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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樊永富

时间:2024-07-22 05:14: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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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樊永富
(南京大学法学院200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南京,210093)

【摘要】 本文探讨了企业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以及企业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重要作用,揭示了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某些误区,并相应地提出了因应对策及采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手段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 不正当竞争 竞业禁止 综合保护

引言
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然而根据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一些企事业单位看,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它也可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举一个大家都知道的典型例子,享誉全球的饮料——美国的可口可乐,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密,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际上保持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当然我并不是说专利商标的保护不重要,而是说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那么对商业秘密存在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原因是什么呢?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过于简单。只在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作了规定,除此之外目前尚无在法律这个层次上的新的规定。不过工商行政机关的一些部门规章对于商业秘密有所涉及,譬如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等。正因为法律规定的简单,导致了企业对于商业秘密认识不清,衍生出种种问题。
本文拟就如下几个方面问题进行探讨:一是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是哪些;二是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重要作用在哪里;三是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某些误区与对策。

一、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
谈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需要了解商业秘密这个名词的定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具有“三性”,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含的项目: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方面。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只要它们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因而我们可以说商业秘密是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存在于它的产供销各个环节。同时商业秘密在企业中是不断产生、不断消亡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具体可分为:?
(1) 产品 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 配方 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甚至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 工艺程序 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4) 机器设备的改进 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
(5) 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 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
(6) 公司内部文件 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它们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产生不良后果。
(7) 客户情报 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顾客将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阻碍公司的正常活动。比如,著名的中国青年旅行社诉中国旅行总社的不正当竞争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以上所述的几种情况,只是商业秘密中常见的一些类型。也可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其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并经公司有意加入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也就是说符合“三性”要求的,都是商业秘密。

二、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作用
既然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那么在众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中,选择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在哪些方面呢?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例如专利相比有何不同。
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优势
有些商业秘密是不能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对于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类: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显而易见,经营信息是不可能得到专利保护的。
对于技术信息是否适合专利保护的方法也需要进一步加以区分。那些不为产品直接反映的结构、工艺、不能利用“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工艺性、配方性的技术信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将更加适宜。
即使某些技术成果适合获得专利保护,但在我国现行状况下,由于经济刚起步、法制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而要得到专利保护的前提就是专利技术信息的公开,这样导致你的技术在世界范围内为人熟知。一旦发生侵权,企业有可能并不知晓、也有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迟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由此支出的时间、精力、金钱却是大量的。
当然我认为最合适的保护方式是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结合。这项工作需要技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共同参与。
2、期限优势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而知识产权中各种权利都是有保护期限的。
3、地域优势
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而知识产权则均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国有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的权利,但你的信息却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开。
4、保密优势
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都是公开的。
当然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在有优势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商业秘密在性质上虽然是一种知识产权,但是,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存在着区别,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形态。主要表现在:
1)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而专利权、商标权则由专利法、商标法直接赋予,不能靠当事人的行为而自然产生,著作权也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而自动保护,并不像商业秘密那样,如果无保密性即无所谓秘密的权利。 由此为保持秘密性,必须要求企业有一整套的保密措施,否则风险很大。
2)商业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知识的第三人,任何独立获得相同技术知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转让这种知识;而知识产权则一般说来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任何人,其中工业产权表现得尤为明显,而著作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商业秘密的保护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我们认为最为妥当的方式是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综合运用,但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很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知识产权事务方面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参与。
三、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某些误区与对策
1、存在一个典型的问题——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认识不清
此类问题有三种表现形态:
1)我的企业无秘密
曾经碰到过此类企业,认为商业秘密离他们太过遥远。事实上,从一家企业成立之日起,企业就有产生商业秘密的可能了。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甲乙两家小卖部同样经营红塔山香烟,都卖11元一包。甲只能以10元的价格进货,乙却能以9.5元的价格进货。那么乙的进货渠道就是他的商业秘密,只要他对进货渠道加以了保密。从这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看出,没有无秘密的企业。
2)我的企业商业秘密在哪里
然而更多的企业却是不知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三性”原则。在此我认为有必要对“三性”加以解释:所谓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就是指该项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价值性,即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所谓保密性,就是权利人要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我相信只要有效地对“三性”加以辨别,至少可以避免将公知信息当作商业秘密的失误的发生。
3)我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

关于印发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考核认定及报考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考核认定及报考规定的通知

建注字[1995]第25号
1995-1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总后营房部:

  现将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一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考核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及报考规定印发你们。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于一九九六年一月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依照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考核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二级注册建筑师的资格审查、培训和认定工作,并于四月底将二级注册建筑师考核认定人员名单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定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六日至十七日举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考试大纲、设计考题及评分标准,考试成绩二年滚动有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务管理工作,有关考试考务工作另行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认定和考试工作。

  附件:1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

     2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3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规定附件一: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大纲
(一九九年十月十七日一届四次会议通过)

  一、建筑设计与表达
  着重检验应试者对中小型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构思能力和实力,对试题能否作出合理的解决,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选型、设备用房及管道系统等,并符合法规规范、不着重于绘画。

  二、建筑结构与设备

  2.1对结构力学有基本了解,对常见荷载、常用结构形式力特点有清晰的概念,能识别一般杆系结构在不同荷载下的内力变形形式。

  2.2了解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的基本性能、使用范围及主要构造。

  2.3了解多层、高层(十五层住宅)及中小跨度建筑结构选择基本知识;了解建筑抗震设计的基本知识;了解各类结构形式在抗震烈度下的使用范围;了解天然地基和人工地基的类型及选择基本原则。

  2.4了解在中小型建筑中给水储存,加压及分配;热水加热方式及供应系统,消防给水与自动灭火系统;污水系统及透气系统水系统及处理等。

  2.5了解在中小型建筑中采暖的热源,热媒及系统;机房(锅炉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及主要设备的空间要求,建筑设计与运行等;空调系统及其控制,高层住宅的防火排烟;制冷机类型水系统煤气供应系统等。

  2.6了解在中小型建筑中电力供配电方式,室内外电气配线,电气系统的安全保护,供电设备、电气照明设计及建筑防雷;了解电话、通讯、广播、呼叫、保安、共用天线及闭路电视;消防报警及联动控制等。

  三、建筑法规、经济与施工

  3.1理解并能正确应用有关建筑法律、法规,主要标准及规范。

  3.2了解工程建设费用的组成;能编制一般土建工程概预算;了解一般建筑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土建工程分部分项单价;能估算一般建筑工程的单方造价;熟悉建筑面积的计算原则。

  3.3了解常用建筑结构类型的施工工艺及施工组织的基本知识;了解砌体工程、装修工程、防水工程的材料质量要求、施工要求及施工质量标准。

(考试科目见附表一)

附表一:(略)

附件二: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一、申报参加考核认定人员资格条件

  凡一九九四年底前取得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累计从事建筑设计工作5年(含5年)以上,做为专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分类标准四级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项目(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一项,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二、申报考核认定人员,须有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报。

  三、申报考核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并填写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同委员会1995年15号文附表)。申请人需提供学历、进修证明原件。申报人从事建筑设计的过去和现在单位出具其反映职业实践(设计工作经历)年限、设计业绩及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证明文件;2.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条件,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隶属关系由各级建设、人事主管部门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3.审查合格者,分期分批参加由地方注册建筑师委员会举办的考核认定培训班。

  4.经考核培训合格后,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5.考核认定培训班的教材由全国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6.考核认定资格审查费、培训费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四、申报考核认定要求

  1.申报人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对提供假材料、假证明的个人或单位一经发现,取消认定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2.各有关设计单位和审查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条件要求和工作程序审查。

  3.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的资格审查中有关问题的确认,按管委会〔1995〕14号文件精神执行。

  4.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有义务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评分及有关考试工作。

附件三: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规定

  一、申报考试范围和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部分科目的考试(参加建筑设计与表达一门科目考试,其他两门科目免试):

  1.一九九四年底前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务,不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

  2.符合附表二规定专业学历和最迟毕业年限与最少职业实践时间条件的人员。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符合附表三规定的专业学历、最迟毕业年限和最少职业实践时间;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者;

  3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四级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者。

  二、申请报名考试的人员须有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报

  三、报考工作程序

  1.本人申请并填写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申请表(按建设〔1995〕222号文附表三填写),并提供学历证书、进修证明原件及反映设计业绩和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证明文件。

  2.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报考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复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含中央直属设计单位)所有申请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并签发准考证。

  4.报名及考务费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报名时与申报材料一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交纳,地方委员会应按规定要求,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交试卷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四、申报考试要求

  1.申请人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对提供假材料、假证明的个人或单位一经发现,取消个人考试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考试,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2.各有关设计单位和审查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条件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

  3.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审查中有关问题的确认,按委员会〔1995〕第14号文件精神执行。

附表二:(略)


附表三:(略)





淄博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2〕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九日

淄博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行统一管理。
  下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城市广场、标志性建筑及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张店城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下同)。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含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受委托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管线工程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单位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八条 竣工测量成果由市城市勘察测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一)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用地范围、总平面位置、相对高差、间距、高度、面积、层数、造型、色彩、使用性质、主要出入口位置及地下设施等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二)道路工程的走向、坐标、标高、红线宽度、路面宽度、道路等级、横断面形式及道路附属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三)管线工程的性质、走向、坐标、标高、管径、埋置深度、相互间距等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四)环境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停车场等是否按规划总平面图规定的内容建设完毕;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施工用临时设施是否拆除,并清理现场;
  (六)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第十条 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其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住宅建筑分期建设时,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应当在覆土前验收。
  居住区内约占总栋数20%的住宅建筑,应当在环境配套设施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改正后,重新进行规划验收。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工程备案等手续。
  第十四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管理工作,并于每季度末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统计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