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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2011修订)

时间:2024-07-04 14:43: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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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2011修订)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2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1998年2月2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 2011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对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促进特区与外地的交流、合作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特区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特区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汕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部门)负责特区驻汕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设立驻汕办事机构的单位应当向驻汕办事机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办事机构的职责、级别以及办公地点等有关资料。
  第五条 驻汕办事机构名称实行规范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级以上事业单位、有一定经济规模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称办事处,其他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办事机构称联络处。
  第六条 驻汕办事机构在特区开办的经济实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纳入特区内联企业管理,享受特区内联企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七条 经驻汕办事机构管理部门登记的驻汕办事机构,按照办事处5人、联络处3人的标准配给特区集体常住户口,其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将户口迁入特区。
  驻汕办事机构中无特区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八条 已取得特区常住户口的驻汕办事机构人员因公出国或者赴香港、澳门地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已取得特区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的驻汕办事机构人员,其子女按照特区内联企业的相关规定享受入托、入学优惠待遇。
  第十条 驻汕办事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办公地点的,应当及时向驻汕办事机构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驻汕办事机构终止活动的,由其设立单位向驻汕办事机构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驻汕办事机构的公章以及登记证件的正本、副本等上缴驻汕办事机构管理部门。已取得特区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当在驻汕办事机构注销登记之日起90日内,凭驻汕办事机构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市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 驻汕办事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向驻汕办事机构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工作总结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驻汕办事机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联合常任委员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联合常任委员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联合常任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系根据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之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协定第二条组成之。

  第一条 委员会之任务为决定和实现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其内容如下:
  (一)相互供给现有的和有关基本建设、工艺、经营管理以及生产方法方面的技术资料;
  (二)相互供给现有生产技术和技术科学方面以及国民经济组织方面的经验;
  (三)通过咨询与鉴定,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实施技术互相;
  (四)根据协定规定范围内所提出之设计,协助各种新设备之安装与开工;
  (五)互派科学研究和生产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内进行研究和实习;
  (六)进行有关技术科学研究方面的合作;
  (七)以交换技术和技术科学图书以及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著作、进行互助合作。
  根据一方愿望,相互交换农业产品和工业制品的样品;
  (八)本条所未列举之其他各项技术和技术科学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委员会由中国组和波兰组组成。每组设委员七人,其时一人为主席。委员由每方政府任免之。委员会秘书可由委员兼任或另设之。各组人员有变动时,各组主席得相互通知之。

  第三条 委员会可应一方主席之建议,并经委员会批准,在一定时期内成立各种专家组。负责处理委员会所交办之问题,并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委员会之会议、除委员会及秘书参加外其他人员经双方主席之同意,可以顾问或专家名义参加之。

  第四条
  (一)秘书之职责:执行主席交办之一切工作,准备委员会会议,遵照议事日程及时的提出议题和提案,并检查决议执行情况;
  (二)在委员会休会期间,两组秘书应保持经常联系。

  第五条 召开会议之办法规定如下:
  (一)两组至迟应于下次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将有关问题的详细内容相互以书面通知对方;
  (二)有关召开会议之提议,至迟应于会议前两个月送达对方,提议中应说明会议的日期、地点和日程;
  (三)对方主席至迟应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月提出其对同意召开会议的意见,并同时提出其有关修改或补充日程的意见;
  (四)两组秘书应于会议前十五天会晤,以进行会议之准备工作,会晤地点一般应在会议所在国。

  第六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议之召开应由两组主席商定,由会议所在国之主席负责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
  两组主席应向委员会提交有关上次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总结。

  第七条 委员会会议时,各组出席委员会之委员不得少于五名。
  每届委员会通过之决议,均应制订议定书。委员会会议之议定书由两组主席签字,并转呈本国政府批准。此项议定书,每组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 委员会会议之议定书经两国批准后即生效,并由两组主席立即互相通知之。

  第九条 必要时,两组主席在休会期间,亦可商定决议,但此种决议应提交下届委员会会议追认之。
  经一组主席之提议、并经对方主席同意,可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 双方所提供之特许权、专利权和技术文件,只能在接受国一方使用,不得转交给第三方。双方对对方所提供之文件必须遵照本国内现行法律和命令,按“密件”或“绝密件”妥为保管。
  议定书以及与合作有关的一切资料应根据委员会的决议视为“密件”或“绝密件”。

  第十一条
  (一)委员会会议时,中、波、俄文同为公用语言;
  (二)会议议定书共两份,每份以中文、波文、俄文书就,中文和波文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之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一)本双方互助友好之精神,接受帮助之一方仅支付对方在履行义务时所支付之实际费用;
  (二)关于执行决议之费用,得按照现行有关付款协定范围内之规定,由接受援助一方支付之;
  (三)在会议所在国进行之会议,其筹备与开会期间之各种费用由会议所在国一方负担;
  (四)各组委员会或其他参加委员会工作人员之个人费用,均由派遣国一方负担。

  第十三条 决议中所规定之义务,应由有关政府所指定之机构执行之。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双方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对本章程之一切修改或补充亦应经双方政府批准之。
  本章程于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日签订于华沙。共两份,每份以中文、波文和俄文书就,中文、波文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的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波技术和枝术科学合作联合常任委员会
  中 国 组 主 席              波 兰 组 主 席
    王 首 道                   列 师
    (签 字)                  (签 字)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新余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再教育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新余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再教育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再教育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再教育奖励政策,对于营造良好的学习气氛,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实现“两个率先,一个努力”目标提供人才支撑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在职人员积极参加再教育,努力打造成为学习型机关,培养造就学习型干部,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八年九月八日





新余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在职再教育奖励暂行办法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鼓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地参加在职再教育,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再教育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参加国民教育系列的本科、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下同)学历学位教育和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二条 在职再教育必须坚持学以致用、服务工作的原则,并与本工作岗位的专业特征和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三条 经本人申请、单位研究同意参加在职再教育并获得相应证书的,由单位进行奖励。单位奖励确有困难的,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条 参加学历再教育,学杂费由本人自行缴纳,取得与本人岗位相关的学位证书后由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并取得学士学位证书者,奖励5000元;取得硕士学位证书者,奖励10000元;取得博士学位证书者,奖励30000元。参加同一层次学历教育,只奖励一次。

第五条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与自己所从事工作相应的国家举行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执业资格)考试。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由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取得中级资格证书者,奖励5000元;取得高级资格证书者,奖励10000元。重复取得同一级别资格证书的减半奖励。

第六条 参加学历再教育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毕业后,由单位人事管理机构及时将其毕业证书和学籍档案或相应资格证书移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认定并归档。

第七条 参加再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再教育奖励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位证书或资格证书取得时间在此之前的,不在此奖励办法范围内。其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