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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厉禁止学校违规收费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24 09:37: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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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厉禁止学校违规收费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教育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厉禁止学校违规收费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的紧急通知


教监[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监察厅(局)、纠风办: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共同努力,使教育乱收费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学校收费逐步规范,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但治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学校乱收费依然存在,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群众对此反映依然强烈,治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教育乱收费。秋季开学在即,为切实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有效制止教育乱收费行为,努力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现就有关政策规定重申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坚决制止和纠正中小学各种乱收费行为

  各地要坚决按照中央要求,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今年秋季开学时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任何地方、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实行。要坚决依照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7号)制定本地的“一费制”实施方案,已制定的“一费制”实施方案与中央要求不一致的,必须在秋季开学前予以纠正。严禁将国家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纳入“一费制”中;严禁擅自提高“一费制”收费标准;严禁学校从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中牟取利益;严禁学校为学生统一办理保险、征订和购买教辅材料。

  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坚决禁止擅自扩大择校生人数,降低择校生分数,提高择校生费用

  坚决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将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纳入统一招生计划,严格执行“限钱数、限人数、限分数”的政策,录取人数、分数和收费要坚持省定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以任何名义挤占计划内招生指标;严禁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和扩大择校生比例;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在择校费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坚决遏制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

  各地和各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10号)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准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也不准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严禁高校强行向学生提供有偿服务,并从中牟取不当利益。

  各地要进一步严格规范高校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对顶风违纪、置高压线于不顾的违规招生、违规收费案件必须严肃查处,尤其是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一经发现,要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先停职检查,再进行组织处理。

  四、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对教育的投入责任,坚决制止挤占、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行为

  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教育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实行法定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146号)的有关规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预算内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年初预算安排和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均实现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要求。

  各地在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并认真予以落实。对财力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省、地(市)政府对其公用经费缺口要予以补足。

  各地要坚决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94号)的规定,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

  五、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依法从严治教,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学校财务管理和收费审计,加大财务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把有限的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各地教育、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坚决把住学校秋季开学的关口,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顶风违纪的乱收费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借教育收费以权谋私和中饱私囊的,坚决依纪依法从严查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一些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乱收费案件,坚决予以曝光。

  今年秋季开学后,教育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多种方式,对部分省份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仅要坚决予以纠正,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将本《通知》逐级传达到每一所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接受群众监督。

教育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娄底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8年4月4日发布的《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娄底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娄底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而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制定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布,全部资金留存当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的审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国土资源、房地产、文化、住建、规划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3%;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性收费(含各种广告收费),按收费总金额的1%计征。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产生的收入,按50%—70%计征。

(三)对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按50%计征。

(四)向社会征收。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1%计征。其征收范围是:旅店业、饮食业、休闲娱乐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和通信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

(五)对资源性产品等征收。

1.电力按销售电量每千瓦时征收2厘,地方电网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价格部门征收。

2.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按取水量每吨0.02元征收,市自来水公司要单独列帐,在次月5日前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娄底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3.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面积进行征收,征收标准为砖混结构每平方米4元、钢混结构每平方米5元,由建设单位缴纳。

4. 土地出让(转让)按出让(转让)总额的1%向受让方征收。

5.房产交易按交易总额的0.4%征收,由出让方支付。

6.天燃气价格调节基金按取用量每立方米0.03元征收。

7.煤炭、石油等价格调节基金按照相关规定计征。

(六)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部分。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可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国土资源、房地产、文化、住建、规划等部门代征。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互相协调。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计提,缴入同级国库;

(二)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政务中心设置窗口统一征收;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项目,经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产生的收入和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以及电力、自来水、天然气等的价格调节基金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四)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五)土地出让(转让)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代征;

(六)房产交易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应缴数额,并如实报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申报表、销售(经营)情况明细表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逾期不申报或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有关财税资料核算应缴数额。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及时汇总、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明细表》,建立征收台账。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收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属于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一律使用税务票证随税计征。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减缴、免缴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节基金,并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缴纳义务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有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情形:

(一)用于市场价格调控、扶持“菜篮子”工程、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

(二)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三)对价格监测及信息采集、分析、预测并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发布信息进行补助,对规范价格行为和市场秩序进行补助;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案,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明确具体的使用对象、使用途径等。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娄底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费用,由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从征收总额提取,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解缴、入库、拨付、使用情况等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办法、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

第十八条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和对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等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谎报。

第二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第二十二条 对欠缴、拒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违反价格政策查处,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上一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收回价格调节基金,并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4日发布的《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娄底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同时废止。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7〕57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九日

湘潭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及《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湘交基建〔2007〕20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我市列入湖南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工程。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化设计、分级负责、分级投入、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享受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坚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全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中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批准(认可)项目业主,审查申报年度计划,制定项目自筹资金方案并落实到位,检查、督促征地拆迁和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干线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韶山市至湘乡市干线公路的建设责任主体为市公路管理局),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负责组建项目业主(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可)。各县(市)的项目业主分别负责辖区内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干线公路建设中的质量、进度、安全、廉政、资金等负总责。
第九条 我市成立市“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人民政府授权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干线公路建设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干线办),主要职责是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干线公路改建规划和计划的衔接协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干线公路项目定额投入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市级补助资金的落实及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交通局对干线公路建设进行行政监督和行业管理,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编制与申报,按照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向省交通厅报批工程建设项目,负责省补助资金的请领与拨付,负责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好干线公路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初审和报批手续,并给予优惠政策,简化手续,确保工程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助项目业主做好干线公路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费用由项目业主负责),以及上报省水利厅审查并批复。
第十五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助项目业主做好干线公路环境评估报告(费用由项目业主负责),以及上报省环保局审查并批复。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管理环境。

第三章 项目建设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湘潭至湘乡公路、韶山市至湘乡市公路、S209宁乡横市至双峰太平寺公路湘潭段采用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宁乡灰汤至湘乡虞唐公路、韶山互通经回龙桥至茶恩寺公路采用三级公路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路基宽度根据实际情况分为8.5米、10米、12米三类。其中二级公路路基宽度为12米,部分路段根据实际情况可为10米;三级公路路基宽度为8.5米,路面宽度为7米。
第十九条 干线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排水不良地段和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努力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干线公路应配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及必需的隔离栅、防护网;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学校等人口集中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在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以引导行车。

第四章 前期工作及管理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十一五”干线公路改建规划内涉及的湘潭市有关项目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的目标任务,其余项目不得纳入干线公路建设补助范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委报省发改委,经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局按省交通厅下达的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市财政予以资金补助。
第二十三条 列入干线公路建设年度市级资金补助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十一五”规划并列入省交通厅的年度计划;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三)项目业主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

第五章 设计与招标

第二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对于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认真贯彻交通部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树立”设计新理念,按照《湖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技术指导意见》,体现“沿着老线行,基本达标准,设计要灵活,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安保不能省”的原则,实现“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干线公路一般应尽可能利用现有公路进行建设,达到二级或三级公路技术标准,设立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对利用的老路段要有详细施工组织方案并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交通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认真编制好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须按审批权限由市交通局报省交通厅审批。对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和大中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以及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都要严格遵照招投标制。勘察设计招标经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的招标文件,应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三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投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评标方法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合理低价法。对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工程,按《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88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发布招标公告,应按规定在本省指定的《湖南日报》、《湖南经济报》、《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进行,且不少于一报一网。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同媒体上进行招标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组成采用专家+项目业主方式。评标专家由业主代表在市交通局从省交通厅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过程由市交通局进行行政管理,全过程监督。评标专家抽取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项目法人报市交通局审查后报省交通厅审批。未经施工许可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干线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由县(市)负责,其中广播电视、通信、电力杆线和军、民用电缆以及自来水、油气管线原则上采用“谁主管、谁负责、谁拆迁”的办法解决。县乡道改造为干线公路所占用的土地可比照《湘潭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
第三十六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力争优良工程。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向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站申请质量安全监督,并报省交通厅质监站备案。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合同控制工程造价,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按权限履行变更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经审查批准的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纳入决算。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台账、工程变更台账、工程计量支付台账,形成整体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号,2007年)和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湘交质监〔2006〕第328号)等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措施,预防和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为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单位,应杜绝转包和非法分包,应严格实行经济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的“三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报表制度。建设单位应于每月25日将工程进度月报和工程变更台账报市交通局汇总后定期报省公路管理局。

第七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四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强化筹资和资金使用管理。省定额投入项目的资金和市政府投入干线公路建设的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必须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对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省定额投入标准为二级公路12米、10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50万元、200万元;三级公路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为150万元。三级及以上公路大桥每平方米3000元。市人民政府按10万元/公里实行定额补助,并将定额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根据省交通厅批复的施工图确定的工程项目预算金额扣除省、市定额投入后的不足部分,由各县(市)政府进行全额投入。市干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省、市定额补助资金进行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间的适度调剂。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业主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工作纳入合同管理范畴。
第四十五条 干线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参照《湖南省公路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湘交计统字〔2005〕67号)、《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计量支付实施办法(试行)》(湘路工程字〔2005〕290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干线公路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应严格遵守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审发〔2000〕64号)和《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审发〔2000〕62号)的规定,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不得报批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章 验收管理

第四十七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2004年)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和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未进行交(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八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十九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公里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五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向省交通厅申请竣工验收。

第九章 目标考核管理

第五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责任目标考核每年末进行一次,考核按《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进行。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以及各有关部门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较好的单位及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及个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