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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3:52: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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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2〕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 [2011]42 号)、安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办发[2010]31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七条 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县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市年度项目计划,上报申请中省资金补助。
  第九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应足额按时建成,不得多报少建。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核准。

第三章 规划与设计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土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套型结构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储备土地、闲置土地,挖潜利用存量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土地。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四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平均户型面积为50 平方米左右,以二室一厅一厨一厕户型为主,其他户型为辅。地面和内外墙粉刷为普通标准,达到入住条件。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应保尽保。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急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快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供地速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未取得原批准职能部门同意,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实行统征统迁。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市场方式出让,也可以经过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以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限定房价的基础上,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来源:由符合保障条件的购买对象按政策规定购买。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含国家代地方发行的债券);
  (二)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含招、拍、挂、协议出让等);
  (三)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五)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净收益;
  (六)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收益;
  (七)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不低于3%的售价收益;
  (八)四房联建中配建的商品房出售净收益;
  (九)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纳入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审定的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中省补助资金预算;公共租赁住房由市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并纳入全市年度项目计划,市级财政部门按计划任务下达中省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级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以及市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按照实施进度拨付保障资金。纳入中省资金补助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拨付中省补助资金;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将建设资金向施工单位予以拨付。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将中省市县筹集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全部进入保障性住房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市财政部门依据市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对县、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
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符合租、购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房价款、租金。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等经营性收费。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征收。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 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
  (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五)商品住房建设中配建、代建的保障性住房;
  (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二十七条 以配建方式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收回和收购条件、价格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按下列标准控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平均在5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在70平方米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在100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九条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及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在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领和退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个人信息、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信息等内容的电子档案,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录入、管理、使用、移除等工作。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城市规划禁建区内的危房户、无房户。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根据《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陕民发〔2009〕57号)的规定,按照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3倍以下确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数确定。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线确定。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80%确定。
  第三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四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五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必须是工作或居住所在地的保障对象;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本地城镇居民户口和无房住的低保家庭。
  第三十六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是已列入住房摸底申报的保障对象,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三)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及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低保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新就业人员提供上岗聘书或聘用合同;
  (六)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提供政府文件和有效证章;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社区应及时受理区域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
  (二) 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
  (三)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5日,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安康中心城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报审批具体程序,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原初审、复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保障对象较多时,可以采取抽签、摇号或者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配顺序。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

第八章 出售与配租管理


  第四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面向当地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对象出售,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五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上市交易的,缴纳土地增值税及国家相关税费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对象出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在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政府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保障房源。居住满五年需上市交易的,缴纳土地增值税及国家相关税费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四十二条 保障对象将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转让的,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不能再次享受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三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对象进行配租,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住房,3人以上(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住房。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并已按程序确定的申请人,按保障性住房房源、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合理配租,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在坚持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下合理确定楼层,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配租配售的房屋面积等信息及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第九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
  第四十七条 市物价局是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的主管部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政府可根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同保障对象实行相应补贴。具体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和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成本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限价商品房售价实行指导价管理,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构成。
  第四十九条 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小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物价部门和市保障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收取,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的物业服务费减半收取。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章 退出管理


  第五十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每年签订一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1个月前重新申请。每三年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家庭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退出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一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保障性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 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 个月以上的;
  (六)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五十三条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住房。
  第五十四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后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或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有困难无法退出的,按市场价收租。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详细记载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建设、住房使用情况,以及承租人和购房人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和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保障性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保障性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保障性住房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7)54号)同日起废止,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森林防火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抚府发〔2004〕13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森林防火责任
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县(区)政府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 县(区)应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设有办公室。按照谁所有(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长为直接责任人,对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和火灾扑救全面负责。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所挂钩县(区)森林防火工作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森林防火法规,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不留死角、盲区。在重点防火期和高火险期,适时发布戒严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按照《江西省专业森林消防队建队方案》,县(区)应建立一支20-30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固定的营房和训练场所,按照标准配备扑火装备,定期组织训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与毗邻地区签订护林联防公约,制定和检查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落实情况,在林区主要道路两侧及林缘山边开辟防火线。组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到林区巡逻检查,抓好野外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第六条 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配有无线、有线通讯设施,按规定配齐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高火险天气和重要节假日。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长离开辖区应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假。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制订本辖区扑救森林火灾预案。森林火灾发生后,县(区)领导、森林防火指挥长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同时将火场情况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严禁动员老弱病残、孕妇、未成年人扑救森林火灾。在扑救森林火灾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指挥者必须对林火的发展蔓延做出正确的预测和判断,对火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要有充分的应急准备,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当好市委、市政府参谋,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县(区)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凡工作不力,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查核实,由市政府对该县(区)通报批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一)森林防火经费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与所属单位未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责任制未落实到人,森林防火重点期未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未进行研究、布置、检查,未按标准储备和购置扑火物质的(按抚森防指发[2001]4号文件标准,储备扑火物资按1:1比例);

  (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未制订本辖(区)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高火险期,未下发森林防火通告,禁止野外用火的;

  (三)未按规划建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在林区主要道妨讲嗉傲衷瞪奖呶纯俜阑鹣撸诮肓智饕揽诤土智揽谖词髁⒂谰眯苑阑鹁九坪妥匀淮逦凑盘暧铮?

  (四)火场信息与指挥部信息联络不畅通的,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森林防火责任书目标的;

  (五)对野外火源管理不力,擅自炼山造林、炼山搞生产作业,引发火情热点、森林火灾的;

  (六)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未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指导、协助、督促挂钩县(区)森林防火工作,挂钩县(区)发生森林火灾后,接到通知未及时赶往挂点县(区)协助、组织扑救的。

  第十条 在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查核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火灾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组织扑救而贻误扑火时机,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的;

  (二)未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发生森林火灾后,组织老弱病残、孕妇、未成年人上山扑火的;

  (三)森林防火指挥部未安排专人值班或值班离岗,高火险天气对林区和火灾多发区未组织巡逻队进行火警巡查工作的;

  (四)发生一起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达1500亩以上或过火时间超过20小时的;

  (五)发生森林火灾,不服从指挥或处置指挥不当,有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森林火灾越过行政区域界限的毗邻双方各算一起森林火灾。双方接到火灾报告后,不及时到火场组织扑救,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和抚森防火指发[2003]10号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处理,严禁森林公安干警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有案不查,隐报案情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的责任,直至清退。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对森林火灾案件及肇事者要从严、从快予以惩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第三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

邮电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第三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
1992年1月27日,邮电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继续贯彻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要求精神,并根据邮电部门第二轮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一、邮电通信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目的,是为了搞活企业,改进通信服务,从而搞活全网的经营,加快通信建设,努力满足社会对邮电通信的需求,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行承包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正确处理三个关系。即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企业自身效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效益观,把邮电通信服务和通信质量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网利益的关系,树立全网意识,局部利益服从全网利益;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防止和克服短期行为。
(二)贯彻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要靠改善服务,保证质量,发展开拓业务;靠科学管理,挖掘潜力,讲求投资效益,提高设备、电路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的效益。应当杜绝不正当的经营手段,绝不允许为了追求企业的收入,损害用户利益,败坏邮电信誉。
(三)切实加强企业基础工作。承包经营责任制以邮电通信企业实行的经济核算制为基础,按经济核算制办法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的自有收入、利润;建立了考核指标体系,考核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并据以核算企业的留利,实行奖惩。各管理局必须切实加强企业的基础工作,加强统计工作,保证各项基础数据的准确、完整,绝不允许弄虚作假。
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管理局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及部和省、区、市政府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邮电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全省、区、市邮电通信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区、市邮电通信网路的规划和建设,搞好挖潜改造,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尽快增强通信能力,并确保全网通信畅通,质量良好地完成通信任务。
(三)严格服从部对全程全网的指挥调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费标准;严格执行邮电部统一的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业务处理规章制度、遵守各项通信纪律、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照章纳税,及时向部上缴各项应交款项。
(四)组织所属邮电企业和职工大力发展邮电业务,改善邮电服务,适应社会不断增长的通信需要,搞好增产节约和增收节支,加强经营管理,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五)确保通信生产安全,加强劳动保护,注意做好劳动工资和职工生活福利工作。
三、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管理局的权限
(一)根据邮电部确定的邮电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地方政府确定的通信发展规划、计划,安排本地区邮电建设项目。经地方政府批准,利用地方外汇、投资和贷款,引进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设备和技术。
(二)对各项分成资金和专项资金,按部规定比例分别建立各种基金并有权按规定支配使用。生产发展基金可以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除一级干线和战备资产外,对其他固定资产有权在省内调配使用并有权按规定处理多余和闲置资产。
(三)在贯彻执行部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可以搞活企业内部的分配,如全额工资浮动、部分工资浮动、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奖等分配形式。邮电企业标准工资的调整和浮动升级由部统一安排。
(四)为完成所承担的责任,在政策及规定允许范围之内,有权发展横向联系,同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签定有关协议和经济合同。
四、承包经营责任制中部、省间的经济分配
(一)利润分配办法:
1、各管理局按当年实现利润,税后部、省“二八”分成,即上交部20%,各管理局留80%。对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各省、区,实行税后部、省“一九”分成,即上交部10%,管理局留90%。西藏全留。
2、各管理局的市话专业的税后利润,仍全部留给管理局。
3、实行税后利润全额分成办法以后,应上交国家的所得税,仍由各管理局按国家规定另款交部。全额利润包括附属企业利润和营业外净损益。
4、部省利润分配,按税后利润计算,即各管理局当年实现利润总额扣除应上交国家的所得税后的利润计算(归还贷款的税后利润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二)折旧及新技术发展基金提留办法:
1、二级干线折旧、线改、大修理三项资金全部留归各省使用。
2、一级干线折旧、线改、大修理三项资金的30%留归各省,按部规定的要求安排使用。70%交部。
3、新技术发展基金的70%留归各省安排使用,30%交部。在国家对邮电的优惠政策有重大变化或邮电资费有较大变动时,部、省间的上述经济分配办法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考核及考核办法
(一)部对管理局重点考核以下指标:
1、通信质量
(1)总包邮件损失率
(2)给据邮件损失率
(3)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
(4)邮件处理不合格率
(5)机要文件失密丢损件数
(6)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7)长途人工及半自动电话有效接通率
(8)电报服务差错率
(9)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10)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微波全阻次数
2、通信数量
(1)业务总量(包括计、免费、中央国营和地方国营)
(2)通信总量(中央国营)
3、业务收入(中央国营)
4、经济效益
(1)自有收入成本率
(2)资金利税率
(3)通信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中央国营分别按业务总量和通信总量计算)
(4)百元固定资产产出率
(二)实行百分制考核。通信质量40分,通信数量20分,业务收入15分,经济效益25分。
(三)为强化通信指挥调度,确保通信畅通,迅速有效地处理工作中的重大、紧急事项,邮电部已于一九八八年发布了邮政和电信《调度命令》制度,凡不执行调度命令者,每次扣减该管理局全部分成的1%以及扣减总分1分,并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为保证邮电企业固定资产的增长,设立“固定资产增长率”作为分析指标。
固定资产增长率=(年末固定资产净值/年初固定资产净值)×100%--1。
这项指标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增长率低于零,在总分中扣2分。
(五)对邮电通信案件的考核,详见附3。
(六)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工作。对新走上通信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合格者方可进入工作岗位,否则扣减总分一分,详见附4。
(七)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在分析指标中设立“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率”指标,具体计算办法见附5。本项指标在一九九二年试算,不计分数,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式考核。
(八)为保证二○○○年话机普及率达到3%,在一九九五年达到2%,在第三轮承包期中设立“电话主线普及率”指标。
电话主线普及率=(电话主线数/人口数)×100%
这项指标在承包期初下承包数,承包期末进行考核。未完成计划的单位,在最后一年的考核总分中扣减2分。
(九)为了强化质量管理,将质量分数直接与企业留利挂钩。质量分数是指邮政和电信质量的40分。质量分数每扣一分,扣减该管理局当年留利的千分之二。扣留利数最多不超过50万元。
因质量和不执行调度令而扣减的留利计算公式为:
扣减的留利=全部留利×〔所扣质量分数×0.2%+不执行调度命令次数×1%〕
所扣减的利润分成,一律以“五、三、二”的比例分别从该管理局的“生产发展基金、工资基金、福利基金”中扣除。其中因质量所扣的留利,由工资基金支付的部分,将用于鼓励提高通信质量,奖励通信质量工作做得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具体办法由相关专业局制定。
(十)为鼓励企业广开门路、开拓业务、增加收入,对当年业务收入增长超过本省前三年平均增长水平的,每超过1%,增加0.25分;超过当年全国平均增长率的,每超过1%,增加0.5分,两项最多增加5分。
(十一)对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的各项考核指标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予以扣分,上报指标弄虚作假的,经查实每一指标扣减1分,隐瞒不报的,经查实每指标扣1分。不按规定时限上报而影响考核工作的,扣减1至2分。上报承包经营责任制完成情况考核表时,必须附有必要的分析和说明。
(十二)考核指标的考核计分办法
1、邮政、电信质量指标:
考核计分办法详见附1、附2。
2、业务总量、通信总量指标:
(1)业务总量=各类业务量×相应的不变单价+出租、代维及其他收入。
业务总量按部下达的当年计划考核,完成计划98%以下的扣分。完成98%至95%的扣分数一半,低于95%的分数全扣。
(2)通信总量(中央国营)=各类企业产品量×相应的不变单价+出租、代维及其他收入。
通信总量按部核定数及上年实绩考核。各局可以提出当年建议数,报部核定。未完成部核定数的扣分数一半,低于上年实绩数的分数全扣。
3、业务收入指标:
按部下达的当年计划考核,完不成计划的扣分,每降低1%扣一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4、自有收入成本率指标:
自有收入成本率=(成本总额/自有收入)×100%
按部下达的当年计划考核,完不成计划的扣分,每超过2%扣一分,直至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5、资金利税率指标:
资金利税率={(通信企业利润+税金)/(通信企业固定资产年均净值+通信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平均余额)}×100%
按部下达的当年计划考核。完不成计划的扣分,每降低5%扣一分,直至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6、通信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中央国营):
分别按人均业务总量和人均通信总量考核,每项各五分。计算公式为:
人均通信总量=通信总量/通信企业职工平均人数
人均业务总量=业务总量/通信企业职工平均人数
扣分办法:
(1)当年劳动生产率低于上年实际水平的五分全扣;
(2)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劳动生产率计划的给满分;
(3)当年劳动生产率实际完成高于上年实际水平,低于计划的,按下列计算公式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应扣分数=〔1--(当年实际完成劳动生产率--上年实际完成劳动生产率)/(当年计划劳动生产率--上年实际完成劳动生产率)〕×5分。
7、百元固定资产产出率指标:
百元固定资产产出率=(通信总量/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100%
按当年实际完成数进行考核。低于全国平均水平79%高于70%的单位扣1分;低于69%,高于60%的单位扣2分;低于59%以下的单位扣3分。
六、奖罚办法
(一)奖励:
部对完成承包经营责任制各项指标总得分在100分及以上,本年未发生重大通信事故,责任死亡率低于部劳动工资司根据全国邮电企业前五年的平均实际完成情况和其它各项因素确定的当年全国平均水平,并且质量扣分和不执行调度命令扣分总计在5分以下(不含5分)的管理局及其领导班子予以奖励。
(二)惩罚:
1、各项指标总得分在90分以下,80分以上的,扣发局领导班子每人一个季度的生产奖金。
2、各项指标总得分在80分以下的,扣发局领导班子每人半年的生产奖金。
3、各项指标总得分在90分以下的,每少一分,扣全局留利分成的1%,最多扣20%。
七、签署责任书的时间和程序
通信企业全行业年度会计决算结束后,四月份内完成管理局承包经营责任书的签署。各管理局按上述各项规定填报责任书一式九份,由局长签名、盖局章后在三月底前报部。
各省、区、市管理局可按本办法精神,结合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及本地区情况,制订所属通信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附件一:邮政通信质量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一)总包邮件损失率
(二)给据邮件损失率
(三)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
(四)邮件处理不合格率
(五)机要文件失密丢损件数
二、考核指标的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的内容
1、总包邮件损失
(1)各类邮件总包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窃、破损、爆炸、燃烧、水湿、污染、腐蚀、虫伤、鼠咬及被撕毁、私拆、无法找回或失去效用的作总包损失上报。各类邮件总包包括信函、包裹、印刷品、国际邮件、邮政快件、特快专递总包和报刊袋、捆、卷等。
(2)总包丢失以后在二十天内无损找回的,不作总包损失统计。已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3)经查验发现有进口无出口节目的,自收到查单之日起满二十天查无下落的,按总包损失统计上报。如果二十天后无损找回或经查证确已妥投的,应在年终报表中更正。已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4)总包内部分邮件损失,不作总包损失统计,但损失的邮件系给据邮件的,应按实际损失件数统计上报。
总包邮件损失率:是指总包邮件损失个数占本企业总包总量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总包邮件损失率(■)=(总包邮件损失个数/本企业总包量)×10000
2、给据邮件损失
(1)各类给据邮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窃、被冒领及破损、爆炸、燃烧、水湿、污染、腐蚀、虫伤、鼠咬、被撕毁、私拆无法找回或邮件失去效用无法投递的作给据邮件损失上报。各类给据邮件包括国内、国际、挂号函件、包件、汇票(套)、特快专递邮件、邮政快件等。
(2)给据邮件丢失后,在二十天内无损找回的不作为给据损失统计。已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3)给据邮件经查验有进口无出口节目,自收到查询之日起,满二十天查无下落的,应按给据损失统计上报,如果二十天后,经查证,确已妥投的,应在年终报表中更正。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4)包裹详情单、汇款通知单及其他按挂号邮件手续处理的业务通知单,发生丢失损毁,不按给据邮件损失统计。
给据邮件损失率:是指给据邮件损失件数占本企业给据邮件总量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给据邮件损失率:(■)=(给据邮件损失件数/本企业给据邮件总量)×10000
3、邮件全程时限逾限
(1)邮件全程时限考核的邮件范围,暂限于挂号信函、快件、特快专递邮件。平常函件、包件、印刷品暂不考核全程时限。
(2)邮件全程时限是指从收寄到投递全过程的规定时限。收寄时间以收寄日戳的日期为准,投递时间以出班前加盖的投递日戳为准。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是指抽查邮件逾限件数占抽查总件数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抽查的邮件逾限件数/抽查邮件总件数)×100
4、邮件处理不合规格。
邮件处理规格,暂考核以下范围:
(1)总包袋牌书写是否清楚、夹钳印志是否清楚、袋口捆扎是否牢固、袋身是否完好。
(2)平挂信函收寄日戳加盖是否清楚。
(3)包裹收寄是否符合重量、尺寸和包装的规定。
(4)平信捆把是否符合规定。
(5)特快专递邮件的封装是否符合规定。
(6)国际邮件处理规格是否符合规定。
上述所指的邮件总包包括国内、国际和机要。散件包括国内、国际。
邮件处理不合规格率是指被抽查的总包、邮件散件不合格个(件)数占抽查总包、散件总个(件)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邮件处理不合格率(%)={(抽查总包不合格个数+散件不合格件数)/(抽查总包总个数+散件总件数)}×100
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邮件处理规格不合格率分别以监督岗按规定抽查省会局和重点转口局及各县市邮电局的实绩为考核依据。
5、机要文件失密丢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丢失统计:
(1)文件遗失在文件传递有关的场所(包括自备运载工具,开拆、分发、投递处理场地和固定的文件交接场地),当班未能找回者;
(2)文件丢失在上述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或不知丢失地点者;
(3)开拆发现短少或处理中发现有进无出,自发现之日起,二十天之内未能找到下落者(开拆短少无法确定责任时,开拆局和封发局同时上报,待查清责任后订正)
(4)文件被非机要人员误拿、误卸,不能按正常班次封发或投递者。
泄密:是指机要文件在传递过程中被拆阅造成泄密的。
(1)文件误投,被拆并能取出内件者(但误投单位收有同样文件者,可不作泄密统计);
(2)文件丢失、被窃后,被人拆开并能取出内件者。
被窃:是指机要文件在传递过程中,被人抢劫、偷窃。
损毁:是指机要文件在传递过程中,受到损坏,不能辨认文件内容者。
接发押运环节发生上述质量问题,按袋(套)进行统计。
(二)评分方法:
1、总包邮件损失率和给据邮件损失率,每超过部定均一率的10%,扣邮政质量总分1.5分;如发现隐瞒不报的,除对查出的件数纳入考核外,每发生虚报隐瞒一起扣2分。
2、机要文件失密丢损,每发生一件扣邮政质量总分0.5分。丢失后三日内无损找回的扣邮政质量总分0.25分。以扣满2分为止。
3、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在10%及以下的不扣分,在10%以上至20%(含20%)的扣邮政质量总分1分,在20%以上至30%(含30%)的扣2分,在30%以上的扣3分。
4、邮件处理规格不合格率在15%及以下的不扣分,在15%以上至25%(含25%)的扣邮政质量总分1分,在25%以上至35%(含35%)的扣2分,在35%以上的扣3分。
5、除上述质量指标考核外,对国际邮件误收或误投给国家造成损失(指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或在本地区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及涉外事件)的每起扣邮政质量总分1分;国内、国际邮件误收寄危险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指造成爆炸、燃烧、腐蚀、中毒或其它伤害)的每起扣邮政质量总分1分。
6、邮政质量考核总扣分以20分为限。
注:总包邮件损失率:给据邮件损失率全国均一率标准数:
总包邮件损失率0.03(■)
给据邮件损失率0.04(■)

附件二:电信通信质量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一)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5分
(二)长途人工及半自动电话有效接通率 4分
(三)电报服务差错率 4分
(四)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5分
(五)一级干线电缆、微波全阻次数 2分
二、考核指标的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1、指标定义
来话接通率是指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处理各长途电路群落地来话呼叫过程中,被叫用户应答次数与占用到本局长途入中继设备的呼叫次数的百分比。
2、指标计算公式
(1)对程控交换机的统计点规定在长途入中继线上,
被叫用户应答次数
来话接通率=------------------------×100%
占用长途入中--第一位号码
继的总次数 为0.1、
9的次数
(2)鉴于有的程控交换机在长途入端统计有一定困难,经电总
认可后,可在长市出中继上统计,计算方法为:
被叫用户应答次数
来话接通率=------------------------------×100%
占用长市出中+长途交换+长市中
继的总次数 机呼损 继溢出
(3)对机电长途交换机和半自动对端设备的统计点在来话记
发器上,计算公式:
被叫用户闲次数(B1)
来话接通率=----------------------×100%
来话记发器--转话次数
占用总次数
3、观测规定
来话接通率每月观测三天,观测时间为每月中旬第一周的周一、二、三上午9∶00~10∶00。遇节假日时顺延一周。
4、考核范围
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来话接通率的考核对象为省会局(包括直辖市局)的所有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考核指标为全年累计值,对新开通长途自动交换设备的省会局,从开通业务满三个月后的第一个月开始考核。关于交换设备全阻指标的考核,除局方人为事故外,仍以该设备通过最终验收,运行六个月以后开始考核。
5、评分办法
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来话接通率的基本分为5分。完成指标核定数95%以上(含95%)的得满分(5分),完成核定数90%至95%(含90%)的得基本分的一半(2.5分),低于90%的不得分。
6、抽查办法
电信总局每年对部分省的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来话接通率完成情况作不定期的重点抽查。抽查内容为:
(1)对来话接通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观测,按评分办法对观测结果评分。
(2)抽查一至二个月的观测记录和统计资料,核查上报指标的观测方法和真实性。对于虚报成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扣除全部基本分。若被检查局的交换设备能够统计出长途来话中断器占用次数中落地来话的次数,则不得以对市话出中继的占有次数作来呼叫占用次数。若有违反本规定者,以弄虚作假论处。
(二)长途人工及半自动电话有效接通率
1、指标定义
长途电话有效接通率,是反映用户完成通话情况的指标,用已完成通话的通话张数(不包括销号张数)占来去转话总张数(包括接通、销号和退号张数)的百分比表示。
2、指标计算公式
长途人工及半自动电话有效接通率={(通话总张数--销号总张数)/来去转话总张数}×100%
3、考核范围
长途人工及半自动有效接通率考核全省(到县局)。
4、评分办法
完成核定指标数95%的得满分,低于95%至90%的得基本分的一半,低于90%的不得分。
5、抽查办法
电信总局每年组织对省进行抽查,对被抽查的省抽查省会局、地(市)、县局若干个,在抽查中若发现统计不真实,弄虚作假的,视程度不同、情节轻重予以扣分,直至将本项指标的基本分全部扣完。具体检查扣分细则另订。
(三)电报服务差错率
1、指标定义
(1)各类电报在传递、处理和投送过程中产生的与原底不一致,与有关规定不符合或因本局过失造成延误的均作差错计算。
(2)电报差错根据其性质分工作差错、服务差错和重大差错。其中工作差错具体项目由各局按(1986)电通字520号文规定的原则自行拟定。
(3)服务差错是工作差错中影响服务质量的差错,其统计范围,按电信总局下发的“电报通信质量统计办法”及电总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2、电报服务差错率的计算:
月报表电报服务差错率的计算是指本局(包括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服务差错份数加重大差错份数之和,占本局(包括所属分支机构)收发电报总份数的百分比。每发生一次重大差错,折合为五件服务差错计算。因此年底上报全年的服务差错率应改用下述计算公式:
全年的服务差错率={(服务差错份数+重大差错份数×5)/收发电报总份数}×100%
3、考核范围
电报服务差错率考核全省(到县局)。
4、评分办法
完成核定数95%的得满分,低于95%至90%的得基本分的一半,低于90%的不得分。
5、抽查及扣分办法
电信总局每年组织对部分省进行抽查,对被抽查的省抽查省会局、地(市)局、县、支局若干个,以被抽查局实际完成的差错率的平均值(或实际差错数之和)与被抽查的局当月上报差错率的平均值(或原统计上报的差错总数)进行比较,误差在15%以内的不扣分,误差在16%—20%的扣一分,误差在21%—30%的扣二分,误差在31%—40%的扣三分,误差超过40%的基本分全扣。如发现弄虚作假基本分全扣。对于领导重视,管理工作和质量完成情况一贯较好的省,在扣分时可酌情考虑。
(四)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1、长途电话电路质量标准:长途电话有线、无线及其混合电路质量标准按《载波电话技术维护规程》的有关条目和电信总局的规定执行。
2、考核范围
(1)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考核终端到省会局(四川省包括重庆局)的一、二级机端和路端电路。
(2)不合格电路改善情况的考核。
(3)各局站间配合工作的考核。
(4)设备电气性能指标及维护作业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
3、评分办法
(1)长途电路合格率分为机端电路合格率和路端电路合格率。机端电路合格率等于全年各月的机端电路合格数之和与各月机端电路总数之和的百分比。路端电路合格率等于全年各月路端电路合格数之和与各月路端电路总数之和的百分比。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完成考核数95%以上的不扣分,低于95%高于90%的扣基本分的一半,低于90%的全扣。
(2)不合格电路应努力加以改善,路端局应即组织全线查清不合格的原因和转接责任段落以函电(报)通知相应责任段业务领导局,继续查下去,同时抄送相关管理局。两个月内相关责任局未解决,路端局要再以函电(报)通知相应业务领导局、抄相关管理局和电信总局,催促解决,对发出通知局不扣分,否则要扣分。相关不合格的责任局两个月内不解决,每5件(包括机线原因)扣0.2分(不及5件者,不扣)。
*由1个站或1个线路段原因,致使1条电路不合格者为“1件”,使二条电路不合格者为“2件”,如此类推。
(3)各站间应密切配合,在指挥调度、障碍处理、电路测试和电路临时工作中,耽误半小时以上即认为不配合,以函电(报)通知相应的局站,同时抄送相关管理局和电信总局,时间、局站、姓名(或代号)清楚,情节属实的一次申告即为“1件”,每次扣0.2分。
(4)按维护规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维护项目和周期考核维护作业计划完成情况,要100%的按量按时完成,每少完成应做项次的2%者扣0.1分,项次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者每5%扣0.1分。
4、抽查办法
(1)电总每年对省随机抽查。
(2)抽查内容
a现场分三类电路(第一类电路是直达和一转电路,第二类是两转及其以上电路,第三类是经转的机端电路)随机抽查,第一类抽10%左右,第二类和第三类各抽查20%—30%。合格率将分别计算。
b随机抽查少量设备或系统、链路的电气性能指标。
c抽查1—3个月的统计资料和测试记录,核查上报合格率的计算方法及真实性。
d听取相关业务单位及用户对电路质量的意见。
(3)评分办法
a抽测电路,其合格率第一类电路低于考核数90%和85%的扣0.3分,低于85%至80%的扣0.5分,低于80%的扣1分,第二类电路低于考核数80%至75%的扣1分,低于75%的扣2分。第三类电路低于考核数90%至85的扣0.5分。低于85%至80%的扣1分,低于80%的扣2分。
b根据抽测设备或系统、链路电气性能项目的数量并参照业务领导局提供的对被查站的考核情况进行评分,限扣0.1分至0.5分。
c核查中发现测试数据资料不全、或无故不按规定周期测试而统计合格的,扣1分。
以上三次扣分总和不得超过5分。
(五)长途电信一级干线电缆全阻障碍考核评分办法
1、全阻定义
长途电信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在用业务系统全部阻断叫全阻障碍,但在十分钟内利用本缆备用系统倒通一个系统及以上的不计全阻障碍。
2、考核范围
(1)长途电信一级干线电缆光缆(不包括:a、由干线到地、市县的分支电缆。b、明线进局电缆。c、巡房电缆。d、长市中继电缆。e、代维电缆等)
(2)同轴电缆同轴管以外的高、低频四芯组及信号线;对称电缆60路、900路以外的低频线对及信号线和光缆的非远供金属线对不包括在内。
(3)不论主客观原因,外力影响或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阻障碍都应考核。
3、指标
长途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全年全阻指标为所辖电缆光缆总长度与0.2次/100公里的乘积,但所辖电缆光缆总长不足350公里的指标定为0.7次。
4、评分办法
(1)全阻障碍次数超过指标应予扣分。超过指标次数即为扣分数,但累计扣完2分为止。
(2)全阻障碍历时,以业务系统全阻开始至全部在用业务系统恢复通信经机务部门验证可用时为止,利用应急电缆光缆调通业务系统的时间(该时间以机务部门提供为准)应从总障碍历时中扣除。
(3)每次全阻障碍按一次计算,遇下述情况之一时全阻考核次数核减:
a、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火山爆发、地震、大中型水库决口、大面积滑坡、泥石流、十年以上不遇的特大洪水)造成的全阻障碍核减0.5次,但需有地方报纸报导及县以上气象部门的证明。
b、由被盗或雷击直接造成的全阻障碍核减0.3次。
c、对称电缆、同轴电缆、12芯(含)以下和12芯以上光缆全阻障碍分别在12小时、18小时、18小时、24小时内全部恢复通信的核减0.2次。比上述时限分别每提前一个4小时、6小时、6小时、8小时再核减0.1次。
(4)遇下述情况之一时,全阻次数核增。
a、全阻逾限障碍(海缆除外)核增0.5。
b、从全阻障碍发生时算起6小时内不向部汇报者或障碍修复后30天内不书面向部报告者每次核增0.2次。
c、由于维护不良造成的全阻障碍核增0.5次。
(5)代维看管、未正式投产的基建工程不计。
(6)在一个有人段内,一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雷击造成多处全阻障碍按一次全阻计算。
(7)一次全阻障碍修复后并开通电路,由于操作不当或指挥失误在4小时内在同一障碍点再次造成全阻时,全阻历时应累积计算,次数不另计算。
(8)全阻指标次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上报办法
凡属长途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全阻障碍,管理局应立即电话报电总。障碍修复后,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由管理局在障碍修复后30天内书面报部。
(六)电信重大阻断扣分办法
凡发生以下电信阻断问题时扣分,累计最多扣5分(在电信质量总分20分内扣)。
1、一个市话分局或一个自动长途交换室,其机电制交换设备或机电汇换设备全阻历时15分钟至1小时,每次扣0.5分,历时超过1小时,每次扣1分;其程控交换设备或程控汇接设备全阻历时1.5至3小时,每次扣0.5分,历时超过3小时,每次扣1分;其中继电路设备全阻历时1.5小时至3小时,每次扣0.5分,历时超过3小时,每次扣1分;其电源设备阻断历时15分钟至30分钟扣0.5分,历时超过30分钟扣1分。若是违章操作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加扣0.5分;如为厂家原因引起程控交换局的全阻,由厂方出证明、分析资料确证后方可免扣分,若没有证明的仍扣;年终将程控交换机所出现的全阻情况通报各局及厂商。
2、微波电路设备或人为故障引起一个方向电路全阻历时30分至2小时,每次扣0.2分,历时超过2小时每次扣0.4分。
3、自动转报或用户电报交换机全阻,历时在1小时至2小时,每次扣0.2分,历时超过2小时每次扣0.4分,自动转报交换机系统初始化,每次扣0.1分。
4、一级干线一个载波系统因机械障碍抢修超过12小时以上的,每次扣0.2分。
5、长话交换网中,各级交换中心局未按规定承担转接业务,擅自闭塞长途自动交换设备的来话转接功能的予以扣分;路由设置和区号开放使用未按电信总局一级电路路由和区号使用规定及省管局二级电路路由组织和区号使用规定的应予以扣分,每错一处扣0.2分。
6、卫星地球站的设备或人为故障引起的,阻断时间在1小时至2小时的每次扣0.2分,阻断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次扣0.4分。

附件三:邮电通信案件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邮电通信案件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邮电部对邮电通信特大案件和重大以上火灾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的内容和考核计分的办法是:
(一)邮电通信特大案件的考核及计分办法:
1、由于管理不严,业务监督检查不落实,犯罪分子作案后,发案单位或本省(区、市)邮电部门在半年内仍未检查发现的以下私拆、隐匿、毁弃函件、电报;盗窃包裹;贪污、挪用和伪造电汇电报、汇票骗取邮电款的特大案件,一案从该邮电管理局的总分中扣一分,或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少扣或免扣。
(1)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毁弃函件一千件(封)以上或者从中窃取现金和财物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2)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包件五十个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3)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毁弃电报五十封以上的特大案件。
(4)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邮电营业款、邮政储蓄款、汇兑资金、报刊款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5)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用户汇款、邮政储蓄款五十笔以上,或者款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6)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邮电营业款、邮政储蓄款、汇兑资金、报刊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在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7)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电汇电报、汇票等骗取邮电款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2、由于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以下盗窃、抢劫的特大案件,一案从该邮电管理局的总分中扣0.5分;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或致职工重伤、死亡的,一案扣一分。
(1)提送万元以上现金,违反双人和专车提送规定而遭抢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致提送款人员重伤、死亡的特大案件。
(2)凡应建而未建现金库房和邮电局(所)未安装“三铁一器”,或者安装后失修、失灵,不能发挥作用,或者无人值守而被盗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支局(所)话务室因缺乏防范设施而致职工遭杀害、强奸的特大案件。
3、为了鼓励发案单位在发生案件后积极主动进行追查,在被扣分的案件中,凡属自查(本单位或本省市区邮电部门)发现或根据外单位和用户申告提供线索,由本单位查出并已破案,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犯罪分子及时进行了严肃处理,查处工作做得好且追缴经济损失较多的,根据所具备条件的多少,一案少扣0.1分至0.5分。
鉴于有的案件作案时间可能跨越承包期,故通过深挖查出的属本承包期之前作案的部分,不予计算扣分。
(二)重大以上火灾的考核及计分办法:
列入考核的火灾是指发生在邮电通信要害部位或者其他邮电通信生产场地的重大以上火灾事故。
1、一次烧毁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或者死亡三人、或者重伤十人,或者死亡、重伤十人以上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2、一次烧毁财物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死亡十人以上,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为特大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一起从该邮电管理局的总分中扣1分;特大火灾一起扣1.5分。
(三)凡发生列入考核的邮电通信特大案件和重大以上火灾,至部年度考核时,经查实仍未向部报告的,视为隐瞒不报,一案从该邮电管理局的总分中扣1分。

附件四:邮电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职工岗前培训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1、考核范围
社会招工、接班顶替、复退军人、专业不对口调入通信工作岗位及当年学徒(熟练)期满的独立顶岗的工人。
2、考核要求
(1)对新走上通信工作岗位的工人,其文化程序应符合邮电通信企业生产人员技术业务等级标准要求;
(2)凡是走上通信工作岗位的新工人,应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合格者方可进入工作岗位。
3、评分办法
(1)按工种分类统计,培训内容应符合邮电通信企业生产人员技术业务等级标准一等要求,不符合者扣0.2分;
(2)按工种进行分类统计,培训期不少于学徒(熟练)期的1/3,培训时间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扣0.2分。
(3)按工种进行分类考查,有未经培训上岗和培训考试不合格上岗的扣0.6分。
4、检查方法
(1)对以上各项均采取自查和部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2)在检查时审阅自查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教学计划、教材、考卷及有关系统资料;现场观察、询问、召开座谈会及抽考。

附件五: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的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率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1、计算公式
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率=(技术进步增长速度/通信总量增长速度)×100%。
式中:技术进步增长速度=通信总量增长速度--α×资产占用增长速度--β×劳动力增长速度
α:资金产出弹性系数
β:劳动力产出弹性系数
2、取值及计算方法
(1)通信总量取中央国营通信总量,设为A。
例:
A90+A91+A92
92年通信总量增长速度=---------------------- --1
A89+A90+A91
(2)资金占用取定额流动资金年末占用金额+年末固定资产
净值,设为K。
例:
K90+K91+K92
92年资金占用增长速度=---------------------- --1
K89+K90+K91
(3)劳动力取中央国营(邮电通信)年均人数,设为L。
例:
L90+L91+L92
92年劳动力增长速度=---------------------- --1
L89+L90+L91
(4)α和β的取值
确定α和β的标准是:由部取全国31个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三年(包括基年及前二年为一计算期)的固定资产净值来测算全国固定资产年平均增长率,各省(区、市)照此方法测算本局的固定资产年平均增长率,并以此来确定α和β的取值如下:
高于全国平均增长率的局,α取0.3 β取0.7;
高于全国平均增长率的70%、低于100%的局,
α取0.5 β取0.5;
低于全国平均增长率70%的局,
α取0.6 β取0.4。

附件六:年度承包经营责任书
单位:
----------------------------------------------------------------------------------------------------------
| | |上年实际|本年省局| | |
| 项 目 | 单位 | | |部核定数|备注|
| | |完成数 |建议数 | | |
|--------------------------------------------------------|--------|--------|--------|--------|----|
| 全额利润税后上交比例 | % | | | | |
|--------------------------------------------------------|--------|--------|--------|--------|----|
| | |总包邮件损失率 | ■ | | | | |
| | |--------------------|--------|--------|--------|--------|----|
| | |给据邮件损失率 | ■ | | | | |
| | |--------------------|--------|--------|--------|--------|----|
| | |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 | % | | | | |
| | |--------------------|--------|--------|--------|--------|----|
| | |邮件规格处理不合格 | % | | | | |
| | |率 | | | | | |
| | 通 |--------------------|--------|--------|--------|--------|----|
| | 信 |机要文件失密丢损件 | 件 | | | | |
| | 质 |数 | | | | | |
| | 量 |--------------------|--------|--------|--------|--------|----|
| | |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 % | | | | |
| | |--------------------|--------|--------|--------|--------|----|
| | (40分) |长途人工及半自动有 | % | | | | |
| | |效接通率 | | | | | |
| | |--------------------|--------|--------|--------|--------|----|
| 考 | |电报服务差错率 | % | | | | |
| 核 | |--------------------|--------|--------|--------|--------|----|
| 指 | |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 % | | | | |
| 标 | |--------------------|--------|--------|--------|--------|----|
| | |一级干线电缆 微波全| 次 | | | | |
| | |阻次数 | | | | | |
| |--------------------|--------------------|--------|--------|--------|--------|----|
|(100分)| 通信数量 |业务总量(10分) | 万元 | | | | |
| | (20分) |--------------------|--------|--------|--------|--------|----|
| | |通信总量(10分) | 万元 | | | | |
----------------------------------------------------------------------------------------------------------
----------------------------------------------------------------------------------------------------------
| | 业 务 收 入 (15分)| 万元 | | | | |
| |------------------------------------------|--------|--------|--------|--------|----|
| | |自有收入成本率(5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经 |资金利税率(5分) | % | | | | |
| | 济 |--------------------|--------|--------|--------|--------|----|
| | 效 | |按业务总量 |元/人 | | | | |
| | 益 |通信企|计算(5分)| | | | | |
| | (25分) |业全员|------------|--------|--------|--------|--------|----|
| | |劳动生|按通信总量 |元/人 | | | | |
| | |产率 |计算(5分)| | | | | |
| | |--------------------|--------|--------|--------|--------|----|
| | |百元固定资产产出率 |元/百元| | | | |
| | |(5分) | | | | | |
----------------------------------------------------------------------------------------------------------
----------------------------------------------------------------------------------------------------------
| 分 |固定资产增长率 | % | | | | |
| 析 |------------------------------------------|--------|--------|--------|--------|----|
| 指 |邮电通信案件考核 | | | | | |
| 标 |------------------------------------------|--------|--------|--------|--------|----|
| |职工岗前培训考核 | % | | | | |
| |------------------------------------------|--------|--------|--------|--------|----|
| |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率 | % | | | | |
|--------------------------------------------------------|--------|--------|--------|--------|----|
|承包期考核指标 | 电话主线普及率 | % | | | | |
----------------------------------------------------------------------------------------------------------
责任单位盖章 批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责任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