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废止《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批复

时间:2024-05-18 22:15: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废止《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废止《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批复

(2004年4月24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3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

  根据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精神,国务院同意废止1994年3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4〕17号),由你委制订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为了保证工作的衔接,国发〔1994〕17号文件自你委发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文件,进一步明
确了做好再就业工作的税收扶持政策,这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将起到
积极作用。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
门的实际情况,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制定落实办法,为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三年一月十日




厦门大桥海沧大桥实行车辆通行费不停车电子钱包征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4〕15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大桥海沧大桥实行车辆通行费不停车电子钱包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大桥海沧大桥实行车辆通行费不停车电子钱包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颁布,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OO四年八月七日


厦门大桥海沧大桥实行车辆通行费不停车电子钱包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海湾型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加快岛外各区的城市化进程,降低经常进出厦门岛车户的经济负担,提高“两桥”通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行厦门大桥、海沧大桥且采用不停车电子钱包缴费方式缴纳通行费的车辆(拖拉机、摩托车、三轮农用运输车除外)。

  第三条 厦门市大桥经营管理单位受厦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不停车电子钱包缴费是指安装不停车车载卡的车辆从指定的不停车专用车道通过收费站,由收费站的电脑自动计费,从车户的委托银行账户中自动扣款收费。

  第五条 不停车电子钱包(以下简称车载卡)采取由车户自愿购买的原则。

  第六条 自愿办理车载卡的车户,在厦门市大桥经营管理单位指定的银行各营业网点以单位存款账户、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建立车辆通行费委托代扣关系后,到厦门市大桥经营管理单位指定的装卡点安装车载卡,即可享受不停车通过收费站以及通行费优惠折扣的待遇。

  第七条 空白车载卡实行招标采购的办法,其销售价格按实际中标价格的五折收取,并报市物价部门核准。

  第八条 安装车载卡的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应按照收费站的交通标志、标线从不停车收费车道通行,行驶速度按标示的限速行驶,车户应留意观察车道显示牌的提示信息。

  第九条 安装车载卡的车辆根据每月累计的通行次数享受分段累进优惠折扣。厦门大桥和海沧大桥的通行次数合并累计。

  车辆通行费优惠折扣标准详见附表。如果有调整应经市政府批准,并提前一个月在报上公布。

  未安装车载卡的车辆不享受车辆通行费优惠折扣,仍按原收费标准实行现金缴费。

  第十条 装有车载卡的车辆应保证委托银行代扣的账户内有足够的存款,当存款余额不足时,允许透支一次,但车户应及时到银行缴款。

  第十一条 当车载卡出现故障,不能实现不停车电子钱包自动收费时,车户在确认该次通行记录后即可通行,该次通行仍可累计进入当月通行次数,并可享受通行费优惠折扣。但车户应在下一次从不停车专用车道通行前,到厦门市大桥经营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检修。

  第十二条 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或运载“菜篮子”规定货物的车辆,必须从现金收费车道通行,方可享受“菜篮子”过桥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已享受其它优惠通行的车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车辆通行费优惠折扣。

  第十四条 座位数在28座以上(含28座)的本市公交车辆免交过桥通行费。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车辆从不停车收费车道通过:

  (1)未安装车载卡的车辆;

  (2)私自拆卸车载卡造成车载卡失效的车辆;

  (3)银行委托账户已无法支付通行费的车辆;

  (4)使用无效车载卡的车辆。

  第十六条 不停车收费实行“一车一卡”的原则,禁止将车载卡借与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车载卡。将车载卡借与他人,骗取累计过桥次数的,其本月累计数视为零次;使用他人车载卡的,收费稽查人员可以收回其车载卡。

  第十七条 厦门市大桥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征费,为过往车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