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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续展商标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时间:2024-05-14 11:5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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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续展商标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续展商标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续展商标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深工商标〔1995〕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商标续展只是原商标权的延续。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商标续展申请不会被驳回。
二、一九九三年进行的商标续展是我国实施《商标法》以来的第一次,数量大、任务重。由于我局人员少,设施跟不上,致使续展登记时间拖后。但是续展商标仍应自上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新的有效期。
三、为了保证商标案件查处工作依法进行,受案机关可以与我局联系,我局将对所询问的商标续展注册情况予以答复。



1995年2月5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卫疾控[2001]66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性病防治管理,规范本市性病的预防、诊疗、疫情报告等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和医疗机构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性病的发生和蔓延、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性病的预防、治疗、科研、咨询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性病防治工作实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卫生局是本市性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市性病防治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性病防治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本市性病防治工作的专业防治管理机构。负责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疫情管理、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等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社区内具体落实性病预防措施的专业防治机构。
  医疗机构是实施诊断、治疗、跟踪管理、咨询和行为干预等规范诊治的治疗机构。

  第二章预防  
  第六条市卫生局负责制订本市性病防治工作规划,区县卫生局制定辖区内性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根据性病防治规划,结合疫情特点,制定防治工作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健康教育机构应开展大众健康教育,普及性病防治知识,提供开展健康教育的方法和技术支持,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
  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性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对性病门诊就诊者发放健康教育处方或针对性宣传资料,落实安全套使用等行为干预措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展社区人群性病防治的健康教育,提供相应的预防保健咨询和服务。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从事性病防治工作的医技人员进行性病防治知识的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复训。
  医疗机构应当对院内各科室医技人员开展性病防治知识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辖区性病疫情和防治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性病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有关单位和监测点应根据性病监测方案要求,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条本市对婚前检查人员、孕妇、献血员实行性病筛查。
  第十一条设有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做好消毒隔离,对新生儿进行抗生素预防性点眼。
  第十二条保育员、出国劳务人员、旅游从业人员、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等特定职业人群上岗前必须接受性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符合《性病诊疗机构基本条件》,并在设置审批或者执业登记时提出申请,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性病诊断和治疗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性病诊断和治疗活动。
  第十四条申请开设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的规定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具备《性病诊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必须在批准的科室开展性病的诊断和治疗活动,不得在其他科室进行。其他科室如发现性病病人应及时转诊。
  医疗机构不得将性病诊疗业务承包、转包或租赁。
  医疗机构不得发布与性病诊疗业务相关的广告。
  第十六条未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性病患者或疑似性病患者,应当告知其到有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性病的诊断和治疗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首次接诊的医生负责性病病人的诊断、治疗、HIV检测、跟踪管理、性伴管理、疫情报告、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
  第十八条性病的诊断与治疗应当按照《性病诊断标准与治疗原则》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性病患者就诊可采取匿名方式。医疗机构在性病诊疗活动中,必须为患者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对卖淫、嫖娼、吸毒等重点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
  第二十一条从事性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接受性病防治知识培训,获得合格证书。

  第四章疫情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对确诊的性病病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检验、司法鉴定等机构对发现的性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真实报告性病疫情,不得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性病疫情。
  第二十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本市的性病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公布性病疫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性病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中的淋病、梅毒。
  (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的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宫颈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执行前已经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002年1月1日之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止,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卫防(96)第16号〕同时废止。

  附录一:上海市综合性医院性病门诊的基本要求
  附录二:上海市性病专科医院的基本要求
  附录三:上海市性病专科门诊部的基本要求
  附录四:上海市性病专科诊所的基本要求
  
  
  附录一:
  上海市综合性医院性病门诊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管理
  1.二、三级医院有专职领导分管;
  2.有疫情报告、漏报调查和疫情管理专人负责制度;
  3.有性病门诊日志或性病患者登记簿;
  4.有性病资料(病历、检验记录、化验单、疫情资料)保密制度;
  5 .有医疗质量检查制度;
  6.有治疗药品和诊断试剂的管理制度;
  7.有消毒及污物处理制度。

  二、卫生设施
  1.有符合卫生标准的自来水;
  2.有压力蒸汽灭菌器、紫外线灯和有效的消毒灭菌剂;
  3.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采血针、采样拭子、扩阴器、手套、纸巾、试管等;
  4.有污水处理和污物焚化设施。

  三、诊疗功能区(室)的设置
  1.有候诊室;
  2.有单独的诊室及检查室;
  3.有检验室;
  4.有治疗室;
  5.有药房;
  6.有注射输液室;
  7.二、三级医院有健康教育咨询室。

  四、各诊疗功能区(室)的设施
  1.候诊室
  (1)候诊椅;
  (2)宣传栏;
  (3)意见箱和投诉电话号码;
  (4)药品、检验、诊疗服务价目表;
  (5)二、三级医院有咨询电话号码;
  (6)二、三级医院有安全套售卖机。
  2.诊室
  (1)办公桌椅、就诊椅、洗手池、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表、压舌板等常规检查器材;
  (2)各种记录单(簿)、化验单、疫情报告卡;
  (3)健康教育资料、安全套等。
  3.检查室
  (1)检查床(男、女)、辅助灯、紫外线灯、储槽、洗手池、方盘、污物桶等;
  (2)一次性扩阴器、手套、床垫、玻片等检查器材;
  (3)各种消毒剂、5%冰醋酸、等渗盐水、液体石蜡等。
  4.治疗室
  (1)治疗床、紫外灯、污物桶、一次性注射器、手套等;
  (2)急救药品及设备;CO2激光治疗仪
  (3)二、三级医院有脑脊液检查,病理组织检查。
  5.检验室
  (1)RPR摇床、普通显微镜、革兰染色、普通冰箱;
  (2)暗视野显微镜、CO2孵箱、-25°C(或-85°C)冰箱、普通离心机、高压蒸汽消毒锅、水浴箱、普通天平、超净工作台、托盘器、磁力恒温搅拌器、酸度计;
  (3)二、三级医院有分析天平、酶标仪、电热水蒸馏器、荧光显微镜、病理活检器材、分光光度计。

  五、医务人员
  1.医务人员经市级性病专业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2.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性病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至少1名;
  3.有检验、护理、药剂专职人员;
  4.二、三级医院有1名以上性病专业的高级技术人员;
  5.三级医院有专职咨询员。

  六、实验室开展项目
  1.梅毒
  (1)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
  (2)二、三级医院有性病研究实验室试验(VDRL)
  (3)二、三级医院有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检查
  (4)二、三级医院有梅毒螺旋体血球凝集试验(TPHA)
  (5)三级医院有梅毒螺旋体荧光抗体吸收试验(FTA-ABS)
  2.淋病
  (1)涂片革兰染色镜检
  (2)二、三级医院有淋球菌培养
  (3)二、三级医院有氧化酶试验
  (4)二、三级医院有糖发酵试验
  (5)二、三级医院有直接免疫荧光染色
  (6)二、三级医院有淋球菌耐药测定纸片法
  (7)三级医院有淋球菌耐药测定琼脂稀释法
  3.非淋菌性尿道炎
  (1)涂片检查分泌物中白细胞
  (2)三级医院有衣原体培养
  (3)二、三级医院有衣原体ELASA或直接免疫荧光染色
  (4)衣原体抗原检查
  (5)二、三级医院有支原体培养
  4.尖锐湿疣
  (1)醋酸白试验
  (2)二、三级医院有组织病理检查
  5.软下疳
  (1)二、三级医院有涂片染色镜检
  (2)三级医院有杜克雷杆菌培养
  (3)三级医院有生化试验
  6.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1)二、三级医院有渗出物涂片染色
  (2)三级医院有衣原体培养
  (3)三级医院有血清学试验
  7.生殖器疱疹
  (1)三级医院有病毒培养
  (2)三级医院有病毒抗原检测
  (3)三级医院有血清学试验
  8.HIV感染
  (1)二、三级医院有血清抗体初筛试验
  9.阴道毛滴虫感染
  (1)盐水湿片镜检
  (2)滴虫培养
  10.白色念珠菌感染
  (1)10%KOH湿片
  (2)白色念珠菌培养

  七、健康教育和咨询
  1.设有健康教育橱窗;
  2.发放健康教育处方;
  3.提供和促进使用安全套;
  4.开展性伴通知;
  5.二、三级医院设有咨询电话;
  6.三级医院有视听设备和影像宣传。

  八、药品
  头孢曲松、壮观霉素、环丙沙星、氧氟沙星、阿奇霉素、红霉素、多西环素、四环素、复方新诺明、甲硝唑、足叶草酯、足叶草毒素、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阿昔洛韦、泛昔洛韦、万乃洛韦等。
  
  
  附录二:
  上海市性病专科医院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管理
  1.有专职领导分管;
  2.有疫情报告、漏报调查和疫情管理专人负责制度;
  3.有性病门诊日志或性病患者登记簿;
  4.有性病资料(病历、检验记录、化验单、疫情资料)保密制度;
  5.有医疗质量检查制度;
  6.有治疗药品和诊断试剂的管理制度;
  7.有消毒及污物处理制度。

  二、卫生设施
  1.有符合卫生标准的自来水;
  2.有压力蒸汽灭菌器、紫外线灯和有效的消毒灭菌剂;
  3.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采血针、采样拭子、扩阴器、手套、纸巾、试管等;
  4.有污水处理和污物焚化设施。

  三、诊疗功能区(室)的设置
  1.有候诊室
  2.有单独的诊室及检查室;
  3.有检验室;
  4.有治疗室;
  5.有药房;
  6.有注射输液室;
  7.有健康教育咨询室。

  四、各诊疗功能区(室)的设施
  1.候诊室
  (1)候诊椅;
  (2)宣传栏;
  (3)意见箱和投诉电话号码;
  (4)药品、检验、诊疗服务价目表;
  (5)咨询电话号码;
  (6)安全套售卖机。
  2.诊室
  (1)办公桌椅、就诊椅、洗手池、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表、压舌板等常规检查器材;
  (2)各种记录单(簿)、化验单、疫情报告卡;
  (3)健康教育资料、安全套等。
  3.检查室
  (1)检查床(男、女)、辅助灯、紫外线灯、储槽、洗手池、方盘、污物桶等;
  (2)一次性扩阴器、手套、床垫、玻片等检查器材;
  (3)各种消毒剂、5%冰醋酸、等渗盐水、液体石蜡等。
  4.治疗室
  (1)治疗床、紫外灯、污物桶、一次性注射器、手套等;
  (2)急救药品及设备;CO2激光治疗仪;
  (3)脑脊液检查;病理组织检查。
  5.检验室
  (1)RPR摇床、普通显微镜、革兰染色、普通冰箱;
  (2)暗视野显微镜、CO2孵箱、-25°C(或-85°C)冰箱、普通离心机、高压蒸汽消毒锅、水浴箱、普通天平、超净工作台、托盘器、磁力恒温搅拌器、酸度计;
  (3)分析天平、酶标仪、电热水蒸馏器、荧光显微镜、病理活检器、分光光度计。
  (4)有常规检验室、细菌室、生化室、免疫室、血清室、病理室及其相关设备
  (5)高速恒温离心机、电分析天平(0.0001g)

  五、医务人员
  1.医务人员经市级性病专业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2.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性病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至少1名;
  3.有1名以上性病专业的高级技术人员;
  4.有检验、护理、药剂专职人员;
  5.有专职咨询员。

  六、实验室开展项目
  1.梅毒
  (1)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
  (2)性病研究实验室试验(VDRL)
  (3)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检查
  (4)梅毒螺旋体血球凝集试验(TPHA)
  (5)梅毒螺旋体荧光抗体吸收试验(FTA-ABS)
  2.淋病
  (1)涂片革兰染色镜检
  (2)淋球菌培养
  (3)氧化酶试验
  (4)糖发酵试验
  (5)直接免疫荧光染色
  (6)淋球菌耐药测定纸片法
  (7)淋球菌耐药测定琼脂稀释法
  3.非淋菌性尿道炎
  (1)涂片检查分泌物中白细胞
  (2)衣原体培养
  (3)衣原体ELASA或直接免疫荧光染色
  (4)衣原体抗原检查
  (5)支原体培养
  4.尖锐湿疣
  (1)醋酸白试验
  (2)组织病理检查
  5.软下疳
  (1)涂片染色镜检
  (2)杜克雷杆菌培养
  (3)生化试验
  6.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1)渗出物涂片染色
  (2)衣原体培养
  (3)血清学试验
  7.生殖器疱疹
  (1)病毒培养
  (2)病毒抗原检测
  (3)血清学试验
  8.HIV感染
  (1)血清抗体初筛试验
  9.阴道毛滴虫感染
  (1)盐水湿片镜检
  (2)滴虫培养
  10.白色念珠菌感染
  (1)10%KOH湿片
  (2)白色念珠菌培养

  七、健康教育和咨询
  1.设有健康教育橱窗;
  2.发放健康教育处方;
  3.提供和促进使用安全套;
  4.开展性伴通知;
  5.设有咨询电话;
  6.有视听设备和影像宣传。

  八、药品
  头孢曲松、壮观霉素、环丙沙星、氧氟沙星、阿奇霉素、红霉素、多西环素、四环素、复方新诺明、甲硝唑、足叶草酯、足叶草毒素、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阿昔洛韦、泛昔洛韦、万乃洛韦等。
  
  
  附录三:
  上海市性病专科门诊部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管理
  1.有专职领导分管;
  2.有疫情报告、漏报调查和疫情管理专人负责制度;
  3.有性病门诊日志或性病患者登记簿;
  4.有性病资料(病历、检验记录、化验单、疫情资料)保密制度;
  5.有医疗质量检查制度;
  6.有治疗药品和诊断试剂的管理制度;
  7.有消毒及污物处理制度。

  二、卫生设施
  1.有符合卫生标准的自来水;
  2.有压力蒸汽灭菌器、紫外线灯和有效的消毒灭菌剂;
  3.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采血针、采样拭子、扩阴器、手套、纸巾、试管等;
  4.有污水处理和污物焚化设施。

  三、诊疗功能区(室)的设置
  1.有候诊室
  2.有单独的诊室及检查室;
  3.有检验室;
  4.有治疗室;
  5.有药房;
  6.有注射输液室;
  7.有健康教育咨询室。

  四、各诊疗功能区(室)的设施
  1.候诊室
  (1)候诊椅;
  (2)宣传栏;
  (3)意见箱和投诉电话号码;
  (4)药品、检验、诊疗服务价目表;
  (5)咨询电话号码;
  (6)安全套售卖机。
  2.诊室
  (1)办公桌椅、就诊椅、洗手池、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表、压舌板等常规检查器材;
  (2)各种记录单(簿)、化验单、疫情报告卡;
  (3)健康教育资料、安全套等。
  3.检查室
  (1)检查床(男、女)、辅助灯、紫外线灯、储槽、洗手池、方盘、污物桶等;
  (2)一次性扩阴器、手套、床垫、玻片等检查器材;
  (3)各种消毒剂、5%冰醋酸、等渗盐水、液体石蜡等。
  4.治疗室
  (1)治疗床、紫外灯、污物桶、一次性注射器、手套等;
  (2)急救药品及设备;CO2激光治疗仪;
  (3)脑脊液检查;病理组织检查。
  5.检验室
  (1)RPR摇床、普通显微镜、革兰染色、普通冰箱;
  (2)暗视野显微镜、CO2孵箱、-25°C(或-85°C)冰箱、普通离心机、高压蒸汽消毒锅、水浴箱、普通天平、超净工作台、托盘器、磁力恒温搅拌器、酸度计;
  (3)分析天平、酶标仪、电热水蒸馏器、荧光显微镜、病理活检器、分光光度计。

  五、医务人员
  1.医务人员经市级性病专业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2.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性病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至少1名;
  3.有1名以上性病专业的高级技术人员;
  4.有检验、护理、药剂专职人员;
  5.有专职咨询员。

  六、实验室开展项目
  1.梅毒
  (1)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
  (2)性病研究实验室试验(VDRL)
  (3)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检查
  (4)梅毒螺旋体血球凝集试验(TPHA)
  (5)梅毒螺旋体荧光抗体吸收试验(FTA-ABS)
  2.淋病
  (1)涂片革兰染色镜检
  (2)淋球菌培养
  (3)氧化酶试验
  (4)糖发酵试验
  (5)直接免疫荧光染色
  (6)淋球菌耐药测定纸片法
  (7)淋球菌耐药测定琼脂稀释法
  3.非淋菌性尿道炎
  (1)涂片检查分泌物中白细胞
  (2)衣原体培养
  (3)衣原体ELASA或直接免疫荧光染色
  (4)衣原体抗原检查
  (5)支原体培养
  4.尖锐湿疣
  (1)醋酸白试验
  (2)组织病理检查
  5.软下疳
  (1)涂片染色镜检
  (2)杜克雷杆菌培养
  (3)生化试验
  6.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1)渗出物涂片染色
  (2)衣原体培养
  (3)血清学试验
  7.生殖器疱疹
  (1)病毒培养
  (2)病毒抗原检测
  (3)血清学试验
  8.HIV感染
  (1)血清抗体初筛试验
  9.阴道毛滴虫感染
  (1)盐水湿片镜检
  (2)滴虫培养
  10.白色念珠菌感染
  (1)10%KOH湿片
  (2)白色念珠菌培养

  七、健康教育和咨询
  1.设有健康教育橱窗;
  2.发放健康教育处方;
  3.提供和促进使用安全套;
  4.开展性伴通知;
  5.设有咨询电话;
  6.有视听设备和影像宣传。

  八、药品
  头孢曲松、壮观霉素、环丙沙星、氧氟沙星、阿奇霉素、红霉素、多西环素、四环素、复方新诺明、甲硝唑、足叶草酯、足叶草毒素、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阿昔洛韦、泛昔洛韦、万乃洛韦等。
  
  
  附录四:
  上海市性病专科诊所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管理
  1.有疫情报告、漏报调查和疫情管理专人负责制度;
  2.有性病门诊日志或性病患者登记簿;
  3.有性病资料(病历、检验记录、化验单、疫情资料)保密制度;
  4.有医疗质量检查制度;
  5.有诊断试剂的管理制度;
  6.有消毒及污物处理制度。

  二、卫生设施
  1.有符合卫生标准的自来水;
  2.有压力蒸汽灭菌器、紫外线灯和有效的消毒灭菌剂;
  3.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采血针、采样拭子、扩阴器、手套、纸巾、试管等;

  三、诊疗功能区(室)的设置
  1.有候诊室
  2.有单独的诊室及检查室;
  3.有检验室(如有特约挂靠实验室着也可);
  4.有治疗室;
  以上功能区的总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0m2。

  四、各诊疗功能区(室)的设施
  1.候诊室
  (1)候诊椅;
  (2)宣传栏;
  (3)意见箱和投诉电话号码;
  (4)药品、检验、诊疗服务价目表。
  2.诊室
  (1)办公桌椅、就诊椅、洗手池、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表、压舌板等常规检查器材;
  (2)各种记录单(簿)、化验单、疫情报告卡;
  (3)健康教育资料、安全套等。
  3.检查室
  (1)检查床(男、女)、辅助灯、紫外线灯、储槽、洗手池、方盘、污物桶等;
  (2)一次性扩阴器、手套、床垫、玻片等检查器材;
  (3)各种消毒剂、5%冰醋酸、等渗盐水、液体石蜡等。
  4.治疗室
  (1)治疗床、紫外灯、污物桶、一次性注射器、手套、洗手池等;
  (2)急救药品及设备;
  5.检验室
  (1)RPR摇床、普通显微镜、革兰染色、普通冰箱;

  五、医务人员
  1.医务人员经市级性病专业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2.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性病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1名;
  3.其他医技人员(检验、护理)1名以上;

  六、实验室开展项目
  1.梅毒
  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
  2.淋病
  涂片革兰染色镜检
  3.非淋菌性尿道炎
  (1)涂片检查分泌物中白细胞
  (2)衣原体抗原检查
  4.尖锐湿疣
  醋酸白试验
  5.阴道毛滴虫感染
  (1)盐水湿片镜检
  (2)滴虫培养
  6.白色念珠菌感染
  (1)10%KOH湿片
  (2)白色念珠菌培养

  七、健康教育和咨询
  1.设有健康教育橱窗;
  2.发放健康教育处方;
  3.提供和促进使用安全套;
  4.开展性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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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安徽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是否适用医疗期规定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合同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患有精神病的,可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关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即:

按其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
疗补助费。



199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