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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出口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改进出口创汇奖励发放办法的意见》

时间:2024-05-21 05:57: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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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出口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改进出口创汇奖励发放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出口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改进出口创汇奖励发放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出口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改进出口创汇奖励发放办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改进出口创汇奖励发放办法的意见
根据今年外贸体制改革后的实际情况,为调动各供货单位完成承包的出口商品供应额指标的积极性,使出口创汇奖励和承包指标直接挂钩,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市经委、市农委《关于改进出口创汇奖励发放办法的请示》(津经出〔1988〕2号)的批示,经市出口工作协调小
组研究,现对改进我市供货单位出口创汇奖励的发放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我市供货单位以完成承包的出口商品供应额指标作为发放奖金的依据。
今年,中央按我市承包的收汇指标核定给我市口岸供货单位出口奖励六千二百七十八万元(其中包括专用于增加纺织品深加工的奖励三百五十五万元)。我市出口商品供应额指标为三十七亿元(计划价),按上半年计划价与实际价之比折算,我市商品供应额指标为四十六亿七千万元(
实际价),占口岸供货额(实际价)的65%,应得奖金三千八百五十万元(即六千二百七十八万元扣减纺织品深加工专用奖励的三百五十五万元以后的65%)。按三十七亿元计划价指标确定:我市供货单位每提供一元(计划价)出口商品,应得奖金一分(纺织品深加工增加奖励另行计
算,年终一次发放)。
超过承包指标部分的奖励,按津政发(1988)48号文规定,从企业多得的留成外汇中解决。
外省供货仍按中央规定的办法,由市外贸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发放,其全年总额不得超过外省应得份额。
二、奖金每季度发放一次。每季后十日内由市外贸局按收购统计报表核实后,统一将各区、县、局出口商品供应额(计划价)完成情况行文报财政局,作为财政局核拨奖金的依据。对经核实认定的中央直属厂也要逐厂分列,以便财政局核拨(新港船厂因产品无计划价,按外埠企业对待
)。
市财政局在接到外贸局报文后,五日内将奖金拨出,各区、县、局五日内划拨给各供货单位。
三、市内各单位由市财政局核拨到局后,由局划拨给供货单位;各郊区、县(包括塘沽、汉沽、大港区)由市财政局核拨给各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会同本区、县外贸局划拨给供货单位;中央直属厂由市财政局直接核拨到厂。
各区、县、局应按各供货单位完成的出口商品供应额将奖金划拨给各供货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除纺织局外不得“二次分配”。
四、各供货单位所得奖金的使用范围和减免奖金税的待遇,仍按财政部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市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我市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津政发〔1988〕48号)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每创汇一美元奖励生产企业和供货部门人民币五分,本意见作为落实这一规定的具体发放办法,一九八八年暂执行一年。



1988年8月27日

常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84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我市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市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向国有企业委派的监督机构,代表市政府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指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经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

常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或出租、出包,从事对外投资,核销坏帐损失,处置不良资产,向境外提供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重大融资方案的拟定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等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行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七条 建立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监事会应在每年终了向市政府递交工作报告,主要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及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等。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它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三章 监事会成员及其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并有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为专职,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专职监事由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任命,兼职监事由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为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批准。企业负责人及财会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本企业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2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订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工作制度,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它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经管理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四章 监事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受监事会的委托对企业行使监督权时,有权检查和取得有关材料,企业应当按照监事会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二)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有关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参加监事会议,执行监事会的决议,监事可以直接向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书面反映意见;

(三)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

第十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由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统一列支。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应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请求,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须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应该说明会议事由,监事会会议记录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保管,监事会决议实行记名表决,经全体到会监事半数以上同意生效,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工作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主要议题:

(一)听取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关于企业资产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

(二)听取企业总会计师关于企业资产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

(三)审查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资料,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四)研究通过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其它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应建立监事会工作档案制度,对其委派的企业监事会及监事定期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企业职工代表除外)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旅游等活动(因企业邀请,需外出参加调研考察等活动的,须报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批准)。监事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三)项和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三)项和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所辖市对其所属国有企业委派监事会,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对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委派监事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5月31日

关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内销可集中办理补税手续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3年 第45号

关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内销可集中办理补税手续的公告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按照守法便利原则促进我国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内销可集中办理补税手续,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联网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海关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

二、对于已经取得《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的联网企业,其内销保税货物在核定的品种、数量和金额范围内,经联网企业申请并经企业主管海关同意,可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

三、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的联网企业,在每个核销周期结束前,必须办结所有的内销补税手续。集中补税时要按规定征收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计征日期按核销周期计算,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上一核销周期核销日的次日(实施联网监管后从未核销的,为联网后首批料件进口之日),截止日为海关补征税款之日。

四、申请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的联网企业,应相应修改其《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其经济责任总担保中应包括集中办理内销补税的相关内容。

五、未提出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申请的,以及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查后不符合条件的联网企业,仍按现行规定先补税后内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