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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9:44: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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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1989年4月26日,交通部

(89)交函安监字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珠江航务局,长江航政局,黑龙江航运局港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过程中,有的单位对《条例》第三十三条中“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或者强制清除”一句产生不同理解,现解释如下:
一、对于在习惯航道内设置的固定网具、拦河捕捞网具和种植的水生物,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或者予以强制清除。主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上述哪种措施。两种措施不存在程序上的先后问题。
二、责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是指主管机关口头或书面通知所有人,或者公告所有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清除在习惯航道上设置的网具或者种植的水生物。
三、强制清除,是指主管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性行政措施。主管机关可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无需经过所有人同意,对习惯航道内设置的网具或者种植的水生物实施清除。清除工作可由主管机关自行实施,也可由主管机关委托他人实施。清除过程中,应尽量保持被清除的网具、水生物的完好,因清除工作的需要而造成网具或者水生物的损坏或其他损失,由所有人承担。对于清除的网具,主管机关应易地保管,通知或公告所有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领取;对于清除的水生物,主管机关应通知或公告所有人及时处置。清除和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在习惯航道内设置网具、种植水生物是违反《条例》的行为,主管机关除责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或者强制清除外,还可依据《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79号


辽宁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保监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以下简称《通知》)未强制要求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二、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时,可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根据《通知》规定,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实现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日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十项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十项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名海(水)监局(港务监督):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该组织从1994年至1996年通过的10项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73/78防污公约》”)及其强制性规则和导则修正案
,在其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截止1998年1月1日),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安全公约》第Ⅷ(b)(vi)(2)(bb)款的规定或《73/78年防污公约》第16(2)(g)(ii)款的规定,这10项修正案已于1998年1月1日被视为接
受,并将于1998年7月1日生效。具体如下:
一、1994年修正案
1994年5月召开的第63届海安会以第MSC.31(63)号决议通过了对《安全公约》附则第Ⅴ章“航行安全”和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的修正案。中文本见附件1。
第63届海安会以第MSC.32(63)号决议通过了对《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关于液货舱充装极限的修正案。中文本见附件2。
1994年5月召开的《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以第1号决议通过了对该公约附则的修正案,增加了新的第Ⅸ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根据该章的规定,《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成为强制性规则。中文本见附件3。
二、1996年修正案
1996年6月召开的第66届海安会以第MSC.47(66)号决议通过了对《安全公约》附则第Ⅱ-1章“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Ⅵ章“货物的装运”和第Ⅺ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的修正案。同时海安全还以第MSC.48(
66)号决议通过了强制性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中文本见附件4。
第66届海安会以MSC.49(66)号决议通过了《安全公约》强制性导则《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验计划导则》(大会第A.744(18)号决议)的修正案。中文本见附件5。
另外,第66届海安会以第MSC.50(66)号决议,第38届环保会以第MEPC.69(38)号决议分别通过了对《安全公约》和《73/78防污公约》强制性规则《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见附件6。
1996年7月召开的第38届环保会以第MEPC.70(38)号决议通过了《73/78防污公约》强制性规则《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BCH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见附件7。
1996年12月召开的第67届海安会以第MSC.57(67)号决议通过了关于《安全公约》第Ⅱ-1章“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Ⅴ章“航行安全”和第Ⅶ章“危险货物运输”的修正案。同时还以第MSC.61(67)
号决议通过了强制性规则《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中文本见附件8。
第67届海安会以第MSC.58(67)号决议,第39届环保会以第MEPC.73(39)号决议分别通过了《安全公约》和《73/78防污公约》强制性规则《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见附件9。
第67届海安会还以第MSC.59(67)号决议通过了对《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见附件10。
我国是《安全公约》和《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且未对上述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因此,这些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的正文发给你们,请届时遵照执行。
附件: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5月修正案(第Ⅱ-2章和第Ⅴ章)
二、《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1994年5月修正案
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5月修正案(增加新的第Ⅸ章)和《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四、《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6年6月修正案(第Ⅱ-1章、第Ⅲ章、第Ⅵ章、第Ⅺ章和《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五、《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验计划导则》(大会第A.744(18)号决议)1996年6月修正案
六、《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1996年6月修正案
七、《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BCH规则)1996年7月修正案
八、《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6年12月修正案(第Ⅱ-1章、Ⅱ-2章、第Ⅴ章、第Ⅶ章和《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九、《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1996年12月修正案
十、《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1996年12月修正案



199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