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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3:27: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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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1993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
为保证股份制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在国家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布前,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具有政府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各地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境内外发行、上市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组建和成立后的有关事宜,必须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份,王某向齐某借款5万元,在借条上王某写明:今借到齐某人民币5万元整,借款人王某。后齐某向王某催要该款,王某一直未还。2012年8月15日齐某以王某与李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5万元借款。王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开庭时李某认为,自己对王某向齐某借款根本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该借款不应当由自己来还。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

  【争议焦点】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是否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二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理分析】

  所谓民间借贷,就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活或生产所需,在自愿基础上依约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的标的物只能是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唬?饫锏幕醣野?ㄈ嗣癖摇⒏邸?摹⑻ū摇⑼獗业龋?渌?屑壑?话?ü?馊?⒄?坏取?br>
  在民事诉讼上,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借条上的借款人,但是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情形下,被告的范围可能会扩大,不仅包括在借条上签名的夫妻一方,也包括未在借条上签名的夫妻配偶,目的是为了债权的顺利实现。 

  一、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是否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因此,虽然未在借条上签名但是借款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在民事诉讼上,只要债权人将夫妻都列为被告起诉,法院也应当认为主体是适格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似乎每一笔民间借贷都能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家庭牵扯上关系,而夫妻又是家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不能把所有民间借贷纠纷的夫妻双方都列为共同被告,一方面确实没有必要这样做,因为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是互负连带责任,只要诉讼时夫妻婚姻关系任然存续就没有必要再将夫妻另一方列为被告;另有一方面有点浪费司法资源,把所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夫妻双方都列为被告既增加了案件的复杂程度,无形之中也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有浪费司法资源的嫌疑。因此,在遇到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时,另一方是否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关键需要看诉讼时夫妻关系是否仍然存续。这里分两种情况介绍:

  (一)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的

  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一方,人民法院无需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因为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也就是说对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时,对于该笔借款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对该借款承担的是法定连带责任。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只需要审查该笔借款是否合法、真实、有效,而不需要再审查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更不需要另行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一旦核实该笔借款合法、真实、有效,只需判决在借条上签名的夫妻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夫妻另一方自然就需要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该笔借款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否则另一方就不需要承担责任,由借款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的,债权人仅起诉借款人一方的,人民法院无需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当然,债权人在起诉时把夫妻双方都列为被告也是可以的,因为在认定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有重要的意义:如果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就应该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认定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就应该判决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债权人对夫妻另一方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的

  借款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的,为了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借款人借款时的原配偶为共同被告。在此情况下,由于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如果债权人仅起诉夫妻一方,一方面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导致法院以后的判决难以执行;另一方面可能造成夫妻之间出现相互扯皮的现象,干扰法院办案,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因此,在此情况下,可以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1、债权人仅起诉在借条上签字夫妻一方的,法院应该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以申请追加未在借条上签字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如果债权人同意申请追加,应该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如果债权人拒绝申请追加,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视为其放弃对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夫妻另一方主张权利,法院在判决和执行时就不能要求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夫妻另一方承担责任;2、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当视为主体适格,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如果经审理认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就应该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认定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就应该判决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债权人对未在借条上签字夫妻另一方的诉讼请求;3、债权人仅起诉在借条上签字夫妻一方的,根据案情需要,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法院也可以职权追加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如果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就应该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认定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就应该判决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判决未在借条上签字夫妻另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三)诉讼时夫妻关系虽仍存续但夫妻双方已经分居的

  诉讼时夫妻双方虽然已经分居但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在事实上并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可以参照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处理,即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一方,人民法院无需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

  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关键看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夫妻配偶也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夫妻配偶就不承担还款责任。在明确实体权利义务时,要注意到婚姻法的相关但书规定。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只要存在上述情形,就由借条上的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解决好上述两个问题,接下来就该讨论一下如何认定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债务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可采以下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1)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4)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证据规则,从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由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法院应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断。

  对于本案,该笔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齐某认为该借款属共同债务,但李某否认该款用于共同生活,且齐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两被告已用于共同生活,也没有证据证明齐某分享了该笔借款带来的利益。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

  四、几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常会出现一些合法而不合理的问题,这些问题有探讨的价值但实际处理要慎重。

  (一)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

  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没有约定的,但是因感情不和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分居期间一方向第三人借款,另一方应否向第三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肯定是合法的,但是却不甚合理。如判不承担责任,又与法律规定相悖。我认为,夫妻分居期间,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愈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因此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

  (二)夫妻一方为赌博,背着另一方向第三人借债,另一方应否向第三人承担偿还责任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纸到货确认制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纸到货确认制度的通知


国烟专〔2005〕457号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品的流通秩序,提高管理水平,根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2002年31号令)的有关规定,国家局决定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逐步实行到货确认制度。现将卷烟纸到货确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自2005年7月15日起,依据下列凭证签发准运证运输卷烟纸的,进行到货确认的试运行:1、通过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交易系统签订的卷烟纸购销合同。2、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的卷烟纸调运单。3、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鉴章的卷烟纸进出口合同。2005年8月1日正式实行。

二、确认原则和依据。按照“分级确认、共同负责”的原则,卷烟纸由需方单位依据随货同行的准运证进行到货确认;卷烟纸购销合同、进口合同需方单位与实际收货单位不一致的,先由实际收货单位依据随货同行的准运证进行到货确认,需方单位依据实际收货单位确认的信息再次进行确认;依据卷烟纸出口合同运输卷烟纸的,由代理出口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凭海关出口报关单进行到货确认。

三、合同的申请执行。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级烟草物资公司或卷烟工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下属卷烟工业企业签订卷烟纸购销合同和进口合同的,申请办理卷烟纸准运证前,实际收货单位必须登录国家局准运证管理系统向需方单位提出卷烟纸购销合同和进口合同分解执行的申请,需方单位网上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准运证手续。

四、到货确认的方式和时限。国家局统一为卷烟纸到货确认单位核发用户名和密码,使用单位据此登录国家局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确认。卷烟纸购销合同、调运单、进口合同的收货单位收到卷烟纸后,应在随货同行的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章并存档备查,保存期限3年。依据出口合同运输卷烟纸的到货确认期限为准运证签发后的60日内,其他卷烟纸到货确认的期限为准运证有效期满后的3日内。

五、监督管理。卷烟纸到货确认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进行卷烟纸到货确认。卷烟纸购销合同、调运单的供方单位要加强与需方单位和实际到货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做好配合工作。各级专卖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企业卷烟纸到货确认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卷烟纸到货确认的单位要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