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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节能荧光灯等四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9:06: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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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节能荧光灯等四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科[1997]159号




关于批准发布节能荧光灯等四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会、总公司)环保机构:

为鼓励有益于环境保护产品的开发使用,统一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条件,现批准发布“节能荧光灯"等四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编号与名称如下:

1、HJBZ 015.1-199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荧光灯

2、HJBZ 015.2-199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低汞型双端荧光灯管

3、HJBZ 015.3-199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电子镇流器

4、HJBZ 017-199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低噪声洗衣机

以上技术要求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节能荧光灯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2、节能低汞型双端荧光灯管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3、节能电子镇流器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4、低噪声洗衣机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暂行办法

(保监发[2004]30号)

2004-4-8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派出机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改善对派出机构工作的协调与指导,保证中国保监会机关各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沟通顺畅,提高全系统的工作质量和运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61号)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管理部(简称机构部)归口管理派出机构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派出机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健全派出机构工作的信息交流机制;
(三)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事项及操作程序,妥善安排涉及派出机构的工作事项,认真研究派出机构反映的情况,及时解决派出机构请示的问题。
第四条 机关各部门向分管会领导报签涉及以下内容的请示事项,应当事先征求机构部意见或者会签机构部:
(一)涉及派出机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派出机构的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
(三)涉及派出机构及其内部处室设置的文件;
(四)涉及中国保监会机关与派出机构之间职责划分内容的文件;
(五)抽调、借用派出机构人员协助工作;
(六)要求派出机构实施或协助开展的调研活动;
(七)委托派出机构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会议和培训;
(八)召开需要派出机构参加的各种会议、培训。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应在合理的时限内,以适当的方式,认真答复派出机构的请示事项。
主办部门向分管会领导报签关于批复派出机构请示事项的文件,若涉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应事先征求机构部意见或者会签机构部。
第六条 对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或需要协调、沟通多个部门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派出机构工作协调会议(简称协调会)研究解决。
第七条 协调会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方案;
(二)审议机构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考核评估意见,及时上报会领导;
(三)听取机构部收集、整理的关于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和改进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解决办法。
第八条 协调会一般由机构部提议,经分管会领导同意后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其他部门可向机构部提议,经机构部分管会领导同意后临时召集会议。
第九条 协调会一般由机构部分管会领导主持。特殊情况,会领导可授权机构部负责同志主持。
第十条 会议根据内容确定与会人员。参加人员一般为机关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与会人员因故无法出席,可指定部门其他负责同志或处级干部参加。
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必要时,可召集相关派出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十一条 协调会由机构部承办。机构部负责确定或会同机关有关部门确定协调会的议题。
每一次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机构部应在会议召开前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与会各部门。
第十二条 机构部负责协调会会议内容的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和议定事项的督办、催办工作。
会议纪要由分管会领导签发,并及时报送其他会领导,发送至各有关部门及有关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协调会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决定问题。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根据大家的意见作出决定。
如有意见未能达成一致,会议纪要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明确另行研究的时间和方式。机构部可在会后以签报的形式,提出进一步研究的建议,将会议纪要附后会签各有关部门,报请会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际部:
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问题,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和我行总行分别以国发明电(1994)1号、(94)银机电15号和工银电[1994]9号等文件作了严格规定,各行须认真执行。现对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凡向我行申请中长期外汇贷款的企业,除必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外,还必须提交该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2.各级分行均不得超规模、超比例发放中长期外汇贷款。
3.在审查项目总投资时,必须严格要求总投资中包含建设期贷款利息及铺底流动资金,并坚持项目单位自筹10—30%的原则。
4.贷款逾期率超过20%的分行,自文到之日起,其贷款审批权限降至300万美元(以1993年12月份的报表为准),逾期率降至全国平均水平后,经总行确认,方可恢复原权限。
5.为逐步向商业银行过渡,进一步加强资产质量管理,今后各行审查评估项目,均须按照总行“工银发 [1993]81号”文下发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风险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6.对于企业购汇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各行亦应审查项目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投资计划。



199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