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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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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4〕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资金拨款以及市政府统筹和融资投入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经营性投资项目。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性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项目“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市发改委具体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管理。
市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

第六条 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批或审查上报。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次开展下列工作:
(一)可行性研究;
(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下或者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市发改委同意,可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未经咨询评估的,市发改委不得批准。咨询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 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编制完毕。
第十四条 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确需列入当年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项目,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待安排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由市发改委会商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续建项目。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应当以市发改委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委会商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改委应当适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确需超过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依法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项目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第二十二条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市政府设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从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但应经市发改委批准。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进行设计或者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成立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项目需要和组成结构,依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余成员由招标人选派。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中标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政府备案。市发改委指导和协调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选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一款所称项目责任人是指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机构所指定的专门负责具体项目建设的负责人。不具备开工规定条件的,但因情况紧急确需提前开工的,须先报市发改委审查后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开工报告由市发改委审批,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市投资审计机构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三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所需的设备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质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档案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备齐有关竣工资料,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建设、规划、环保、审计、统计等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应当依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投资审计机构审核后十五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产权登记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建设资金有结余的,按照《池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公开披露,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由市监察局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市监察局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中共运城市委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全市经济超常规、跳跃式发展,尽快把我市建成山西省的农业大市、工业大市、教育大市、旅游大市和经济强市,建成黄河金三角地区现代化园林式工贸旅游中心城市,借鉴外地经验,市委、市政府决定把优化发展环境做为重要的突破口来抓,特就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优化发展环境的领导机制
1、环境是潜在的生产力,优化发展环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场革命。沿海发达地区的经验表明,哪里的发展环境好,那里的发展速度就快,那里人民的富裕程度就高。全市各级干部要牢固树立“优化环境是功臣、破坏环境是罪人”的意识,切实把优化发展环境做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2、企业创造财富,政府创造环境。优化环境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改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全力营造优良环境。所有行政人员、执纪、执法人员要从我做起,把“人人都是软环境”的思想落实在行动上,争做优化环境的模范和表率。

3、各级党政“一把手”是优化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要建立县(市、区)长挂帅,一名常委具体牵头负责的优化发展环境领导组,抽调精兵强将,组织强有力的班子,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4、拓宽领域,加大力度,形成优化发展环境的强大合力。不论是条管部门还是块管部门都要把优化环境作为服务中心、服务发展、服务大局的大事长抓不懈。要总结全市优化环境公开承诺的经验,把优化发展环境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在全市所有执法、执纪部门推行优化环境公开承诺。
5、城建、工商、税务、供水、电业、卫生防疫、交警等部门要规范城市管理,转变职能,热情服务。对“吃、拿、卡、要”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公开曝光,以警效尤。
二、下大力气简化项目审批和登记注册程序
6、建立市级项目审批中心。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牵头,分管计委、经委的副市长配合,吸收市计委、经委、城建、土地、工商、税务、环保、地震、人防、消防、水资委等部门参加,组建市级项目审批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各县、市、区也要照此办理。
7、简化登记、报批程序。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制,相应简化登记、报批程序,有关登记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企业,逐步推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的并联审批制度。有关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在报批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逾期视为认可。
8、实行企业预备期管理。对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尚有欠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实行预备期管理,待相关手续完备后,予以核发正式营业执照。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一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
9、禁止对建设项目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建设项目收费须经项目审批中心统一审批。工商企业登记注册费,也应区别情况,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继续实行封闭管理办法
10、凡在运城市辖区内的工商企业和学校,全部实行封闭管理。
对实行封闭管理的企业和学校,由政府统一安排,一年集中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或虽符合规定但未经批准的检查,企业和学校有权拒绝接受。具体由法制局承办。
11、所有收费项目内容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停收。市政府法制局和物价局要对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保证落实。
12、不断巩固和扩大优化建筑环境成果。凡企业和施工单位基建、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运输,由企业和施工单位自己择优而定,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给企业和施工单位搞运输和供应材料。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强行承揽的集体和个人负责,并以干扰重点工程建设论处。
四、从严治理公路“三乱”
13、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杜绝公路“三乱”的发生。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设立收费站、检查站的有关规定,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者,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检查站和收费站,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收费和罚款。
14、公安交警部门对途经或在运城经营的车辆,不得随意拦车检查,确有违规违章的,应予纠正,坚决不能罚款。林业、农机等部门依照规定坚决不准上路查车。
15、市县两级都要设立交通公路罚没款管理中心,款项收入归财政。所有执法部门,都要严格落实罚没款开票和收缴两条线规定,罚没款项必须由被罚人持票到中心或指定地点交付。
16、实行“绿色通行证”。对在我市境内运输苹果、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的车辆,统一颁发由市公安局、交通局、农业局、交通征税处联合制作的“绿色通行证”,除高速公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查和罚款,要做到一证在手,一卡不设,一车不查,一分不罚,一路绿灯,一律免交过路费、过桥费。由分管公安、交通的副市长牵头负责落实。
17、对农用三轮车,交警、运管、交通等有关部门纠正违规一律不准查扣、不准罚款。
18、公路“三乱”问题由纠风办负责查处。市、县两级都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问题快速调查,公开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五、千方百计吸引高新技术人才
19、鼓励有真材实学和技术专长的高新技术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成果到我市创业。政府(或企业)提供研发费用,提供技术孵化基地,提供住房、转户、子女就业等方便。
20、鼓励大中专毕业生来运城就业,享受吸引高新技术人才的有关优惠政策,关系放市人才交流中心,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运城市城镇常住户口,联系好工作单位的,
实行限时服务,保证20天内办妥转户、就业手续。
21、凡到我市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年纳税百万元以上的正高职称科技人员,政府(或企业)一次性奖励120m2住房一套;副高职称(含博士学位)科技人员,政府(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m2住房一套;硕士科技人员,政府(或企业)一次性奖励80m2住房一套。
22、凡到我市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人员或高层管理人才,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与效益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同时还可享受技术入股分红。
23、凡科技人员来我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
24、引进科技人员向我市转让科技成果,可选择买断、分期支付、利润提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形式。成果转让后,年缴纳的地方性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按10%的比例由政府一次性奖励成果拥有者。
25、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可在该项目投产后5年内从实施该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奖励期权股。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金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对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创造出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创造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科技兴运功臣”荣誉称号,并给予10万元(现金或股票)以上重奖。
27、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厂长(经理)年薪制。对确有重大贡献的厂长(经理),政府给以重奖,标准可参照其他地方执行。
六、实行优惠政策
28、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按当年销售收入3─5%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所提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可结转第二年使用,并全额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
29、经市高新技术产业认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并全部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30、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净收益部分,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有关交易税费,经当地政府批准,优惠50%,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水、电、汽等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31、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可加速折旧,年综合折旧率可达25%─30%。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及其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到我市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2、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市外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市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减免地方性规费。创办或共建高新技术研究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实验基地等高科技开发机构的,在项目审批、用地、建设等方面可比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更加优惠。
33、为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建立运城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为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培育提供资金担保、生产场地、人才、信息、法律等方面的孵化基地服务,孵化基地三年内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
34、外来(本市以外)投资企业,经市级以上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法定减免税期)。

35、属国家鼓励类外来投资企业,法定减免税期满后,三年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再享受三年内由财政返还50%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或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再享受五年由财政返还50%企业所得税;外来投资企业用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市企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税款。
36、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民政福利、卫生事业等项目,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再享受五年内由财政返还30%企业所得税。
37、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对资产大于负债不超过10%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转让,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承担;
出资购买企业产权或资产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给予15%的优惠;重组后的企业出口产值占企业产值50%以上的,可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重组后的企业经省级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38、外来投资企业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公用事业附加税、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附加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商业网点费。
39、本实施意见中凡涉及税收减免的条款,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办理相关申报、审批手续。未减免的,财政可予以返还。

40、对税收减免先征后返的,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返还。企业申报,税务部门核对,财政部门每年2月、7月分两次集中办理返还。
七、实行积极的投融资政策
41、打破单一政府投入为主的旧体制,面向市场,依靠社会,积极探索并建立国家、集体、个人多渠道、多元化投资体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筹集资金。
42、抓住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机遇,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向上争资金、争项目。同时,努力争取世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境外资金。
43、引进无偿外来资金(援助和捐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奖励;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两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奖励;引进有偿资金使用期两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奖励。
44、按照“谁引进,谁受奖,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进行奖励。资金到位后,由引进者向受益单位出具捐资证明书、银行拨款单、财政专款指标文件等有效证明,30日内由受益单位将奖金发给引进者。
45、党政部门要过紧日子,精打细算,节约开支。从明年起,市县两级财政要把一定数额的新增财税收入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加快发展,放水养鱼,涵养财源。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筹组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广泛吸引各方资金。
八、标本兼治,确保优惠政策落实
46、建立优化环境质量评议制度。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两次测评活动,由有关企业对各职能部门的服务状况进行无记名投票,凡测评满意率未过三分之二的单位一次通报批评,二次黄牌警告,三次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47、对群众举报或社会反响强烈的影响环境优化的典型案例,由优化环境领导组牵头认真查处,实行严格的领导责任追究制。性质特别恶劣的不但要追究具体责任人、具体单位的责任,还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48、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抓好执纪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全市要逐步清退临时雇用的执法执纪人员,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纪执法队伍。
49、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谁主管、谁负责,严格兑现落实责任制。市纪检、监察部门和督查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50、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设立优化环境监督电话,一天24小时受理社会投诉。对投诉反映的问题,经相关领导批示后,责成具体问题督促解决。监督电话号码:

市委办公厅 :2010248 2010911
市政府办公厅:2010398 2010912


关于“铁路部门”含义的解释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铁路部门”含义的解释的通知
铁道部


各铁路局:
最近,一些铁路公安机关来函来电,请示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所称“铁路部门”进行解释。广州等铁路公安机关提出《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隐匿、伪装托运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物品,铁路部门可以予以没收。这里所称“铁路部门”是否包
括铁路公安机关。
铁路公安机关是铁路的组成部分,是铁路的重要执法部门,“铁路部门”当然包括铁路公安机关。根据《铁路法》规定精神,凡查获的非法携带或伪装托运的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物品,一律交由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99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