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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资产评估机构一九九四年情况进行年检并将年检工作作为例行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8:49: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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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资产评估机构一九九四年情况进行年检并将年检工作作为例行制度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资产评估机构一九九四年情况进行年检并将年检工作作为例行制度的通知

1994年12月27日,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对资产评估机构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是加强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一些省市建议和两年来年检工作的实践,决定从1995年起将此项工作提前安排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对资产评估机构1994年情况的年检工作,各地方应于1995年3月底以前完成;5月份以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完成对地方重点省市及评估机构的抽查;6月底前向全国通报年检情况。 二、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范围、内容、方法、确认年检结果及需要填报的年检表,比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4]10号《关于1994年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办理。其中,年检方法可采取以审查年检材料、报表为主,对重点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的方式。 三、针对1994年年检发现的有些机构注册资金偏少,风险准备金不到位,财务会计制度不统一,财务报表不规范,不及时报送年检材料,土地、房产和机械设备等专职人员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等问题,为提高中介性机构法规意识、风险意识,加强其自律性,将上述问题列为1995年年检工作的重点,并作如下规定:
(一)凡取得资产评估正式资格的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不足30万元的,不加盖年检章,应于1995年6月底以前补足后再加盖年检合格章。
(二)凡已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并获得相应业务收入的机构,必须按规定提足风险准备金。
(三)在未制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制度》以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同意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比照其试行制度办理。
(四)凡未按规定上报年检有关材料、报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及所辖评估机构进行通报批评或中止、取消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同时抄报我局评估中心。 四、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于3月底以前,将年检综合报告及《年检情况确认汇总表》(见附件)一并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以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布置年检工作,每年对上年度的年检均按例行制度办理。
附件:评估机构年检情况确认汇总表(略)。



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2年11月22日


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禁牧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禁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划定的草原围封培育并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本省重点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实施禁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禁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禁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草原禁牧工作的具体落实,配备专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制定村规民约,引导农牧民保护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生态预警监测情况,划定草原禁牧区。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划定的草原禁牧区,发布禁牧令,在草原禁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围栏区域、人畜活动区域设立界桩、围栏、标牌等设施。

  禁牧令应当明确草原禁牧区域的四至界限、禁牧期限等。

  第八条 严禁破坏、盗窃或者擅自移动草原禁牧区域的界桩、围栏、标牌等设施。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禁牧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与乡、乡与村、村与户都应当签订草原禁牧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禁牧草原的四至界线、面积、草地类型;

  (二)禁牧期限;

  (三)围封培育草原的责任和义务;

  (四)监督检查职责;

  (五)违约责任。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村,聘用一至二名草原管护员,作为公益性岗位统一管理,一年一聘。

  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管护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十一条 草原禁牧区域内的村草原管护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对管护区草原进行巡查;

  (三)监督草原承包经营者履行禁牧责任;

  (四)制止和及时报告草原禁牧区放牧、破坏围栏设施、开垦和非法占用草原等行为。

  第十二条 实施禁牧的农牧民可以享受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规定的禁牧补助。禁牧补助应当按照已承包到户(含联户)的禁牧草原面积直接发放到户。

  禁牧补助资金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的内容包括农牧民户主姓名、承包草原面积、禁牧补助面积、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数额等。

  农牧民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组织公示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涉及牧区、牧业、牧民工作的各类资金和项目,扶持草原禁牧区域农牧民发展舍饲圈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禁牧区域内的草原植被恢复效果进行动态监测预报,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禁牧草原需要解除禁牧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报告,经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解禁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草原禁牧区域的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草原禁牧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草原禁牧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批准使用禁牧草原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北京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
你们《关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请示》(京政文〔1999〕3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请示》中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意见。
二、北京市中关村地区是全国科技人员和智力资源最密集的地区,具有人才、科技和知识优势,高科技产业也有一定的基础。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通过科技成果和创新知识的产业化,把丰富的智力资源转化为强大的生产力,对北京市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
大意义;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我国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增强综合国力的重大措施。要注意借鉴国外建设科学城的有益经验,创建有中国特色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挥示范作用。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要认真总结过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经验和教训,从中国国情和中关村地区的实际出发,发挥优势和特色,科学规划,精心建设。要充分发挥中关村地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的整体优势,推进产学研结合。要大胆改革,敢于创新,营造吸引、
凝聚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良好环境,建立能充分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和迅速有效转化科技成果的充满活力的机制,促进科技、教育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更大发展。要坚持对国际和国内其他地区的开放,通过竞争,促进自己的发展。要紧紧跟踪世界高科技的发展趋势,以市场为导向,积
极发展软件产业和生物、医药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并带动教育、文化、体育、商业以及物业等产业的发展。要大力整治环境,把中关村地区建成基础设施完善、环境清新优美、文化氛围浓郁、社会秩序良好的现代化科技园区。
四、原则同意《请示》中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规划。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工作,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北京市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在实施中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重要问题,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或
会同科学技术部等有关部门报国务院。
《请示》由你们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199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