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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爱卫会芜湖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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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爱卫会芜湖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爱卫会芜湖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5〕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爱卫会制定的《芜湖市除四害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芜湖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OO五年八月)
  
   第一条 为消除有害生物(老鼠、蚊子、苍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的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除“四害”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
  第三条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除“四害”活动,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除“四害”规划,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防范和杀灭“四害”。
  第五条 除“四害”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毒杀等综合防治措施。
  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镇)区改造,应同时规划建设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
  申请营业的餐饮业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符合“四害”防范要求。
  第六条 在各级爱卫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市区“四害”密度的监测工作。
  第八条 除“四害”活动采取统一组织灭杀和单位、居民日常灭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一组织灭杀“四害”的活动由各级爱卫会组织;单位和居民日常灭杀“四害”的活动以自主行为为主。
  第九条 市区除“四害”的经费投入由下列渠道解决:
  (一)市管道路的下水道、绿化隔离带,公园、绿地、步行街、广场、垃圾场等公共环境所需除“四害”的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范围内的公共环境所需除“四害”的经费,由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三)除本条(一)、(二)项以外的公共环境所需除“四害”经费,由所在区域的区人民政府承担;
  (四)单位、居民户的除“四害”经费自行承担。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卫生、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负责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四害”密度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四害”主要控制指标如下:
  (一)灭鼠
  1.粉迹法 每100间房(以15平方米为1间计,下同)阳性粉块数不超过3%;
  2.鼠迹法 有新鲜鼠迹(鼠洞、鼠粪、鼠咬痕、鼠道)的不超过2%;
  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3.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和各种存水容器的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的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三)灭蝇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的房间数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
  1.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的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2.活蟑螂卵鞘的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三条 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必须经市爱卫会核准后,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使用、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的杀鼠剂(指毒饵、粘鼠板、粘鼠胶、毒饵蜡块和杀鼠剂母液、毒粉等半成品)。
  城区“杀鼠剂经营资格”的审核由市爱卫会核准,农村“杀鼠剂经营资格”的审核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生产杀鼠剂、卫生杀虫剂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及《卫生杀虫剂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杀鼠剂及卫生杀虫剂。
  因全市统一除“四害”工作需要,市爱卫会可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确定有分装能力的相关企业分装现配现用杀鼠剂和卫生杀虫剂。分装企业购买的杀鼠剂、卫生杀虫剂母粉、
  母液必须是合法企业的产品。现配现用杀鼠剂和卫生杀虫剂不得进入市场流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设除“四害”监督员。 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中选拔担任。除“四害”监督员由市爱卫会任命并发给证件。
  除“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规定对辖区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四害”检查员工作。
  第十六条 街道和镇(乡)爱卫会设除“四害”检查员。除“四害”检查员由街道、镇(乡)爱卫会从本级机构工作人员中选拔担任。除“四害”检查员由县(区) 爱卫会任命。
  除“四害”检查员在除“四害”监督员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地区单位和居民的除“四害”工作。
  第十七条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的证件由市爱卫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向受检单位或个人了解除“四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及监测“四害”密度,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证件。
  第十九条 对除“四害”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或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阻碍检查或危及检查人员人身安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村的农田灭鼠由农业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私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鞭炮、高升、礼花弹等。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按照本规定,对管辖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工商、供销、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烟花爆竹的销售、经营、运输、存放实施安全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赋予的职责,对烟花爆竹实施安全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举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所查获的烟花爆竹的价值,给予举报人一千元以下的奖励。
第六条 需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取得其核发的《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准生产。
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必须在产品的外壳或外包装上标印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燃放说明。
第七条 市供销合作总社日用杂品总公司(以下简称市日用杂品总公司)应根据市场预测,制订烟花爆竹进货品种规格和数量的计划,报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定后,统一订货采购和组织批发。
市日用杂品总公司采购烟花爆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检测制度。
第八条 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爆炸物品运输管理的规定。市日用杂品总公司从外省市采购的烟花爆竹运入本市,应当向市公安消防部门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向承运部门办理运输业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旅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条 烟花爆竹必须专库、定量储存,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或超量储存。库房设置应当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看管。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设置,由市日用杂品总公司和区、县公安消防部门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方便购买的原则核定。
经销烟花爆竹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储存和安全经营条件,并取得区、县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凭证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
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
第十二条 准许经营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区、县批发企业进货。严禁擅自进货或销售公安消防部门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的经销单位应当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安全管理,做到专人保管、专柜销售。
禁止在集市贸易场所摆摊或走街穿巷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中山东一路、西藏中路、南京路(中山东一路至华山路)、淮海中路(西藏中路至襄阳路)、金陵东路、四川北路的道路上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及其周围三十米区域内;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的仓库(含农村仓库)及其周围五十米区域内;
(三)豫园、曹家渡、静安寺、提篮桥等商业闹市区域内;
(四)简易建筑密集区域内。
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燃放说明正确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举办烟花晚会必须选择安全场所,制订安全方案,报所在地的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
因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礼花弹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严禁用烟花爆竹中的火药制作其他爆炸物件。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没收其原料、产品、生产工具,并视情节轻重处单位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个人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准许经营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单位擅自采购烟花爆竹或非法销售公安消防部门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销售许可证,没收其物品和非法所得,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该经营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非法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没收其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该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本市水陆道口协同公安机关查处非法流入本市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可加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缴罚款,没收物品和非法所得,应当出具罚没财物统一收据。
没收的烟花爆竹上缴公安消防部门统一处理;罚没款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做好有关宣传教育和禁放区域、场所的管理工作。
各新闻、宣传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协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过去本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2年12月10日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克政办发〔2008〕18号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克州应急管理工作,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提升克州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经克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四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促进规范化管理,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督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二、考核的依据和目的

考核依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关于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新政发〔2005〕7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1号)、《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22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8号)和《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克政发〔2006〕47号)等。

考核目的:强化各级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的责任意识,理顺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强化应急联动机制,促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不断提高各级政府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克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考核范围是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考核方法和主要内容

克州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进行考核,抽查县(市)的部分乡(镇)。基础分为100分,分项目逐项计分,根据单项工作完成情况计算相应分数,最后按实际分数进行排序。考核的主要评价指标县(市)共7大项,20小项(详见附表1)、州直部门共7大项,16小项(详见附表2)。

五、考核奖惩

应急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在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的基础上,将应急管理工作的整体效果作为衡量同级政府和部门是否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标准,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市)、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依据。

参加考核的各县(市)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考核实际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奖优罚劣。对应急管理工作做得好的通报表彰,对应急管理工作完成不好的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县(市)、部门(单位)要向克州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制定整改意见。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考核的组织和领导

应急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在克州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克州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协调和组织各县(市)、相关部门组成检查考核小组,每年10-11月份开展考核工作,各县(市)、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提前组织做好本级考核。按照自治区和克州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安排,每年抽考不同内容,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以当年通知为准。克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可视情况组织交叉考核。

各县(市)各部门要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积极争先创优,努力提升克州应急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构建和谐克州。



附表1:克州县(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指标



附表2:克州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