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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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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的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的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明确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本省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符合本省实际,切实可行;
(三)与其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相衔接;
(四)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文字简练,用词准确。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代表(一人提议、三人以上附议)可以向大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向大会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处理办法。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负责起草该法规的草案。
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应附有说明、有关法律依据和参考材料,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杭州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必须附有说明、有关法律依据和参考材料,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二个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团体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十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先由大会主席团会议进行审议;审议肯定的,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提交大会正式审议。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式审议。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提出该法规草案的机关的负责工作人员应当到会作起草法规草案的说明,并负责答复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定地方性法规,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或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
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经审议通过,也可根据情况,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十四条 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法定刊物是:
(一)《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
(二)《浙江日报》。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的生效时间,由法规本身规定。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体条款的适用解释,也可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 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程序,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相同。
第十九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9月1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3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六日


六盘水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通知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5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使广大中小学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意识,具备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
  三、中小学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知识和生存技能,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学生尊重生命、爱惜生命的态度,树立积极的人生观。
  四、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着眼于全体学生的身心和谐发展,着眼于学生的个性发展,着眼于增强学生在自然和社会中的实践体验,为营造健康和谐环境奠定基础。坚持认知、体验与实践相结合,预防、干预与矫治相结合,自重、互助与援助相结合,学校、家庭与社会相结合,发展、渗透与专门课程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强化,养成习惯。

第二章 主要内容

  五、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含心理健康)等六个模块。重点是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基本的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正确处理个体生命与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的技能。了解简单心理调节方法,学会学习、人际交往、升学择业以及生活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常识。
  六、小学一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一)了解脱离家人可能产生的危险。
  (二)了解学校、商场、游乐园等公共场所活动的一些安全常识。
  (三)认识与陌生人交往中应当注意的安全问题,逐渐形成一些自我保护意识。学会正确使用和拨打110、119、120、122电话。
  七、小学二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一)了解基本公共卫生和饮食卫生常识。
  (二)了解常见的肠道和呼吸道等常见疾病的预防常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行为及饮食习惯。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一)学习道路交通法的相关内容,了解出行时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二)初步识别各种危险标志;学习家用电器、煤气(柴火)、刀具等日常用品的安全使用方法。
  (三)初步具备使用电梯、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意识(本条以城市学生学习掌握为主,农村学生基本了解)。
  (四)初步学习在事故灾害事件中自我保护和求助、求生的简单技能。
  八、小学三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一)了解学校所在地区和生活环境中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及其危险性。
  (二)学习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简单方法,初步学会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简单技能。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一)与同学、老师友好相处,不打架;初步形成避免在活动、游戏中造成误伤的意识。
  (二)学习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听从成人安排或者利用现有条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方法。
  九、小学四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一)了解影响家乡生态环境的常见问题,形成保护自然环境和躲避自然灾害的意识。
  (二)学会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基本方法。
  (三)掌握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含义及相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一)形成解决同学之间纠纷的意识。
  (二)形成在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时及时向教师、家长、警察求助的意识。
  十、小学五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一)培养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形成主动避让车辆的意识。
  (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私自到野外游泳、滑冰等活动的危害;学习预防和处理溺水、烫烧伤、动物咬伤、异物进气管等意外伤害的基本常识和方法。
  (三)形成对存在危险隐患的设施与区域的防范意识,了解与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四)学会有效躲避事故灾害的常用方法和在事故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五)初步了解与学生意外伤害有关的基本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一)初步认识网络资源的积极意义和了解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
  (二)初步学会合理使用网络资源,努力增强对各种信息的辨别能力。
  (三)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防止沉迷网络游戏和其他电子游戏。
  十一、小学六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一)认识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或事件的危害和范围,不参与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
  (二)自觉遵守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规范。
  (三)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四)了解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一)加强卫生和饮食常识学习,形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的饮食习惯。
  (二)了解常见病、传染病的危害、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
  (三)初步了解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的危害,知道吸毒是违法行为,逐步形成远离烟酒及毒品的健康生活意识。
  (四)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十二、初中一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一)增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主动分析出行时存在的安全隐患,寻求解决方法;防止因违章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正确使用各种设施,具备防火、防盗、防触电及防煤气中毒的知识技能。
  (三)了解和积极预防在校园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故,提高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一)自觉遵守与信息活动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抵制网络上各种不良信息的诱惑,提高自我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
  (二)合理利用网络,学会判断和有效拒绝不良信息的技能,避免迷恋网络带来的危害。
  十三、初中二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一)增强自律意识,自觉不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逐步养成自觉遵守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习惯。
  (二)不参加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形成社会责任意识。
(三)理解社会安全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一)了解重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生活水污染的知识及基本的预防、急救、处理常识;了解简单的用药安全知识。
(二)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
(三)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
(四)学习识别毒品的知识和方法,拒绝毒品和烟酒的诱惑。
(五)了解和分析影响生命与健康的可能因素。
十四、初中三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一)学会冷静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在自然灾害事件中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二)了解曾经发生在我国的重大自然灾害,认识人类活动与自然灾害之间的关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意识。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一)了解校园暴力造成的危害,学习应对的方法。
(二)学会克服青春期的烦恼,逐步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
(三)学会在与人交往中有效保护自己的方法,构筑起坚固的自我心理防线。
  十五、高中一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一)自觉遵守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行为规范。
  (二)了解考试泄密、违规的相关法律常识。养成维护考试纪律和规范的良好行为习惯。
  (三)自觉抵制影响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国家意识。
  (四)基本理解国际政治、经济、宗教冲突现象,努力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团结。
  (五)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汲取其他国家文化的精华,抵制不良文化习俗的影响。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一)基本掌握和简单运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的相关技能,进行自救、自护。有报告事件的意识和了解报告的途径和方法。
  (二)掌握亚健康的基本知识和预防措施,了解应对心理危机的方法和救助渠道,促进个体身心健康发展。
  (三)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
  (四)自觉抵制不良生活习惯和行为,具备洁身自好的意识和良好的卫生公德。
  (五)了解有关禁毒的法律常识,拒绝毒品诱惑。
  (六)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一)树立网络交流中的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利用网络习惯,提高网络道德素养。
  (二)树立不利用网络发送有害信息或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以及窃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保密信息的牢固意识。
  十六、高中二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一)基本掌握在自然灾害中自救的各种技能,学习紧急救护他人的基本技能。
(二)了解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为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做贡献。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一)自觉抵制校园暴力,维护自己和同学的生命安全。
(二)树立正确的安全道德观念,在关注自身安全的同时,关注他人的安全,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十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参照普通高中学校教育内容重点进行。

第三章 实施途径

  十八、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中小学校要把公共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分阶段分年级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公共安全知识教育。各科教师在学科教学中要挖掘隐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与显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一起,与学科教学有机整合,按照要求予以落实。小学阶段主要在安全与健康、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等课程中进行,中学阶段主要在安全与健康、思想品德、生物等课程中进行。
  十九、利用地方课程的时间,广泛开展公共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班会、团队活动、校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征文比赛、实地参观和演练等方式,多途径、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公共安全知识和技能。
  二十、创新教育形式,探索有效的教学方法。公共安全教育可以针对单一主题或多个主题来设计教学活动,通过游戏、实际体验、影片欣赏、角色扮演等活动,也可以运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教育手段进行教学,探索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教学组织形式,增强公共安全教育的效果。公共安全教育的形式在小学以游戏和模拟为主,初中以活动和体验为主,高中以体验和辨析为主。
  二十一、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教育环境。学校要建设符合公共安全教育要求的物质环境和人文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生存技能,认识安全的意义和价值。

第四章 保障机制

  二十二、课时保障。根据我市实际,每周学校要在地方课程中安排至少0.5课时作为公共安全教育的基本课时,并采用课程渗透和利用地方课程时间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各学校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救自护和逃生的实践演练活动。
  二十三、教材保障。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发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软件、图文资料、教学课件、音像制品等教学资源。凡进入中小学校的自助读本或相关教育教材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后方可使用。公共安全教育教材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解决,提倡由各学校用公用(图书)经费统一购买,但不得向学生收费增加学生负担。市教育局要根据公共安全、心理健康、毒品与艾滋病预防、消防安全、国防安全、法制安全、交通安全、地氟病防治等专题教育需要,通过法定的形式,推荐全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教材供中小学校使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引导学生自行购买公共安全教育的自助读本或相关教育教材。
  二十四、资源保障。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公共安全教育信息网络资源的建设和共享。教育部门的教研机构要把公共安全教育研究列入当地课题研究规划,加强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研究成果。各学校要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加大开展公共安全教育教学资源的投入,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
  二十五、队伍保障。各级教育部门要重视公共安全教育的干部教师队伍建设,把公共安全教育列入学校管理干部和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分级分层次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师资培训,不断提高学校管理干部和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水平。市教育局负责各县、特区、区教育局安全管理干部、全市高完中学校校长、市直中小学校长和班主任的培训;各县、特区、区教育局负责对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安全管理干部和初中学校(含直属小学)校长的培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负责对所属学校校长及安全管理干部的培训;各学校负责对本校教职工进行培训。
  二十六、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开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所需经费,教育部门要在教育费附加中安排必要的公共安全教育专项经费。各学校要把教材供应、师资培训经费纳入学校支出预算。

第五章 组织领导

  二十七、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是社会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培养未来公民安全意识、提高全民公共安全素质的重要途经。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和谐社会高度,重视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对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领导与协调工作,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质技监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关工委、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等组成。
  各县、特区、区要比照成立本地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领导机构。
  二十九、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宣传,使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家喻户晓,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氛围。
  三十、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纳入本部门工作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和推进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将下级部门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工作情况列入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公安、文化、消防、卫生、安监、科协等单位每学期应在中小学组织至少一次公共安全教育活动。
  三十一、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开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为教育部门和学校提供专业性较强领域的专业师资保障,为学校提供公共安全教育的咨询与辅导,并应学校需要选派公共安全教育校外辅导员。教育部门要通过建设公共安全教育师资库的方式,进行统筹协调安排,派遣专业教师在中小学巡回开展公共安全教育指导,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三十二、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调社会资源,力所能及地为学生的健康安全创造良好的环境,开展适合中小学生体育健身、消防安全、动手实践等的生存训练活动。要充分依托家长学校、医院、心理咨询机构等社会专业机构的力量,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心理辅导、预防与干预、家庭教育等专业咨询服务。
  三十三、各学校要与公安、文化、消防、卫生、安监、应急等部门建立密切联系,聘请有关人员担任校外辅导员。校外辅导员要根据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帮助学校制订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演练。
  三十四、对中小学生进行公共安全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要采取措施帮助家长树立对孩子的公共安全教育意识,指导家长了解和掌握公共安全教育的科学方法,主动寻求家长和社会对公共安全教育的支持和帮助。社区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指导家长在依法履行监护义务的基础上,科学地对孩子进行公共安全教育。社区要积极建造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并根据学生的节假日特点,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公共安全教育活动。
  三十五、教育部门要重视对公共安全教育活动的评价和督导,要把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学校校长和教师业绩的重要依据,把学生公共安全知识纳入综合素质评价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三十六、本《实施细则》由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七、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和农机事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五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第六条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来历证明;

  (三)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从登记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三)用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四)报废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悬挂,保持清晰、完整。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行驶证应当随机携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条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二)拖拉机悬挂、牵引的配套机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挂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挂车箱板不得擅自扩大、加高;

  (三)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不得拖带其他农机具;

  (四)农业机械危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从事易燃作业时,必须安装防火罩,配备灭火器材;

  (五)不得违规载客,不得在非乘坐(站)部位上坐(站)人,不得擅自增设座位或者踏板,不得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

  (六)不得具有影响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

  (二)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三)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底盘号;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五)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六)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维修技术标准,保证维修质量,并出具保修凭证。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返修,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机械经营者参加跨地区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维护农业机械跨地区作业安全生产秩序。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服务网点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提供各项农机技术服务和农业生产等社会化服务。

  第三章 驾驶人及操作人管理

  第十四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

  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申请人符合条件,经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类别的驾驶证;对不符合条件、考试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起一年内为实习期。

  第十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十六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报,责令其参加相应的学习和考试。

  第十七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丢失、损毁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驾驶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驾驶证档案,符合条件的换发、补发驾驶证。

  第十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其他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安全驾驶的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得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不得无证或让无证人员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不得在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五)不得驾驶或者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其他农业机械;

  (六)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疾病时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七)进行田间作业需要驶入国道、省道的,应当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方可驶入,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靠右行驶。

  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农机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纠正农机违章行为,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情况,确保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质量。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其他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农业机械事故时,驾驶人、操作人必须立即停车(机)、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设立标记。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生产秩序,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恢复生产秩序。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暂扣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事故责任认定后应当及时返还。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四)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五)为不符合条件的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者个人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者为不符合条件的维修人员发放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的;

  (九)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

  (十)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拖拉机乘坐3人以上工作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

  (四)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五)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

  (六)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七)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八)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发还。

  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强制其报废。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13日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豫政[1992]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