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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国债项目建设目标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3 09:33: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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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国债项目建设目标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文件
铜政〔2000〕8号


印发《铜陵市国债项目建设目标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国债项目建设目标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0年三月一日



铜陵市国债项目建设目标考核奖惩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国债基础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国债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债建设项目实行定性定量考核制,每年应根据年初制定的目标、年终目标完成情况和平时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第三条 国债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负责,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四条 国债建设项目考核的内容为:形象进度、投资完成、“四制”执行、工程质量、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工期等。

第五条 市财政、土地、环保、城建、档案、公安等部门应履行职责,配合市计委各项服务工作,保证国债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获奖的条件;

(一)一等奖的条件:

1、超额完成当年形象进度和投资目标;

2、严格执行工程的“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

3、工程质量优良;

4、财务制度健全,专款专用;

5、工程档案资料齐全。

(二)二等奖的条件:

1、完成当年形象进度和投资目标;

2、严格执行工程的“四制”;

3、工程质量优良;

4、财务制度健全;

5、工程档案资料基本齐全。

(三)三等奖的条件:

1、完成当年形象进度或投资目标;

2、执行工程的“四制”;

3、工程质量优良;

4、财务制度健全;

5、工程档案资料基本齐全。

第七条 市政府将根据工程的完成考核情况给予奖励和处罚。

(一)经考核建设项目获一等奖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经考核建设项目获二等奖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三)经考核建设项目获三等奖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四)经考核建设项目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对项目法人予以通报批评、一定的经济处罚,不称职的调离工作岗位;

(五)项目年度计划目标虽然完成,但项目实施结束后,总的建设工期、质量、资金使用等未按规定执行,不符合总体要求,对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交纳10000元的责任风险金。

(六)未完成建设目标,造成不良的影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八条 市有关部门在国债项目建设协调服务中,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对协调不力,影响工程进展的将追究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项目配套资金中各支付50%,对法人代表或第一责任人的奖金不少于总金额的30%。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三月九日印发


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

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19号


《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管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线路上,驾驶各类铁路机车、动车、动车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经铁道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第三条 驾驶证分A、B、C、D、E、F六类。A类:驾驶内燃、电力机车及动车组。B类:驾驶内燃机车及内燃动车组。C类:驾驶电力机车及电力动车组。D类:驾驶大型养路机械。E类:驾驶重型轨道车。F类:其他类别车辆。驾驶证使用年限为6年。

持A、B、C三类驾驶证中任何一种,经专门培训及分类考试合格后,准予驾驶200km/h及以上旅客列车的司机,其驾驶证为原驾驶证(正证)正面加盖“高”字水印;准予驾驶万吨及以上重载列车的司机,其驾驶证为原驾驶证(正证)正面加盖“重”字水印;准予单独执乘操纵列车的司机,其驾驶证为原驾驶证(正证)正面加盖“单”字水印。

第四条 申请驾驶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健康检查规范”确定的标准,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

(二)A、B、C类需要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中等专业以上学历,D、E、F类需要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考高速、重载列车及单独执乘的司机,需担任司机职务2年以上,并安全乘务10万公里以上;

(四)经铁道部组织的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

(五)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驾驶员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实行全国统考制,由铁道部统一组织编写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理论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

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准予参加实作考试。实作考试合格,由铁道部颁发相应类别的驾驶证。

第六条 驾驶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驾驶证记载内容: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驾驶证类别,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七条 铁道部对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实行年鉴制度。每年由铁道部委托的机构对驾驶人员进行年鉴。凡没有加盖年度鉴定合格章或鉴定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使用其驾驶证。连续2年未进行年鉴或鉴定不合格者,吊销其驾驶证。

第八条 铁道部对取得驾驶证的从业人员,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具体考核办法按铁道部制定的执业管理细则执行。

第九条 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在走上驾驶员岗位、从事该项工作之前,应按照聘用企业要求,完成岗前培训。

第十条 驾驶员的驾驶证使用年限超过6年的,需向铁道部申请换发新证。经铁道部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给予换发新的驾驶证。

第十一条 驾驶员执业时,必须携带驾驶证。铁道部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制定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执业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煤炭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审计实施办法

煤炭部


煤炭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煤炭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煤炭工业部发布的《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煤炭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产,即净资产,是指企业所有者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经依法认定取得的企业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资产保值,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的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等于期初企业所有者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资产增值,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的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大于期初企业所有者权益。
第六条 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审计,是指在审查企业资产、负债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确认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真实性和企业或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其目的是保证企业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益。
第七条 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审计应当就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企业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合法;
(二)企业存在的资产是否有使用价值;
(三)企业各项资产计价、核算是否正确;
(四)是否能证明资产归该企业所有;
(五)企业各项负债计算列示是否正确,帐户是否真实,外币债务汇率运用是否正确;
(六)企业收入、成本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七)企业应上交国家税款是否足额计列;
(八)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是否正确,反映各方利益是否得当。
第八条 在审查确定企业报告期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应对审计中查出的下列事项进行调整:
(一)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各种收入或成本费用;
(二)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财产盘盈、盘亏损失;
(三)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坏帐损失;
(四)应计入当期损益或应由在建工程列支的借款利息;
(五)多摊少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费用;
(六)少提或多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七)违反规定提取的预提费用;
(八)应计入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的各种基金或资金;
(九)其他影响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增减的事项。
第九条 在审查确定企业报告期内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分析调整:
(一)长期投资中的潜在损失;
(二)煤炭生产企业“井巷费和维简费”的超支或结余额;
(三)三年未收回应收款项中的或有损失;
(四)其他潜在盈亏。
第十条 确认企业资产状况时,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企业报表所有者权益进行相应调整。其计算公式是:
企业期末(期初)实际所有者权益=
报表期末(期初)所有者权益额+-审计查出问
题调整额+-审计查出问题分析调整额
第十一条 在审查确定企业报告期内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应扣除以下不可比因素的影响:
(一)因企业所有者增加对企业的各种投资而增加的资本金;
(二)国有独资企业因国家增加专项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三)国有独资企业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而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四)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而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五)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而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六)企业接收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七)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十二条 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一般以会计年度或经营者的责任期确定审计时限。
第十三条 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审计暂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物价变动指数。
第十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应在计算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率的基础上,全面分析评价企业运营效率,确认企业或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确认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企业资产运营效益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1、企业资产保值增值额:用于反映报告期企业净资产增加额。计算公式是:
企业资产保值(增值)额=
(调整后的报表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可比
因素影响额)-调整后的报表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2、资产保值增值率:主要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完整性和保全性。计算公式是:
资产保值增值率=
调整后的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可比因素影响额
-----------------------×
调整后的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100%
资产保值增值率=100%,为资产保值;资产保值增值率
大于100%,为资本增值。
(二)资产运营效率指标
1、总资产收益率:指企业运用总资产获得收益的能力。计算公式是:
净利润
总资本收益率=-----×100%
企业总资产
2、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运用净资产获得收益的能力。计算公式是:
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100%
企业净资产
3、成本费用利润率:指企业成本费用与获得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是: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第十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应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对审计中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的问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的规定和授权,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对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在分别对“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项目进行相应调整的基础上,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