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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转发外管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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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转发外管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转发外管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94]汇国函字第295号文转发给你们,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希望你们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并按时向外管局报送报表。
请转发辖属分支行。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
1994年10月14日 (94)汇国函字第29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发给你们(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各地在进口付汇核销中须以该“操作规程”为准,未经总局批准不得随意简化。
二、各地自行制定的操作规程一律作废,但可在总局“操作规程”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三、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一、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
为使进口付汇核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一、进口付汇核销单的发放程序
(一)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领进口付汇核销单
外汇指定银行根据自身进口付汇业务量凭单位介绍信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核销单原则上按需要量领取,每月领单量总和不得超过该行两个月的实际需要量,如业务量突增,可随时增领。领
取核销单后,应立即在核销单左上角填写本行行名,以免进口单位用单时混淆。
(二)进口单位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核销单
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业务量凭单位介绍信按月向外汇指定银行领取核销单。领单后,应将空白核销单按不同的领单行登记,严禁在不同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串用核销单。
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办理
(一)进口单位填写核销单
进口单位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在办理进口付汇手续时,除提供规定的凭证外,均应当填写一式两联的核销单,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由进口单位在其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时,应按不同的结算方式采取不同的核销方式。
1.信用证、托收、货到付款的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采取逐笔同步核销方式
(1)信用证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
进口单位应当在开证时填写核销单并交开证行,付汇金额栏填写实际开证金额。付汇时,外汇指定银行应在付汇日期栏进行逐笔登记。核销完毕,加盖“已核销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2)托收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
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对方银行和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进口货物到货提单与核销单所填内容无误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3)货到付款的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
外汇指定银行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与核销单所填内容无误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2.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采取到货逐笔核销方式
外汇指定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付汇时,应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核销单上填写付汇日期,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应视不同的价格条款、不同的付汇和到货批次采取不同的核销办法:
(1)预付货款项下付汇,如进口合同的价格条款为到岸价格,进口单位应自到货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持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原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如进口合同条款为离岸价格,进口单位应在到货日期(近洋30天、远洋45天)后的一个月内,持核销单、合同、
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
(2)预付货款项下付汇,一次付汇、分批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后的一个月内,持分批到货的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分批付汇,一次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在到货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持分批付汇的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
物报关单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分批付汇,分批到货的,如付汇批次与到货批次相符,则进口单位应在每一批次货物到达后的一个月内分批办理核销手续,如付汇批次与到货批次不相符,则进口单位应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后的一个月内,持分批付汇的核销单、分批到货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合同和发票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
3.转口贸易、贸易从属费用等项下的付汇核销
(1)转口贸易项下付汇,进口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填写核销单并交付汇行,货物到达最终口岸后,持收汇行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合同和外经贸部门的批件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
(2)鲜活易腐、小额商品的进口,进口单位应持进口货物报关材料,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办法》和本规程办理核销手续。
(3)购买有价样品的付汇,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时办理核销手续,付汇银行同步核销。
(4)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定金,视同预付货款办理核销手续。
(5)进口项下的尾款、贸易从属费用以及与进口商品有关的专利款、技术款等,进口单位就在付汇时,持进口合同、发票、有关协议和单据办理核销手续。
4.退汇款核销
(1)预付货款项下付汇后,合同因故未执行或部分到货,进口单位应当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退汇金额、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的费用之和应等于原付汇金额。
(2)进口付汇后,进口报关金额与付汇金额不符,进口单位应出具书面说明。如进口报关金额低于付汇金额,进口单位应将剩余外汇及时调回境内,并持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核销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和发票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如进口报关金额高于付汇金额,进口单位持
有关证明补付货款并同步核销。上述变动,如属价格变动,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出口商会的证明;如属溢短装,进口单位应提供有关的货物证明。
三、核销单及有关凭证的管理
(一)核销单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外汇指定银行应将待核销和已核销的核销单及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单据分别设立“待核销卷”和“已核销卷”进行管理,“已核销卷”保留两年。
(二)核销单的遗失和作废
进口单位如发生核销单遗失,应及时向领单行报告,经领单行确认后,报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如发生核销单报废,应退回领单行,由领单行报外汇管理部门注销。
四、外汇指定银行定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进口付汇核销统计报表
外汇指定银行应在每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设在京外的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报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报送《进口付汇核销统计月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在月后八个工作日内汇总辖
内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的数据并报总局国际收支司。有关表式和填报说明见附件一。
五、本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程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进口付汇核销统计月报表

年 月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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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付汇额 |本月付汇| 付汇已核销额 |本年付汇逾|历年付汇逾|逾期 |未核销 |核销率 |
| |--------| |--------| | | | | |
| 金额 |本月 |本年累计|应核销额|本月 |本年累计|期未核销额|期未核销额|总计 |率(%)|(%) |
| |---|----|----|---|----|-----|-----|---|----|----|
|付汇方式|(1)|(2) |(3) |(4)|(5) | (6) | (7) |(8)|(9) |(10)|
|----|--------|----|--------|-----|-----|---|----|----|
|信用证 | | | | | | | | |
|----|--------|----|--------|-----|-----|---|----|----|
|托收 | | | | | | | | |
|----|--------|----|--------|-----|-----|---|----|----|
|货到汇款| | | | | | | | |
|----|--------|----|--------|-----|-----|---|----|----|
|预付货款|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备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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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复核: 制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附件:三、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月报表,外汇指定银行应于月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在京总行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外汇管理局汇总后于月后八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各计划单列市及特区分局由省局汇总上报。
二、纵栏
1.付汇额:指在核销范围的全部进口付汇,分为本月与本年累计。
2.本月应核销金额:指报告期已对外付汇,并在核销范围之内的应核销总金额(含逾期和历年付汇于报告期应核销额)。
3.付汇已核销额:以核销单为统计依据,统计全部进口付汇于报告期已实际核销总金额。
4.本年付汇逾期未核销额:指本年1月1日至报告期对外付汇逾期未核销金额。
历年付汇逾期未核销额:指本年1月1日以前付汇,至报告期逾期未核销金额。
5.未核销率:(8)/(3)×100% 核销率:(5)/(3)×100%



1994年10月31日

绍兴市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8〕88号


  现发布《绍兴市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绍兴市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以下简称闸上河道)是指曹娥江自上浦闸闸下至曹娥江大闸的河段。其具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行洪滩地、堤防、护堤地、沿江水闸工程等。
  第三条 闸上河道曹娥江百官老公路桥以下的二级河段属于《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规定调整的事项,按该《条例》的规定执行;该《条例》没有规定或不属于该《条例》调整的事项,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闸上河道内的通航河段,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闸上河道实行统一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闸上河道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监管、属地负责、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做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闸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闸上河道开发、利用、保护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增加投入,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段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害防治等工作。
  第六条 市及绍兴县、上虞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闸上河道的管理工作。
  市及绍兴县、上虞市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旅游、交通、环保、国土、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和袍江新区管委会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闸上河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曹娥江大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大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闸的运行管理及闸上河道的部分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大闸的运行、维护等工作;
  (二)绍兴县迎阳闸以下至曹娥江大闸河段的直接管理工作,包括大闸两岸的规划、开发、建设、维护和工程防汛等;
  (三)闸上河道管理范围内水闸的日常引水、排水调度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闸上河道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曹娥江大闸及闸上河道的权利和义务。对保护曹娥江大闸及闸上河道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及绍兴县、上虞市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九条?闸上河道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害防治,应当根据防洪总体安排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
  经批准的规划是闸上河道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水害防治活动的基本依据。有关地方和部门必须遵守。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环保、农业等部门、大闸管理机构、袍江新区管委会和绍兴县、上虞市政府,组织编制综合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的综合规划应当有利于保护、改善曹娥江下游生态环境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符合绍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曹娥江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明确河段功能分区,并与闸上河道沿线地的相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衔接,有关航运、旅游、体育、环保、水生态保护等专业规划也应与之相衔接。
  第十一条 在闸上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防洪、治涝、引水、航运、水污染防治等活动,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不得危害大闸、堤防、桥梁等工程安全。
  第十二条 闸上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按照综合规划建设排涝水闸、引水闸、取水设施、码头及相关的水利、市政、港航等公共设施外,严格限制建设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建设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绍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闸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闸上河道的水环境保护纳入工作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环境污染。
  在闸上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再设置排污口,原工业排污口应限期关闭,生活污水应当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闸上河道的水质监测工作,并定期公布水质情况。
  第十五条?闸上河道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绍兴县、上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水资源跨区域调度应符合水资源规划的要求,按有关程序报批后,由大闸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各地区和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许可证核定的额度取水。
  第十六条 在闸上河道内取水,应当征求大闸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 闸上河道的开发利用在服从防洪、排涝、通航和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居民生活休闲,充分发挥大闸的综合效应。
  
第三章 河道、堤防、水闸等管理
  
  第十八条 市和绍兴县、上虞市政府对闸上河道进行勘界,划定管理、保护范围并设立界限标志。
  第十九条?市及绍兴县、上虞市政府应当根据防洪保护区的重要性和国家有关防洪规范,加强对所管辖的堤防、水闸等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开展定期检查和监督。对未达到标准的堤防、水闸等水工程,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大闸管理机构应组织编制曹娥江大闸控制运用计划,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闸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水工程和其他涉河工程等项目,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第二十二条?在闸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河、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旅游设施等涉河建筑物和设施,以及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大闸管理机构的意见。
  前款工程设施原则上应安排在非汛期施工,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应编制工程安全度汛方案,依法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大闸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闸上河道范围内的水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修建阻水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渣土、垃圾、沉船、排筏等;
  (三)在堤防、护堤地管理范围内建房、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等;
  (四)在堤防、水闸等工程保护范围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在台风洪水期间,所有船舶、浮动设施必须按照防台防汛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避风、防冲防漂工作,以确保安全。
  为确保大闸工程安全,曹娥江大闸至迎阳闸河段禁止船只通行。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闸上河道水域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域占用有关费用。
  使用水域进行建设,批准使用期届满,应当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使用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供应的水,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水费的,按价格权限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曹娥江大闸为公益性水利工程,对其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程大修等费用与涉及工程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统筹协调。具体由大闸管理机构编制预算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股份比例分别列入市本级、绍兴县、上虞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章 防汛防旱

  第二十八条?闸上河道防汛防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当闸上河道防洪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必须全力组织抢险。
  大闸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绍兴市防御曹娥江大洪水方案,编制大闸防洪调度实施细则,报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台风来临或洪水期间,大闸及闸上河道库区沿线水闸的运行,应服从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根据抗旱需要,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可以对闸上河道抗旱水量分配进行应急调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违反闸上河道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大闸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闸上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申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申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1986年9月25日,交通部

各省、区(市)交通厅(局),部属各单位:
现将《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申请奖励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日期申报。
二、申请奖励的项目应是重大的科技成果。为简化手续,今后可不向部另报重大科技成果登记项目。
三、凡是已获部级奖励或其他部级、省(市)级奖励,以及国家级奖励过的项目,不要再申请本奖励。
四、申请过首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而未被评上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再申请本奖励;申请过部级奖励而未被评上的项目,不要再申请本奖励(通知缓评的项目除外)。
五、被评上或未被评上的项目,其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通知缓评的项目,申报材料将予退还,以便补充材料,重新申请奖励。
六、申请奖励的项目,应按规定交纳评审费。评审费一律通过银行汇到中国公路学会,开户银行为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分理处帐号为4401----6。汇款时请注明为××项目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费。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交通系统科学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加速交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设立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的范围包括:为交通系统各层次决策和各类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交通现代化建设的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标准化和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成果,以及在交通部门的技术改造、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输生产中推广、采用、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
第三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 状 5000元
二等奖 奖 状 3000元
三等奖 奖 状 1500元

奖励项目的等级,应根据技术或学术水平的高低,技术难度的大小和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大小而定,具体评审标准另订。
第四条 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报部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
第五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从交通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中支付。
第六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交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或任务来源于交通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交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均可申请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是通过鉴定(评审)后推广应用一年以上或根据有关规定或决定可视同上述条件的项目。
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其他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请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已获部级奖励后又改型的新产品,必须在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上比原产品有明显改进或实质性突破,方可再申请奖励。
子项目一般不单独申请奖励。如果某子项目可独立广泛应用于其他方面,亦可单独申请奖励,但不得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完成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一致后由第一承担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任务来源于交通部,由其他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直接申报;交通系统职工个人非职务研究的项目,可直接申请。
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申请奖励项目上报日期为每年十一月初开始至十二月底截止。
申请奖励的项目须交纳评审费用,单位申报每项四十元,个人申报每项四元,在上报请奖申报书时汇出。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文件;
(一)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同性质的证明文件;
(二)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应用于生产或实践时间的证明;
(四)论文、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图纸、技术文件,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等。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一)(二)(三)装订成册,一式三十份,附件(四)一式一份。
第十条 设立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评定和推荐交通部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交通部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登记、形式审查和组织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项目公布后,如对获奖项目的内容、完成单位等有异议,应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指派有关委员根据异议内容和申报单位对异议的答辩意见进行处理。
申报单位接到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的答辩意见,遇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奖金的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主要完成者的奖金应不少于50~70%。奖励不得重复领取,对已经获过奖励后再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又获奖而且提高了奖金额的项目,奖金只发给差额。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奖状发给所有参加单位,奖金发至第一承担单位,由第一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共同协商,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交通部有关优秀科技成果、标准计量成果、科技情报成果等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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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项目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研究人员:
任务来源:
工作起止时间:
组织鉴定单位及鉴定时间:
申报单位:
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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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奖励项目的简要内容及理由 |
| (字数限三千字以内)|
| (填写提纲如下) |
| 一、当前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概况 |
| 二、项目的简要内容: |
| 1.主要技术内容:采用的技术原理、解决的关键 |
| 技术、创造要点 |
| 2.项目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全面综合对比情 |
| 况 |
| 3.项目应用和推广情况 |
| 4.项目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 |
| 三、项目保密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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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页填写不下,可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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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页填写不下,可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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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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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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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申报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申报书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否则不予受理。
(2)申报书的规格为标准16开纸,竖装,左边留25毫米装订线。打印或铅印,字体不小于4号。不加封面。附件字体要工整、清楚。
(3)《编号》由部填写。
(4)《建议密级》按“科技保密条例”填写。
(5)《图书资料分类号》按“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填写。
(6)《核定密级》由部填写。
(7)《完成单位》严格按鉴定证书顺序填写。
(8)《申报单位》指部属一级企事业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任务来源于交通部的其他单位。
(9)《申报单位审查意见》由申报单位填写审查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
(10)《专家审查情况》由部填写。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试行)
(一)软科学研究成果
一等奖 难度很大,结合我国实际有创新和特色,对推动交通系统现代化管理或领导的决策起到关键性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难度大,结合我国实际有创新,对推动交通系统现代化管理或领导的决策起到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难度较大,结合我国实际有改进,对推动交通系统现代化管理或领导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一等奖 技术或学术上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技术或学术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技术难度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技术或学术上达到国内或本行业的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标准化成果
一等奖 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很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技术上达到国际一般水平,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较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科技情报研究成果
一等奖 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或领导的决策起到关键性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技术难度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或领导的决策起到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或领导的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推广先进技术取得效益的项目
一等奖 技术难度和推广工作量很大,在推广中有创新和提高,推广面很大,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技术难度和推广工作量大,在推广中有所改进,推广面大,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技术难度和推广工作量较大,在推广中有所改进,推广面较大,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或设备取得效益的项目
一等奖 消化、吸收高于国内同类技术水平的国外技术或设备,技术难度很大,首次仿制出全部达到引进技术或设备的技术水平并有创新,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消化、吸收高于国内同类技术水平的国外技术或设备,技术难度大,首次仿制出全部达到引进技术或设备的技术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消化、吸收高于国内同类技术水平的国外技术或设备,技术难度较大,首次仿制出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引进技术或设备的技术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重大工程设计、建设,重大设备设计、制造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先进技术取得效益的项目
一等奖 创造性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缩短生产、建设或研制周期,提高质量、节省投资有很大作用,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创造性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缩短生产、建设或研制周期,提高质量,节省投资有显著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创造性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属于国内最先进水平,对缩短生产、建设或研制周期,提高质量,节省投资有较大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