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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银行出具保函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3:37: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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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银行出具保函问题的通知

建行总行


关于建设银行出具保函问题的通知
建行总行



注解: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的《关于建设银行为客户出具保函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
“一、建设银行经办行为其客户出具不可撤销的信用担保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签章确认。二、申请保函单位应按银行外汇牌价将外汇金额等值的人民币转入结算保证金存款户。转入结算保证金存款户的资金,属于财政预算拨款资金和财
政预算拨款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存款、清理资金存款等)不计存款利息,其它各种资金(包括“拨改贷”资金),可按照月息1.5‰计算利息。上述存款以及利息在进口货款未结清前,不得从结算保证金存款户转出。三、如因汇价变动,申请保函单位转入的结算保证金存
款不足支付货款时,申请保函单位对不足部分,应立即向经办行补存资金。四、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建设银行信用担保函格式内容进行修订,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七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出具保函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信用担保函格式相应废止。五、我行为客户出具不可撤
销的信用担保函,暂不收取手续费。”
根据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有关规定》,建设银行经办行可以为其客户出具不可撤销的信用担保函。现对执行这项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银行只为在本行开户(包括存款、拨款、贷款),并确有存款、拨款限额、贷款指标的单位出具保函。凡申请保函的单位须向建设银行提交进口货物清单和外贸部门批准进口的文件。订货内容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订货资金数额和到货时间必须符合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二、保函由建设银行投资业务部门出具,财会部门会签,经行领导批准,签盖公章后生效。
三、申请保函的单位要开立“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单位要求签具保函时,应由申请保函单位签开付款凭证,将保证金从有关帐户转入“结算保证金存款户”才能签具保函。保证金存款不得作其他开支。
四、“结算保证金存款”一律不计利息。用于保证金的储备贷款,其借款利率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担保函(略)



1986年10月17日
银行存款轮候冻结的实践应用问题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银行存款均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查询、冻结、扣划的执行措施,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28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这就为执行程序中对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在执行工作的实践中,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尤其是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的轮候冻结措施却存在着应用难,甚至是无法应用的问题,这也就是此款规定中有关银行存款轮候冻结的规定成为一款无法实现的空条文,笔者也仅就在执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思考。
一、轮候冻结的条件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轮候冻结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冻结措施;
2、轮候冻结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冻结措施的另案执行程序终结为前提;
3、轮候冻结应向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有储蓄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登记在册。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尤其是被执行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帐户存款更应符合以上条件。
二、银行存款轮候冻结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尤其是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在实践执行工作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1、执行款无法确定导致冻结金额的不确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本院或其他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法院执行人员欲对被执行人的该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却无从得知该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款的具体金额,除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以清偿每个案件的执行款外,另案何时可予解除冻结无有期限,法院执行人员在对另案或其他法院的案件进行查询也无从得知,这样使得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无法得以实现,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执行款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轮候冻结实施的不确定性。而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发放工资款的银行帐户,更是无从确定其执行期限。
2、金融机构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笔者所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金融机构欲对某一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银行帐户进行轮候冻结,因另案也系该院另一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因此执行款的具体金额和执行期限都可予以确定,但为防止其他法院或诉讼保全措施的启动,仍应对此帐户存款予以轮候冻结,但金融机构却无法受理该轮候冻结的法律手续,因金融机构的微机操作系统无轮候冻结一项,因此对于法院的轮候冻结手续没有办法进行操作,而金融机构也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受理轮候冻结的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虽然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轮候冻结,以确保另案执行完毕后该案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不健全、规定不完善,导致法院可采取的此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得以实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拟欲进行轮候冻结,仍需多方面的协助、沟通和努力。
首先,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还是缺乏法律上的程序性规定,给予法院此项权利却无操作程序的规定,这就导致操作上的失误和理解上的不透彻。因此,应尽快完善对此项规定的程序性完善的补充解释,为执行机构的操作规程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对于金融机构的轮候冻结的操作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调查研究后予以颁布,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中应载入轮候冻结的程序,这样也能从实践中实现轮候冻结措施的实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最后,各地法院的各个部门也应尽量对此类轮候冻结的措施予以协助查询,确定执行款项的金额和执行期限,不仅有利于执行案件的尽快执结,也更有利于其他案件的顺利执行。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关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为无照经营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如何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个函字〔2004〕第101号

关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为无照经营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如何处罚问题的答复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网络接入单位为无照经营网吧提供网络信号服务是否可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的请示》(吉工商个字〔2004〕10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文书的形式通知切断无照经营网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信号,以及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互联网接入服务申请者是无照经营网吧,却仍然为无照经营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可以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