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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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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宅[2000]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  自《国家康居示程大纲》(建住房[1999]98号)发布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单位结合本地情 况,积极开展了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管理,现将《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00年12月7日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的精神,落实《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建住房[1998]98号)所确定的工作内容,指导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建设,提高住宅建设质量,推进住宅取决于业现代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依照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技术要点》中的技术体系,并结合当地的住宅产业化现状和发展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

  第三条 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根据《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住房[1999]114号)实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时,应根据当地住宅市场的需求,对拟建住宅按照不同的性能等级(1A、2A、2A)进行申报。

  第四条 申报的示范工程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大中城市住宅小区用规模不宜小于8公顷;小城市住宅小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6公顷;小城镇住宅小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3公顷。住宅小区的建设应符合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综合配套的要求。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示范工程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工程的定点应贯彻“少而精”和“择优”的原则,但不宜集中在少数地区或城市。示工程应在2-3年内建设完成。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申报部门型示范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0%;

  3、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上综合配套小区的业绩;

  4、示范工程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体现较高的技术集成及部品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应达到先进水平;

  5、示范工程建设中应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七条 申报企业型示范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0%;

  3、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上综合配套小区的业绩;

  4、示范工程中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应体现较高的技术集成及部品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不应低于较先进水平;

  5、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一定的住宅产品的配套开发生产能力,并形成企业的品牌或能联合多个部品生产企业形成固定的供配体系。

  第八条 申报地方型示范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大中城市开发示范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在小城市、小城镇开发示范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2、示范工程中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应结合当地条件体现一定的技术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不应低于一般水平;

  3、应注重在小城镇或农村设点建设示范工程;

  4、示范工程应对地方住宅产品的系列开发、工业化生产、配套供应,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并更具地方居住特色和建筑文化传统


第三章 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规定,示范工程由建设部统一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根据《国家康成示范工程实施大纲》规定,住宅中心负责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建设中期检查、达标考核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凡经批准列入项目实施计划的示范工程,应根扰工程进展情况,由住宅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以下各阶段的审查工作:

  1、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的评审:首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的报住宅中心。住宅中心会同建设部有关司局组织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和《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及要求》进行评审。设计方案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造应同时报审,评审结果以部文发布。

  2、初步设计审查;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到项目所在地参与审查,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提纲》,重点审查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住宅产业化内容落实的情况。

  3、施工图审查: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4、专项审查: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到项目所在地参与审查,重点审查专项设计《如环境景观设计、智能化设计等》的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6、建设中期检查: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等各方人员对示范工程的施工进行中期检查,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参与,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中期检查提纲》,重点检查工程质量达标和住宅产业化内容在建设工程中的具体实施。对工程中关键性成套技术项目,开展专家现场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7、达标考核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对示范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部申请达标验收。建设部会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成达标验收小组,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设房[1999]114号文)对示范工程进行性能认定,并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标志;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达标验收考核指标》内容进行达标验收,并根据以上验收结果,对示范工程和有关单位颁发标志。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按照住宅中心网站(www.chinahouse.gov.cn)上“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的要求,在线填写申报表,报送住宅中心;凡经批准实施的示范工程,应在住宅中心网站“示范小区在线”栏目建立项目主页,并及时更新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产业化动态、工程进展等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示范工程的严格管理,对通过阶段性审查的示范工程,每年重新公布一次名单。

  第十三条 当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属以下条件之一时,将取消示范资格,不再列入章第一条中公布范围:

  1、在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专项审查、建设中期检查阶段没有通过审查,或没有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2、《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产业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一年半内没有开工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教发[2005]2号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1号)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按照国家关于清理拖欠建设项目工程款统一部署,抓紧进行清欠工作,并取得了很大进展。为进一步加大清理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清理拖欠工程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执政为民、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此基础上积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明确解决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并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二、摸清情况,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教育项目工程款清欠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需组织力量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所涉及本地区的教育工程拖欠款项目进行摸底检查,彻底清理发生工程拖欠款的项目,同时对建设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逐级上报汇总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汇总表》中的教育工程拖欠款项目(详见附件1)进行认真核实。经检查、核实后的拖欠工程款项目款额则应配合地方政府按照"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及时间要求,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分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部属高校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抓紧时间对附件1中所列项目进行认真核实,并制定出还款计划。

  三、建立健全防范拖欠项目工程款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依法提高执政水平,在职责范围内严格审批管理,合理控制投资规模。要建立防止新建、在建项目产生拖欠的机制和投资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不足的项目不能批准立项,对已决定停、缓建项目要妥善处理好其善后工作。

  四、做好教育工程拖欠项目摸底、核实的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教育系统清欠工作的进展情况,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要根据本地区、本校教育项目工程款拖欠情况和附件1所列项目核实情况及还款计划,认真分析、研究拟出专项报告,并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具体要求及格式详见附件2、3),于4月底前书面报送我部财务司、发展规划司各2份。同时报送数据文件(用Excel软件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电子邮件至:huaxf@moe.edu.cn;部属高校发至:zsc@moe.edu.cn)。我部将按要求配合建设部进行必要的检查督促,确保教育项目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6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
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勤俭办行、增收节支,严格管理,做好分析、加强监控。
第三条 财务预算实行全额预算、收支挂钩、明确职权、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全额预算是指财务收支的所有项目都要编制预算,由上级行核定下达,全面考核。
收支挂钩是指费用核批要与实现收入和盈亏挂钩,超收或增盈减亏给予奖励,减收或减盈增亏予以处罚。
明确职权是指明确划分各级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总行对省级分行监督、管理,省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及县支行的财务预算进行监督、管理。
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行对本身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下级行对上级行负责。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四条 财务预算管理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核批、执行、考核和财务决算、财务检查、财务分析以及资金与财产多缺的处理。
第五条 各级行的财务预算工作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计划部门负责提供资产、负债计划,随时通报各项资金状况及重大货币政策变化情况。人事、行政、稽核等其他各部门应与会计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二章 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六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按照收入到位、支出合理、增收节支、实事求是的要求编制。
第七条 财务预算编制的范围包括利息收入、业务收入、利息支出、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其他支出计划以及利润(亏损)计划。
第八条 财务预算编制以下列事项为基本依据:
(一)中央银行年度资产负债计划;
(二)业务发展的正常需要:包括实施货币政策、发行货币、加强金融监管、改善金融服务、加强安全保卫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资金需要;
(三)上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机构、人员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其他可预见的特殊因素。
第九条 利息收入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原则:
(一)再贷款、再贴现利息收入计划根据再贷款、再贴现上年末余额和本年增减计划,分别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规定利率计划编制;
(二)邮政汇兑利息收入计划根据邮政汇兑资金往来的上年平均借方余额,参照历年增减变化情况,预计本年增减数,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规定利率计算编制;
(三)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计划包括当年利息收入计划和应收未收利息收回计划。当年利息收入计划根据专项贷款上年末余额和本年预计到期收回数,按照全年平均余额、规定利率和预计的收息率计算编制;应收未收利息收回计划根据上年末余额,按照预计的清收比例计算编制。
第十条 业务收入计划按照业务收入各项目,分别根据上年实际数,参照历年增减变化情况,考虑本年增减变化因素后编制。
第十一条 利息支出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
(一)金融机构利息支出计划根据金融机构准备金、备付金存款、汇出汇款上年末余额和本年增减计划,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规定利息计算编制;
(二)邮政储蓄利息支出计划根据邮政储蓄转存款上年末余额,参照历年增减趋势,预计本年增减变化情况,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照规定利率计算编制;
(三)邮政储蓄保值贴息计划根据邮政储蓄3年期以上长期存款到期余额、保值期限和预计的贴补率匡算后编制;
(四)特种存款利息支出计划根据本年到期的金融机构特种存款余额和规定的期限、利息计算编制;
(五)邮政汇兑利息支出计划根据邮政汇兑资金往来的上年平均贷方余额,参照历年增减情况,预计本年增减变化,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规定利率计算编制;
(六)机关团体利息支出计划根据机关团体部队存款上年末余额和历年计息比例,预计本年增减变化情况,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计息比例和规定利率计算编制;
(七)债券利息支出计划根据本年到期的债券余额,按规定的期限和利率计算编制;
(八)贴息支出计划由总行根据国家规定的贴息项目和贴息贷款的增减变化情况计算本年贴息数编制。
第十二条 业务支出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
(一)货币发行费计划参照历年货币发行、回笼业务的开支情况,根据本年货币调运、保管、销毁任务以及反假等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合理编制;
(二)钞币印制费计划由总行根据年度钞币印制计划编制;
(三)安全防卫费计划根据安全保卫的现状和“三防一保”工作的要求,考虑改善和加强发行库安全防卫条件的合理需要编制;
(四)邮电费计划参照上年实际数,考虑本年通讯设施的变化情况及业务发展的合理需要编制;
(五)电子设备运转费计划根据电子设备数量及保证其正常运转的合理需要编制;
(六)印刷费计划根据本年度开展各项业务需印制的各种凭证、帐簿和规章制度的合理需要编制;
(七)租赁费计划根据目前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办公营业用房的现状,确需向外租用营业办公用房和有关机具设备预计所需支付的租金编制;
(八)修理费计划根据现有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和维修计划编制;
(九)业务宣传费计划根据宣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金融法规、新的金融业务需支付的宣传费、广告费,以及购置宣传用品等合理编制;
(十)手续费支出计划根据上年实际数,考虑本年金融机构代理业务量的增减变化因素编制;
(十一)调研信息费、金银业务支出、证券业务支出、咨询费、其他业务支出计划根据本年预计的合理需要编制。
第十三条 管理费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
(一)会议费计划根据精简会议,压缩开支的要求编制;
(二)差旅费计划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必须安排的出差计划及差旅费开支标准合理编制;
(三)水电取暖费计划根据各行所处的地区差异,按照水电价格与年度水电需求量及冬季取暖的合理需要编制;
(四)低值易耗品购置费计划按照加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年度低值易耗品购置的合理需要编制;
(五)职工工资计划根据总行人事部门核定各分行的工资计划,考虑其他工资性开支因素编制;
(六)职工福利费计划按上年实际数,考虑职工医疗、职工福利设施等因素的合理需要编制;
(七)公杂费计划根据所需办公用品及其他杂项开支的需要,按照节约开支的原则编制;
(八)外事费计划根据出访、考察、培训计划,接待外宾来访以及驻外机构经费等的合理需要编制;
(九)业务招待费计划根据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业务交际费用的合理需要编制;
(十)住房公积金支出计划按照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提取比例编制;
(十一)劳动保护费、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绿化费、其他管理费计划根据预计全年的合理需要编制。
第十四条 专项支出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
(一)设备购置费计划根据业务发展所需的必要设备及改善办公条件的合理需要编制;
(二)电子设备购置费计划根据金融电子化发展的合理需要编制;
(三)基建支出计划根据解决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职工住房、院校基建支出以及零星基建的合理需要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编制;
(四)院校经费支出计划根据行属高等院校教学所需正常经费的合理需要编制;
(五)事业费计划由总行根据行属事业单位经费开支的合理需要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其他支出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
(一)劳动保险费计划根据离退休职工医药费异地安家补助费、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活动经费等合理需要编制;
(二)养老保险统筹支出计划按本年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提取比例编制;
(三)税金计划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纳税种类和国家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及税率计划编制;
(四)损失款项各分行年初不编制计划,按处理权限报损后报总行备案;
(五)其他支出(帐户)计划根据本年预计的合理需要编制。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助支出计划由各分行按照可能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捐助项目,参照捐助款项的批准权限,本着严格控制、降低开支的原则编制。自然灾害损失支出年初不编制计划。
第十六条 利润(亏损)计划根据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差额编制。
第十七条 银行学校经费纳入管辖分行费用支出计划。
第十八条 财务预算表根据损益表各项目按照上年实际数、本年计划数、本年预计增减数分栏次编制。
第十九条 编制财务预算必须编写预算说明书,详细说明上年实际、本年计划及本年增减变化情况等内容,并附资产负债主要项目计划表。
财务预算逐级审核汇总后必须于每年2月底前以行发文报达总行。

第三章 财务预算的核批
第二十条 上级行对下级行报送的财务预算应认真审批,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保证业务开展的正常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批复。总行对省级分行的业务费、管理费按照人事司认可的机构数和正式职工人数,考虑地区差别等特殊因素后核定。
第二十一条 财务预算自上而下逐级审核批准下达,在预算下达前,业务支出、管理费和专项支出由省级分行组织所辖分支行按上年正常支出的80%掌握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预算指标核批后,如因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发生变化及年度不可预计的特殊因素而影响利息收入及利息支出计划的,应向上级行申请调整计划,上级行经核实后可做适当调整。但业务收入、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的计划原则上不做调整。其他支出超过核定指标需经上级行批准后方可列支。

第四章 财务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下级行应严格执行上级行核定的财务收支和利润(亏损)计划。各项收入必须如实入帐,严禁截留、转移和挪用,严禁虚列支出,严禁私设“小金库”。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务收支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加强收入管理,保证各方面收入的完整,杜绝跑、冒、滴、漏。再贷款、再贴现、邮政汇兑利息收入必须及时到位,应加强专项贷款当年利息及应收未收利息的收回工作;罚款净收入应如实入帐,罚息计入相应的利息收入帐户中,严禁净收入应如实入帐;罚息计入相应的利息收入帐户中,严禁减免罚款、罚息;附属单位利润必须于年终决算前并入中国人民银行损益。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加强利息支出的管理,严禁擅自扩大计息范围、提高计息标准,建立严格的事后监督机制,对于发生的错付的利息,必须查明原因,立即纠正。
第二十六条 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的安排应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照顾基层,均衡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其他支出科目及该科目下的其他支出帐户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行核定的指标内。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助支出,各省级分行应严格审批,每笔金额超过20万元的,需要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列支。
由于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资金损失,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后,需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列帐。

第五章 财务预算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财务预算的考核内部包括对利息收入、业务收入、利息支出、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其他支出及利润(亏损)计划执行情况的全面考核。
第二十九条 财务预算的考核采用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收支挂钩、奖罚分明的办法。
单项考核是指对财务收支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具体考核。
综合考核是指对利润(亏损)计划完成情况的具体考核。
第三十条 对收入计划、支出计划、利润(亏损)计划完成较好,超出上级行核定的各项收入指标,增加利润和减少亏损的,总行将在当年或下一年适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分别情况予以处罚:
(一)超出总行核定费用指标的,对超出部分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费用指标;
(二)其他支出帐户超权限擅自列支或超出核定支出指标的,对列支金额或超出部分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费用指标;
(三)对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以及核算错误造成利息支出超出核定计划的,对超出部分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费用指标;
(四)对弄虚作假、转移截留收入或虚列支出的,按违纪金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费用指标;
(五)对由于管理不善、责权不清发生经济案件及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资金损失,按损失金额等额扣减以后年度专项支出指标;
(六)对上述(一)至(四)项还要分别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专项支出指标。同时,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应对经办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二条 年度终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年终决算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办理财务决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财务决算报表包括:损益表、固定资产表。
第三十四条 财务决算说明书是对本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决算工作的全面分析和反映,其内容应包括:
(一)年终财务决算有关情况和问题的说明;
(二)本期财务收支和盈亏计划完成情况及其分析;
(三)对影响本期或下期财务收支的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财务决算报表应逐级上报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财务决算报表与其他会计报表之间的数据对应关系是否相符或一致;
(二)利息收入是否完成上级行核定的计划,业务收入和附属单位利润是否如实入帐;
(三)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其他支出是否超出指标,有无不合理开支;
(四)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列支应该报批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年终决算后,经审核损益不实的,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应于次年1月31日前逐级汇总报达总行。

第七章 财务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检查,加强会计监督和内部稽核。可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一)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各级行对本级和所辖机构应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必须报告上级行。
(二)专项检查。各级行应经常注意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变化,对财务工作的重点问题及重要收支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三)日常监督。会计部门应对全行财务收支实行日常监督,日常费用开支要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大额支出要建立集体审批制度。
第三十九条 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与真实性;
(二)各项利息收支的计息范围和使用的利率是否符合规定,计息是否正确,利息入帐是否及时;
(三)业务支出中有无不正常的支出和不得列支或巧立名目的支出;
(四)管理费支出中有无超标准开支、扩大开支范围、乱发奖金实物、违反工资管理规定等情况;
(五)其他支出中有无不得列支的开支和未经报批或备案的支出以及虚报支出等情况;
(六)专项支出使用情况和暂付款项列支情况;
(七)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第八章 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应建立定期分析与专题分析相结合的财务分析制度。
第四十二条 定期分析包括月度分析、季度分析和年度分析。
月度分析主要指根据财务收支月报表的内容,对影响财务收支的各项资产、负债变化等因素进行简要分析。
季度分析是指每季度对影响财务收支的变化情况及主要因素进行分析。季度分析报告必须于季后10日内报达总行。
年度分析是指在年终决算后对全年资产、负债和财务收支变化情况及影响变化的因素进行全面、系统、完整、综合的分析,年度分析报告随年终决算报表一同上报。
第四十三条 专题分析是指对财务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影响财务收支的重要因素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分析和反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对资产、负债的影响;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和变化及其对财务收支的影响;
(三)财务收支的增减变化及其原因;
(四)财务收支和利润(亏损)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原因;
(五)改进加强财务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第四十五条 各级行应重视和抓好财务分析工作,根据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分析财务收支变化,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为加强财务管理和领导决策服务。

第九章 资金与财产多缺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资金和财产多缺处理的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贷款呆帐损失及其应收未收利息的处理;
(二)帐务差错损失的处理;
(三)出纳长短款、结算赔款的处理;
(四)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的处理;
(五)财产多缺的处理;
(六)意外事故损失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贷款呆帐损失及其应收未收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财产多缺处理应采取下列方法:
(一)固定资产盘盈,经报批后,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入帐;
(二)固定资产盘亏,应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报损后可注销其帐面价值;
(三)固定资产中的房屋、汽车及大型设备的调拨、转让、报废等产生的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应按规定程序上报,经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四)低值易耗品的盘盈、盘亏,应调整登记簿(卡)的数量和价值。
第四十九条 资金和财产多缺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出纳长短款及错帐损失,每笔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行备案;每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报总行核批。结算事故赔款每笔金额超过5万元的,报总行核批.
(二)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每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报总行备案;每笔金额超过5万元的报总行核批。
(三)财产多缺由省级分行审批处理。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条 经批准报损的款项,属于财产损失的应调整有关帐务;属于出纳短款、结算赔款、案件等损失的,应在有关支出科目中列支;报损款项,经过追查当年收回的,应冲减有关支出;隔年收回的,应列入当年业务收入。
第五十一条 对因失职、渎职或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金、财产损失,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上报处理的同时,对造成的损失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从严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财务预算表(略)
二、资产、负债主要项目计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