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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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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1-12-24

教技〔2001〕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增强高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鼓励先进,经研究决定,对“九五”期间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成绩突出的北京大学科研部等121个先进集体和孟根发等255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全国高校的科研管理人员不断学习现代科技知识,钻研科研管理业务,理论联系实际,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和能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再接再厉,为“十五”期间高校科技工作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先进集体名单(121个)

  北京市:  

    北京大学科研部        清华大学科技处

北京师范大学科技处      北京科技大学科技处

北京化工大学科技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处

北京理工大学科技处      北京邮电电大学科技处

北方交通大学科技处      中国农业大学科研处

北京工业大学科技处  

  天津市:    

    天津大学科技处        南开大学科技处

    天津师范大学科研处  

  河北省:  

    河北工业大学科研处      河北农业大学科技处

    燕山大学科技处  

  山西省:  

    山西大学科技处        太原理工大学科研处

    华北工学院科技处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大学科技处    

  辽宁省:    

    大连理工大学科技处      东北大学科技处

    沈阳工业大学科技处      中国医科大学科研处

    辽宁师范大学科研处  

  吉林省:  

    吉林大学科技处        东北师范大学科研处

    延边大学科研处        东北电力学院科研处  

  黑龙江省:  

    哈尔滨工业大学科技处     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处

    东北林业大学科技处      大庆石油学院科研处  

  上海市:  

    上海市教委科技处       复旦大学科技处

    上海交通大学科技处      同济大学科技处

    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处      华东理工大学科技处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科研处    东华大学科研与产业处

    上海大学科研处        第二军医大学科研部  

  江苏省:  

    江苏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   南京大学科技与产业处

    东南大学科技处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部    南京理工大学科技处

    南京工业大学科技处      中国矿业大学科技与产业处  

    江南大学科技处        江苏大学科技与产业处  

  浙江省:  

    浙江大学科技部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处  

  安徽省:  

    安徽省教育厅科技处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处

    合肥工业大学科研处      安徽大学科研处  

    淮南工业学院科技与产业处  

  福建省:  

    厦门大学科研处        福州大学科研处福建师范大学科研处

  江西省:  

    南昌大学科研处  

  山东省:  

    山东大学科技处        青岛海洋大学科技处

    石油大学(华东)科技处    青岛大学科技处  

    山东农业大学科研处      山东科技大学科研处

  河南省:  

    郑州大学科研处        河南大学科研处

    河南农业大学科技处      洛阳工学院科技处  

  湖北省:  

    湖北省教育厅科技处      武汉大学科技部

    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处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处

    华中农业大学科研处      华中师范大学科技与产业处

    湖北大学科研处  

  湖南省:  

    国防科技大学科研部      中南大学科技处湖南大学科技处

    湖南农业大学科技处      湖南师范大学科研处  

  广东省:  

    广东省教育厅科研处      中山大学科技处

    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处      暨南大学科研处

    华南农业大学科技处      中山大学医学科学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大学科技处        广西师范大学科研处  

  海南省:  

    海南大学科研设备处  

  重庆市:  

    第三军医大学科研部      重庆大学科研处

    西南师范大学科技处      重庆医科大学科研处  

  四川省:  

    四川大学科技处        西南交通大学科研处

    成都理工大学科技与外事处   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处

    四川农业大学科研处      西南石油学院科研处

  云南省:  

    昆明理工大学科技处      云南农业大学科技处  

  贵州省:  

    贵州大学科技处  

  陕西省:  

    陕西省教育厅科研与产业处   西安交通大学科技处

    西北大学科研处        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处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技处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处

    西安理工大学科技处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研处  

  甘肃省:  

    兰州大学科研处        甘肃工业大学科技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大学科研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大学科研处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先进个人名单(255名)

  北京市:  

    北京化工大学  孟根发       北京科技大学  刘月娥  

    北京理工大学  赵长禄       北方交通大学  李学伟  

    北京邮电大学  吕嘉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董晋曦  

    北京师范大学  刘文彦       石油大学(北京)  宁正福  

    北京林业大学  吴丽娟       北京大学  郑英姿  

    中国农业大学  吴海芹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杜杨松  

    首都师范大学  孙彤        北京工业大学  林美珍  

    北京服装学院  韩福华       北京机械工程学院  栾忠权  

    北京信息工程学院  钟玲      首都医科大学  张茂先  

    北京化工大学  张晓丰       清华大学  吴振宇  

    清华大学  秦竹          北京大学  吴奇  

  天津市:    

    天津大学  古瑶          南开大学  杨国凤  

    天津医科大学  侯军儒       天津师范大学  郝泗城  

    天津工业大学  管国  

  河北省:    

    河北医科大学  张瑛        石家庄铁道学院  郭枫  

    河北师范大学  韩来平       燕山大学  刘成斌  

    河北工业大学  余迎新       河北农业大学  张月辰  

    河北大学  雷天亮         河北省教育厅  董友  

  山西省:    

    山西农业大学  杨万仓       山西大学  张福增  

    太原理工大学  庞建英       华北工学院  高建华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医学院  秦林金       包头钢铁学院  陈宏杰  

    内蒙古大学  李其宏        内蒙古农业大学  闫伟  

    内蒙古师范大学  马跃东  

  辽宁省: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张敏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  李伟  

    大连医科大学  徐秀美       大连海事大学  慕泽春  

    沈阳工业大学  宫兴祯       大连轻工业学院  刘贵伟  

    辽宁工学院  杨艳         大连理工大学  卢中昌  

    大连理工大学  康旭东       中国医科大学  何钦成  

    东北大学  安宇红         东北大学  厉英  

  吉林省:    

    东北师范大学  姜锡东       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  李占国  

    吉林工学院  韩春雨        吉林大学  刘勇兵  

    吉林大学  张兴洲         吉林大学  王治强  

    东北电力学院  李国庆       四平师范学院  沈永祥  

  黑龙江省:    

    东北农业大学  郑秋鹛       大庆石油学院  常瑛  

    哈尔滨理工大学  姚秀荣      黑龙江省教育厅  吴涛  

    东北林业大学  何旭        哈尔滨商业大学  孔琪  

  上海市:    

    复旦大学  陆飞          同济大学  姜富明  

    上海第二军医大学  郑兴东     复旦大学  殷南根  

    东华大学  蔡玉华         华东理工大学  于建国  

    上海市教委  陈凯         同济大学  朱晓岚  

    上海师范大学  章敏        上海大学  严家麟  

    复旦大学  孙桂芳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张廷翔  

    上海水产大学  郁美娣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何瑞铨  

    华东师范大学  韩建水       上海交通大学  陈大跃  

    上海理工大学  席与亨       同济大学  徐迪民  

  江苏省:    

    南京理工大学  吴树山       南京医科大学  吴建国  

    南京大学  李成          南京工业大学  阮锦强  

    南京农业大学  钱宝英       南京中医药大学  黄奇恩  

    江南大学  徐保国         扬州大学  邬碧鹏  

    东南大学  李建清         中国矿业大学  高国英  

    南京林业大学  施季森       中国药科大学  朱央央  

    江苏大学  宋顺林         苏州大学  崔志明  

    南京师范大学  傅康生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王萍  

    南京邮电学院  张顺颐       南京大学  刘荣川  

  浙江省:    

    浙江大学  葛朝阳         浙江省教育厅  赵章仁  

    杭州电子工业学院  杨永德     浙江工程学院  虞树荣  

    浙江中医学院  陈怀耳       宁波大学  唐绍祥  

  安徽省:    

    安徽师范大学  马三保       安徽工业大学  王翠宝  

    安徽大学  张启兵         安徽医科大学  卞修凡  

    合肥工业大学  叶敏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张玲  

    蚌埠医学院  王光育        淮南工业学院  吕松  

    安徽农业大学  倪健        安徽机电学院  朱文藻  

  福建省:    

    厦门大学  廖鸿翔         福州大学  柯瑞英  

    集美大学  许伟          福建师范大学  张江山  

  江西省:    

    南昌大学  夏芳臣         南方冶金学院  陈米宋  

    江西师范大学  蒋凤池       华东交通大学  洪汶  

  山东省:  

    山东大学  栾维东         山东科技大学  林强  

    青岛化工学院  刘安祥       山东省教育厅  王志田  

    青岛海洋大学  纵日山       山东轻工业学院  王权  

    山东工程学院  巴连良       山东大学  王振光  

    山东师范大学  唐波        烟台师范学院  姚淑云  

    山东建筑工程学院  蓝静      滨州医学院  宋汝峰  

  河南省:    

    郑州大学  李利民         河南大学  宋伟  

    郑州大学  李逊霞         河南省教育厅  孔繁士  

    新乡医学院  马更新        河南农业大学  傅国泰  

    中原工学院  丁淑敏        河南职业技术师院  丁福虎  

    河南省教育厅  杨学勇  

  湖北省:    

    华中科技大学  陈国清       武汉理工大学  姜从盛  

    华中农业大学  陈东明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秦小玲  

    江汉石油学院  王贯中       武汉大学  沈百舸  

    黄冈师范学院  陈中文       武汉科技学院  向新柱  

    三峡大学  孟遂民         湖北省教育厅  夏杨福  

    武汉化工学院  李世荣       湖北工学院  李厚祥  

    湖北农学院  赵毅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简炜  

    湖北师范学院  刘堂昆       襄樊学院  潘梅笑  

  湖南省:    

    湖南农业大学  符少辉       中南大学  吴厚平  

    湖南师范大学  周蒲荣       国防科技大学  张海新  

    中南大学  唐新孝         中南林学院  赵坤  

    湘潭工学院  徐丽瑛        湖南大学  韩绍昌  

    吉首大学  傅伟昌  

  广东省:    

    中山大学  李子和         中山大学  夏亮辉  

    中山大学  袁凯瑜         华南理工大学  李本祥  

    广东省教育厅  吴锡尧       暨南大学  张素娟  

    华南师范大学  安宁        华南农业大学  吕建秋  

    华南理工大学  吴斯桃       广东工业大学  刘璇华  

    暨南大学  梁燕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师范大学  查丹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李向红  

    广西大学科技处  黄品鲜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林燕雄  

    广西医科大学  叶峻        广西工学院  冯德芬  

    桂林工学院  李启培  

  海南省:    

    海南大学  陈泽林    

  重庆市:  

    第三军医大学  罗长坤       西南师范大学  杨华  

    重庆医科大学  秦亚恬       重庆大学  朱明君  

    重庆工学院  万沛霖        重庆师范学院  何兴宜  

    重庆交通学院  吴国雄  

  四川省:    

    成都中医药大学  杨明       西南交通大学  马跃  

    西南石油学院  廖细明       四川农业大学  罗玲萍  

    泸州医学院  曾晓荣        电子科技大学  张万祥  

    四川大学  姬郁林         川北医学院  鄢佳程  

    四川师范大学  万光义       四川省教育厅  黄勇  

    四川工业学院  张礼达       四川农业大学  张健  

  贵州省:    

    贵州大学  郭兰          贵州中医学院  郑曙光  

  云南省:    

    云南农业大学  李文祥       昆明理工大学  申立中  

    大理医学院  陈艳兰        昆明医学院  刘美芳  

    云南师范大学  何斌        昆明理工大学  易定芬  

    云南农业大学  王海宁  

  西藏自治区:  

    西藏农牧学院  郑维列    

  陕西省:    

    西北大学  朱恪孝         陕西师范大学  党文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叶青峰     西安交通大学  白小萱  

    西安交通大学  郝云峰       西安工程科技学院  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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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根据情节,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7月14日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黄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保障年老城镇无业居民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组织引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同步实施。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机关和事业编制管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列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申报、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日常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工作。
  第六条 编制、发展改革、公安、统计、审计和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七条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资金;
  (三)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八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年缴费标准,暂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提倡和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九条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30元。县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多缴多补的原则,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城镇重度残疾人员参保,按照最低缴费标准,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每年参保和享受待遇的人数确定补贴资金,足额划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账户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遇利率调整时,计息率随之同步调整。利息结转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1日。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区县之间转移的,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转出本市的,转入地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随同转移;转入地未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
  (二)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五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但最高不超过10%。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即: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计发月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无业居民,可从本人申办的次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不得中断,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八条 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及时将资金划入基金专户,并应给基金支出户预留一个月养老金,以确保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控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和用途。基金积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制度衔接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将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十五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非农户口人员,可以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基金损失,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伪造证件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县区,自2011年7月1日起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其他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