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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元旦 春节和“两会”期间消费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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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元旦 春节和“两会”期间消费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元旦 春节和“两会”期间消费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0〕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全力做好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消费品的生产、供给和质量安全保障,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组织产品生产,切实保障市场供给
  结合经济运行动态和市场需求变化,指导企业按照岁末年初消费市场需求特点,积极有序组织消费类工业产品的生产,不断调整和改善供给,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努力创新管理和服务,保障产品适用、货源充足、质量安全,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的消费需求。
  要确保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应季服装等大宗消费品的有效供给;做好食糖、食盐等重要产品产销运协调,保证市场供应;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重点做好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非常年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保障工作。
  加强与原料产地及能源、运输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协调产品原料、煤炭、电力、油气、运输等生产要素供应,帮助企业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加强与农业、商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稳定原料收购、储存、生产、流通环节的工农、工商关系,完善市场功能,促进产销衔接和区域调节,全力保障消费品有效供给。
  二、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原料、生产、设备、安全、营销管理和产品追溯等基础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继续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做好问题乳粉彻查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质量长效机制
  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质量责任观,抓住质量、品种、品牌、服务等环节和信誉、标准、责任等关键,加强质量诚信建设,推动提高消费品质量信誉,提升产品质量管理水平。积极组织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分工和任务要求。
  加快推动食品行业全面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食品工业企业以质量安全为核心,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通过提升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加快形成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保障职工利益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保护,重点做好生产用化学原料、有易燃易爆风险的生产工序、易燃易爆产品的储运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生产安全操作规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有利于生产安全的行业准入、标准、规范等管理,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家电、日用玻璃、造纸、家具和纺织服装等行业,支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减少人身和财产损失;督促企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劳务合同,不拖欠职工工资。
  五、加强生产成本控制,稳定产品出厂价格
  认真组织落实国发〔2010〕40号文件精神,指导和督促企业顾全大局,加强管理,自觉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指导企业严格生产成本和资金运行考核,加强财务资金、成本、销售等生产经营管理;积极推行资金预算控制、资金计划管理、现金流管理,加强目标成本管理、消耗定额管理和销售费用管理等精细管理;挖掘生产潜能,减少能耗物耗,降低产品成本,提高资源和资金综合利用水平。努力化解原料涨价等不利因素,合理确定产品出厂价格,配合做好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工作。
  六、加强运行监测预警,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加强消费品生产、销售、库存及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及时掌握产品产销存运行动态和价格变化情况。指导生产企业做好应对冬季冰雪等极端天气及突发事件下保障大宗消费品供应的应急预案,提前做好生产现场、设备和库房等生产设施设备防压、防潮、防冻等安全管理,有效防备异常气候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注重发挥骨干企业作用,完善应急保供调控体系,健全应急保供机制,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正常生产和市场供应。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动员和指导消费品工业企业,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协调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全力做好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消费品生产和供给保障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海甸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海甸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年仲华           二○○七年八月三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海甸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海甸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州、县库区移民办(局)是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海甸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 经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批准的各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库区各县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改,确需调整或更改的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条 年度计划编报的程序、内容和时间。
(一)各县库区移民办(局)要根据本县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要求,编制本县年度建议计划,并按管理权限,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州库区移民办。
州库区移民办根据各县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全州年度建议计划。全州年度建议计划经州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
州库区移民办在编报年度建议计划时,应当与各县充分衔接,原则上每年上报一次建议计划。
(二)年度计划应按资金直补、项目扶持的方式,以村为单位编制。
1、资金直补计划包括:移民所在村、社、户数、人口、资金总额等。
2、项目扶持计划包括:综述和项目表。项目表应载明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规模及建设内容、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本年主要建设内容、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项目批准文号等。
(三)各县库区移民办(局)应在当年9月底前编制上报下年度建议计划。
州库区移民办编制的全州下年度建议计划,于10月底前上报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
第五条 年度计划的下达。州库区移民办在省上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州财政局将全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全部下达到县,同时抄报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备案。县库区移民办(局)收到州转下的年度计划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并抄报州库区移民办备案。
第六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 州、县库区移民办(局)年终应对全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并逐级编报项目决算和年度统计报表及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州、县库区移民办(局)要依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建立后期扶持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并做好移民规划项目与其它相关规划项目的衔接。
第九条 后期扶持分为资金直补和建设项目两类。
(一)后期扶持资金直补,以村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县、乡(镇)库区移民办(局)每半年要对各村的移民资金直补人口核定一次,对核定出的死亡、农转非等移民人口终止直补,对其后扶资金纳入本村后扶项目进行扶持,并逐级上报省、州库区移民办备案。
(二)后期扶持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管理。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报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审批。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200-1000万元的各类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州库区移民办审批,抄报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备案。其中: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20万元以上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
总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州库区移民办委托各县库区移民办(局)审批建设方案,抄报州库区移民办备案。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州、县库区移民办(局)负责组织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一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和标准编制。
(一)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1、项目提出的背景;2、项目名称、地点、范围;3、项目的生产规模;4、项目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达到的目标;5、生产性建设项目应注明采用的技术和工艺流程;6、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7、原材料、能源、交通、水源、节能等条件;8、项目的组织管理形式;9、进度计划;10、初步效益估算。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1、总论,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以及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2、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3、资源及公用设施情况;4、项目建设条件;5、设计方案;6、环境保护及节能;7、项目实施进度;8、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9、社会及经济效果评价。
(三)初步设计报告书(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1、概述:经济社会概况:区域经济和地理概况以及自然条件简述,包括项目实施位置、范围、人口、GDP、人均纯收入等;项目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项目建设目标。2、工程项目规模设计及预测。3、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4、综合效益分析。5、工程概算书,一般由编制说明、总概算表、单项工程预算表及附表组成。6、工程设计图纸。
第十二条 州库区移民办审批的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核)意见和工程咨询部门的咨询评估意见。州上报请由省审批的项目,应附州上的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工程建设规范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州、县库区移民办(局)要建立项目和资金月报告制度,各县务必每月3日前上报本县上月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和后期扶持基金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州上于每月7日前汇总上报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渠首、泵站、大坝、桥梁、码头等重要工程,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各县库区移民办(局)依据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主体实施单位的法人为移民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招投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禁转包和分包移民工程。州、县库区移民办(局)要参与和监督移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工作分别由各级库区移民办(局)组织,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
(一)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根据相应行业的规程规范由州库区移民办组织初步验收,报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组织竣工验收。总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库区移民办(局)组织初步验收,报州库区移民办组织竣工验收,报省库区移民办备案。总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库区移民办(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报州库区移民办备案。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项目的批准文件;
3、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
4、竣工决算报告;
5、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6、财务审计报告;
7、初验报告;
8、试运行报告;
9、监理报告;
10、其它需要提供的报告。
(二)项目验收后合格的,由验收单位签署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交付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不合格的,验收单位应做出具体处理。
第十八条 州、县库区移民办(局)要加强对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计划和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海甸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中央预算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第二十条 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海甸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照《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
后期扶持基金由省、州逐级下达到县,县财政及时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到县库区移民办(局),县库区移民办(局)按照县级报帐制的有关规定,按审批下达的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进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州、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会制度,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加强移民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州、县库区移民办(局)要建立健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检查、稽察制度,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开展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计划的,拖欠、截留、挤占后期扶持基金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和归还,有关部门要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挪用、骗取、贪污后期扶持基金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库区移民办(局)为公告、公示人。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监督电话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库区移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有关县按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金融、财税、投资、外汇等重点领域进行重大改革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
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建立适应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运行机制。
一、改革外汇管理体制,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是创造外贸平等竞争环境,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这对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进一步对外开放,推动对外贸易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
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及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银行售汇制,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对向境外投资、贷款、捐款等汇出继续实行审批制
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仍先按现行办法进行。
为保障进出口企业(包括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下同)出口用汇,作为一项过渡措施,改革初期对出口企业按结汇额的50%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台帐。出口企业出口所需用汇及贸易从属费,凭规定的有效凭证,由银行在其台帐余额内办理兑付。出口企业
超过台帐余额的用汇,仍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持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二、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完善外贸宏观管理
国家主要运用法律、经济手段调节对外贸易活动,使对外贸易按客观经济规律运行,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化资源配置。
加快完善外贸立法,依法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要抓紧制定相关的法规、规章,争取尽快建成比较完善的外贸法律体系。所有外贸管理部门和进出口企业都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管理和经营。
国家不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进出口企业下达外贸承包指令性计划指标,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对企业的经营目标进行引导。对少数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配额控制,协调平衡内外销关系。
国家继续采取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促进出口增长。完善出口退税制度,退税既要做到足额及时,简化手续,又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骗税,严厉打击骗税的不法行为。对机电产品出口,继续给予扶持、鼓励。大力推动贸工技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设
立出口商品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少数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以丰补歉,开发新商品,促进现有出口商品的更新换代,开拓新市场等。实行有利于外贸出口发展的信贷政策,银行对各类外贸企业出口贷款应按照信贷原则予以优先安排,贷款规模的增长与出口的增长保持同步
。设立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为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上述鼓励出口的具体政策措施,由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继续拓展目前业已形成的专业外贸企业、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以及商业物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推动进出口贸易的格局,加快授予具备条件的国有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商业物资企业外贸经营权。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的有关规定
,鼓励和扶持这些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企业积极从事出口经营,增加出口创汇。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出口。
发挥进口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改革和完善进口管理,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同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进出口基本平衡。按产业政策调整关税税率,引导进口商品结构的适时调整。为促进国内产业发展,按照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对幼稚产业实行适度保护。当出现国外
进口商品以补贴或低价倾销方式抢占我国市场,并对国内生产和就业造成损害或构成威胁时,国家可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消除这些不利影响。在国际收支出现较大逆差时,依照国际惯例,采取临时限制进口的措施。对某些重要进口商品实行必要的配额、许可证管理。逐步降低关税总水平
,禁止非政策性减免税。对需依法进行检验的某些进口商品,要采用先进的检验设施,改进检验方法,方便进出。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属于战略性资源的、国际市场垄断性强的或我国在国际市场处于主导地位的特别重要的少数进出口商品,组建联合公司联合经营,统一对外。其他进出口商品由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放开经营。对少数实行数量限制的进出口商品的管理,按照效益、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实行配额招标、拍卖或规则化分配。有关法规、规章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制定,并监督实施。
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海外企业的管理办法。制定海外投资的导向政策;讲求规模投资效益,促进企业间的联合;海外企业应按照所在国(地区)法律进行经营,按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申报和审计制度。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协助银行和外汇管理等部门加强跟踪结汇等项管理,坚决
禁止国内企业利用海外企业逃汇、套汇。我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和商务机构要加强对海外企业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
加强规划、信息服务和监测、预测工作。加快外贸管理部门和海关、外汇、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建设步伐。各部门要在先搞好本系统联网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的联网。
三、转换外贸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专业外贸企业,使其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主体,加强凝聚力,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扩大进出口贸易,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增强企业实力。同时要加强企业管理和完善企业考核办法,以此引导对外
贸易健康发展。
外贸企业要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由国家计划的单纯执行者真正转变为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的进出口商品经营者;从单纯追求创汇指标转变为在坚持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努力扩大出口创汇;坚持“以质取胜”,多元化开拓市场;走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
的发展道路;积极推行进出口代理制,转变经营作风,搞好代理服务。
所有进出口企业均有为国家创汇的责任,必须努力增加出口创汇,并依法纳税。专业外贸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与出口收汇和经济效益挂钩,但也要防止与其他行业收入过分悬殊,以保持分配的公正、合理。具体办法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劳动部制定。
具备条件的专业外贸企业经批准可以改组为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吸收法人股、职工内部少量持股(不上市的公司在试点期职工股以不超过10%为限)。对允许职工少量持职工股的办法,要十分慎重,由外经贸部批准选择少量企业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再决定是
否推广。具体试点办法由外经贸部商有关部门制定。少数股份公司,按规定经过严格审查批准后,也可成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鼓励专业外贸企业与非外贸企业发挥各自优势,合资联营,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推动专业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投资、参股
、联合开发、联合生产、联合经营等方式,形成一批以贸易为龙头、贸工农技相结合的或以生产科研企业为核心的工贸技一体化的大型企业集团。
在进一步扩大专业外贸企业的自主权,搞活企业经营的同时,可在国有大中型专业外贸企业设立监事会,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增值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稽核,防止企业决策失误。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强化进出口商会的协调服务职能,完善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 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在外贸经营活动中的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进出口商会是经政府批准,由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各类型企业依法联合成立的行使行业协调、为企业服务的自律性组织。进出口商会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依照章程对其会员的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其主要职责是: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企业的利益;组织对国外反倾销的应诉;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调解会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意见,
并对政府制定政策提出建议;监督和指导会员企业守法经营;根据政府主
管部门的授权,参与组织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的实施;参与组织出口交易会、出国展览会;对外开展业务交流与联络,进行市场调研;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建议或直接根据同行协议规定,采取措施惩治违反协调规定的企业;履行政府委托或根据会员企业要求赋予的其他职责。
要在现有进出口商会基础上,按主要经营商品分类改组建立全国统一的各行业进出口商会。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服从进出口商会协调。商会的经费可参照国际通行作法自行解决。进出口商会不得兼营进出口业务。外经贸部等政府部门对进出口商会的工作要给
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同时对进出口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社会的中介服务体系。发挥各研究咨询机构和各学会、协会的信息服务功能,形成全国健全的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必要的法律、会计、审计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有关外经贸方面的服务,并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社会监督。
外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一系列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和查处违法经营的制度和措施。
五、保持外贸政策的统一性,增强外贸管理的透明度
全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和政策,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也是国际贸易规范之一。为此,必须确保我国对外贸易制度的统一性,统一对外贸易立法和法律实施,统一管理对外贸易,对外统一承担国际义务。凡涉及对外贸易的全国性的法规、政策,国务院授权外经贸部
统一对外公布。
目前地区间实行的涉及对外贸易方面的不同政策,要逐步统一规范。各类进出口企业均应逐步实行统一的外贸政策。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各项外经贸法规、政策及对外服务的有关规定均应予以公布。过去制定的有关文件,凡继续有效的,也要予以公布,增强透明度。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外贸工作的领导,支持进出口企业适应新形势,做好有关的各项工作,并协调解决好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



199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