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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5-18 07:22: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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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5年3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5年3月6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坚决同歧视、侮辱、虐待和残害妇女、儿童的行为进行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都应当采取各种形式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体公民自觉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制止、检举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
为。对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责,认真检查当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要积极协助人民政府加强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听取妇联的意见。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教育广大妇女学法、懂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到自尊、自爱、自重、自强。
第五条 妇女在社会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招生、招工、招干、人事安排、评定职称、劳动报酬和分配住房、宅基地,以及承包生产任务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妇女加以歧视或者作歧视性的规定。违者,由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主要责任人
给予行政处分。
适合妇女工作的行业和工种,有关部门应尽量多招收妇女。
第六条 必须保障妇女、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部门要保证接纳学龄儿童入学。家长有保证儿童上学的义务。一切单位和组织都应当积极为妇女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创造条件,并大力培养幼儿教育师资,努力办好托幼事业,鼓励集体、个人举办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破坏对儿童的正常教育。违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处理。
利用反动淫秽的书刊、画册、照片、图片、录音、录像等腐蚀、毒害少年儿童,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反动淫秽物品,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 一切部门和单位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方面有关妇女、儿童福利待遇、安全措施的规定,改善妇女的劳动环境和条件,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特殊生理卫生时期的保护制度。对拒
不执行者,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八条 切实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凡利用封建迷信摧残迫害妇女,利用各种借口打骂虐待妇女,或以各种形式侮辱、诽谤妇女,损害妇女名誉和人格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条 女教师及保育人员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爱护。禁止学生及其家长或亲友借故对女教师及保育人员进行谩骂、侮辱、殴打。
禁止教师及保育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准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凡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伪造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结婚证或离婚证的,由主管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回结婚证或离婚证,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遵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工作,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者,由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父母)不得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丧偶或离婚的妇女有再婚或不再婚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制裁。
第十二条 禁止宗教干涉婚姻。以宗教仪式代替结婚登记的,宣布无效。对违法办理结婚仪式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依法制裁。
给有配偶的人办理重婚的宗教仪式,除按前款规定处理主持结婚仪式者外,对重婚当事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男子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休妻的,一律无效,他人不得支持这种非法行为。
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共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都有同等的处理权,男方不得因女方无劳动收入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或剥夺女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第十四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继承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家属、亲友不得侵犯妇女继承财产的权利。
丧偶妇女再婚时,其合法财产和应继承的遗产由本人支配,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条 男方不得因女方生女孩提出离婚。女方因生女孩受歧视、受虐待被迫离婚的,由男方负担女孩直至独立生活前的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在房屋使用和财产分割时,必须照顾女方利益。
第十六条 离婚后,男方应负担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对女方的经济帮助,无论一次性给付或多次性给付,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执行。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尊老爱幼,切实履行扶养教育儿童和赡养扶助老人的义务。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子女拒绝赡养老人,虐待老人,强占或骗取老人的住房及其他财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责令其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
第十八条 严禁遗弃和残害婴、幼儿。违者,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被遗弃、被残害的婴、幼儿,应列入其生父母的计划生育子女数内。
被遗弃的婴、幼儿,应由公安机关查找其亲生父母,责令收回抚养;查不到亲生父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收养工作。
第十九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一切妨害他人婚姻家庭的行为。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根据受害一方的控告,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给予劳动教养。
第二十条 利用职权或以“恋爱”及其他欺骗手段玩弄妇女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给予劳动教养。
第二十一条 具有本规定第六、八、九、十一、十七、二十条所列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3月6日

关于调整普通固定电话临时短期租用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调整普通固定电话临时短期租用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

工信部清[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改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电信资费管理方式改革,完善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经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决定调整普通固定电话临时短期租用等业务的资费管理方式,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如下业务的临时短期租用收费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业务为:普通固定电话、市内用户中继线、窄带ISDN、分组交换、话音(音频)电路、数字数据电路(DDN)、数字电路和帧中继。

二、电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以上业务的临时短期租用收费方案,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1995年)

中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5年11月10日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也方),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1、协议所在国:也门共和国
  2、协议双方:
  甲方: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乙方:提供医生、护士、医技及附属人员的中国卫生部;执行协议并将在甲方工作的医生、护士及医技等人员。
  3、有效的法律和规定
  1)民政法和有效的条例
  2)医疗从业法
  3)其它也门共和国有效的法律及规定
  4、指定的管理和批准单位:民政及行政改革部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此协议,并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第二条
  1、应也方的聘请,中方同意派遣173人组成的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具体专业、人数、地点、详见附件(一)。
  2、中方须在队员抵也前2个月向也方提供医务人员的如下材料(英文或阿文):
  (1)学历证书一式3份
  (2)个人简历一式3份
  (3)健康证书一式3份
  (4)2寸免冠照片3张
  以上材料须经中方确认后递交也方审定。

  第三条 在事先未争得甲方民政和行政改革部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任何合同执行人员进入也门或直接工作,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
  在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到来及直接工作都将被认为是违背了有效的法律和条例,乙方应对此承担责任。

  第四条
  1、中方派遣医疗队的任务是通过与也方医务干部密切合作,帮助开展医疗工作,并培训他们。
  2、未经也方有关机构的同意,中国医疗队员不得开展医疗科研工作。
  3、中国医疗队员不承担法医工作。

  第五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地点,也方可在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医院范围内依据要求的条件和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条 也方根据其卫生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敷料、化学试剂、办公用品和工作服等。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成员必须专心从事其工作,其任何一员都不能另外受雇用,既使在非工作时间或在也门休假期之内也是不允许的,并受现行法律、制度的约束,要尊重也门共和国境内传统的风俗和习惯。

  第八条 也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交通和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冰箱、洗衣机、电话、水、电、煤气等),并为在荷台达、亚丁、阿比洋、哈达姆省、拉哈杰工作的中国医疗队提供空调,同时负责住房、空调整、家具、交通工具的维修费用及必要的燃料费用等。空调和汽车的更新须经也方工程师确认无法维修时方可进行。
  中国医疗队长因公赴各省医疗点视察工作所需的差旅费由也方负担。也方尽可能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保健费用,在政府医院享有免费医疗。

  第九条
  1、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连续工作22个月享受60天的有薪休假。
  2、所有中国医生在也仅享受中国的民族和中国法定节假日。它们的日期是:新年一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

  第十条 中国医生只享受每周星期五的休假日,也门所有的宗教和民族的节假日都被认为不在此例。

  第十一条 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废除协议,在未经双方同意认可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得替换协议规定的科别人员。上述根据也门民政部与外国人合同条例2—8条。

  第十二条
  1、中方无偿向也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药品和器械,供中国医疗队在所在医院工作中使用,并提供中国医疗队部分生活物品,中方负责将上述物资运至荷台达和亚丁港,详见附件(三)。也方免除上述物资的关税费用。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工作期间,也方负责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和其他工资税。
  以上两条适用的法律制度,按以前的协议办理。
  3、在中国医疗队员轮换期间,也方负责在萨那和亚丁安排往返人员的食宿和交通,并承担其不超过五天的费用。
  4、也方负责为中国医疗队员免费办理入出境及居住签证手续,并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1、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机票由中方承担。
  2、中方根据附件(二)向也方提供经各省卫生局局长确认的工资表。
  3、也方每季度按上述被确认的工资表付给中国医疗队工资。
  4、第1、2、3、4级工资50%付当地货币,50%支付美元。
  5、12名厨师工资以也门利亚尔支付。
  6、4名司机工资及费用由中方承担。

  第十四条
  1、本协议自1995年6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4个月。本协议在终止前6个月双方如无要求修改或废除则自动延期。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按法律程序办事。
  3、本协议附件(一)、(二)、(三)均为该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
  本协议于1995年9月20日在萨那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中国驻也门使馆经济商务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次长
       参  赞               阿卜杜·凯利姆·
       张克明                  朱耐德

 附件(一):

------------------------------------------
   |  | |  |塔 | |  |  |  |  | |  | |  |   
   |萨 |木|塔 |兹 |吐|奥 |荷 |伊 |阿 |卡|赛 |拉|亚 |总  
科 别|  |特|  |共 |拉|洛 |台 |  |比 | |  |哈|  |   
   |那 |那|兹 |和 |巴|非 |达 |卜 |洋 |登|泳 |杰|丁 |数  
   |  | |  |国 | |  |  |  |  | |  | |  |   
---|--|-|--|--|-|--|--|--|--|-|--|-|--|---
总 数|12|5|21|12|8|15|32|10|16|7|15|9|11|173
---|--|-|--|--|-|--|--|--|--|-|--|-|--|---
队 长|1 | |  |  | |  |  |  |  | |  | |  |  1
---|--|-|--|--|-|--|--|--|--|-|--|-|--|---
内 科|  | |  |  | |  |  |1 |  |1|2 | |  |  4
---|--|-|--|--|-|--|--|--|--|-|--|-|--|---
普 外|2 |1|2 |2 |2|2 |2 |1 |2 |1|1 |2|1 | 21
---|--|-|--|--|-|--|--|--|--|-|--|-|--|---
妇 产|  |1|1 |1 |1|1 |3 |1 |2 |1|1 |1|  | 14
---|--|-|--|--|-|--|--|--|--|-|--|-|--|---
儿 科|  | |  |  | |  |  |  |1 |1|  | |  |  2
---|--|-|--|--|-|--|--|--|--|-|--|-|--|---
眼 科|  |1|1 |  |1|1 |  |  |1 | |1 | |1 |  7
---|--|-|--|--|-|--|--|--|--|-|--|-|--|---
耳鼻喉|  | |1 |  | |1 |  |1 |1 | |1 |1|  |  6
---|--|-|--|--|-|--|--|--|--|-|--|-|--|---
口 腔|  | |1 |  | |  |  |  |  | |  | |  |  1
---|--|-|--|--|-|--|--|--|--|-|--|-|--|---
放 射|  | |1 |  | |  |  |  |1 | |1 | |1 |  4
---|--|-|--|--|-|--|--|--|--|-|--|-|--|---
针 灸|1 | |  |  | |  |1 |  |  | |1 | |1 |  4
---|--|-|--|--|-|--|--|--|--|-|--|-|--|---
麻 醉|2 |1|2 |2 |2|1 |3 |1 |2 |1|2 |1|1 | 21
---|--|-|--|--|-|--|--|--|--|-|--|-|--|---
病 理|  | |1 |  | |  |  |  |  | |  | |  |  1
---|--|-|--|--|-|--|--|--|--|-|--|-|--|---
骨 外|  |1|1 |1 |1|1 |1 |1 |1 | |1 |1|1 | 11
---|--|-|--|--|-|--|--|--|--|-|--|-|--|---
泌 外|  | |1 |1 | |1 |1 |1 |1 | |1 |1|  |  8
---|--|-|--|--|-|--|--|--|--|-|--|-|--|---
胸 外|  | |1 |  | |  |  |  |1 | |  | |  |  2
---|--|-|--|--|-|--|--|--|--|-|--|-|--|---
脑 外|  | |1 |1 | |  |  |  |  | |  | |1 |  3
---|--|-|--|--|-|--|--|--|--|-|--|-|--|---
烧 伤|  | |1 |  | |  |  |  |  | |  | |  |  1
---|--|-|--|--|-|--|--|--|--|-|--|-|--|---
护 士|1 | |3 |2 | |5 |18|1 |1 |1|1 | |1 | 34
---|--|-|--|--|-|--|--|--|--|-|--|-|--|---
合 计|7 |5|18|10|7|13|29|8 |14|6|13|7|8 |145
---|--|-|--|--|-|--|--|--|--|-|--|-|--|---
翻 译|2 | |1 |1 |1|1 |1 |1 |1 | |1 |1|1 | 12
---|--|-|--|--|-|--|--|--|--|-|--|-|--|---
厨 师|2 | |1 |1 | |1 |1 |1 |1 |1|1 |1|1 | 12
---|--|-|--|--|-|--|--|--|--|-|--|-|--|---
司 机|1 | |1 |  | |  |1 |  |  | |  | |1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附件(二):

等 级    分级范围          工资标准(美元)   现有人数
 1  队长、教授、副教授、主任医
    师、副主任医师            1200      54
 2  大学毕业后工作八年以上的专科医生   1000      57
 3  护士、化验              700       34
 4  翻译                 500       12
 5  厨师                 600YR     12
 6  司机                           4

              工作地点队员数

一级工资:
萨那3 木特那1 塔兹革命医院8 塔兹共和国医院4 吐拉巴2 伊卜3 奥洛非3 荷台达6 亚丁4 拉哈杰3 阿比洋8 卡登2 赛泳7
二级工资:
萨那3 木特那4 塔兹革命医院7 塔兹共和国医院4 吐拉巴5 伊卜4 奥洛非5 荷台达5 亚丁3 拉哈杰4 阿比洋5 卡登3 赛泳5
三级工资:
萨那1 塔兹革命医院3 塔兹共和国医院2 伊卜1 奥洛非5 荷台达18 亚丁1 阿比洋1 卡登1 赛泳1
四级工资:
萨那2 塔兹革命医院1 塔兹共和国医院1 吐拉巴1 伊卜1 奥洛非1 荷台达1 亚丁1 拉哈杰1 阿比洋1 赛泳1
五级工资:
萨那2 塔兹革命医院1 塔兹共和国医院1 伊卜1 奥洛非1 荷台达1 亚丁1 拉哈杰1 阿比洋1 卡登1 赛泳1
司机:
萨那1 塔兹革命医院1 荷台达1 亚丁1
  (注:一、二、三、四等级工资中支付50%美元,50%当地币。五级工资全部支付当地币,司机的工资由中方支付。也方同意将中方人员工资的50%美元汇往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附件(三):    中国医疗队生活物资明细表
            (每人每年157公斤)

  品   名         数 量
  中国大米          100
  绿豆、黄豆         5
  中国粉丝          10
  中国豆油          10
  中国酱油、醋        20
  各种罐头如鸭肉       10
  各种调料          2
  合计每人每年        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关于中国派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已于1995年9月20日,由我驻也使馆经商处参赞张克明和也门卫生部次长阿卜杜·凯利姆·朱耐德在萨那正式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报备案,议定书正本(中、阿文)已送外交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