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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政条例(2003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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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政条例(2003年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邮政条例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的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建设、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邮政局在省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做好邮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政策优惠。
第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维护邮政安全和畅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邮政专业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第八条建设城镇居住区、开发区、工矿区和商业区等,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邮政服务网点,邮政服务网点用房可以以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优惠办法。
邮政局所建设所需的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新建住宅楼必须在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与户数相应的信报箱群、间或者收发室。信报箱群、间的设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通信行业标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住宅楼未设置信报箱群、间或者收发室的,由产权人负责设置。
信报箱群、间的维修和更换,由住宅楼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楼房地面层或者大院主出入口设置收发室;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址的,可以设置联合收发室,并可以使用统一规格的收发章。
第十一条城市和乡镇设置的街道、村名址牌和单位、住宅区地址牌,应当标明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饭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及为邮件装卸、转运、投递和邮政车辆出入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方便群众的位置设置邮政信筒箱、邮亭等邮政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拆迁邮政服务网点或者其他邮政设施的,应当事先与邮政企业协商,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予以重建,保证邮政服务正常进行和不降低服务标准,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章服务与保障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从事邮件寄递、报刊发行、集邮、邮政金融、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业务,保证服务质量。
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遵守职业规范,诚信服务。
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和资费标准,在邮政信筒箱上应当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范围投递邮件。
第十七条对具备通邮条件的新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手续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安排投递;对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应当与用户协商,将邮件投递至指定的邮件代收点。
第十八条农村的给据邮件,邮政企业应当及时投递到户;其他邮件投递到村民委员会设置的邮件接收场所或者指定的邮件代收人。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物;
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
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四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
五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六擅自变更邮政业务
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七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八转让、出借、出租“中国邮政”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识、邮政日戳、邮袋;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应当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并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免费查询,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将查询结果书面通知查询人。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丢失、毁损、内件短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交寄、夹寄国家和省规定的违禁物品。
邮政企业在收寄邮寄物品时,应当严格验视,发现违禁物品应当不予寄递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在特定时期,省邮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邮政局批准,可以发布规定禁寄某些物品。
第二十三条用户交寄的信函、明信片应当正确书写邮政编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通信行业标准的信封、明信片。对书写不正确或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信封或者明信片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指导更正。已投入邮政信筒箱的信函、明信片无法投递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退给寄件人;无法退回的,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点和村民委员会指定的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时,应当当面核对,并对所接收的所有邮件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递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对接收的给据邮件应当签收。
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人或者收件人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
邮件代收人由于过错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延误而导致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邮政标志色和“中国邮政”标识,其他车辆不得喷涂。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有“中国邮政”标识的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机关核准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进出港口和通过桥梁、检查站、高速公路时,应当优先放行;发生一般违章或者轻微交通事故时,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有“中国邮政”标识的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无须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证;在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通过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和汽渡时,免交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的交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毁损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二擅自开启、封闭邮政信筒箱,向邮政信筒箱内投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者其他杂物;
三在邮政局所门前通道或者邮政设施周围设摊、堆物、停放车辆,妨碍邮政业务正常进行;
四伪造用于邮政业务的有价证卡;
五擅自制作、经营带有邮政专用标志、标识的封套、业务单册、邮袋和包装箱等邮政用品用具;
六其他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业务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邮政企业根据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专营业务。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邮政企业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人员或者设置文件、票据交换站等机构从事邮政专营业务。
第三十条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办集邮票品交易市场;
二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变造的邮资票品;
三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四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五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制作、经营集邮品;
六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的进出口业务;
七其他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生产邮政使用的信封、明信片、邮包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通信行业标准。省邮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邮政局公布的邮政用品用具监制目录,对信封等部分邮政用品用具实行监制。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通信行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造成用户损失的,由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省邮政主管部门和授权的邮政局应当依法对邮政市场和邮政用品用具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邮政
主管部门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邮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当事人保守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套建设邮政服务网点的,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配套邮政设施的,由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违法拆迁邮政设施的,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邮政局有权提请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拆迁人在保证邮政服务正常进行的前提下,限期予以补建或者妥善安置。违法拆迁邮政设施造成邮政企业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邮政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邮政业务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邮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邮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邮政局没收违法物品、邮票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邮政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由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建设、电信、城管等主管部门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2]52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扶贫项目管理,使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扶贫项目,内容划分为:按资金来源,有财政扶贫资金(含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下同)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和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按项目内容,包括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种养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市场流通项目、劳动密集型项目、生态扶贫项目、科技扶贫项目、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劳务输出等项目。
  第三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扶贫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财政、农业银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扶贫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扶贫资金(含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贴息贷款等)扶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县(市、区,以下统称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扶贫开发规划规定,分别制定本区域扶贫开发10年规划。规划应以县为基本单元,以贫困村为基础。通过规划建立扶贫开发规划项目库。
  第六条 各地扶贫开发规划项目库设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以工代赈项目库同时设在同级计委(计划局)。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即各地每年第四季度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扶贫项目库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时必须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扶贫规划原则、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 项目计划的编报和审批

  第七条 在实施新阶段扶贫开发项目规划、建立扶贫项目库的基础上,实行年度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必须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使用不同扶贫资金的项目,按不同的程序编报和审批。
  第八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各市(地)或各县下达下一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指导性计划指标。如向市(地)下达的,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在自治区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市(地)资金分配指导性计划指标下达到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年度计划,按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按本县分配到的资金指标从本县扶贫项目库中选出相应的项目,提出本县项目计划,经县财政局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讨论确定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扶贫办和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地)扶贫办和财政局。
  (二)市(地)扶贫办和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各县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经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地)扶贫办、财政局联合下达执行,同时抄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查备案。如自治区另有规定需上报审批的项目,由市(地)扶贫办、财政局联合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批下达后执行。
  第十条 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的年度计划,按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县计划局将项目计划送县扶贫办、财政局会签并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地)计划局(计委)。
  (二)市(地)计划局(计委)、扶贫办、财政局共同对各县项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并经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地)计划局(计委)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计委)。
  (三)由自治区计委提出年度计划草案,经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核会签并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自治区计委行文下达执行。
  第十一条 扶贫贴息贷款年度计划编制和项目的审批:
  (一)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下达的扶贫贴息贷款计划,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01-2010年)》和《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对象、范围及用途,结合广西上年度扶贫贴息贷款计划实施情况和新年度可实施项目分布情况,提出扶贫贴息贷款年度计划,商自治区扶贫办并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直接实施。扶贫贴息贷款年度计划下达到农业银行各二级分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实施,但不得切分割下达到县级支行。
  (二)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业主必须向农业银行经办行提出借款申请,向当地扶贫办提出列入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请。农业银行负责按照贷款程序和权限审批扶贫贴息贷款;扶贫部门负责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扶贫贷款政策进行审查并确认扶贫项目是否列入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对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由市(地)扶贫办审查确认,列入当地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超过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由市(地)扶贫办行文报自治区扶贫办确认。农业银行应在与扶贫部门共同确定的扶贫贷款项目库范围内挑选项目。
(三)农业银行发放扶贫贴息贷款前,要征得当地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认可。对项目好、放贷快的市(地),如扶贫贴息贷款指标不足,可由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依据当地扶贫贴息贷款发放情况,提出扶贫贴息贷款年度计划的调剂意见,商自治区扶贫办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以上各类扶贫项目年度计划,须经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统一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负责审定签字。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按上述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的扶贫项目,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的,由财政门按规定拨付资金,如未按此要求办理手续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使用扶贫贴息贷款的由农业银行按照信贷资金有偿原则,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各县、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投向。对已经自治区或市(地)批准的项目计划,如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实施细则》,全面实行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含以工代赈资金),但必须提高报帐效率。各级扶贫、计划、财政部门要严格实行会计从业人员凭证上岗制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能上岗。
  第十五条 各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组织人员对各县上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扶贫资金不到位或资金使用情况有严重问题的县,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暂停下拨该县新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待该县在限期内落实到位和处理好存在问题后再下拨;如该县在限期内仍未将上年欠拨的扶贫资金落实到位和未处理好存在的问题,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权将新年度计划安排给该县的扶贫资金调整到其他县使用,但调整时必须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如市(地)不按此规定执行的,由自治区调减该市(地)的扶贫资金。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类扶贫项目必须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扶贫、计划、财政、农业银行及有关业务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如部门之间有不同意见需协调一致的,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决定。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的实施,实行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度各村的项目计划必须在本乡(镇)和村委会上墙公示10天以上。各县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项目计划应当在市(地)或县报刊上公示,以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从自治区到市(地)、县,一级对一级负责,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九条 贫困地区的群众应当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积极投工投料,参与扶贫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的技术指标、施工等,应遵守有关规定和建设程序。各地要认真做好项目的勘测、设计。需招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实行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初按上年度本县分配到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总量的3%至5%的比例,从县本级财政中安排扶贫项目管理费,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使用。各市(地)也应每年从本级财政中安排相应的扶贫项目管理费,由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扶贫项目建设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五章 项目监测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所有扶贫项目必须登记造册和编制项目计划表,落实到村到户。各市(地)、县扶贫办要尽快完善计算机管理体系,提高扶贫项目管理的自动化和科学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所需设备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中安排解决。各类项目都必须认真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对不按时上报项目进度的市(地)、县、乡,上一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视情况扣减该市(地)、县、乡下一年的资金数额。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项目运行的监督,各级扶贫办要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项目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扶贫办。
  第二十四条 对各年度的扶贫项目,竣工后原则上先由各县扶贫工发领导小组自行组织验收并上报市(地),再由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前10天应将验收安排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视情况派人参加市(地)对各县的验收或另行组织人力,对地市进行抽查验收。所有验收都必须有验收报告,并报上一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一式10份)。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凡挤占挪用和贪污扶贫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并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直接停减有关市(地)、县的扶贫资金。
  第二十六条 凡未在自治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计划任务的市(地)、县,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该项目补助扶贫资金总额的1:1比例扣减有关市(地)、县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
  第二十七条 凡在项目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和检查验收时弄虚作假的,除由有关部门按党纪、政纪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外,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也将视情节扣减有关市(地)、县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07〕1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的决定》(豫政〔1991〕4号)有关规定,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办公室在总结以往评比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征求省“红旗渠精神杯”竞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省辖市的意见,修订充实了《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日



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办法

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三日)

  一、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红旗渠精神,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工作重点。从实际出发,按照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的要求,科学开发利用水资源,大力兴建小型水源工程,全面发展节水灌溉,切实加强粮食主产区的排灌设施建设,积极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继续搞好中小河流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速度,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态和生产条件。

  (三)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搞好“三农”工作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要求,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各级水利部门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充分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物质利益、民主权利,实行“民办公助”的办法,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评比内容

  主要考评:水利建设年度计划、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水利工程建设任务、移民安置计划、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项目、年度造林计划、生态环境建设任务等完成情况以及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密切相关的因素等。具体考评内容有:当年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人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新增有效灌溉和旱涝保收田面积、改造中低产田面积、小流域治理面积、坡改梯面积、新增节水灌溉面积、除涝面积、造林面积、新打机电井眼数、水利工程完成量及工程完好率、地方财政投入、群众投资和社会筹资、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粮食产量增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等指标。

  三、评比条件

  (一)水利建设投资大且效益显著。发扬红旗渠精神,从实际出发,安排的水利工程项目多、投资大,工程建设标准高、质量好,工程效益显著。

  (二)切实抓好水源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好病险水库和河道堤防的除险加固工程,认真抓好病险涵闸的处理工程;加强蓄水、引水、提水和输水配水工程设施建设,扩大有效灌溉面积;节水工程建设注重实效,大力建设喷灌、滴灌等田间灌溉设施。在节水灌溉区内,建立农业总用水量与单位面积用水定额指标相配套的强制性节水控制体系,调动广大用水户参与节水灌溉管理的积极性;水土保持工作要突出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两个方面,建立完善预防、监督、管护和动态监测机制,有效地控制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现象的发生。

  (三)认真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各类补助资金既要及时落实到位,又要规范使用,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实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制,层层签订并落实项目合同书,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开展;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使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不能按时完成、工程验收不合格、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的省辖市、县(市、区),取消当年“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资格。

  (四)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通过政府投入,引导、带动受益农户、经济合作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及个人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加大财政投入,加大水资源征收力度和南水北调基金征收力度。用于水利建设的各类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做到专款专用。正确处理农民自愿投资投劳与农民负担的关系,防止加重农民负担。(五)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确责权利;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实行投资者自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组织并存的管理体制;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明晰工程所有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

  (六)依法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水事管理制度,加强节水、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强化依法管水,严厉打击以河道违章设障、破坏水工程设施、拒不办理取水许可证、拒缴水资源费等为重点的水事违法活动;依法处理水事纠纷,防范水事群体和突发性事件。

  (七)完善水价改革配套政策。积极推进农业供水计量收费,继续抓好农业用水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管理规范农业水费计收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102号)和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价费字〔1997〕091号)的要求,规范农业水费计费管理,及时上缴水费。探索建立权责明确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启动准公益性水利国有资产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八)完成或超额完成省下达的造林绿化任务。完善农田林网,对设有堤防的干渠及河道必须进行绿化;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不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和森林安全事故。

  四、评比办法

  “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采取省辖市自查自评和省组织评比相结合的办法。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红杯办”)组织对省辖市的考核和评比。各省辖市参照省定的评比条件,制订具体的评比办法,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评比。全省评出的先进省辖市和先进县(市、区)原则上不超过全省省辖市、县(市、区)总数的1燉3。

  (一)先进省辖市的评比。采取计分排名次的办法,由综合指标评分和量化指标评分两部分组成,按0.4∶0.6的权重,将每个省辖市排序分数进行综合计分,按得分多少排列名次,初步评定先进省辖市。

  1.综合指标评分:综合指标评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评比条件,结合所分管的业务,从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和工程建设、管理、效益等几个方面对省辖市进行考核评分。综合指标评分由省“红杯办”进行统计。

  2.量化指标评分:量化指标包括当年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人数、新增有效灌溉和旱涝保收田面积、改造中低产田面积、小流域治理面积、坡改梯面积、新增节水灌溉面积、除涝面积、造林面积、新打机电井眼数、完成工程量、工程完好率、地方财政投入、群众投资和社会筹资、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粮食产量增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等指标。为保证公平、公正,且具有可比性,对当年新增有效灌溉和旱涝保收田面积、改造中低产田面积、造林面积等指标按农业人口的万人均排名次;对小流域治理和坡改梯只按山区人口的万人均排名次;对财政投入按省辖市财政的实际投入占本级财力的比例大小排队;对群众投资按人均投资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比例计算;对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收入增长重点看增长的幅度。改造中低产田、财政投入、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粮食产量增长等有关指标分别由省主管部门提供。各项指标的排名顺序按最高100分、级差为1分进行记分,而后把每个省辖市的得分合计后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该省辖市的量化指标评分。

  量化指标以省辖市为单位填报,指标分解到县(市、区),县(市、区)分解到乡镇或项目上。省“红杯办”将组织核查,如有虚假将对所有量化指标按虚度扣减。综合量化指标以统计年报为依据,以省“红杯办”最终核查数为准。

  (二)先进县(市、区)的评比。省辖市参照省定的评比条件,制订具体的评比办法,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评比。省辖市评比结果按要求报省“红杯办”。

  为确保竞赛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省“红杯办”将加强对“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的平时考核,加大抽查范围和力度,省辖市评比结果与省“红杯办”平时考核情况有较大出入时,省“红杯办”将组织进行抽查复核。

  省“红杯办”根据各地当年水利建设开展情况将先进县(市、区)指标分配到各省辖市,并提出奖杯奖牌分配意见。初评结果在征求省“红旗渠精神杯”竞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省“红旗渠精神杯”竞赛领导小组。由省“红旗渠精神杯”领导小组适时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五、奖励形式

  对获杯的省辖市及获杯、牌的县(市、区),按照豫政〔1991〕4号文件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水利厅制定的《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豫水人劳字〔1997〕089号)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六、注意事项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二)政策性文件、财政投入以同级政府文件和财政拨款凭证、用款单位收支账目为准。

  (三)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情况分别由省主管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