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清理或者修复;逾期不清理、修复,经催告仍不清理、修复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理、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立陶宛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11月8日 生效日期1993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文化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各自的法律及规定,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合作和交流:
一、双方根据需要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讲学和考察;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互相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互换教育代表团,以了解对方教育情况,解决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有关中、高等教育的一般情况和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六、为对方国家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青年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各种资料,并支持共同印刷图书。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两国体育组织和协会组织友好访问和比赛,并在运动员、教练员、体育队及体育医生之间开展技术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间的博物馆、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并为此提供便利。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卫生部门之间开展直接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促进两国创作协会和其他民间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将制订实施本协定的执行计划,并共同商定费用问题。双方相应部门可根据本协定就各自有关领域另行签订计划和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立陶宛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立陶宛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忠德 吉利斯
(签字) (签字)
关于废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5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的议案》,鉴于该决议的内容已在《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中体现,决定废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