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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4 11:2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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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令


《潍坊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

潍坊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督促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及时、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级政府和其所属部门以及下级政府上报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
(三)拟定并组织、贯彻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
(四)负责对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
(五)负责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确认、培训、考核、发证及管理等工作;
(六)纠正违法或不正当行政行为,处理或移交处理违法违纪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
(七)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务。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行政执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其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三)适用法律准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处理适当。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收费、罚款、集资或者要求履行其它义务,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否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予以拒绝。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行政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
按照下列程序: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处理;
(四)填制处理决定书;
(五)送达。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载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处理结论;
(五)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六)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人姓名。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处理。处理时应告知当事人处理依据和诉权。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重大行政处罚,须经部门集体决定,并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必须开具国家规定的法定票据。现场扣留财物,不能及时开具法定票据的,必须开具扣留清单,注明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当事人和见证人要签名或盖章。结案后补开罚没收据或退回。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案件中,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必须持有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对不出示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行为,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做到:
(一)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二)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三)按国家规定着装或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
(四)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各行政执行机关应依法实施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派出机构、委托机关、授权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执行和考核情况;
(四)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情况;
(七)行政执法证件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查处办理情况;
(九)行政机关协同执法情况;
(十)其它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建立和完善下列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执行报告制度;
(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
(三)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四)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五)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审理制度;
(六)行政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联合检查;
(三)重点检查;
(四)专项检查;
(五)随机检查;
(六)其它方式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补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挠和拒绝。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违法和不正当行政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上一级政府纠正;对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予以纠正。
(二)对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和委托执法不当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政府纠正
(三)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由同级或者上级政府查处。
(四)对违法违纪,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第二十五条 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行政争议,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处理。处理意见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级政府法制机构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必须持有潍坊市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潍坊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不出示该证件的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活动,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检查或抽查重大行政案件;
(四)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项。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并作为行政机关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查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的;
(三)不持证上岗,高证执法的;
(四)违法办案,造成损失的;
(五)阻挠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监督检查决定的;
(六)对举报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对违反上述有关条款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建议,交有关机关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以改革搞活的精神,加强宏观管理,简化手续,既要有利于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的支持,又要有利于调动省内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省直厅(局)和市地州的积极性,增加投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总额控制、择优安排、分级管理、项目包干”的原则,从一九八七年起,对
我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试行下述管理办法:
一、项目审批权限
省计经委根据国家安排我省的技改投资规模(包括贷款规模),负责会同各厅(局)、各地区制定全省技术改造规划,并负责限额以上技改项目(包括技术引进项目,下同)的前期工作和预审查、上报请批、管理工作,以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至3
,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下同)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的审批和管理。
省直厅(局)负责行业规划,并会同地区做好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的审批和管理。其中由地区负责审批的项目,主管厅(局)可根据行业不同情况与地区商定,报省计经委及有关部门备案。
有引进内容的技改项目,审批权限按项目总投资(包括外汇拆算人民币)划定。由主管厅(局)和地区负责审批的,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家记帐外汇的引进项目,在落实资金和还汇担保后,报省计经委汇总,统一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
饲料工业、节约能源和农业方面的技改专项贷款项目,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分别由省饲料办公室和省计经委能源处、农林处审批并下达计划。
二、项目审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由企业或委托的咨询、科研、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仍按现行办法,由省计经委组织预审查,并报国家计委审批,同时抄报国家经委和主管部。
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按隶属关系,地方企业项目,由地区计经委(经委)组织预审查,并报省计经委、抄报主管厅(局),省计经委接到主管厅(局)的审查意见后,组织论证和审批,同时报主管部备案;省直属企业项目,由厅(局)预审查后报省
计经委,由省计经委组织论证和审批,并报主管部备管。
1,000万元以下技改项目(不包括地区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地方企业项目,由地区主管部门预审查并征得地区计经委(经委)同意后,报主管厅(局)组织论证和审批;省直属企业的,由厅(局)自行组织论证和审批。
属地区审批权限内的技改项目,由地区计经委(经委)会同地区主管局自行组织论证和审批,并报主管厅(局)备案。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所有含引进内容的技术改造项目,主管厅(局)或地区审批后要抄省计经委,报国家主管部备案。
跨行业的项目,审批前要征求产品归口主管部门的意见。
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可在接到文件一个月内,提出要求复议或缓行意见。
1,000万元以上项目扩初设计,由省建设厅或委托主管厅(局)组织审批;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主管厅(局)或地区建委审批。
三、分级负责落实建设条件
限额以上的技改项目,由省计经委会同厅(局)、地区衔接,落实各项条件(包括生产建设条件、资金、外汇额度、指标等,下同)。限额以下的技改项目,按审批权限,谁审批即由谁负责组织衔接,落实条件。
由厅(局)、地区审批的技术引进项目,确实需要使用省技术引进外汇额度、指标的,由主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计经委审查、平衡后择优安排。
在衔接、落实条件过程中,省计经委、厅(局)、地区、银行要密切配合。国家各部的工作(包括争取立项、争取安排资金、外汇额度等),由主管厅(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去做,银行总行的工作由省银行负责去做,国家计委和经委的工作由省计经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去做。凡是涉
及国家、省、地区分担条件的项目,在审批前,要通过协议书的形式把各方分担的条件定下来(国家有关部门承担的条件,以文件为准)。
四、年度计划安排
国家安排给我省的技改投资规模、银行贷款指标,以及其他渠道资金(包括外汇),要集中使用,重点安排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同时兼顾其他项目。省计经委根据国家安排的投资规模和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向地区和直属企业主管厅(局)下达年度砍块
规模指标,并于上年十二月份进行一次预安排;当年三、四月份做一次全面平衡,八、九月份根据在建工程实施进度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适应调整。其他时间,一般不作调整。
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由省计经委平衡、下达计划。1,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地区计经委(经委)或主管厅(局)在省砍给的技改指标和用汇指标内,自行平衡、下达计划。其中,国家经委和各部用银行专项贷款安排的1,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
,由厅(局)会同银行下达计划。厅(局)下达的计划,要抄省计经委和地区计经委(经委);地区下达的计划,要抄省计经委和主管厅(局)。
五、严格按程序办事
技改项目要严格按程序办事。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方可开展前期工作;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方可列入年度预备项目计划;有批准的扩初设计,并签订项目建议责任书,方可列入年度开工项目计划。
有技术引进内容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后,方可对外开展技术交流;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方可进行商务谈判,落实资金和外汇后,方可签约成交。
投资规模较小、没有引进内容的技改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单小型项目,可只编报技术改造措施方案。
省计经委、主管厅(局)、地区和企业都要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程序具备条件的项目,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能逐步升级。
六、建立项目承包责任制
地方企业项目,以地区为主组织实施,项目主管厅(局)配合;省直企业项目,以厅(局)为主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地区配合。企业要确定项目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责任书。保证质量、降低造价、提前或按期建成投产并达到技术改造预期目标的给予奖励;因管理不善、严
重拖期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由于可行性研究或评估不切实际而导致项目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七、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健全调度制度
列入年度计划的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由省重点工程办公室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省计经委负责管理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签订建设责任书以后,作为省重点调度项目。同时,对1,000万元以下项目中经济效益好、见效快的项目,要从三大材料和其他条件上给予支持

要加强技术改造项目调度制度,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项目统计渠道不变,坚持月统计、季汇报。省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实施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与地区、厅(局)沟通情况,搞好协调服务工作。
八、对项目实行全面评估、分级考核制度
为保证选准项目,实行全面评估制度,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前评估,开工后实行期中检查,建成投产后进行评价。原则上谁审批管理的项目,由谁负责组织评估。省计经委责成所属的工程咨询公司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评估。
九、多渠道筹集技术改造资金
将能够回收的省财政安排的技改资金集中起来,作为全省技改专项基金,重点用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工程改造。
发放集资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重点扶持投产后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的技改项目。
在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后,允许企业以预售产品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技术改造。
积极争取和利用保险,租赁、信托投资等各种渠道的资金。
本试行办法从一九八七年起开始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7年3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以国发[1990]68号文件,发出了《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现就各级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中适用该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通知》公布之日尚未审结的有关经济纠纷案件,应当适用该《通知》的规定。
二、该《通知》公布前已经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只要认定事实正确,符合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诉,都不再依照该《通知》规定重新审理。
三、该《通知》公布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部分,应当依照该《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的公司已被撤销,有多个债权人,且资不抵债的,应当委托被撤销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照该《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五、受理党政机关开办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各类“中心”、“经营部”等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该《通知》的各条规定。
六、受理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该《通知》第一、二、四、五、六、八条的规定。
七、以前我院所作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