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推动棉花专项打假斗争深入开展。
三、严格执法,加强督查
在棉花打假联合行动中,各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棉花质量监督、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前一阶段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案件,要加快审理进度,尽快依法结案。在执法办案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坚决克服和纠正执法过程中以罚代刑、罚过放行或降格处理等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部门要加大对下级部门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督查督办力度,确保打假联合行动抓出实效。各地要层层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执法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搞清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与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对那些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棉花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地的打假工作进行督查。
四、打防结合,综合治理
(一)严格执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省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要坚决取缔。
(二)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新棉上市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组织力量,对棉花标准、价格等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在检查中发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收购、加工、销售活动中压级压价、抬价抢购、压抬等级重量、混等混级、成包皮棉不按规定刷唛等质量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类棉花企业要加强自律,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棉花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棉花收购、加工、销售、采购中的质量行为。
(三)各地区要加强对棉花和絮棉制品掺杂使假原料来源的治理。一是加强废棉市场监管,建立废棉质量监控和销售登记制度;二是加强医用废旧棉的管理,建立专门的销毁制度;三是加强对絮棉制品质量的日常检查,防止废旧絮棉制品和废旧衣物回收后被用于制作絮棉制品原料。
(四)逐步完善棉花公证检验制度。对大中型棉纺企业购买的原棉继续实行公证检验,维护交易双方合法利益,规范棉花市场秩序;继续做好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工作。

附件:棉花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一、协调小组组长及成员
组长:李传卿(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
成员:马占平(国家计委经贸流通司副司长)
陈国卫(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
吴明山(公安部三局副局长)
王先文(监察部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刘新录(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
何昌龄(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助理巡视员)
谢 林(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副司长)
史建伟(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局长)
二、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国家质检总局
办公室主任:陆 阳(中国纤维检验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严冯敏(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副司长)
联络员:张显斌(国家计委经贸流通司主任科员)
陶 宇(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纺织处副处长)
原中波(公安部三局一处副处长)
范胜鹏(监察部执法监察室正处级监察员)
马淑萍(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处长)
郭燕红(卫生部医政司助理调研员)
陈 烨(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处长)
马思宇(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综合处处长)
徐水波(中国纤维检验局棉花质量监督处处长)
杨照良(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处长)


2001年6月22日

陕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按税法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应当依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减免,缴纳环节和缴纳地点,应按照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凡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时,不再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缴纳教育费附加,应以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百分之一,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按税法规定确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三、对从事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丝)和经营烟叶(指晒烟、烤烟和晾烟)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但对上述单位生产或经营其它产品及零售环节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照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四、对在集市上出售产(商)品的临时经营个体工商业户,在征收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时,应按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对每次(日)应缴附加额达不到三角的,可免予征收。
五、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六、实行定期定额和定率并征办法纳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只按实际负担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部分计算征收教育附加。
七、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由代征单位同时征收教育费附加。但对国营、集体批发企业及其它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有证个体工商业户零售环节营业税时,不扣缴教育费附加,由纳税人回到经营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八、对纳税人照章查补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应同时补征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缴纳营业税时,不论是直接缴纳还是由行(司)集中汇总缴纳,均由县(市、区)税务局审查后,在当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地(市)和省行(司)本级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向行(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务机关有权对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以及缴纳教育附加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县(市、区)级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地、市教育部门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必要时可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各县(市、区)之间的调剂平衡;省可根据各地、市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造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具体提取办法,
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在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收支情况时,应同时抄报同级税务机关。
第八条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缴纳教育费附加;然后由教育部门给办学单位返还已缴纳数的百分之八十,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
第九条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随同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一并执行。




1987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