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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贵州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时间:2024-05-14 01:1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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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贵州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贵州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上报调整2002年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
报告》(黔劳社呈〔200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
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贵州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大理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1号



《大理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8日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登记号为:云府登185号),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十日




大理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加快解决“三农”问题,全面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方针,提高农民工素质和能力,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加强我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服务和管理,根据《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国办发〔2003〕7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意见》(云政发〔2004〕76号),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是指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在各级政府引导推动下,农村劳动力向非农和城镇转移就业,通过订单定点定向培训等形式,有计划的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来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坚持政府扶持推动、坚持农民受益的目标不动摇,不断强化培训、转移、组织三大体系建设,促进转移就业与鼓励返乡创业并举,努力培育我州劳务输出品牌和劳务输出特色村镇。



  第四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主要对象是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农村劳动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由大理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州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分管副州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州长助理担任常务副组长。



  第六条 调整充实大理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劳转办,加挂州“阳光工程”办公室牌子),州劳转办为常设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全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



  第七条 州劳转办设在州农业局,每年由州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县市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从各自工作实际出发,群策群力,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全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见附件)。有条件的县市要在劳务输出人员集中的城市设置办事机构,为输出人员做好跟踪服务管理。 

第三章 资金的投入、使用和监管



  第九条 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多元投资的投入机制,通过争取中央、省的农业、扶贫资金,州、县配套投入,农民工和培训机构自筹等途径,多方筹措资金。



  第十条 中央、省、州的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由劳转办统筹安排,在下达的任务数内,按照统一的补助标准,统一组织验收后,出具审核通知,财政部门凭劳转办的通知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买单制,企业订单制”原则,即资金兑现到培训个人,考核合格并经用人单位认可方进行补助。



  第十二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市财政实行专账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大理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和管理。





第四章 培训、转移机构认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按照“政府支持、齐抓共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方针,优化整合城乡教育培训资源,形成覆盖全州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全州拟认定30个培训、转移机构,其中省级认定7个,州级认定23个。



  第十五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机构的认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



  (二)做到资质合格、数量足、分布合理;



  (三)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四)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五)培训、转移机构自愿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实习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



  (三)熟悉农民教育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四)培训场所和实习基地贴近农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五)有比较完善的劳动力转移监测和管理措施;



  (六)承担培训、转移的机构按照“四自主”原则开展工作,即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自主转移就业。



  第十七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机构的认定,由州劳转办负责,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州劳转办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认定的时间、条件、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二)自愿申报认定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三)州劳转办接受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的代表和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通过认定的培训、转移机构,由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授牌。



  第十八条 加强对认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机构的管理,对2年以上不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或违反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政策规定和政府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由认定机构取消其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机构资格。培训、转移机构应突出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做到培训一个,合格一个,转移一个。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竞争择优。对就业率达不到80%的,取消其培训、转移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承担培训、转移就业的单位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帐。



  第二十条 培训、转移机构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为目标,通过“订单式”培训和“基地化”运作,力争就业率不低于80%,用人单位与农民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3个月。坚持培训和技能鉴定相结合,积极鼓励农民工取得职业资格证,增强其转移就业的稳定性和增加收入的可靠性。







第五章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转移就业方式:一是就地从农业生产领域逐步向加工、营销、运输、包装等二、三产业转移;二是跨地区转移就业;三是由农业产业化经营、城镇化和龙头企业吸纳富余劳动力。积极鼓励我州农村劳动力跨地区转移和国外就业。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信息服务。要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及时掌握劳动力输入地就业信息,做好输出地与输入地的供需对接,免费向农民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定期发布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情况和企事业单位的用工信息,减少农民外出的盲目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者,在转移工作中要做到“五不送”,即:“不是正规企业的不送,效益不好的企业不送,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不送,劳保福利不健全的不送,社会治安不好的城市不送”。



  第二十三条 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取消对跨地区就业人员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用工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等内容;简化外出和外来人员的审批手续;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维护好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务输出人员集中的城市以“同乡会”或“商会”的形式建立农民工自我管理组织,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州、县、乡、村四级联结的劳务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与全省、全国劳务需求信息系统对接;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分布、年龄结构、技能状况、求职意向等情况,搞好上下联动,推动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劳务需求对接,不断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和质量,培育一批信誉高的劳务中介机构,发展农村劳务经纪人,逐步走向市场化运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培训、转移就业的监督检查,保证转移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建立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度,明确职责,每年由州劳转办下达给各县市培训、转移就业任务,县市与乡镇、乡镇与村签订任务合同,做到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对培训、转移就业因监督不力酿成重大问题的,逐级追究主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培训、转移就业实行季度报告工作制度,各县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主管部门汇总本县市情况报州劳转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州级主管部门分别汇总本地情况报省级主管部门。



  “阳光工程”示范项目县市实行统计月报制度, 项目县市主管部门按省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按时上报统计月报(项目县市同时报省、州劳转办)。









第七章 考核激励机制





  第二十八条 强化考核,落实责任,把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列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层层分解任务。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立足自身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政策引导、督促检查和各项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检查验收按照“保证培训质量、注重输出效益、完成输出任务、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条 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检查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考核为优秀的进行表彰。具体检查验收标准和表彰办法由州劳转办拟定,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大理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第三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

邮电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第三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
1992年1月27日,邮电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继续贯彻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要求精神,并根据邮电部门第二轮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一、邮电通信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目的,是为了搞活企业,改进通信服务,从而搞活全网的经营,加快通信建设,努力满足社会对邮电通信的需求,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行承包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正确处理三个关系。即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企业自身效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效益观,把邮电通信服务和通信质量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网利益的关系,树立全网意识,局部利益服从全网利益;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防止和克服短期行为。
(二)贯彻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要靠改善服务,保证质量,发展开拓业务;靠科学管理,挖掘潜力,讲求投资效益,提高设备、电路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的效益。应当杜绝不正当的经营手段,绝不允许为了追求企业的收入,损害用户利益,败坏邮电信誉。
(三)切实加强企业基础工作。承包经营责任制以邮电通信企业实行的经济核算制为基础,按经济核算制办法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的自有收入、利润;建立了考核指标体系,考核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并据以核算企业的留利,实行奖惩。各管理局必须切实加强企业的基础工作,加强统计工作,保证各项基础数据的准确、完整,绝不允许弄虚作假。
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管理局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及部和省、区、市政府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邮电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全省、区、市邮电通信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区、市邮电通信网路的规划和建设,搞好挖潜改造,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尽快增强通信能力,并确保全网通信畅通,质量良好地完成通信任务。
(三)严格服从部对全程全网的指挥调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费标准;严格执行邮电部统一的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业务处理规章制度、遵守各项通信纪律、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照章纳税,及时向部上缴各项应交款项。
(四)组织所属邮电企业和职工大力发展邮电业务,改善邮电服务,适应社会不断增长的通信需要,搞好增产节约和增收节支,加强经营管理,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五)确保通信生产安全,加强劳动保护,注意做好劳动工资和职工生活福利工作。
三、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管理局的权限
(一)根据邮电部确定的邮电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地方政府确定的通信发展规划、计划,安排本地区邮电建设项目。经地方政府批准,利用地方外汇、投资和贷款,引进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设备和技术。
(二)对各项分成资金和专项资金,按部规定比例分别建立各种基金并有权按规定支配使用。生产发展基金可以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除一级干线和战备资产外,对其他固定资产有权在省内调配使用并有权按规定处理多余和闲置资产。
(三)在贯彻执行部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可以搞活企业内部的分配,如全额工资浮动、部分工资浮动、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奖等分配形式。邮电企业标准工资的调整和浮动升级由部统一安排。
(四)为完成所承担的责任,在政策及规定允许范围之内,有权发展横向联系,同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签定有关协议和经济合同。
四、承包经营责任制中部、省间的经济分配
(一)利润分配办法:
1、各管理局按当年实现利润,税后部、省“二八”分成,即上交部20%,各管理局留80%。对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各省、区,实行税后部、省“一九”分成,即上交部10%,管理局留90%。西藏全留。
2、各管理局的市话专业的税后利润,仍全部留给管理局。
3、实行税后利润全额分成办法以后,应上交国家的所得税,仍由各管理局按国家规定另款交部。全额利润包括附属企业利润和营业外净损益。
4、部省利润分配,按税后利润计算,即各管理局当年实现利润总额扣除应上交国家的所得税后的利润计算(归还贷款的税后利润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二)折旧及新技术发展基金提留办法:
1、二级干线折旧、线改、大修理三项资金全部留归各省使用。
2、一级干线折旧、线改、大修理三项资金的30%留归各省,按部规定的要求安排使用。70%交部。
3、新技术发展基金的70%留归各省安排使用,30%交部。在国家对邮电的优惠政策有重大变化或邮电资费有较大变动时,部、省间的上述经济分配办法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考核及考核办法
(一)部对管理局重点考核以下指标:
1、通信质量
(1)总包邮件损失率
(2)给据邮件损失率
(3)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
(4)邮件处理不合格率
(5)机要文件失密丢损件数
(6)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7)长途人工及半自动电话有效接通率
(8)电报服务差错率
(9)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10)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微波全阻次数
2、通信数量
(1)业务总量(包括计、免费、中央国营和地方国营)
(2)通信总量(中央国营)
3、业务收入(中央国营)
4、经济效益
(1)自有收入成本率
(2)资金利税率
(3)通信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中央国营分别按业务总量和通信总量计算)
(4)百元固定资产产出率
(二)实行百分制考核。通信质量40分,通信数量20分,业务收入15分,经济效益25分。
(三)为强化通信指挥调度,确保通信畅通,迅速有效地处理工作中的重大、紧急事项,邮电部已于一九八八年发布了邮政和电信《调度命令》制度,凡不执行调度命令者,每次扣减该管理局全部分成的1%以及扣减总分1分,并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为保证邮电企业固定资产的增长,设立“固定资产增长率”作为分析指标。
固定资产增长率=(年末固定资产净值/年初固定资产净值)×100%--1。
这项指标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增长率低于零,在总分中扣2分。
(五)对邮电通信案件的考核,详见附3。
(六)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工作。对新走上通信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合格者方可进入工作岗位,否则扣减总分一分,详见附4。
(七)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在分析指标中设立“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率”指标,具体计算办法见附5。本项指标在一九九二年试算,不计分数,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式考核。
(八)为保证二○○○年话机普及率达到3%,在一九九五年达到2%,在第三轮承包期中设立“电话主线普及率”指标。
电话主线普及率=(电话主线数/人口数)×100%
这项指标在承包期初下承包数,承包期末进行考核。未完成计划的单位,在最后一年的考核总分中扣减2分。
(九)为了强化质量管理,将质量分数直接与企业留利挂钩。质量分数是指邮政和电信质量的40分。质量分数每扣一分,扣减该管理局当年留利的千分之二。扣留利数最多不超过50万元。
因质量和不执行调度令而扣减的留利计算公式为:
扣减的留利=全部留利×〔所扣质量分数×0.2%+不执行调度命令次数×1%〕
所扣减的利润分成,一律以“五、三、二”的比例分别从该管理局的“生产发展基金、工资基金、福利基金”中扣除。其中因质量所扣的留利,由工资基金支付的部分,将用于鼓励提高通信质量,奖励通信质量工作做得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具体办法由相关专业局制定。
(十)为鼓励企业广开门路、开拓业务、增加收入,对当年业务收入增长超过本省前三年平均增长水平的,每超过1%,增加0.25分;超过当年全国平均增长率的,每超过1%,增加0.5分,两项最多增加5分。
(十一)对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的各项考核指标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予以扣分,上报指标弄虚作假的,经查实每一指标扣减1分,隐瞒不报的,经查实每指标扣1分。不按规定时限上报而影响考核工作的,扣减1至2分。上报承包经营责任制完成情况考核表时,必须附有必要的分析和说明。
(十二)考核指标的考核计分办法
1、邮政、电信质量指标:
考核计分办法详见附1、附2。
2、业务总量、通信总量指标:
(1)业务总量=各类业务量×相应的不变单价+出租、代维及其他收入。
业务总量按部下达的当年计划考核,完成计划98%以下的扣分。完成98%至95%的扣分数一半,低于95%的分数全扣。
(2)通信总量(中央国营)=各类企业产品量×相应的不变单价+出租、代维及其他收入。
通信总量按部核定数及上年实绩考核。各局可以提出当年建议数,报部核定。未完成部核定数的扣分数一半,低于上年实绩数的分数全扣。
3、业务收入指标:
按部下达的当年计划考核,完不成计划的扣分,每降低1%扣一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4、自有收入成本率指标:
自有收入成本率=(成本总额/自有收入)×100%
按部下达的当年计划考核,完不成计划的扣分,每超过2%扣一分,直至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5、资金利税率指标:
资金利税率={(通信企业利润+税金)/(通信企业固定资产年均净值+通信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平均余额)}×100%
按部下达的当年计划考核。完不成计划的扣分,每降低5%扣一分,直至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6、通信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中央国营):
分别按人均业务总量和人均通信总量考核,每项各五分。计算公式为:
人均通信总量=通信总量/通信企业职工平均人数
人均业务总量=业务总量/通信企业职工平均人数
扣分办法:
(1)当年劳动生产率低于上年实际水平的五分全扣;
(2)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劳动生产率计划的给满分;
(3)当年劳动生产率实际完成高于上年实际水平,低于计划的,按下列计算公式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应扣分数=〔1--(当年实际完成劳动生产率--上年实际完成劳动生产率)/(当年计划劳动生产率--上年实际完成劳动生产率)〕×5分。
7、百元固定资产产出率指标:
百元固定资产产出率=(通信总量/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100%
按当年实际完成数进行考核。低于全国平均水平79%高于70%的单位扣1分;低于69%,高于60%的单位扣2分;低于59%以下的单位扣3分。
六、奖罚办法
(一)奖励:
部对完成承包经营责任制各项指标总得分在100分及以上,本年未发生重大通信事故,责任死亡率低于部劳动工资司根据全国邮电企业前五年的平均实际完成情况和其它各项因素确定的当年全国平均水平,并且质量扣分和不执行调度命令扣分总计在5分以下(不含5分)的管理局及其领导班子予以奖励。
(二)惩罚:
1、各项指标总得分在90分以下,80分以上的,扣发局领导班子每人一个季度的生产奖金。
2、各项指标总得分在80分以下的,扣发局领导班子每人半年的生产奖金。
3、各项指标总得分在90分以下的,每少一分,扣全局留利分成的1%,最多扣20%。
七、签署责任书的时间和程序
通信企业全行业年度会计决算结束后,四月份内完成管理局承包经营责任书的签署。各管理局按上述各项规定填报责任书一式九份,由局长签名、盖局章后在三月底前报部。
各省、区、市管理局可按本办法精神,结合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及本地区情况,制订所属通信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附件一:邮政通信质量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一)总包邮件损失率
(二)给据邮件损失率
(三)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
(四)邮件处理不合格率
(五)机要文件失密丢损件数
二、考核指标的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的内容
1、总包邮件损失
(1)各类邮件总包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窃、破损、爆炸、燃烧、水湿、污染、腐蚀、虫伤、鼠咬及被撕毁、私拆、无法找回或失去效用的作总包损失上报。各类邮件总包包括信函、包裹、印刷品、国际邮件、邮政快件、特快专递总包和报刊袋、捆、卷等。
(2)总包丢失以后在二十天内无损找回的,不作总包损失统计。已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3)经查验发现有进口无出口节目的,自收到查单之日起满二十天查无下落的,按总包损失统计上报。如果二十天后无损找回或经查证确已妥投的,应在年终报表中更正。已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4)总包内部分邮件损失,不作总包损失统计,但损失的邮件系给据邮件的,应按实际损失件数统计上报。
总包邮件损失率:是指总包邮件损失个数占本企业总包总量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总包邮件损失率(■)=(总包邮件损失个数/本企业总包量)×10000
2、给据邮件损失
(1)各类给据邮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窃、被冒领及破损、爆炸、燃烧、水湿、污染、腐蚀、虫伤、鼠咬、被撕毁、私拆无法找回或邮件失去效用无法投递的作给据邮件损失上报。各类给据邮件包括国内、国际、挂号函件、包件、汇票(套)、特快专递邮件、邮政快件等。
(2)给据邮件丢失后,在二十天内无损找回的不作为给据损失统计。已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3)给据邮件经查验有进口无出口节目,自收到查询之日起,满二十天查无下落的,应按给据损失统计上报,如果二十天后,经查证,确已妥投的,应在年终报表中更正。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4)包裹详情单、汇款通知单及其他按挂号邮件手续处理的业务通知单,发生丢失损毁,不按给据邮件损失统计。
给据邮件损失率:是指给据邮件损失件数占本企业给据邮件总量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给据邮件损失率:(■)=(给据邮件损失件数/本企业给据邮件总量)×10000
3、邮件全程时限逾限
(1)邮件全程时限考核的邮件范围,暂限于挂号信函、快件、特快专递邮件。平常函件、包件、印刷品暂不考核全程时限。
(2)邮件全程时限是指从收寄到投递全过程的规定时限。收寄时间以收寄日戳的日期为准,投递时间以出班前加盖的投递日戳为准。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是指抽查邮件逾限件数占抽查总件数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抽查的邮件逾限件数/抽查邮件总件数)×100
4、邮件处理不合规格。
邮件处理规格,暂考核以下范围:
(1)总包袋牌书写是否清楚、夹钳印志是否清楚、袋口捆扎是否牢固、袋身是否完好。
(2)平挂信函收寄日戳加盖是否清楚。
(3)包裹收寄是否符合重量、尺寸和包装的规定。
(4)平信捆把是否符合规定。
(5)特快专递邮件的封装是否符合规定。
(6)国际邮件处理规格是否符合规定。
上述所指的邮件总包包括国内、国际和机要。散件包括国内、国际。
邮件处理不合规格率是指被抽查的总包、邮件散件不合格个(件)数占抽查总包、散件总个(件)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邮件处理不合格率(%)={(抽查总包不合格个数+散件不合格件数)/(抽查总包总个数+散件总件数)}×100
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邮件处理规格不合格率分别以监督岗按规定抽查省会局和重点转口局及各县市邮电局的实绩为考核依据。
5、机要文件失密丢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丢失统计:
(1)文件遗失在文件传递有关的场所(包括自备运载工具,开拆、分发、投递处理场地和固定的文件交接场地),当班未能找回者;
(2)文件丢失在上述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或不知丢失地点者;
(3)开拆发现短少或处理中发现有进无出,自发现之日起,二十天之内未能找到下落者(开拆短少无法确定责任时,开拆局和封发局同时上报,待查清责任后订正)
(4)文件被非机要人员误拿、误卸,不能按正常班次封发或投递者。
泄密:是指机要文件在传递过程中被拆阅造成泄密的。
(1)文件误投,被拆并能取出内件者(但误投单位收有同样文件者,可不作泄密统计);
(2)文件丢失、被窃后,被人拆开并能取出内件者。
被窃:是指机要文件在传递过程中,被人抢劫、偷窃。
损毁:是指机要文件在传递过程中,受到损坏,不能辨认文件内容者。
接发押运环节发生上述质量问题,按袋(套)进行统计。
(二)评分方法:
1、总包邮件损失率和给据邮件损失率,每超过部定均一率的10%,扣邮政质量总分1.5分;如发现隐瞒不报的,除对查出的件数纳入考核外,每发生虚报隐瞒一起扣2分。
2、机要文件失密丢损,每发生一件扣邮政质量总分0.5分。丢失后三日内无损找回的扣邮政质量总分0.25分。以扣满2分为止。
3、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在10%及以下的不扣分,在10%以上至20%(含20%)的扣邮政质量总分1分,在20%以上至30%(含30%)的扣2分,在30%以上的扣3分。
4、邮件处理规格不合格率在15%及以下的不扣分,在15%以上至25%(含25%)的扣邮政质量总分1分,在25%以上至35%(含35%)的扣2分,在35%以上的扣3分。
5、除上述质量指标考核外,对国际邮件误收或误投给国家造成损失(指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或在本地区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及涉外事件)的每起扣邮政质量总分1分;国内、国际邮件误收寄危险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指造成爆炸、燃烧、腐蚀、中毒或其它伤害)的每起扣邮政质量总分1分。
6、邮政质量考核总扣分以20分为限。
注:总包邮件损失率:给据邮件损失率全国均一率标准数:
总包邮件损失率0.03(■)
给据邮件损失率0.04(■)

附件二:电信通信质量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一)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5分
(二)长途人工及半自动电话有效接通率 4分
(三)电报服务差错率 4分
(四)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5分
(五)一级干线电缆、微波全阻次数 2分
二、考核指标的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1、指标定义
来话接通率是指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处理各长途电路群落地来话呼叫过程中,被叫用户应答次数与占用到本局长途入中继设备的呼叫次数的百分比。
2、指标计算公式
(1)对程控交换机的统计点规定在长途入中继线上,
被叫用户应答次数
来话接通率=------------------------×100%
占用长途入中--第一位号码
继的总次数 为0.1、
9的次数
(2)鉴于有的程控交换机在长途入端统计有一定困难,经电总
认可后,可在长市出中继上统计,计算方法为:
被叫用户应答次数
来话接通率=------------------------------×100%
占用长市出中+长途交换+长市中
继的总次数 机呼损 继溢出
(3)对机电长途交换机和半自动对端设备的统计点在来话记
发器上,计算公式:
被叫用户闲次数(B1)
来话接通率=----------------------×100%
来话记发器--转话次数
占用总次数
3、观测规定
来话接通率每月观测三天,观测时间为每月中旬第一周的周一、二、三上午9∶00~10∶00。遇节假日时顺延一周。
4、考核范围
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来话接通率的考核对象为省会局(包括直辖市局)的所有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考核指标为全年累计值,对新开通长途自动交换设备的省会局,从开通业务满三个月后的第一个月开始考核。关于交换设备全阻指标的考核,除局方人为事故外,仍以该设备通过最终验收,运行六个月以后开始考核。
5、评分办法
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来话接通率的基本分为5分。完成指标核定数95%以上(含95%)的得满分(5分),完成核定数90%至95%(含90%)的得基本分的一半(2.5分),低于90%的不得分。
6、抽查办法
电信总局每年对部分省的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来话接通率完成情况作不定期的重点抽查。抽查内容为:
(1)对来话接通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观测,按评分办法对观测结果评分。
(2)抽查一至二个月的观测记录和统计资料,核查上报指标的观测方法和真实性。对于虚报成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扣除全部基本分。若被检查局的交换设备能够统计出长途来话中断器占用次数中落地来话的次数,则不得以对市话出中继的占有次数作来呼叫占用次数。若有违反本规定者,以弄虚作假论处。
(二)长途人工及半自动电话有效接通率
1、指标定义
长途电话有效接通率,是反映用户完成通话情况的指标,用已完成通话的通话张数(不包括销号张数)占来去转话总张数(包括接通、销号和退号张数)的百分比表示。
2、指标计算公式
长途人工及半自动电话有效接通率={(通话总张数--销号总张数)/来去转话总张数}×100%
3、考核范围
长途人工及半自动有效接通率考核全省(到县局)。
4、评分办法
完成核定指标数95%的得满分,低于95%至90%的得基本分的一半,低于90%的不得分。
5、抽查办法
电信总局每年组织对省进行抽查,对被抽查的省抽查省会局、地(市)、县局若干个,在抽查中若发现统计不真实,弄虚作假的,视程度不同、情节轻重予以扣分,直至将本项指标的基本分全部扣完。具体检查扣分细则另订。
(三)电报服务差错率
1、指标定义
(1)各类电报在传递、处理和投送过程中产生的与原底不一致,与有关规定不符合或因本局过失造成延误的均作差错计算。
(2)电报差错根据其性质分工作差错、服务差错和重大差错。其中工作差错具体项目由各局按(1986)电通字520号文规定的原则自行拟定。
(3)服务差错是工作差错中影响服务质量的差错,其统计范围,按电信总局下发的“电报通信质量统计办法”及电总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2、电报服务差错率的计算:
月报表电报服务差错率的计算是指本局(包括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服务差错份数加重大差错份数之和,占本局(包括所属分支机构)收发电报总份数的百分比。每发生一次重大差错,折合为五件服务差错计算。因此年底上报全年的服务差错率应改用下述计算公式:
全年的服务差错率={(服务差错份数+重大差错份数×5)/收发电报总份数}×100%
3、考核范围
电报服务差错率考核全省(到县局)。
4、评分办法
完成核定数95%的得满分,低于95%至90%的得基本分的一半,低于90%的不得分。
5、抽查及扣分办法
电信总局每年组织对部分省进行抽查,对被抽查的省抽查省会局、地(市)局、县、支局若干个,以被抽查局实际完成的差错率的平均值(或实际差错数之和)与被抽查的局当月上报差错率的平均值(或原统计上报的差错总数)进行比较,误差在15%以内的不扣分,误差在16%—20%的扣一分,误差在21%—30%的扣二分,误差在31%—40%的扣三分,误差超过40%的基本分全扣。如发现弄虚作假基本分全扣。对于领导重视,管理工作和质量完成情况一贯较好的省,在扣分时可酌情考虑。
(四)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1、长途电话电路质量标准:长途电话有线、无线及其混合电路质量标准按《载波电话技术维护规程》的有关条目和电信总局的规定执行。
2、考核范围
(1)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考核终端到省会局(四川省包括重庆局)的一、二级机端和路端电路。
(2)不合格电路改善情况的考核。
(3)各局站间配合工作的考核。
(4)设备电气性能指标及维护作业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
3、评分办法
(1)长途电路合格率分为机端电路合格率和路端电路合格率。机端电路合格率等于全年各月的机端电路合格数之和与各月机端电路总数之和的百分比。路端电路合格率等于全年各月路端电路合格数之和与各月路端电路总数之和的百分比。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完成考核数95%以上的不扣分,低于95%高于90%的扣基本分的一半,低于90%的全扣。
(2)不合格电路应努力加以改善,路端局应即组织全线查清不合格的原因和转接责任段落以函电(报)通知相应责任段业务领导局,继续查下去,同时抄送相关管理局。两个月内相关责任局未解决,路端局要再以函电(报)通知相应业务领导局、抄相关管理局和电信总局,催促解决,对发出通知局不扣分,否则要扣分。相关不合格的责任局两个月内不解决,每5件(包括机线原因)扣0.2分(不及5件者,不扣)。
*由1个站或1个线路段原因,致使1条电路不合格者为“1件”,使二条电路不合格者为“2件”,如此类推。
(3)各站间应密切配合,在指挥调度、障碍处理、电路测试和电路临时工作中,耽误半小时以上即认为不配合,以函电(报)通知相应的局站,同时抄送相关管理局和电信总局,时间、局站、姓名(或代号)清楚,情节属实的一次申告即为“1件”,每次扣0.2分。
(4)按维护规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维护项目和周期考核维护作业计划完成情况,要100%的按量按时完成,每少完成应做项次的2%者扣0.1分,项次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者每5%扣0.1分。
4、抽查办法
(1)电总每年对省随机抽查。
(2)抽查内容
a现场分三类电路(第一类电路是直达和一转电路,第二类是两转及其以上电路,第三类是经转的机端电路)随机抽查,第一类抽10%左右,第二类和第三类各抽查20%—30%。合格率将分别计算。
b随机抽查少量设备或系统、链路的电气性能指标。
c抽查1—3个月的统计资料和测试记录,核查上报合格率的计算方法及真实性。
d听取相关业务单位及用户对电路质量的意见。
(3)评分办法
a抽测电路,其合格率第一类电路低于考核数90%和85%的扣0.3分,低于85%至80%的扣0.5分,低于80%的扣1分,第二类电路低于考核数80%至75%的扣1分,低于75%的扣2分。第三类电路低于考核数90%至85的扣0.5分。低于85%至80%的扣1分,低于80%的扣2分。
b根据抽测设备或系统、链路电气性能项目的数量并参照业务领导局提供的对被查站的考核情况进行评分,限扣0.1分至0.5分。
c核查中发现测试数据资料不全、或无故不按规定周期测试而统计合格的,扣1分。
以上三次扣分总和不得超过5分。
(五)长途电信一级干线电缆全阻障碍考核评分办法
1、全阻定义
长途电信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在用业务系统全部阻断叫全阻障碍,但在十分钟内利用本缆备用系统倒通一个系统及以上的不计全阻障碍。
2、考核范围
(1)长途电信一级干线电缆光缆(不包括:a、由干线到地、市县的分支电缆。b、明线进局电缆。c、巡房电缆。d、长市中继电缆。e、代维电缆等)
(2)同轴电缆同轴管以外的高、低频四芯组及信号线;对称电缆60路、900路以外的低频线对及信号线和光缆的非远供金属线对不包括在内。
(3)不论主客观原因,外力影响或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阻障碍都应考核。
3、指标
长途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全年全阻指标为所辖电缆光缆总长度与0.2次/100公里的乘积,但所辖电缆光缆总长不足350公里的指标定为0.7次。
4、评分办法
(1)全阻障碍次数超过指标应予扣分。超过指标次数即为扣分数,但累计扣完2分为止。
(2)全阻障碍历时,以业务系统全阻开始至全部在用业务系统恢复通信经机务部门验证可用时为止,利用应急电缆光缆调通业务系统的时间(该时间以机务部门提供为准)应从总障碍历时中扣除。
(3)每次全阻障碍按一次计算,遇下述情况之一时全阻考核次数核减:
a、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火山爆发、地震、大中型水库决口、大面积滑坡、泥石流、十年以上不遇的特大洪水)造成的全阻障碍核减0.5次,但需有地方报纸报导及县以上气象部门的证明。
b、由被盗或雷击直接造成的全阻障碍核减0.3次。
c、对称电缆、同轴电缆、12芯(含)以下和12芯以上光缆全阻障碍分别在12小时、18小时、18小时、24小时内全部恢复通信的核减0.2次。比上述时限分别每提前一个4小时、6小时、6小时、8小时再核减0.1次。
(4)遇下述情况之一时,全阻次数核增。
a、全阻逾限障碍(海缆除外)核增0.5。
b、从全阻障碍发生时算起6小时内不向部汇报者或障碍修复后30天内不书面向部报告者每次核增0.2次。
c、由于维护不良造成的全阻障碍核增0.5次。
(5)代维看管、未正式投产的基建工程不计。
(6)在一个有人段内,一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雷击造成多处全阻障碍按一次全阻计算。
(7)一次全阻障碍修复后并开通电路,由于操作不当或指挥失误在4小时内在同一障碍点再次造成全阻时,全阻历时应累积计算,次数不另计算。
(8)全阻指标次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上报办法
凡属长途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全阻障碍,管理局应立即电话报电总。障碍修复后,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由管理局在障碍修复后30天内书面报部。
(六)电信重大阻断扣分办法
凡发生以下电信阻断问题时扣分,累计最多扣5分(在电信质量总分20分内扣)。
1、一个市话分局或一个自动长途交换室,其机电制交换设备或机电汇换设备全阻历时15分钟至1小时,每次扣0.5分,历时超过1小时,每次扣1分;其程控交换设备或程控汇接设备全阻历时1.5至3小时,每次扣0.5分,历时超过3小时,每次扣1分;其中继电路设备全阻历时1.5小时至3小时,每次扣0.5分,历时超过3小时,每次扣1分;其电源设备阻断历时15分钟至30分钟扣0.5分,历时超过30分钟扣1分。若是违章操作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加扣0.5分;如为厂家原因引起程控交换局的全阻,由厂方出证明、分析资料确证后方可免扣分,若没有证明的仍扣;年终将程控交换机所出现的全阻情况通报各局及厂商。
2、微波电路设备或人为故障引起一个方向电路全阻历时30分至2小时,每次扣0.2分,历时超过2小时每次扣0.4分。
3、自动转报或用户电报交换机全阻,历时在1小时至2小时,每次扣0.2分,历时超过2小时每次扣0.4分,自动转报交换机系统初始化,每次扣0.1分。
4、一级干线一个载波系统因机械障碍抢修超过12小时以上的,每次扣0.2分。
5、长话交换网中,各级交换中心局未按规定承担转接业务,擅自闭塞长途自动交换设备的来话转接功能的予以扣分;路由设置和区号开放使用未按电信总局一级电路路由和区号使用规定及省管局二级电路路由组织和区号使用规定的应予以扣分,每错一处扣0.2分。
6、卫星地球站的设备或人为故障引起的,阻断时间在1小时至2小时的每次扣0.2分,阻断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次扣0.4分。

附件三:邮电通信案件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邮电通信案件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邮电部对邮电通信特大案件和重大以上火灾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的内容和考核计分的办法是:
(一)邮电通信特大案件的考核及计分办法:
1、由于管理不严,业务监督检查不落实,犯罪分子作案后,发案单位或本省(区、市)邮电部门在半年内仍未检查发现的以下私拆、隐匿、毁弃函件、电报;盗窃包裹;贪污、挪用和伪造电汇电报、汇票骗取邮电款的特大案件,一案从该邮电管理局的总分中扣一分,或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少扣或免扣。
(1)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毁弃函件一千件(封)以上或者从中窃取现金和财物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2)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包件五十个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3)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毁弃电报五十封以上的特大案件。
(4)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邮电营业款、邮政储蓄款、汇兑资金、报刊款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5)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用户汇款、邮政储蓄款五十笔以上,或者款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6)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邮电营业款、邮政储蓄款、汇兑资金、报刊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在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7)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电汇电报、汇票等骗取邮电款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2、由于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以下盗窃、抢劫的特大案件,一案从该邮电管理局的总分中扣0.5分;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或致职工重伤、死亡的,一案扣一分。
(1)提送万元以上现金,违反双人和专车提送规定而遭抢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致提送款人员重伤、死亡的特大案件。
(2)凡应建而未建现金库房和邮电局(所)未安装“三铁一器”,或者安装后失修、失灵,不能发挥作用,或者无人值守而被盗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支局(所)话务室因缺乏防范设施而致职工遭杀害、强奸的特大案件。
3、为了鼓励发案单位在发生案件后积极主动进行追查,在被扣分的案件中,凡属自查(本单位或本省市区邮电部门)发现或根据外单位和用户申告提供线索,由本单位查出并已破案,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犯罪分子及时进行了严肃处理,查处工作做得好且追缴经济损失较多的,根据所具备条件的多少,一案少扣0.1分至0.5分。
鉴于有的案件作案时间可能跨越承包期,故通过深挖查出的属本承包期之前作案的部分,不予计算扣分。
(二)重大以上火灾的考核及计分办法:
列入考核的火灾是指发生在邮电通信要害部位或者其他邮电通信生产场地的重大以上火灾事故。
1、一次烧毁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或者死亡三人、或者重伤十人,或者死亡、重伤十人以上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2、一次烧毁财物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死亡十人以上,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为特大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一起从该邮电管理局的总分中扣1分;特大火灾一起扣1.5分。
(三)凡发生列入考核的邮电通信特大案件和重大以上火灾,至部年度考核时,经查实仍未向部报告的,视为隐瞒不报,一案从该邮电管理局的总分中扣1分。

附件四:邮电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职工岗前培训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1、考核范围
社会招工、接班顶替、复退军人、专业不对口调入通信工作岗位及当年学徒(熟练)期满的独立顶岗的工人。
2、考核要求
(1)对新走上通信工作岗位的工人,其文化程序应符合邮电通信企业生产人员技术业务等级标准要求;
(2)凡是走上通信工作岗位的新工人,应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合格者方可进入工作岗位。
3、评分办法
(1)按工种分类统计,培训内容应符合邮电通信企业生产人员技术业务等级标准一等要求,不符合者扣0.2分;
(2)按工种进行分类统计,培训期不少于学徒(熟练)期的1/3,培训时间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扣0.2分。
(3)按工种进行分类考查,有未经培训上岗和培训考试不合格上岗的扣0.6分。
4、检查方法
(1)对以上各项均采取自查和部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2)在检查时审阅自查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教学计划、教材、考卷及有关系统资料;现场观察、询问、召开座谈会及抽考。

附件五: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的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率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1、计算公式
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率=(技术进步增长速度/通信总量增长速度)×100%。
式中:技术进步增长速度=通信总量增长速度--α×资产占用增长速度--β×劳动力增长速度
α:资金产出弹性系数
β:劳动力产出弹性系数
2、取值及计算方法
(1)通信总量取中央国营通信总量,设为A。
例:
A90+A91+A92
92年通信总量增长速度=---------------------- --1
A89+A90+A91
(2)资金占用取定额流动资金年末占用金额+年末固定资产
净值,设为K。
例:
K90+K91+K92
92年资金占用增长速度=---------------------- --1
K89+K90+K91
(3)劳动力取中央国营(邮电通信)年均人数,设为L。
例:
L90+L91+L92
92年劳动力增长速度=---------------------- --1
L89+L90+L91
(4)α和β的取值
确定α和β的标准是:由部取全国31个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三年(包括基年及前二年为一计算期)的固定资产净值来测算全国固定资产年平均增长率,各省(区、市)照此方法测算本局的固定资产年平均增长率,并以此来确定α和β的取值如下:
高于全国平均增长率的局,α取0.3 β取0.7;
高于全国平均增长率的70%、低于100%的局,
α取0.5 β取0.5;
低于全国平均增长率70%的局,
α取0.6 β取0.4。

附件六:年度承包经营责任书
单位:
----------------------------------------------------------------------------------------------------------
| | |上年实际|本年省局| | |
| 项 目 | 单位 | | |部核定数|备注|
| | |完成数 |建议数 | | |
|--------------------------------------------------------|--------|--------|--------|--------|----|
| 全额利润税后上交比例 | % | | | | |
|--------------------------------------------------------|--------|--------|--------|--------|----|
| | |总包邮件损失率 | ■ | | | | |
| | |--------------------|--------|--------|--------|--------|----|
| | |给据邮件损失率 | ■ | | | | |
| | |--------------------|--------|--------|--------|--------|----|
| | |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 | % | | | | |
| | |--------------------|--------|--------|--------|--------|----|
| | |邮件规格处理不合格 | % | | | | |
| | |率 | | | | | |
| | 通 |--------------------|--------|--------|--------|--------|----|
| | 信 |机要文件失密丢损件 | 件 | | | | |
| | 质 |数 | | | | | |
| | 量 |--------------------|--------|--------|--------|--------|----|
| | |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 % | | | | |
| | |--------------------|--------|--------|--------|--------|----|
| | (40分) |长途人工及半自动有 | % | | | | |
| | |效接通率 | | | | | |
| | |--------------------|--------|--------|--------|--------|----|
| 考 | |电报服务差错率 | % | | | | |
| 核 | |--------------------|--------|--------|--------|--------|----|
| 指 | |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 % | | | | |
| 标 | |--------------------|--------|--------|--------|--------|----|
| | |一级干线电缆 微波全| 次 | | | | |
| | |阻次数 | | | | | |
| |--------------------|--------------------|--------|--------|--------|--------|----|
|(100分)| 通信数量 |业务总量(10分) | 万元 | | | | |
| | (20分) |--------------------|--------|--------|--------|--------|----|
| | |通信总量(10分) | 万元 | | | | |
----------------------------------------------------------------------------------------------------------
----------------------------------------------------------------------------------------------------------
| | 业 务 收 入 (15分)| 万元 | | | | |
| |------------------------------------------|--------|--------|--------|--------|----|
| | |自有收入成本率(5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经 |资金利税率(5分) | % | | | | |
| | 济 |--------------------|--------|--------|--------|--------|----|
| | 效 | |按业务总量 |元/人 | | | | |
| | 益 |通信企|计算(5分)| | | | | |
| | (25分) |业全员|------------|--------|--------|--------|--------|----|
| | |劳动生|按通信总量 |元/人 | | | | |
| | |产率 |计算(5分)| | | | | |
| | |--------------------|--------|--------|--------|--------|----|
| | |百元固定资产产出率 |元/百元| | | | |
| | |(5分) | | | | | |
----------------------------------------------------------------------------------------------------------
----------------------------------------------------------------------------------------------------------
| 分 |固定资产增长率 | % | | | | |
| 析 |------------------------------------------|--------|--------|--------|--------|----|
| 指 |邮电通信案件考核 | | | | | |
| 标 |------------------------------------------|--------|--------|--------|--------|----|
| |职工岗前培训考核 | % | | | | |
| |------------------------------------------|--------|--------|--------|--------|----|
| |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率 | % | | | | |
|--------------------------------------------------------|--------|--------|--------|--------|----|
|承包期考核指标 | 电话主线普及率 | % | | | | |
----------------------------------------------------------------------------------------------------------
责任单位盖章 批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责任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