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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22:2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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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
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管理,规范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行为,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科学、公正、有效,通知如下:
1.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普遍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不需要进行调整。
2.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低于95%(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性能指标)或某台(件)计量器具连续两个检定周期主要计量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但缩短后的检定周期不得低于规程规定的
检定周期的50%;缩短检定周期的工作计量器具,若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检定合格,应当恢复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
3.在调整强制检定周期前,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调整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报送检定原始记录及数据统计分析表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调整强制检定周期。
4.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核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评议。对任意或未经批准备案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要及时纠正,严重的要撤消对该项目进行强制检定的授权。



2000年10月23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90
号,以下简称《目录》)。现对《目录》中部分“钢材”列名进行调整,税号72103000、72122000项下的钢材品种不再列入限制类商品目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2000年6月16日

河池市2004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政办发[2004]136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签订的《2004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书》及《2004年河池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规定的有关内容,市安委会制定了《河池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河池市2004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有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罚分明;
(四)常规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结合。
第四条 安全生产执行一票否决制,凡年度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凡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七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布置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评、抽查、年终综合考评三种方式。自查自评由各责任单位根据考核的内容,按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安委办;抽查由市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单位、重点工作进行抽查;年终综合考评由市政府组织,对责任单位进行全年工作的全面综合考核和评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半年考核、年度考评制。各责任单位应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和翌年1月15日前填写好《河池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附于《河池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之后),连同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半年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市安委办。半年考核以自查自评为主,组织抽查为辅;年度考评以综合考核为主。

第五章 考核评分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分县级人民政府和市行政管理部门两种,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考核。考核基本分为1000分。设四个考评等级,901分以上为优秀,801~900分为良好,701~800分为合格,7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安委办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以内,将考核评级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责任区内存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被考核单位,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市安委办。

第六章 奖罚办法

第十四条 凡年度考评获优秀等级的单位可参加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评选,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凡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工矿企业或其他行业和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在考核等级上下降一个等级。
第十六条 凡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单位,或本单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工矿企业或其他行业和领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该单位各类综合性评优资格;取消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年度各类综合性评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八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派出单位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兑现办法,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