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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20:23: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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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气象局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气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2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其预算审批 4
第四章 项目申请有关要求 6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其预算执行 8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9
第七章 监督管理 11
第八章 附 则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规划纲要》)和《气象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下称《气象科技规划》),规范和加强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气象行业专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下称《试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行业专项主要支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围绕《规划纲要》和《气象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支撑“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发展的应急性、培育性和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 气象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 重大气象技术前期预研究;
(三) 气象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 国家标准和气象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 气象监测、检验检测技术研发等。
第三条 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气象行业专项支持的项目要面向气象事业发展需求,直接为气象业务和服务提供科技支持。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气象行业科研的特点、重点和急需,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专项经费使用要避免分散,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
(二)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要加强气象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严格按照国家和中国气象局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根据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择优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和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 中国气象局系统外单位承担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需占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国气象局确定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 中国气象局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气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专家成立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家组协助工作。
委员会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气象部门系统以外的人员占40%及以上,委员会主任由中国气象局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名单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七条 设委员会办公室,挂靠中国气象局有关职能司,为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办理委员会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中国气象局负责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气象行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负责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征集气象科技发展需求,建立项目建议库;
(四)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五)审核委员会提交的项目建议;
(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提出项目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七)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任务书;
(八)协调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和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成果管理。
第九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气象科技发展规划,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二)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四)受中国气象局委托,参与气象行业专项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二)按照签定的项目任务书内容具体实施项目,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定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权属;
(五)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项目成果应用、转化及推广。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其预算审批
第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结合《规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紧密围绕气象工作的重点及气象科技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本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委员会依据气象科技的总体布局和发展需求,提出科研开发需求和重点项目建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会建议,结合《规划纲要》和《气象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结合气象业务和服务发展需求,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形成气象行业专项备选项目建议库。
第十四条 委员会对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备选项目建议库进行评议,并根据气象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实际需求,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第十五条 中国气象局对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于每年的4月底前报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六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科技部的反馈意见,委托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调整,并由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报中国气象局。
第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中国气象局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评审评估结果,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于每年7月底前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总预算,并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在部门预算“一上”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预算安排鼓励实行“项目先启动、依据成果后补助”的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请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专项申请者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5岁,院士不超过65岁,应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无不良科研行为,主持或参加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2)每人作为专项项目负责人只能承担一项,并最多只能以参加者或合作者的身份再参加一项项目。每人作为参加人参加的项目不得超过三项。
(3)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主持新项目。
(4)前一个承担项目未通过财务验收或业务验收的不得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议的要求
(一)面向气象业务、服务、行业管理对科技支撑的需求;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后能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及其他科研计划层次区分清楚,避免交叉重复;
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的必要性、紧迫性;
(二)与规划纲要、国家科技计划、专项之间的衔接;
(三)研究目标和预期成果;
(四)项目研究任务及技术路线、难点、创新点;
(五)建议承担单位及产生方式、前期研究基础;
(六)项目研究周期及工作计划安排。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
项目实施方案应技术路线清楚,研究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明确,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明确,具备可操作性。
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述
(二)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三)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四)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六)项目组主要成员信息;
(七)科技成果共享方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开支和预算编制按《试行办法》要求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其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行项目专家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与中国气象局签订项目任务书,签订后由第一承担单位监督组织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中国气象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项目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三)项目负责人调动单位、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四)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三十一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中国气象局核准后执行。必要时,中国气象局可根据实施情况及专家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需要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中国气象局核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按照《试行办法》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气象行业专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中国气象局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研开发。气象行业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气象行业专项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气象行业专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并按照中国气象局的要求及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六条 中国气象局结合《试行办法》就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的要求,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和项目成果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验收和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规模调整以及未来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滚动执行项目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年度实施协议,撰写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提交财务支出明细,拟定下年度实施方案。中国气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报告和方案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视情况调整下年度经费额度,情节严重的将中止项目执行并做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中国气象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中国气象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有关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的具体要求,参见《试行办法》。
第四十条 财务验收完成后,中国气象局组织业务验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可向中国气象局书面申请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提交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提交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中国气象局,由中国气象局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由中国气象局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中国气象局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中国气象局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第四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开,取消其承担或参与气象行业专项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建议书
附件2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3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预算申报书
附件4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任务书
附件5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格式)
附件6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验收报告材料汇编

附件1: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
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议单位:
项目建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中 国 气 象 局
年 月 日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建议简表

项目名称
申报方向
牵头单位信息 名 称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网站地址
合作单位
成果转化单位
项目建议负责人信息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电 话 手机 电子邮件
承担国家科技项目情况
主要研究内容摘要(200字以内)
项目完成考核指标(200字以内)
经费概算 总投资 申请国拨
研究周期 申报日期

项目组主要成员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职务 单位















主 要 内 容
(总字数:5000字以内)
格式要求:标题黑体三号字,正文仿宋四号字,1.5倍行距
1、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紧迫性
2、项目与规划纲要、国家科技计划、专项之间的衔接
3、项目研究目标和预期成果
(总体目标,阶段目标,要求有可考核的量化指标)
4、项目研究任务及技术路线、难点、创新点
5、建议承担单位及产生方式、前期研究基础
6、项目研究周期及工作计划安排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2: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中 国 气 象 局
年 月 日


编 写 格 式 要 求
标题黑体小三号字,正文四号仿宋,1.5倍行距
一、项目概述(2000字内)
二、项目研究的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
1、总体目标
2、分年度目标
三、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1、项目研究任务
2、项目技术路线
3、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择优委托/招投标)
四、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每一年度的实施方案、考核指标和经费需求)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六、项目组主要成员信息
(列表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单位)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3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
项目预算申报书

  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预算编制人(签字):  

  项目起止日期: 至  
  编制日期:  


项目基本情况表
表1
填表说明: 1. 组织机构代码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标准代码,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填写"000000000";2.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名称及单位开户名称必须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其他

单位主管部门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法人代表姓名  
单位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账号  
单位所属地区   (省、直辖市、自治区等)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相关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项目联系人 姓名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财务部门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项目参加人员基本情况表
表2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填表说明: 1.职称分类:A、正高级 B、副高级 C、中级 D、初级 E、其他;
2.人员分类代码:A、项目负责人 B、项目骨干 C、其他研究人员;
3.是否有工资性收入:Y、是 N、否;
4.项目固定研究人员需填写人员明细。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投入本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人月) 是否有工资性收入 人员分类
(1) (2) (3) (4) (5) (6) (7)
         
         
固定研究人员合计   / /
流动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合计   / /
累计   / /


项目预算表
表3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序号 预算科目名称 合计 专项经费 自筹经费
(1) (2) (3) (4)
1 一、经费支出      
2 1、设备费      
3 (1)购置设备费      
4 (2)试制设备费      
5 (3)设备改造与租赁费      
6 2、材料费      
7 3、测试化验加工费      
8 4、燃料动力费      
9 5、差旅费      
10 6、会议费      
11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2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3 9、劳务费      
14 10、专家咨询费      
15 11、管理费      
16 二、经费来源      
17 1、申请从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
18 2、自筹经费来源   /  
19 (1)其他财政拨款   /  
20 (2)单位自有货币资金   /  
21 (3)其他资金   /  
专项经费拨付进度申请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金额          
比例(%)          
注: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设备费--购置/试制设备预算明细表
表4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 1. 设备分类代码:A购置、B试制;
  2. 试制设备不需填列本表(6)列、(7)列;
3. 单价≥5万元的设备需填写明细,并需提供三家以上产品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的详细资料;
4. 单价≥100万元的设备需编制"大型设备申请书",试制设备还需提交大型设备试制方案和成本分析;
5. 单价≥200万元的设备需进行联合评审。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分类 单价(元/台件) 数量(台件) 金额 购置设备型号 购置设备生产国别与地区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用途(与项目研究任务的关系)
(1) (2) (3) (4) (5) (6) (7) (8) (9)
                   
                   
单价5万元以上购置设备合计 / /     / / / /
单价5万元以上试制设备合计 / /     / / / /
单价5万元以下购置设备 / /     / / / /
单价5万元以下试制设备 / /     / / / /
累计 / /     / / / /

材料费预算明细表
表5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大宗及贵重材料,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数量过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材料,需填写明细。
序号 材料名称 计量单位 单价(元/单位数量) 购置数量 金额
(1) (2) (3) (4) (5)
           
           
大宗及贵重材料费合计 / / /  
其他材料费 / / /  
累计 / / /  

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
表6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量大及价高测试化验,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测试化验加工的数量过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需填写明细。
序号 测试化验加工的内容 测试化验加工单位 计量单位 单价(元/单位数量) 数量 金额
(1) (2) (3) (4) (5) (6)
             
             
量大及价高测试化验费合计 / / / /  
其他测试化验费 / / / /  
累计 / / / /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明细表
表7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合作交流类型为,A、出国考察 B、来华交流
序号 合作交流类型 国家和地区 机构 人数(人) 时间(天) 预算理由(主要合作交流内容及与完成本项目研究目标的关系) 金额
(1) (2) (3) (4) (5) (6) (7)
             
             
累计 /     / 0.00

承担单位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
表8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承担单位性质分为,A、第一承担单位 B、其他承担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承担单位性质 任务分工 研究任务负责人 专项经费 自筹经费
(1) (2) (3) (4) (5) (6) (7)
             
             
累计
项目自筹经费来源证明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资金来源分为,1、国家其他财政拨款 2、地方财政拨款 3、从承担单位获得的资助 4、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序号 单位全称 配套资金 资金来源 配套资金用途(填写具体预算支出科目)
(1) (2) (3) (4)
         
         
累计   / /

自筹经费来源证明


(单位全称)为
的项目,提供 万元的配套资金,资金的来源为 。
配套资金主要用于: (填写具体预算支出科目)
特此证明!

出资单位(公章):
年 月

 
承 诺 书


本课题预算申报书的编制是在认真阅读理解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本课题负责人保证预算申报书各项内容真实、客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课题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
项目任务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GYHY(QX)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起止年限:


中 国 气 象 局
年  月  日


编 写 说 明

1、任务书为项目验收的依据,其各项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填写,篇幅较长者可另加纸。
2、考核目标应具体、有限,便于检查。
3、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4、项目第一负责人年龄要求在55岁以下。
5、开户银行及账号应是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计财部门的开户行和账号。
6、本任务书要求用A4纸、四号字打印。
7、本任务书在项目建议书及实施方案通过甲方(或委托)组织的论证后,根据财政部预算批复情况填报。




项目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说明国内外哪些单位、哪些人从事或正在从事、推广这方面工作及内容,结果和现状如何):

现有工作基础条件(包括技术人员实力、所需设施条件等):


项目主要内容(详细说明项目的主要内容,并明确要重点解决的主要技技术难点和问题):

项目的考核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年度计划内容及目标:


技术路线:


项目预期对业务建设的贡献和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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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经兰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已报请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4月9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了兰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3月20日兰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加强城市重点区域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重点区域内制定城市规划,实施规划管理,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
  (一)兰州市第三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区;
  (二)黄河兰州市区段及其两岸地区;
  (三)主要的城乡结合部;
  (四)南北两山面城部分;
  (五)城市主要出入口;
  (六)重点绿地和公园;
  (七)广场、干道及主要道路交叉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重点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点区域的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重点区域内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突出兰州的山水城市特色,在城市设计中重点突出天际轮廓线,建筑形式、建筑色彩等。
  第六条 重点区域内的各项规划和城市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重点区域内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规划要求

  第八条 在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时,退规划主干道红线;多层不少于6米,高层不少于10米,重要公共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适当增加。建筑物退四周地界,按国家规范规定的建筑物间距的一半控制。
  第九条 重点区域内的住宅建筑及其他建筑间距除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敷设和建筑保护等规定外,必须保证建筑物的日照间距,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条 在重点区域内沿城市主干道及广场周围建设,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应临道路或广场设置绿地和开放性空间。
  第十一条 重点区域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立面造型应符合街景规划,外墙面和屋顶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装饰和绿化。建筑物长度不宜超过80米,住宅的单元出入口不得临街,确需设在临街一侧的,建筑物必须后退道路红线10米以上。
  第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公园周围应修建通透性围墙。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0.5米,高度不超过1.8米,退出部分应进行绿化。
  第十三条 金城关、白塔山、中山桥北侧、白云观等文物古迹周围,不得修建与旅游、商业、服务业无关的建筑。金城关回民中学至烧盐沟之间的建筑应以低层为主,其建筑体量、造型、风格色彩应与白塔山公园古建筑群相协调。
  第十四条 黄河兰州市区段两岸、市区主干道两侧及广场,公园周围的建筑,应进行夜景亮化,夜景亮化设计要与建筑设计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黄河兰州市区段两岸、市区主干道两侧及广场、公园周围的商业建筑应设置精致和谐的橱窗式广告,楼面及屋顶广告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整体形象。
  第十六条 在重点区域内的供电、通讯管线建设应地下敷设,现有的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
   严禁向黄河内开设新的污水排出口。现有排向黄河及河洪道的污水排出口,必须逐步改造,实行雨污分流。
  第十七条 南北两山面城部分应以绿化为主,不得在坡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台地上建设与绿化无关的建筑,1000平方米以上的台地上的建筑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总台地用地面积的20%。所有建筑应依山就势,以低层园林式小品建筑为主,不得破坏山体的轮廓线,建筑形式、风格,色彩应与周围景观协调统一。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重点区域内从事挖砂取土、采石、填围水面、堆弃废渣和垃圾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九条 在规划绿地、公园、广场、河洪道内严禁修建与绿化、公园、广场、河洪道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河洪道上严禁覆盖建筑物。
  在南北滨河路绿化带内禁止新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 城市干道两侧和广场、公园、重要公共场所周围,不得修建垃圾台、锅炉房、烟囱、有污染的厂房等影响环境和市容、市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 在东方红广场周围不得修建与广场性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公路两侧20米范围内,除交通附属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在20米范围以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市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民(居民)建房、乡镇企业建设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所有的建设项目由区、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在重点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微波通道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先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凭副本可按规定办理招投标、开工等手续。工程竣工后,符合规划要求的,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凭正本办理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和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审批、设计、施工行为,由城市规划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对违法建设,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根据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改正、拆除、没收等处罚,或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
  凡违法建设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再给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任何新建、改建、扩建手续。
  (二)对违法审批,视其情节轻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可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违章设计、施工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重点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应予以拆除:
  (一)影响城市道路两侧景观、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二)占用城市广场、南北滨河路绿化带和其他公共绿地的;
  (三)影响黄河兰州市区段两岸地区景观的;
  (四)影响火车站、汽车客货运站场、机场、客运码头、城市出入口地带景观的;
  (五)影响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景观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八条 重点区域内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缓拆手续,并处以该违法建筑物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0%至15%的罚款。
  缓拆的违法建设工程当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无偿)拆除。
  第二十九条 重点区域内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城市规划的,应逐步拆除,不得翻建、扩建。
  第三十条 影响城市规划,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必须限期改正,并处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到15%的罚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对违法建设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没有副本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没有正本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规定的用途一致;
  (三)工商、环保、卫生、文化、公安等行政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房屋产权证》并核对其用途,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房屋产权证》,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四)供水、电力、燃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性服务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没有正本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拒不接受查处的违法建设单位,可以提请有关管理单位对其违法建设中断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等。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阻挠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姑息纵容违法建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市市区非重点区域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1995年5月20日,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
律师工作改革以来,我国的律师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律师队伍迅速壮大,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广大律师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在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广大律师通过自己辛勤的努力赢得了社会的认同和肯定,树立起了良好的社会形象。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少数律师违反规定,私自收受当事人钱物;个别律师与经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不正常接触,徇私舞弊;一些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执业秩序;极个别律师甚至触犯刑律,走上犯罪道路,等等。
几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针对律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在积极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同时,采取各种措施狠抓律师队伍的思想教育,大力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少数违纪律师进行了惩戒和处理。但是,许多地方的律师惩戒工作存在着机构不健全,工作班子人员不足、力量薄弱,律师惩戒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这种状况必将影响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的社会形象,影响我国律师工作改革的深入和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加强律师惩戒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现就进一步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和加强律师惩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律师惩戒工作是律师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违纪律师进行惩戒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通过必要的惩戒工作,不仅可以清除律师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严明律师纪律,同时也可以教育广大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证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充分认识做好律师惩戒工作对于我国律师工作改革与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切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健全律师惩戒组织机构。律师惩戒委员会是律师惩戒工作的组织机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的规定,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应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尚未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的,要抓紧设立,务必尽快开展工作;已经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的,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充实力量,把惩戒工作认真开展起来。
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的规定,律师惩戒委员会应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组成。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吸收执业律师参加律师惩戒委员会。
三、完善律师惩戒工作制度。律师惩戒委员会在惩戒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时,必须严格执行《律师惩戒规则》的有关规定。要建立律师惩戒委员会工作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律师惩戒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认真开展惩戒工作。
四、建立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律师的惩戒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只有在充分调查、弄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惩戒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因此,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有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对律师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执行律师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以及其他事宜。
五、建立健全投诉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要及时将投诉或反映律师违纪的有关材料和线索,交负责调查和处理的部门认真查处。
六、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要在律师执业活动较多的部门和行业,聘请“社会监督员”,并要建立“社会监督员”例会制度,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制度,加强与“社会监督员”的日常联系。
七、建立律师惩戒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的通报制度。司法部律师惩戒委员会将根据情况,通报全国范围内的律师惩戒典型案例,以达到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工作的目的。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律师违纪情况和惩戒情况报司法部律师惩戒委员会。
八、建立健全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培训教育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是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准和遵守执业纪律自觉性的有效措施。从今年起,在律师资格考试中,将增加有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内容。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在律师业务培训中,加入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的内容,并把这项培训作为律师年检注册的考核内容。要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党组织建设,加强律师的政治思想工作。
以上通知应传达到全体律师,并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