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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7:40: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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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正确施行,在认真总结社区矫正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意见,司法部制定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现予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重要性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是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衡量执法质量的重要标志,是执法过程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确保社区矫正执法活动顺利开展、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保证。社区矫正试点、试行过程中,各地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了本区域内的执法工作文书,对促进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施行,统一全国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流程、统一全国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条件成熟,势在必行。本次下发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共20种文书,在内容上紧密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执法工作环节设置,涵盖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登记、确定矫正小组、社区矫正宣告、进入特定场所审批、外出与居住地变更审批、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提请减刑、解除社区矫正等执法管理节点,立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法工作需要,满足按照规定程序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抄送、通知有关法律文书等工作要求。《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力求种类精练,内容简洁,便于基层掌握,便于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矫正深入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确掌握《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制作使用要求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文字格式样本和电子文档格式同时下发。在具体工作中,应以电子文档格式制作文书为主,尽量减少成批印刷,节约行政成本。文书中“ ”或带有“()”处,可根据不同的内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每个文书中需要增加同一项目内容的,可按照电子文档表格操作模式添加。

  文书需要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的,在样本文书底部都注有说明,使用中应规范制作,按规定做好抄报、抄送。文书填写制作应注意内容表述简明精炼,引用法律准确规范,语言文字严谨清楚。文书印刷格式和纸张使用,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要求执行,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对于一式多份且需要加盖骑缝章的文件,采用A3型或A3拼接型,左侧装订。文件标题字体一般用2号小标宋,正文字体一般用3号仿宋。栏目较多的表格式文书,填写时可用小四号仿宋。

  三、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使用的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把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正确掌握和使用作为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重要措施,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能力。要对原来制定的执法文书进行清理,原有文书与本次下发文书格式不一致的,应停止使用原文书。要组织好对《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学习培训,准确掌握文书制作和使用要求,尤其要将文书样本录入社区矫正信息系统信息库,按照信息化标准使用要求,组织专题讲解说明,确保基层一线干警在工作中准确使用。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档案的管理,文书制作和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分类装订,按要求归入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在今后的执法检查中,要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文书归档作为重要内容,加强考核。

  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统一规范旅游质监执法标志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关于统一规范旅游质监执法标志的通知

旅办发〔201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大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提升旅游质监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树立旅游质监执法队伍良好形象,便于社会各界监督,拟在全国范围统一规范旅游质监执法标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使用“中国旅游质监执法标志”
  全国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统一使用“中国旅游质监执法标志”(见附件3第1页)。该标志是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的专用特定标志,可用于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对公众服务场所、会议会标、宣传活动、执法车体、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的胸牌及其他与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有关的设施设备、办公用品等。
  二、统一旅游质监执法人员胸牌和编码
  全国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使用样式一致的胸牌(见附件3第6页),在开展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时佩戴于左胸。旅游质监执法人员佩戴胸牌时,着装应当整洁、严肃、规范,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着装提出规范要求。对上述旅游质监执法人员进行统一编码管理,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编码使用办法及编码规则(暂行)》做好编码、审核及备案等工作。
  三、统一旅游质监执法车辆标志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应尽可能配备专用的执法车辆,并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执勤用车喷涂统一的标志。在执法车辆车身从车尾向车头方向统一喷涂“中国旅游质监执法”中英文字样和“中国旅游质监执法标志”。“中国旅游质监执法”中文字样和英文字样上下整齐排列(见附件3第7页)。2007年我局为各地配备的旅游执法监察工作用车,重新喷涂时,应符合上述要求。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旅游质监执法标志统一工作
  维护旅游者权益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贯穿《旅游法》始终的核心问题,是旅游行业监督管理的重心和重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以统一旅游质监执法标志为契机,大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提升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规范化水平,树立良好形象,为贯彻落实《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快速有效处理旅游纠纷等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正确使用旅游质监执法标志
  “中国旅游质监执法标志识别系统”包括“中国旅游质监执法标志”及其推广设计,其著作权为国家旅游局所有,供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开展质监执法工作时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使用“中国旅游质监执法标志”及其推广设计,可根据工作需要同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随意更改构图、颜色和文字等。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可从“中国旅游诚信网”自行下载“中国旅游质监执法标志识别系统”。
  (三)认真做好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编码管理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编码使用办法及编码规则(暂行)》,做好编码管理。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编码管理是加强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后续一系列的管理方式、管理机制能否到位。各省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负责汇总本省(区、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的信息,于7月15日前将信息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报送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
  纸质材料包括:本省(区、市)旅游质监执法人员信息汇总审核报告、《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名单及编码备案表》。(寄送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邮编100740)
  电子文本包括: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照片电子版、行政执法证照片电子版、《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名单及编码备案表》电子版。其中,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照片、行政执法证照片均需为JPG格式,人员照片以“姓名—人员编码”命名,行政执法证照片以“姓名—行政执法证号”命名。(报送至电子邮箱:cdong@cnta.gov.cn)
  
  联系人:段国强 (010—65201304)
      董 超 (010—65201340)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



附件: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编码使用办法及编码规则(暂行)
http://www.cnta.gov.cn/files/lin/2013/fj06181.docx
附件: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名单及编码备案表
http://www.cnta.gov.cn/files/lin/2013/fj06182.docx
附件:中国旅游质监执法标志识别系统
http://www.cnta.gov.cn/files/lin/2013/130520.rar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确定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确定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的通知

卫医考委发〔2010〕10号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经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2010年12月15日会议讨论决定,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为:

临床执业医师:351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70

口腔执业医师:360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183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320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160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354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6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354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6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315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55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医师:315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55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医师:319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54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医师:319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54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400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98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医师:400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98

具有规定学历的壮医执业医师:269

具有规定学历的壮医执业助理医师:138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386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184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