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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中执行权分立的思考/孙秀芳

时间:2024-05-04 06:56: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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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中执行权分立的思考
孙秀芳 杨 桐

  执行权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能,它是国家强制力的最终体现。充分有效地行使执行权,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树立人民法院权威,防止执行工作混乱,及时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实执行工作中,由于缺乏清晰的职权划分,合理的责任机制,致使有些执行案件久执不结。同时,由于执行权力大而过于集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执行员怠于行使执行权,滥用执行权力,案件被人为控制暗箱操作的问题比较突出,容易使债权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对执行权分立作一些思考,从机制上保证执行的效率与公正。
一、执行权分立的原则及运作机制
  对执行权的重新认识,是基于执行方式改革的思考,执行权分立是执行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执行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是一个长期困扰法院严肃执法的难题,许多法院都在想尽办法探索克服执行难途径,但执行机制改革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法院的执行机制显得陈旧落后,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不同,其价值取向突出的是高效率。实行执行高效率,必须改革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执行机制。
  执行权分立,是由传统的执行权分为三权,即细化为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异议审查权三项权能,使“三权”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一)执行命令权。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主执行法官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权作出的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命令以及对妨害执行者采取强制措施的命令。执行命令权是执行中最重要的权能,行使这项权能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执行命令是由主执法官向助执法官下达,而不是由主执法官直接向被执行人下达命令;助执法官是实施主执法官命令的对象,按照主执法官的命令严格操作。
  第二,主执法官作出强制执行的命令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强制措施,在适用时都有严格的审查、批准、决定、复议程序。这些法定程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越审批权限,也不能省略审批手续,否则会由于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错误处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主执法官作出执行命令前,要细致了解案情,明确需要执行的事项,做到心中有数,保证执行质量,避免出现差错。发现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主执法官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发现仲裁裁决确有错误,由主执法官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主执法官有权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由主执法官署名,加盖法院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和有关公证机关。
  (二)执行实施权。是指助执法官按照主执法官作出的执行命令,具体实施强制措施的权能,执行实施权更多讲求的是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储蓄业务单位开设有帐户的执行案件,当被执行人不按照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在指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助执法官有权按主执法官的命令向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二是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助执法官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应当由主执法官作出裁定,并依据程序进行。四是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助执法官有权按照主执法官发出的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五是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助执法官在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交由申请人签收,也可以由助执法官转交。六是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助执法官有权按主执法官发出的命令对房屋买卖案件、房屋租赁案件、房屋拆迁案件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这是执行程序中难度较大的工作,应严格按程序进行。七是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对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转籍手续,助执法官应向制发该证照的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需办理证照转移手续的事项和具体要求。八是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如对相邻关系纠纷及加工、定作、修缮等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助执法官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要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并严格履行法律程序,不能任意决定。九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在执行中最为广泛适用的一项强制措施,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是解决执行难,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助执法官在执行中必须依法进行,促使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
  (三)执行异议审查权。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的,叫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审查权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主执法官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进行审查的权能。执行异议制度即执行救济制度,其内容包括程序及实体。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既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错误,是人民司法工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主执法官对执行异议应及时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理由。审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不同情况对执行异议作如下处理。第一,执行异议无理由的,予以驳回,当事人口头提出异议或者虽然书面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任何理由和根据的,主执法官向案外人说明审查的情况后,采取口头形式驳回,并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当事人书面提出异议,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第二,执行异议理由成立的,应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案外人对法院法律文书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时,主执法官应先提请合议庭审查,然后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按照审监程序再审,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第三,案外人无理取闹阻碍执行的,主执法官可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对第三人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用通知驳回;二是对提出异议成立的,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范围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
  执行权的分立形成的是“两头小中间大”的格局,即行使执行命令权和执行异议审查权的主执法官相对少而精干,权力较大,行使执行实施权的助执法官多而集中,权力较小。按照分工原则,掌握执行命令权和执行异议审查权的主执法官要求由具备廉洁、正派、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担任。掌握执行实施权的助执法官由廉洁、高效、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执行实施权更多的是强调效率。主执法官与助执法官、书记员的比例大体保持在1∶6∶2左右,形成执行案件以主执法官为核心的模式,使传统执行权一分为三,行使不同权力的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执行权分立运作程序是:首先,由主执法官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认真审查法律文书,准确下达执行命令,限期执行案件,对法律、对案件负全责。其次,是助执法官准确迅速实施主执法官的命令,以高效率执结每起案件。再次,是负责执行异议审查权的主执法官,认真审查每一起异议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庭长组成合议庭讨论案件并作出答复。
二、执行权分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执行权的分立,是对传统的执行权制度的一个突破,传统的执行权三权合一,执行员一人行使权力过大而集中,不利于案件及时有效地执结;执行权由于制度的不完善,缺少有力监督制约,因此不利于执结案件。
  (一)执行权分立,对于有效地解决和避免执行权滥用,保证严肃执法有着重要作用。目前,执行难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严肃执法,执行难既有客观原因,又有法院自身的主观原因,就其客观原因而言,主要是经济效益滑坡,停产半停产企业增多,欠债难履行;行政干预严重,法院执行权不能独立行使;地方保护突出,地方利益、局部利益干扰执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配合,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漠,转移财产,赖帐不还,逃债躲债等。从法院自身原因分析,由于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滥用执行权力,造成案件人为积压,欠拖不结,形成“执行难”。分析执行人员滥用执行权力,案件久拖不结的重要原因在于机制,现行的执行权力弊病是过于集中,执行员一人说了算,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有必要从解决执行权的机制入手,将执行权分立,限制和约束执行员过于集中的权力,保证案件快速高效执结。
  (二)执行权分立,有利于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执行权分立,不是执行权的弱化,而是使执行权进一步得到强化,执行权的行使,是体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职能的发挥,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执行是法院的生命,执行的重要性,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国家、对法律、对社会的信任。执行的公正不仅仅是解决矛盾和纠纷,而且进一步对社会生活中各种行为起着导向的作用。因此,执行公正首先体现在每个案件的公平公正中。在执行中可以说绝大多数执行人员能够做到公正执法和秉公办案。但不容忽视的是,少数干警确实有着枉法执行和执行不公正问题,究其原因,一是现行的执行权力过大,由执行员一人掌握,容易造成执法随意性;二是一些执行员素质不高,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导致不顾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枉法执行。因此,要保证执行公正,必须要限制执行人员的权力。
  (三)执行权分立,可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办案效率。执行工作是一个较复杂的过程,搞好执行工作,不仅需要全社会配合和支持,更重要的是以内在有效机制保证执行工作的开展。法律是严肃的,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容亵渎,必须依法予以执行,而保证执行工作强有力,就要有监督制约机制,执行权分立就是一种制约机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确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更多强调的是公正。执行案件是实现权利义务关系,重要的是强调效率。没有一个好的机制,效率就无从谈起,法院的执行作用也难很好地得到发挥。传统的执行权三权合一,执行员既有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又有异议审查权,没有相互制约关系,易于“暗箱操作”,人为控制和操纵执行案件,而执行权的分立可使执行工作具有合法性、独立性、公开性和制约性。
  (作者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转发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的通知

国中医药机纪发[2007]12号


各局属(管)单位:
现将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中纪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各单位纪委要紧密配合党委(总支、支部),认真抓好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组织好全体纪检干部特别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学习。要原原本本地研读十七大报告、党章和中央纪委工作报告,紧密联系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把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通过举办辅导报告、专题研讨班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引导广大纪检干部全面准确地领会十七大精神,把大家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

二、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结合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实际,认真贯彻十七大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新思路、新举措,明确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在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保证十七大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理清思路,明确重点,深入思考,为部署和安排好明年的纪检工作做好准备。


各单位对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局纪委。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把广大纪检监察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切实完成十七大部署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任务,确保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按照中央通知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重大意义
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胡锦涛同志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认真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五年的工作,回顾总结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对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出了明确要求。报告集中全党智慧、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心声,鲜明地向党内外、国内外宣示了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我们党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以战略性思维和前瞻性眼光描绘了我国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这是中国共产党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政治宣言,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是指引全国各族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行动纲领。大会充分肯定了中央纪委的工作,审查、批准的中央纪委工作报告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今后五年的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是坚强的领导集体,一定能够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不断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这是一次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奋进的大会,对我们党带领人民继往开来、开拓奋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为确保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二、认真抓好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程,对学习作出专门部署。组织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研读十七大文件,原原本本学习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学习十七大批准的中央纪委工作报告,全面准确领会十七大精神。
学习十七大精神,要紧紧围绕主题,准确把握大会精神。要深刻领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重大意义,既要坚定不移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又要与时俱进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深刻领会新时期近三十年来改革开放宝贵经验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改革开放在新时期实践中的重大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把改革开放推向前进。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准确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进一步提高对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的认识,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要深刻领会十七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部署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明了方向,进一步增强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服务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深刻领会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根本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要坚持反腐倡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和成功经验,深入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反腐倡廉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认真解决当前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要紧密联系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实际,认真研究和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思路和措施。要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切实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成为加强学习的模范、真抓实干的模范、严格自律的模范。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用十七大精神统一思想、指导工作。要通过举办讨论会、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好党员干部的学习,力求取得实效。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十七大精神,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十七大报告作为中心内容。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学习活动,努力使纪检监察党员干部做到认识上有新提高、运用上有新收获,切实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大精神力量。
三、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十七大精神的贯彻落实
十七大对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思路、新举措。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以造就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要求全党同志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些重要论断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思路和重点,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腐败问题的清醒认识和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为实现十七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保证。
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十七大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各项重大任务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质量和效益、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证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认真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维护中央权威。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是要坚持从严治党,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继续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以及利用司法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案件。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是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要把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积极支持协助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完善信访制度,更加主动地正视和化解矛盾,更加积极地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四是要着力推进改革和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和创新,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要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税收制度、投资体制、金融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认真解决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解决影响改革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改革顺利进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认真学习十七大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制定得力措施,把十七大精神落到实处。当前,要切实加强领导,继续狠抓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的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今年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要紧紧围绕十七大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理清思路,为明年有效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好准备。

中共中央纪委
监 察 部
2007年10月25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1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结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坚持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禁止任何形式的重婚和买卖婚姻,反对包办婚姻,不许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前款规定只适用于男女双方是非城镇居民的农村少数民族公民。
提倡晚婚晚育。
第四条 订婚不受法律保护,反对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
第五条 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六条 不同民族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任何人不得歧视或干涉。
第七条 自愿要求结婚的或离婚后自愿要求复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村民委员会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书,才能确立夫妻关系。
在履行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后,对民族传统的结婚仪式,有改革或者保持的自由。但不能以民族的风俗习惯代替结婚登记。
第八条 登记结婚后,经男女双方约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应予鼓励和支持,任何人不得干涉。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须亲自到人民法院、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离婚,经调解无效,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书,才能解除夫妻关系。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调解无效的,应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除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办理离婚手续。
第十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年龄的适用范围,按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本变通规定未作出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变通规定者,由有关部门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变通规定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原《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本变通规定的解释权属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