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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影响粮食贸易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9:34: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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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影响粮食贸易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影响粮食贸易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政[200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指导的通知》(国法函[2001]273号)精神,我局对1991年至2000年期间原国家粮食储备局下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与贸易有关或影响贸易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下发〈粮油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办[1996]202号)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发布〈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粮储[1997]255号)。目前,我局正在组织对上述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各地在工作中如发现有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影响粮食贸易的规范性文件,请及时告知我局政策法规司。

  联系电话:63906252 63906293(传真)

  二OO二年六月五日


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各种建设活动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各种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市区、近郊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纳入规划控制范围的区域。具体范围按市人民政府赣制或修订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其审批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统一行使。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理架管线工程、设立广告牌匾或其他临时建设,必须持有关合法证究及材料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未获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许可文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没准整自取用地下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责令限期改
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扣建大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1990年4月五日起施行)规定的构筑物,必须依规划法规定持有关证明和材料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扣建大棚的,属违法行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告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栽植成片林木,必须持有关证明和材料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栽植成片林木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在城市建设征占用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 第九条 严禁在下列区域建造任何形式坟墓:
 (一)耕地、林地;
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 (三)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 (五)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
 城市规划区域内现有的基地,由民政部门公告责令限期迁移或深埋,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 第十条 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堆置排放废弃物或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 第十一条 城市霸划区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均应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盘划许可证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后方可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征用建设用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 第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而闲置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土地,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予以收回调整。

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已被城市建设征用的土地上,严禁违章修建及植树、打井、扣建蔬菜大娜等行为。借口给予补偿。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城管监察支队负责规划区内违章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对本规定中的其他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对无权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市土地、水利、农业、林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规划区内各种建设行为实施执法检查,并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理工作。

 第十五条 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有不作为行为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接监督程序办理;对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举报。

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规定复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7月3日印发


再谈法律硕士论文教科书式写法之避免

施尚达


  关于教科书式写法的危害,我们在以前的法律硕士论文系列讲座中已经有所涉及,今天我们不惜花费时间与精力再次跟同学们宣讲一下如何避免教科书式写法。根据我们得到的信息,教科书式写法在中国国内的多数法学院中已经受到了“围剿”,凡是写得像教科书一样的论文,一律退回重写。我们最近接待的一些苦恼的研究生也由于写作了教科书式的论文而被勒令重写,无奈之下寻求我们的辅导。
  教科书式写法一般注重于概念分析,大谈特谈所谓的概念、性质、特点、我国的法律规定、国外的法律规定等等,由于这些内容在书上(特别是在教科书上)都能找到,因此称作是教科书式写法。教科书式写法最大的不足就是泛泛而谈,将大家都已经知道了的东西再次拿出来大写特写,老师看了会问:“你怎么在照抄教科书?”
  我们建议同学们通过以下措施避免教科书式的写法:
  1、简化所谓的概念、性质、特点、法条之类的内容。尽管教科书式写法不受欢迎,但是也有的老师在答辩的时候会说:“概念都没有界定,你论述如何进行?”因此,避免教科书式写法不是说不要写概念之类的基本内容,而是说,要写得少,不宜多。
  2、在绪论或者前言中直接亮出争议点,并且全文都围绕这一争议点进行。教科书式写法的弊病之一就是写了几万字,读者还不知道你究竟想谈什么问题。一般而言,硕士论文需要对专业领域中的争议问题展开论述,所以一定要尽早亮出争议内容,如果没有争议内容,论文写得毫无意义,纯粹一教科书而已。
  3、在问题提出部分最好用案例引出主题。案例分析在目前的法学院中得到了重视,随着教学研究的深入,法学院的老师们已经逐渐认识到,法学硕士论文、法律硕士论文要提出高深的理论体系几乎不可能,既然如此,就走另外一条路,那就是希望学生能更多地关注实践问题,这就增加了案例分析的权重。一般而言,如果论文以案例的形式提出问题,并且全文由4-5个极具争议性的案例贯穿组成,这样的文章一般被认为是好文章。
  4、在论文的内容写作过程中,也不宜仅仅局限于陈述,论文的核心是“论”,尽量围绕争议点,结合法理和法条进行分析。
综上,对于避免教科书式写法,我们的建议可以简化为如下3条:
  1、少谈概念、性质、特点等教科书内容;
  2、围绕有争议性的案例展开研究;
  3、围绕争议点,结合法理和案例进行阐述和论证,最终亮出自己的观点。
  需要说明的是,文无定法,案例分析往往适用于部门法选题的写作,至于法理学、法制史等论题,一般不宜采用案例分析法。但是不管如何,论文写作一定要围绕争议点进行,仅仅谈概念之类的教科书写法已经落伍了,陈旧了,尽量避免之。此外,法学硕士论文写作一般对实践性的要求相对较低,但是对法律硕士论文的写作,实践性要求可谓相当地高,甚至较多学校已经规定了以案例分析为主。这一动向也说明高校对于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向逐渐明朗化了。
同学们也可以参考我们之前的辅导讲座:
《法律硕士论文写作大忌之一:教科书式写法》
http://www.falvlunwen.org/post/dajiyi.html
  希望上述辅导对同学们写作法学类硕士论文有所帮助。本文由法律论文网www.lawpass.cn原创首发,转载需保留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