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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05-12 13:07: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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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11号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

198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按照军队和地方政法机关要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密切配合,共同对敌的原则,现对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以下同)在地方作案被当场抓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拘留,移交其所在部队保卫部门处理。
(二)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部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地方公安机关配合;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对犯罪分子,由地方和军队共同研究,通盘考虑,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分别由地方、军队公安机关、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三)地方人员到军队作案,由军队保卫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共同查清犯罪事实,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上作案,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犯罪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以上保卫部门审查,确认应依法追诉的,由保卫部门拘留,提请有关部门办理退役手续后,移交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作案,依法应当追诉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负责查清犯罪事实,将案卷材料移送其所在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属于在服役期间犯下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仍由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处理。
(六)军队非编职工和随军的军人家属子女在部队营区作案,由军队保卫部门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七)属于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需到地方居民住地搜查时,应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搜查。属于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需到部队营区和现役军人住地搜查时,应同军队保卫部门联系,由军队保卫部门依法进行搜查。
(八)现役军人在地方作案,地方人员到军队作案,其罪证、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对其中属于抢劫、盗窃、侵吞、非法占有的公、私财物,在案件处理终结时,应按有关规定上交国库或归还原主。
(九)由军事法院判处徒刑并开除军籍或公职的犯罪分子,移送地方劳改单位服刑的,服刑期满后,由所在劳改单位依法予以释放安置。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26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26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发函〔2004〕5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26所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备案(名单见附件)。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计26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燕京华侨职业学院
燕京华侨大学(资源)
北京市教委
民办

2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河北司法学校

河北警官学校

河北政法函授大学(资源)
河北省


3
承德职业学院
承德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4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石家庄华安职业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民办

5
黑龙江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黑龙江农牧水产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


6
锦州商务职业学院
锦州东开专修学院(资源)
辽宁省教育厅
民办

7
亳州职业技术学院
合肥工业大学亳州教学点(资源)

安徽教育学院亳州教学点(资源)

亳州工业学校
安徽省


8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煤炭职工联合大学潞安分校

(资源)
山西省


9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
岳阳师范学校
湖南省


10
武汉软件职业学院
汉口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
湖北省


11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
华南文艺成人学院
广东省


12
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市(伟伦)体育运动学校
广东省


13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广东省


14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江门教育学院

江门市工业中专学校

江门财贸学校
广东省


15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茂名市建设中等专业学校
广东省


16
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
广州市职工大学
广东省


17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珠海教育学院

珠海市工业学校

珠海市财贸学校
广东省


18
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

19
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肇庆工商专修学院(资源)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

20
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肇庆成人科技学校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

21
东莞南博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

22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商学院花都学院(资源)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

23
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维城科技专修学院(资源)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

24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
广州南洋科技专修学院(资源)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

25
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南大专修学院(资源)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

26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陕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西北大学公安学院

(陕西省人民警察学校)

陕西省司法学校

陕西省警官学校
陕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