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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时间:2024-07-09 09:3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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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3〕84号



农业部:
你部《关于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农请〔2013〕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农业部牵头的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3年7月24日




附件

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完善农民合作社立法建议;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国家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制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研究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供销合作总社等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农业部为牵头部门。农业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承担,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向国务院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部门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和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成 员: 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胡静林 财政部部长助理
李国英 水利部副部长
解学智 税务总局副局长
孙鸿志 工商总局副局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周慕冰 银监会副主席
骆 琳 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











关于“两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中共衡水市纪委衡水市监察局


关于“两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政府、纪委,市直各单位:

  中秋、国庆两节将至,廉洁过好“两节”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进一步巩固“刹四风”取得的成效,防止“两节”期间各种不廉洁行为和奢侈浪费问题的发生,特做如下通知:

  一、要继续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1、严禁利用职权职务的影响收受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礼金和各种代币购物券;2、严禁以各种名义向领导干部赠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3、严禁各部门、各单位购买代币购物券发放给职工或相互送礼;4、严禁公款旅游和公车私用;5、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费用;6、严禁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用公款组织单位职工吃喝玩乐、挥霍浪费;7、严禁借“两节”之机突击花钱或滥发奖金;8、严禁婚事大操大办;9、严禁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二、各级各部门要及早采取措施,对党员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地进行纪律教育,打招呼,敲警钟,提要求,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对在“两节”期间,目无纪律,我行我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搞各种不正之风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按顶风违纪论处,除按违反廉洁自律的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外,还要公开处理。

  三、“两节”期间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率先垂范。除本人做到不送钱收钱及收受各种有价证券外,还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放任、纵容其违纪违法的或对其违纪违法行为失察的,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在“两节”期间认真落实“三条禁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把手不仅要以身作则,还要管好下属单位负责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在巩固和发展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成果的基础上,下大力根治各种节日不正之风。各商业银行和流通企业要严禁印制、发售和使用各种代币券(卡),违者要按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论处。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任何形式的代币券(卡),凡收受代币券(卡)又不主动上缴组织的,一经发现,一律按“送钱收钱”论处。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两节”期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抽调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市纪委举报电话:2068022

                       中共衡水市纪委

                       衡水市监察局

                       2004年9月2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经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本企业名义,用企业资产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

起人:

一、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二、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三、已经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时,其在公司中所占股本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除外);

二、属于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

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第六条 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公司投资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

业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时,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

文件: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决议;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证明;

五、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原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后,应出具该外商投资企业具备投资资格的证明,并在该外商投资企业营

业执照复印件上注明收件机关、用途,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在受理股东或发起人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登记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

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资格证明和加盖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应按照《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公司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非公司企业投资的资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新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时,仍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审

批登记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公司和在保税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设立的联营公司,符合

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