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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式"价值鉴定证书"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3:51: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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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式"价值鉴定证书"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式"价值鉴定证书"的通知


(国检务函〔1994〕154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办法的执行,我局对国检务函〔1991〕566号通知启用的“价值鉴定证书”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价值鉴定证书”样本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价值鉴定证书”应使用空白商检证书格式依照本通知所附样本内容缮制。

  二、提供给国外申请人的“价值鉴定证书”使用中英文合璧本,提供给国内申请人的使用中文本。

  三、本证书样本中“鉴定人签字”一样的鉴定人系指已获得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资格证书并亲自从事本鉴定项目的人员。

  附件:

             价值鉴定证书缮制说明

  1.本样本规定了“价值鉴定证书”的基本项目和规范表术,其中涉及鉴定项目具体内容的部分,证书样本中预留了空格,需由鉴定人员据实填写。为明确起见,样本对空格处需填内容进行了提示,其中财产概况一栏中第二、三个空格中提示的“某一方”系指合资、合作、独资的一方,如企业由多方组成,请逐一列上;第四个空格提示的“某一方”系指企业中采购设备的一方,第九个空格的“何种状况”系指鉴定当时财产的实际状况,如正在安装,试生产,等等。

  2.申请人一栏应按报验单的内容填写。

  3.财产名称一栏应简要概括财产的名称和项数。

  4.财产地点一样应填写设备使用地。

  5.财产概况一栏所列为参考表述方式,具体表述可视不同鉴定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有三方面内容:财产拥有者,财产内容,财产状况。其中企业性质一项,本证书已将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全部列上,制证时需据实做出选择。

  6.价值基准日是指确定财产价值标准的日期,鉴定人员应视不同鉴定的确定。

  7.鉴定依据一栏所列内容为参考表述方式,具体表述可视鉴定项目不同而不同,但至少要有四方面内容:申请人的要求,财产的视时状况及使用情况,与财产有关的商务资料和技术资料,类似财产现行市价。

  8.鉴定方法一栏应明确指出是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由益法中的哪一种或几种。

  9.鉴定目的指验资、抵押、保险、清算等,鉴定人员应根据申请单上列明的鉴定目的填写。

  10.鉴定结果一栏中的鉴定结果值一般要求精确到百位数。

               价值鉴定证书

            Certificate of Valuation

  申请人:

  Applicant:

  财产名称:

  Name of Assets:

  财产地点:

  Site of Assets:

  财产概况:

  General Description of Assets:

  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或外商独资企业)(企业名)系由(某一方)与(某一方)组成,根据其合同、章程的规定由(某一方)从(国家或地区)购买(设备名)。财产主要包括(财产内容)。该批财产于__年__月__日运抵目的地(地点),设备目前处于(何种状况)状态之中。

 The Sino-foreign joint venture (or sino-foreign cooperative enterpriseor solely-foreign funded enterprise) (name of the enterprise) is foundedby_____and _____(name of the parther) of the enter-pries purchases (nameof the asse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and the charter. The assets mainly comprise (contents of the assets) .

The assets arrived at their destination of (place) on(date)from (countryor region) are in (condition).

  鉴定目的:本证书正本仅供上述财产拥有人作为(证书用途)时的价值证明,复印件无效。

 Purpose of Valuation:

 The origional of this certificate only serves the above-mentioned owner

of the assets in the (certain designated use of the certificate).

  价值基准日

 Date of Valuation:

  鉴定依据:

 Factors for Valuation:

  应申请人要求,我局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依据设备的现时状况、使用情况及与之有关的证明材料、技术资料,并参照同灶财产的市场价值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价值鉴定。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licant's requirments, we have carried out

the valuation of the assets from (date) to (date), in the light of theircurrent condition, state of operation and market value of the same or

similar new assets, and with reference to the relevant commercial docu-

ment and technical references.

  鉴定方法:

 Method of Valuation:

  鉴定结果:

 Opinion of Value:

  上述财产共_____部分_____项,经我局鉴定其价值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_____(币种),详见鉴定明细表。

 The above-mentioned assets consist of _____sections with______ items. Througn valuation, we are of the opinion theat the fair market value of the asseta amounts to _____(currency)on (the date of valuation). For thedatails, please refer to the enclosure.

  备注:

 Remarks:

  《鉴定明细表》为本证书不可分割之部分。

 The list of Valued Addets in an integral part of this certificate.

附件: 《鉴定明细表》

 Enclosure: The list of Valued Assets.

                            鉴定人:(签字)



关于印发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行署发〔2010〕123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哈密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第四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0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使用,切实做好“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工作,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政府引导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有两类:一是社会公益性岗位。包括: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环保协管员、计生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基层司法协管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城管协管员、卫生清洁员等;二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社区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卫生、社区体育、社区托老、农村“双语”幼儿园保育员等。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地区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自治区下拨的社区就业援助金和县(市)财政自行承担的资金。地区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承担地区每年下达给各县(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任务所需资金;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社区就业援助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县(市)财政承担;县(市)财政承担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开发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
第五条 地区负责统一确定公益性岗位的工资、社保补贴标准。全地区公益性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区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具体用人需求,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按程序将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核拨到用人单位。
第七条 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情况并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主要为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城市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二)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
(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失业人员。
第九条 对凡是愿意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开辟绿色通道,实施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业,确保实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稳定一户,在24小时内安置就业,切实做到“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第十条 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公益性岗位管理、援助监督举报电话,接受舆论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聘用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应与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聘用人员根据劳动合同履行职责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二条 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试用期最长为一个月,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就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期满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者,本人自愿可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应于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协商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要求流动或不胜任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法定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申报空岗信息,按聘用程序递补新人。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包括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工资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含三险一金)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四项保险费之和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按地区统一标准享受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七条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两年以上的人员,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应聘时可视同经过基层锻炼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和管理,坚持“人适其岗、岗适其人、公开竞聘、组织安置为主”的原则。由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一般采取自愿申请。
第十九条 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牵头负责单位,对公益性岗位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严把岗位政策关、入口关,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符合政策规定,并于每月25日前将《公益性岗位实际在岗人员情况统计表》上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并按地区规定的统一标准核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县(市)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地区就业工作考核的范围。对虚报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工资补贴或者不按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此前地区相关规定中有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投资所办全资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细则(暂行)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投资所办全资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细则(暂行)

(体经济字〔2002〕266号2002年8月5日)


第一条 为保证国有投资安全、完整,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明确事业单位技资所办的全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的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关于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仍然保持"四个不变":一是公司的管理体制不变,仍接受投资主体的监督和管理;二是公司的运行机制不变,仍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原则;三是公司的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四是公司的会计法律责任主体不变,公司的各项收支仍由单位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
第三条 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管理方式
(一)根据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求,由财务中心统一在结算银行为公司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并进行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
(二)财务中心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为公司分别设置账套,分户核算。
(三)财务中心对公司的全部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四)为方便公司财务支出,财务中心为公司核定备用金供周转使用,主要用于差旅费及其他零星开支。
(五)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费用开支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经财务中心审核后予以支付。
(六)公司可根据单位财务工作量保留财务机构或相应的会计人员,协助单位领导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并负责与财务中心的业务联络。
第四条 财务中心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账户的统一管理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未经财务中心批准,各公司一律不准开设新的账户.
第五条 财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一)财务中心在集中核算中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认真执行国家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地按规定程序对公司的收入进行存储,对公司的开支进行审核、支付;
3.定期进行财会分析,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4.对公司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财务监督;
5.负责公司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定期与公司核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情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6.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经所办单位审核后按上级要求报送;
7.向公司报送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8.负责保管公司当年的会计资料,第二年将制订成册的会计档案移交给公司保管;
9.协助公司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并配合公司做好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10.对公司的会计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财务中心有权拒绝办理公司下列情形的支付:
1.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支付;
2.有违规、违纪嫌疑的支付;
3.国家有关执法部门、投资方要求停办的支付。
第六条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在实施会计集中核算中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务监督制度等;
2.依法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正确归集成本费用,加强经济核算,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公司的各项收入,要全部进入公司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建账外账。所有的经济合同须报财务中心备案;
4.加强公司财产物资管理,建立存货和固定资产明细账目,严格出入库制度和资产处置报批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履行纳税人主体责任,按国家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汇算和清缴;
6.办理公司的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年检和工商年检;
7.公司应接受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8.负责公司职工工资、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的计算;
9.负责备用金的使用审批和保管。
第七条 法律责任
(一)财务中心、公司在办理会计集中核算业务中,如出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纠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并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追究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
2.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支付、报销凭证;
3.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
(三)财务中心在集中核算中出现下列情况并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追究财务中心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玩忽职守,核算错误造成资金损失或产生重大影响;
2.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不按规定结报支付;
3.提供会计信息、会计资料不真实,造成恶劣影响;
4.伪造、涂改支付凭证;
5.与他人合伙共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体育经济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