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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6 06:13: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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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程安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健全行政执法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除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志、证件和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发的证件外,均须持有《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的原则,按统一格式,分系统或专业加以区别,标明行政执法专业名称和岗位。



第四条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由省政府各部门按系统向省政府申报,经审查批准后,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监制、发放。



第五条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者除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二)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四)具有在公众场合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稽查的任务;



(五)必须是行政执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前,应对行政执法人员按系统或专业进行培训,使执法人员熟悉执法内容、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执法纪律,经考核合格后,由发证机关发给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一人一证制度。持证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授权范围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应整齐着装。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损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持证人员调离行政执法机关,或不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应由本人所在部门负责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上交发证机关。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举报,并答复举报者。



第十条 对伪造、冒用行政执法证件,超越职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行政执法证件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发证机关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需要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始一律作废。



关于印发安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36号)和《安徽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1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安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安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提高退役士兵文化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促进退役士兵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36号)和《安徽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1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国家政策由我市负责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三条 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人社和教育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第四条 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及教育培训方式,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五条 承训学校和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单位)由市民政、财政、人社、教育部门共同确定。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培训方式

第六条 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3个月(具体期限由承训单位按培训职业、工种和职业技术等级确定),经考核合格,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退役士兵按照初、高中文化程度,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初中生学制一般为2年,高中生学制为1年。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统一按照全省高考统招体系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入学管理

第九条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报名点设在市、县(市)的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各承训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做好招生报名、统计登记工作。

第十条 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应于退役次年1月31日前、转业士官应于退役当年5月31日前,向接收地退役士兵安置机构自愿申请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报名时提供身份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两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填写《安庆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

退役士兵因部队建设需要,或因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可向接收地安置机构提交延迟培训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迟办理报名手续。延迟报名时间不得超过退役之日起1年。

第十一条 市、县(市)安置机构应在截止报名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的参训资格审定、登记工作,汇总上报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具备参训资格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报名情况,按培训方式、培训专业(工种)分类制作表册,转交承训单位。

承训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6月20日前向参训退役士兵发放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市、县(市)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应将退役士兵报名、入学人数等及时提供给当地财政、人社和教育部门。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同学习、同实训、同生活。承训单位应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学籍档案,购买在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毕业(结业)离校时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承训单位应加强考勤,保证到课率,并在学期结束后将学员的出勤、成绩、综合评价等情况通报民政部门。学员退学、休学、转学的,应及时报告民政、财政和教育部门。

第十五条 承训单位要针对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意向等情况,精心设置培训专业和课程,认真制订培训计划。要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实习、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

第十六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或延期参加考试(考核)的,应在承训单位规定的日期参加补考,补考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学员自理。

第五章 就业服务

第十七条 承训单位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原则,积极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第十八条 人社部门应免费为学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保管转移等服务,与承训单位建立推荐就业的联动机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为学员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退役士兵接收地财政在本级就业资金中承担。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参加短期技能培训的,按照物价等部门核定的工种培训费、技能鉴定费、住宿费的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教育,学制低于2年的,按照物价等部门核定的学杂费、技能鉴定费、住宿费等,予以全额补助。学制超过2年(含2年)的,其学杂费、技能鉴定费、住宿费按照2年补助。

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比照退役士兵参加2年中等职业教育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训单位向民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有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民政部门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负责整合各渠道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采取分阶段、分比例拨付的办法直接拨付给承训单位。

第二十二条 退役士兵入学时,根据学员人数拨付60%的补助资金给承训单位,培训结束后再根据实际人数、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情况拨付余款;对于学员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结业)证书获取率低于90%的承训单位,将在拨付补助余款或下年度安排资金时给予一定比例的扣减。

第二十三条 学员报到入学时,应先行垫付总学费(培训费)的20%,由承训单位代收并开具收款凭证。学员完成学业或培训计划获得毕业(结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民政、财政等部门核准后,予以返还。中途不服从管理严重违纪的,无正当理由退学的,其垫付学费(培训费)不予返还,在下年度安排资金时予以相应扣减。

第二十四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鼓励承训单位建立奖学金,奖励专业理论学习、实作训练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员。

第二十六条 学员违反校规校纪的,由承训单位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给予处分。予以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应经市民政部门备案,并不再享受免费培训相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财政、人社、教育等部门,每年对承训单位的培训合格率、学员的毕业(结业)证书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和推荐就业率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评差的取消其承训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纳入本实施细则范围。

第二十九条 已安置工作岗位的退役士兵,以及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劳教和刑事犯罪的退役士兵不享受教育培训政策。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劳动人事部、国家机械委关于新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机械委


劳动人事部、国家机械委关于新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机械委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定和颁发制造许可证工作,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经过四年多的工作,现已告一段落。目前全国持证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已有一千四百余家,年生产能力约一百五十万吨,除国家重大成套装置所需的一些关键压力容器外,一般压力
容器生产能力已超过国家近期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发证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发〔1987〕16号)以及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等三委一局《机械制造企业开办审批暂行规
定》(〔1986〕机计联字22号文)中关于实行行业统一管理和保证新开办企业的素质、制止盲目建设的精神,对今后新开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定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鉴于一般压力容器的制造能力已经过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主要任务是提高现有制造厂素质和产品质量,一般不应再增加新的生产能力和厂家。对申请新开办制造压力容器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确需增加的,也应从严控制。
考虑到工作上的连续性,对于过去已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正式行文受理或审查、但尚未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而目前仍坚持申请的单位,可仍由劳动部门通知其限期整顿,并组织审查。对具备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制造许可证。属于不具备条件的,劳动部门不予发证,
也不再受理。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需新增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向机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备案。机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机械制造企业开办审批暂行规定》负责审批工作。
按照分级受理原则,属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新开办企业由省级机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向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备案;属第三类压力容器的新开办企业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负责审批。
机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在审批开办企业之前,应征求劳动部门的意见,下达批准文件时同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三、凡经审查同意开办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由劳动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和劳人锅局〔1983〕25号《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制造资格审定和颁发制造许可证。各级劳动部门必须严格掌
握审定、发证条件。省级劳动部门发证后,应及时通知同级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并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四、各级机械和劳动部门,在加强对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努力为企业搞好服务。



198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