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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国家下一代互联网信息安全专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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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国家下一代互联网信息安全专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国家下一代互联网信息安全专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2]287号


教育部、中科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相关中央直属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我国下一代互联网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下一代互联网网络信息安全产品的技术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实施2012年国家下一代互联网信息安全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支持的重点
重点支持满足下一代互联网发展需要的高性能网络信息安全产品。产品必须同时支持IPv4和IPv6环境,符合IPv6相关规范要求,能够满足IPv6环境下各种场景的网络信息安全需求。产品自身应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不低于目前GB/T 20281-2006、GB/T 20275-2006、GB/T 18336-2008等国家标准中3级的相关要求。具体支持重点和主要要求如下:
(一)高性能防火墙
主要功能包括:透明传输、路由协议支持、访问控制安全策略、会话限制、ALG协议、IP/MAC绑定、流量管理、拥塞控制、应用层过滤等。在启用一般功能后,多对端口汇聚吞吐量达到80Gbps以上,能够适用于不同的万兆网络应用场景,TCP最大并发连接数至少达到800万,TCP最大新建连接速率至少达到50万/秒等。
(二)高性能统一威胁管理系统(UTM)
主要功能包括:各安全模块协调联动、入侵防御、病毒检测与数据包阻断、已知漏洞攻击检测、配置管理、用户鉴别和授权、控制和通信安全、用户登录和入侵报警、碎片包处理、隧道流量处理、基于端口/协议/地址的阻断过滤、用户访问控制、畸形报文检测、端口扫描检测、反垃圾邮件等。在启用防火墙和入侵防御功能后,多对端口汇聚吞吐量达到20Gbps以上,启用病毒防护功能后多对端口汇聚吞吐量达到6Gbps以上,能够适用于不同的万兆网络应用场景,TCP最大并发连接数至少达到500万。
(三)入侵检测系统(IDS)
IDS主要功能包括:已知漏洞攻击检测、畸形报文检测、配置管理、用户鉴别和授权、用户登录和入侵报警、碎片包处理、端口扫描检测、安全报警定制响应、防火墙联动、分布式部署和多级管理、流量监测等。IDS要支持万兆网络环境,能够支持20Gbps的背景负荷量等。支持在海量事件中分析出关键事件的挖掘能力。
(四)高性能入侵防御系统(IPS)
IPS主要功能包括:已知漏洞攻击阻断、端口扫描监控、畸形报文监控、配置管理、用户鉴别和授权、控制通信安全、用户登录和入侵报警、碎片包处理、隧道和IPSec流量的分析和处理、用户访问控制、综合日志分析处理、潜在威胁发现、硬件Bypass以及基于集群管理等。IPS要支持万兆网络环境,能够支持20Gbps的背景负荷量等。
(五)高性能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系统
主要功能包括:协议的剥离与重组、数据摆渡、3至7层的访问控制、数据内容过滤、配置管理、鉴别和授权、登录和报警、用户访问控制等。支持万兆网络环境,交换速率大于1000Mbps;硬件切换时间不多于5ms等。
(六)高性能防病毒网关
主要功能包括:病毒检测与数据包阻断、配置管理、用户鉴别和授权、登录和报警、碎片包处理、阻断过滤、用户访问控制、畸形报文检测、病毒库升级等。在启用病毒防护功能后,多对端口汇聚吞吐量达到10Gbps以上,能够适用于不同的万兆网络应用场景,TCP最大并发连接数至少达到200万,TCP最大新建连接速率达到20万/秒等。
(七)下一代互联网网络病毒监控系统(VDS)
主要功能包括:基于海量病毒规则过滤、在包和流层次的病毒传输和各种行为的检测能力、可疑文件样本的缓存和可疑源捕获、配置管理、鉴别和授权、控制和通信安全、登录和报警、碎片包处理、阻断过滤、用户访问控制、畸形报文检测等功能。支持对病毒事件的统一管理。支持万兆网络环境,负荷量不小于20Gbps等。
(八)高性能VPN设备
符合国家密码局相关要求,主要功能包括:加密与解密、配置管理、鉴别和授权、控制和通信安全、登录和报警、隧道流量处理、用户访问控制等。在启用一般功能后,多对端口汇聚吞吐量达到20Gbps以上,能够适用于不同的万兆网络应用场景,对于客户端-服务器模式的VPN,要求支持客户端并发连接不小于10万等。
(九)下一代互联网网络审计系统
主要功能包括:串联并联接入、用户行为审计和访问控制、报表统计、配置管理、鉴别和授权、控制和通信安全、登录和报警、碎片包处理等。支持万兆网络环境,负荷量不小于20Gbps等。
(十)下一代互联网网络漏洞扫描和补丁管理产品
主要功能包括:支持对IPv4/IPv6设备的漏洞扫描、对IPv4和IPv6双协议栈网络设备和服务节点的漏洞扫描、对所发掘出的安全漏洞进行自动更新等,可应用在IPv4和IPv6环境下,支持多线程并发扫描大于1000。
二、申报要求
(一)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相关建设条件,同时汇总相关申请材料并报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直属企业与项目单位之间必须有财务隶属关系才可申报,其他项目单位均应按属地原则,由项目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报送的材料(如资金申请报告、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本次专项项目采取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并行的组织实施方式。请项目主管部门在报送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前,先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ndrc.jhgl.org/xxhc),履行相关网上申报手续,纸质申报材料的具体报送地点将在网上申报系统首页另行通知。
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项目简表和项目汇总表,上述材料一式两份。项目所需备案文件和自有资金情况、投资及信贷承诺等证明资料须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并装订。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的项目信息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涉密及不宜通过网上申报的项目材料,可在纸质报件中予以补充),未履行网上申报手续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四)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规定在当地政府备案;(2)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3)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备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编制要求请详见附件。
(五)项目申报日期截止至2012年3月24日,4月上旬将举行项目现场答辩评审,通过评审后的项目,将在9月进行公开测试。有关具体项目答辩和测试名单、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附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1733501289969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所谓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实际存在,而夫妻中一方通过与亲友串通制造假证、伪证,虚构有共同债务的事实,请求判令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或请求在己方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分得更多的共同财产,以达到多占有财产的目的。

  一、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

  (一)利益驱动与诚信缺失所致

  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是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按照该条的文义,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2)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清偿。

  司法实务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方面,一般的做法是:对能够认定的债务由双方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双方承担相应的份额。这样处理只是将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承担的份额定量化,并不实际现时清偿债务。这种做法相对于《婚姻法》41条本身的含义显然是一种变通的做法,因为法院仅判决了双方对债务承担的份额,并没有对给付行为、给付期限作出判决,实际并未要求双方“清偿”债务。但即使如此,因债务的承担而对财产分割产生的影响,也足以使离婚案件当事人觊觎。因为,如果能够使法院确认己方所虚构的存在共同债务的事实,法院就会判令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或者判令在己方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分得更多的共同财产,不论哪种结果都意味着自己可以达到多占有财产的目的。

  (二)当事人复杂心理因素所致

  无疑,利益驱动是当事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显而易见的原因。但同时,由于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夫妻感情的复杂性,更多的时候,在看似利益之争的背后实际纠缠着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多年的感情纠葛形成恩怨,在无法通过法律或周围环境对己方的支持,使得自认为受到的压抑和委屈得到补偿和宣泄的情况下,虚构债务,在经济上使对方受损而使己方获利,在当事人看来不仅不应受到谴责,反而具有正当性。因为对于离婚原因等问题认识的同一性,这种心理同样适用于帮助当事人虚构债务的亲友。

  (三)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行为难以制裁所致

  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及其亲友的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47条也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实际上,还是由于家庭生活的隐秘性,法院即使对一方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不予确认,由于取证困难,也难以作出该方是虚构债务的结论,也就无法应用《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制裁。

  二、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及困扰

  司法实践中,出于追求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的考虑,法官对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己方亲友为债权人的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采取审慎的态度。如果没有记载款项进出的银行帐户、存折等强有力的证据佐证,即使该方出具有自己签字而由亲友保存的借据并有其亲友出庭作证,法院在判决中也经常以“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作为对该项主张的答复。法官如此处理的考量无疑有其合理性,因为如果在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下认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势必使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损,更助长了虚构债务这一不法行为的蔓延。

  但是,法官仅仅出于怀疑和推测而对此类债务不做认定似乎在法律适用上也有所欠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依照此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一方出具有自己签字而由亲友保存的借据并有其亲友出庭作证,法院却仍以证据不足为由,不采信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又有加重该方举证责任的嫌疑。

  三、处理建议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共同债务,应当予以认定,并以判决或调解的方式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份额。而对于未经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应一律不予处理。

  因为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其本意在于优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并明确夫妻离婚后的还债义务,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在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对债务及其在夫妻间的分担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定,应该还具有保全证据的意义。它可以有效防止双方离婚后,由于个人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变化,对本无争议的事实以不诚信的态度予以否认、混淆,影响司法机关对债权债务关系及其性质的认定,进而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障。

  但是,当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无产生争执时,法院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去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及数额的确定性,并对债务如何在夫妻之间承担予以确定,却得不偿失。因为,如前所述,夫妻生活具有隐秘性,是否确有负债、负债原因为何、负债所得财产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难以掌握到法律上足以确信的全面、有效的证据。此时对债务的真实性及分担份额进行判决,就有可能掉入当事人设下的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陷阱,而对债务的不当处理也会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这种现象的出现比例即使不高,也足以影响司法的权威。如此,则不如对未经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应一律不予处理,这样做既有理论依据,也符合现实情况,是一种针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现象的有效对策。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十堰市城区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十政发[2001]50号

市人民政府印发《十堰市城区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湾、茅箭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城区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关键环节。这项改革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望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顺利推进。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十堰市城区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9〕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发〔1998〕23号文件为指针,稳步推进我市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我市实际情况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1、立足于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加快与住房相关的其他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促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住房新体制的尽早实现。  
  2、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根据每个职工在一定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为本单位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住房消费的资金数量。  
  3、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在统一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地方财政、单位承受能力和负担水平,采取行政事业单位统一补贴政策模式,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的办法实现住房货币分配。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兼顾房改政策的连续性,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内涵和形式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将职工过去的工资收入中没有包含的住房消费以货币形式直接理入职工工资,从而实现职工住房实物分配到货币分配的转变。根据我市实际,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形式为:以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倍之比为标准,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与按月住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向无房和未达标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三、住房货币分配(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条件具备的企业)的在职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工。  
  (二)实施对象:
  1、2001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简称"无房老职工")。无房职工是指夫妻双方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租公有住房或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购买过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职工。  
  2、上述对象中,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2002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
  4、已租住或购买了公有住房的职工,由于职务变动形成新的未达标的,按其重新核定的未达标面积计发住房补贴。  
  四、住房补贴标准  
  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我市普通住宅平均价格、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工资等因素确定,由职工本人及配偶单位分别计发。
  (一)市城区职工个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80元。按照鄂政发〔1999〕71号文件规定,住房补贴分20年发放进行分解,职工每年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为9元。  
  (二)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3年)以前的工作年限给予工龄补贴,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4.2元。  
  (三)按月补贴按照职工月标准工资的20%逐月计发。(标准工资的构成见附表一)。
  (四)住房补贴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和普通住房价格、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方式 
  (一)新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  
  2002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从到岗的次月起,随工资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发至满20年止。  
  按月补贴额=职工月标准工资×20%  
  (二)老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  
  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其住房补贴发放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方式,累计发放年限不超过20年。  
  1、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  
  (1)一次性补贴额=(9元×2001年底以前实际工龄+4.2元×1993年底以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按月补贴额=职工月标准工资×20%  
  (注:按月补贴额从2002年1月1日开始计发)  
  2、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  
  (1)一次性住房补贴额=(9元×2001年底以前实际工龄+4.2元×1993年底以前工龄)×未达标面积  
  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按月补贴额=职工月标准工资×20%÷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二)  
  六、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一)全额拨款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含财政部门和单位原购建住房的转化资金、单位自管房出售收入以及按规定集中的城市住房基金),财政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按1998年前三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实际支出平均数划转,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拨付。  
  (二)差额拨款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按差额拨款比例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拨付。  
  (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进入成本。  
  七、住房补贴发放的管理  
  (一)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核算汇总,报同级房改部门审核。房改部门负责对享受住房补贴资格的职工进行认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批下达拨款指标和单位住房基金使用计划。  
  (二)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缴存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管理。  
  (三)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房,支付住房租金,偿还购房贷款。  
  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提取本人帐户内住房补贴余额,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的职工,住房补贴由离退休后的管理单位一次性发至本人。  
  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职工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时,原工作单位自上述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封存,直至其重新就业;如未重新就业,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从去世的次月停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余额,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八、有关政策的衔接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单位新建住房(含腾空的旧住房)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商品房价格向职工出售。  
  (二)现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可按无房户对待计发住房补贴。  
  (三)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得租赁公有住房,不得购买享受政府优惠价格的公有住房,不得参加房价低于经济适用房价格的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四)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对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实行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其中对历史包袱较轻,经济实力较强,企业具备相应经济承受能力的部分老企业和没有历史包袱,经营状况好的新型企业(含效益好的民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经市房改办批准后,与机关事业单位同步实施。对经营状况不好,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没有保证,条件不具备的困难企业,允许暂不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立足于根据效益增长情况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资金含量、建立住房公积金和集资建房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九、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纪律  
  (一)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是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的核心环节,是一项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各有关部门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确保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各部门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须报房改领导小组审定后才能颁发。  
  (三)要加强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要利用一些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意义、原则和基本政策,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和支持这项改革。  
  (四)要严肃房改纪律,房改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货币分配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五)本办法由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
                职工月标准工资构成
单位性质 标 准 工 资 构 成
行政机关 基础工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事业单位 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加活的部分(即津贴)
企业单位 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含津贴、奖金及加班工资)

  附表二: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行政职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 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平方米)
技术工人 普通工人
见习人员、
科员 见习人员、员级、助理级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20年以下 70
科  级 中 级 技  师 20年以上 75
县、处级 副高级 高级技师 100
地、市级 正高级 130
  注: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   
     2、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以资格证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