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一九九五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一九九五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5)126号
1995年9月1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强化国土收益的征收与管理,调动各级政府及财政、土地部门的征收积极性,增强责任感,确保在十月底前完成下达的国土收益任务,特制定《晋城市一九九五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晋城市一九九五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办法》。
晋城市一九九五年国土收益
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办法
省政府下达我市的4300万元国土收益任务,是今年我市打好“五大战役”、实现“十项目标”战略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强化各县(市、区)政府及财政、土地部门的工作责任感,加强征收管理,大力组织收入,确保完成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奖罚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奖罚办法适用于一九九五年度市对各县(市、区)政府及财政、土地部门及其责任人。
二、专项考核内容要求
1、完成任务考核。要求各县(市、区)要在十月底前完成全国土收益任务。
2、上交比例考核。达不到及时足额上交国土收益的县(市、区),均不得享受奖励。
3、实际入库考核。国土收益完成数,均以各县(市、区)实际缴入金库为准。必须由组织上交收益的同级财政和收到收入的金库出具证明(或入库单,或金库盖章),报市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核实。达不到这一要求的不得享受奖励。
4、对各县(市、区)的考核。由市财政局、土地管理局组织进行。经考核合格者依照本办法进行表彰奖励。
三、具体奖励办法
凡能够近期完成,提前完成或超额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及其财政、土地部门和责任人,由市财政局和土管理局提请市政府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不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及其责任人,则给予相应的处罚。年终奖罚一次兑现。
(一)对县(市、区)及其财政、土地部门的奖罚
完成下达目标任务的县(市、区),除全市通报表彰外,依据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是:
1、完成任务奖。十月底凡能完成国土收益任务的县(市、区),且符合考核要求的,高平市、阳城县、城区奖励5万元;沁水县、陵川县、郊区奖励3万元。
2、提前完成任务奖。以十月底为限,提前完成任务的,按提前时间每月加奖0.5万元。
3、超额完成任务奖。年终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区),除按规定享受完成任务奖外,对其超任务上交省、市部分,由市财政考核后专项返还有关县(市、区)财政、土地部门统一按超额部分的1%计提超额奖。
凡完不成下达的国土收益目标任务的,除全市通报批评外,任务以内应上交省的20%、上交市的10%部分,必须保证足额上交。
(二)对责任人的奖罚
凡完成市下达任务的,将对有关政策、财政和土地部门责任人,按完成任务的大小,分别给予奖励,高平市、阳城县政府及其财政局和土地局、城区政府和城区土地分局责任人各奖励4000元;其他县(区)各奖励2500元;凡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对政府及其财政、土地部门责任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高平、阳城、城区各罚1000元,其他县(区)各罚600元。罚款金额上交市财政。对责任人的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四、有关部门资金分配比例
奖励给各县(市、区)的资金分配比例,由财政和土地部门共享,具体分享比例2:8,即财政部门20%,土地部门80%。
五、资金使用范围
奖励给部门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购置必要的交通工具以及在国土收益征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的资金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资金的列支
(1)超任务部分的1%超额奖(除城区外)从本财政国土收益中支付;(2)除1%超额奖外的其他资金由财政从市级国土收益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