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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2:47: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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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现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签订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由当地财政和国税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三、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如超出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均应按规定征改土地增值税。



1995年1月27日

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2001.07.18)

  为做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准备工作,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的开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出口经营权

  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专业,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

  (一)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二)申请前连续二年,在税收、外汇和进出口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从事国际贸易的专业人员。

  二、扩大母公司为生产型集团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经营权

  关于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或进口试销产品等问题,按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外经贸部2001年第1号令)执行。

  三、允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为进行其研发产品的市场测试进口并销售少量其母公司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

  (一)进口的母公司产品为研发中心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产品的市场测试产品;

  (二)进口量与市场测试目的相适应。

  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开展上述进出口业务,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开展上述进出口业务的情况应按年度向外经贸部备案。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6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河道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3年征收。以后需要征收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应当遵循谁受益、谁纳费和合理负担、分步到位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税务、统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行政区域征收。
除按本规定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的以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缴。
第七条 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
第八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缴纳情况,被检查者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一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
穿越城市的河道工程需要修建或者维护时,可以使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