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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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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5号)
  


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8月2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3年7月12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13年8月2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也可以适当延迟。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大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般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
  (四)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提出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名单草案;
  (七)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名单草案;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主要建议议程通知市人大代表,并予以公告。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和主要建议议程通知市人大代表。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市人大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第九条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向主席团报告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
  (四)主持本代表团的询问;
  (五)传达和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受团长委托可以履行团长职责。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负责本次会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在本届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预备会议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第十一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会议;
  (二)领导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组织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听取各代表团团长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报告,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决议草案;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六)提出会议选举的各项人选;
  (七)主持会议选举;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作出的决定,以获得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和各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
  (二)新闻发言人;
  (三)会议日程;
  (四)表决议案的办法;
  (五)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出席的,由一名副主任召集。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
  (三)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四)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秘书长请假。原选举单位应当对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在会议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秘书处。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作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报告,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将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印发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提出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交由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闭会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或者在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按照《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各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印发市人大代表。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决议草案由秘书处提出,经主席团决定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预测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计划和预算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一条 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相应的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未获得批准的,经主席团决定,责成报告机关限期整改,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会后审议报告机关整改后的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市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
  本市出席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按照会议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决定;闭会期间,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还应当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市出席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三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大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接受询问。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
  第四十六条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质询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第四十七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八条 在主席团对质询案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材料提供者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市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五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六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可以由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第五十七条 会议各项表决,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按表决器、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以获得全体市人大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表决时,市人大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表决的具体票数应当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解释;在闭会期间,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05年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05年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政办[200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衡水市2005年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经研究同意印发,望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二○○五年三月三十

衡水市2005年食品安全专项治理

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集中整治是手段,标本兼治是目的,请进一步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明确重点和热点”的批示精神,现将《衡水市2005年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进行工作和责任细化。

  一、日常监管工作

  全市食品安全监管的日常性工作,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责任到人。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进行督导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予以通报。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办字[2005]2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职责》的通知(办字[2004]169号)要求,具体分工如下:

  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制订和完善农产品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加强农药、肥料(主要为复混肥)、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规范农业生产行为;依据国家农业和行业标准,负责对无公害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初审工作,对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开展采收前检测和对进入市场前的农产品开展检测;对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年检;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把好农产品市场入关。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授权的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实施上市销售食品安全市场责任制,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建立健全食品流通、加工领域有条件企业严格自检、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和商务部门定点检测机构监测抽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负责监督管理畜禽定点屠宰,依法查处经营病害肉、注水肉案件;负责生猪及牛、羊屠宰定点管理,确保“放心肉”工程的实施。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管理,依法做好督查和指导工作。

  粮食部门:负责粮食储存安全管理,粮食质量标准管理,粮食市场管理;对“放心粮油”、“放心粮油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工作;配合质量监督、工商部门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管;对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产地认定和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的初审工作;对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各类畜产品和进入市场的畜产品进行检测;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负责查处氯霉素污染,加强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负责水产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把好畜、水产品市场准入关。

  林业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果品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果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果品从生产投入品、基地建设、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到上市的全过程管理;对果品无公害生产基地和无公害果品认证工作;对无公害果品实施采前检测,发放无公害果品标识,把好果品市场准入关,确保果品食用安全。

  供销部门:负责指导系统贸易批发市场建设;对系统商场、旅游、饮食等服务业的管理规划;对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对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和盐政执法,食盐专营、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对全市食盐及制品质量检测和管理,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依法打击私盐违法活动。

  宗教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对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的制样、监制、核发、年检、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有关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查处。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二、专项整治工作

  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如:五一、国庆、中秋、元旦、春节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协调各食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加工业、餐饮业、生猪屠宰业等8项整治工作,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结合日常监管自行安排时间,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总体时间到9月25日前结束,9月25日至11月25日为“回头看”阶段。具体分工如下:

  1、小食品和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业由质监部门负责,重点针对各县市区具有地方特色,已形成产业规模,生产条件落后,容易出现问题的小食品生产行业,如:武强县小食品、阜城县明胶、饶阳县杂面、深州市酱菜、冀州市酱油醋等,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安全隐患,要针对生产环境、原料购进、生产标准、操作流程等主要部位和环节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取缔。同时,要加大对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业的监管力度,要严格按照儿童食品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对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不达标的要立即关停,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儿童食品安全。

  2、食品消费环节由卫生部门负责,重点针对小餐馆、食品摊点、个体门店、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部位。同时,要加大对学校食堂及周边地区饮食摊点的整治力度,坚决依法取缔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饮食摊点,严防食物集体中毒事故的发生。

  3、生猪屠宰市场由商务部门负责,重点针对屠宰资格、生猪来源、加工环境等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打击私屠滥宰、无证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防注水肉、病害肉流入市场,给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4、粮食生产加工业由质监部门负责,要认真检查生产企业资质、生产标准、生产流程、产品质量等,重点是面粉加工企业,对无证生产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粮食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按照《河北省粮食生产加工管理条例》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彻底杜绝霉变粮、陈化粮、饲料粮流入口粮市场。

  5、散装食品(包括儿童食品)由工商部门负责,要按照《河北省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以散装食品是否索证索票;是否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和生产地址;是否建立专人负责制度,是否有防尘材料覆盖;是否存在超过期散装食品为整治重点内容。要强化监管,严格规范,对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散装三无食品要依法查封,并追查进货来源,严防假冒劣质散装食品流入市场。

  6、食用盐市场的监管由供销部门负责,重点整治无市场准入资格的食盐经营单位,及未经批准销售的“黑盐”,要重点针对食盐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单位和业户,彻底净化食盐经营市场,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7、食品源头污染治理:

  农业部门负责对甲胺磷、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要严格质量标准,规范农业生产行为,定期发布全市蔬菜农药残留监测结果。

  林业部门负责对果树用药、专用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果品生产投入品的监管。以解决果品的农药残留超标为突破口,有效遏制果品滥施农药的违规行为。

  畜牧部门负责对使用兽药、激素、瘦肉精等进行监督管理,要加大对畜类疫病的预防和控制,严防病害畜产品流入市场。

  8、对酒类生产经营市场的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对酒类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针对生产设备简陋、生产环境恶劣、卫生不达标的作坊式生产业户进行打击规范,对无证生产企业,要坚决依法取缔;

  工商部门负责整治规范仿冒、假冒“衡水老白干”商标进行非法生产的企业,对存在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严重影响“衡水老白干”酒声誉的生产销售企业要立即责令其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从严惩办;

  商务部门负责酒类零售、批发许可证的发放,要加大酒类打假工作力度,对无证经营或零售搞批发的单位和业户进行彻底清理整治,不断净化酒类经营市场,确保酒类安全。

  三、综合评价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八部局制定的《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要求,市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也是省政府对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的要求。因此,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食品安全指标评价细则》,此细则通过对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进行综合评价,客观反映我市的食品安全现状,圆满完成省政府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价目标。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2006年8月12日

教办〔2006〕11号

  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在部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指导下,各司局和直属单位紧密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积极做好舆论宣传,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当前,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我国教育事业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对于营造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良好氛围,推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当作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


  1.要进一步提高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是大力宣传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需要;是营造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良好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工作,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推进教育政务公开的需要。因此,要把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当作一项战略性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积极有效地运用舆论工具,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不断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政策部署。要高度重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


  2.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成立教育部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我部新闻宣传工作,研究制订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整体规划,就教育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先进典型的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3.要进一步提高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既表现在新闻宣传内容的数量上,也体现在新闻宣传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上。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一方面要积极扩大教育新闻宣传的覆盖面,丰富教育新闻宣传的内容,另一方面要不断改进教育新闻宣传手段,创新教育新闻宣传形式。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针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等特点,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努力使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适应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要求。


  4.要充分依靠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推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加强与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支持、指导;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定期通报教育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积极争取媒体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支持与配合;要进一步加强与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直属高校的联系,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建立与各地各高校相互协调、运转高效的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联动机制。


  二、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积极主动地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


  5.要把教育新闻宣传工作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规划和安排。各司局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新闻宣传工作作为司局工作的重要职责,做到将新闻宣传工作与业务工作统筹规划、部署,一起抓好落实,以新闻宣传工作促进业务工作的开展。


  6.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教育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要通盘规划年度、月度教育重点工作的宣传,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当前特别要做好先进典型宣传、教育政策解读、舆情分析引导、组织发表专家文章和对外宣传工作。


  (1)要突出抓好先进人物和先进经验的宣传。学习宣传先进典型人物和先进经验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教育新闻宣传的重点工作,也是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具体体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出一批优秀师生典型和先进经验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2)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准确地对教育改革与发展中一系列重大决策进行政策解读,有利于增强教育工作透明度,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知情权,有利于教育工作的顺利推进。要在发布重要文件时,对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准确解读;要在召开重要会议前,制定详细可行的宣传计划,积极做好会前、会中、会后宣传报道。


  (3)要做好舆情分析引导工作。要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社会舆论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各项工作的反映,并对各种反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4)要围绕重大教育问题撰写理论文章。要采取多种形式聘请专家学者,围绕教育重点工作或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撰写重点理论文章或时事评论并在重要媒体发表。


  (5)要认真做好教育对外宣传工作。要充分认识对外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贴近国外受众对中国教育信息的需求,针对国外受众的思维习惯,不断丰富教育对外宣传的内容,拓展教育对外宣传的渠道,提高教育对外宣传的能力。要紧紧围绕教育工作大局,全面客观地介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努力掌握教育对外宣传的主动权,把教育对外宣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7.要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组织新闻采访团,提供新闻通稿、新闻背景材料,接受记者采访,提供采访线索,回答网民提问等有效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新闻宣传的整体效应。


  8.要进一步做好新闻发布会工作。实践证明,新闻发布会是影响较大、覆盖面较广、受众较多、效果较好的宣传形式。我部从2006年开始开展“定时定点”新闻发布工作,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由部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各部门要把做好新闻发布会工作作为营造良好氛围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精心策划,积极提供政策支持与组织保障。


  9.要切实加强网络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要积极协调各大新闻网站,充分发挥教育部门户网站在网络教育新闻宣传中的主导作用,加大教育新闻宣传力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宣传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成就和教育系统先进典型,权威发布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要及时跟踪、分析网络教育舆情,充分发挥网上评论员的作用,通过上帖、跟帖、发表高水平评论文章、专家访谈等形式,加强网上正面舆论引导。要针对网上负面和不实报道,及时澄清并协调有关网站删除,努力掌握网络教育新闻宣传的主动权。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高效有序地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


  10.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化建设,确保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新闻宣传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综合性强,坚持程序,规范操作,是做好教育新闻宣传的必然要求。要认真执行我部已制订的教育新闻宣传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教育新闻宣传。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推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11.要进一步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作风。要把经常分析研究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形势作为一项工作任务,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新闻宣传计划,精心抓好新闻宣传各工作环节的落实,严格把握新闻宣传的尺度,合理选择新闻宣传时机、方式,全面准确地表达宣传主题和内容。


  12.要严格执行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归口报批制度。部新闻办公室是我部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部内新闻宣传工作统一由部新闻办公室协调安排。部内各司局要主动加强与部新闻办公室的联系沟通,积极支持、配合部新闻办公室,共同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


  13.要严格执行部内新闻宣传活动管理制度。凡属我部重大新闻宣传活动,需经主要部领导批准后由部新闻办公室具体协调落实,部内各司局做好配合工作;部内各司局有重大政策、重要会议、重点活动需要宣传报道时,宣传内容和活动安排均需各司局领导审核,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由部新闻办公室协调落实。部内各司局在组织重要新闻宣传活动时,应在活动前3天向部新闻办公室提供正式签报件及相关文字材料。


  14.要严格执行新闻稿件把关制度。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会议、活动、发表的讲话及相关内容进行报道时,应以上级领导机关审定的新华社通稿为准;对部领导出席的活动进行报道时,新闻稿须经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部领导审定;对有关司局组织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时,新闻稿应由各司局负责同志审定。对同时有党和国家领导人与我部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发表的讲话及相关内容进行报道时,应按程序报请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抢发、误发。


  15.要严格执行机关公务员接受记者采访制度。未经各司局和部新闻办公室同意,机关公务员不得接受记者采访;经同意安排的釆访,要严格按照已出台的政策回答问题,对尚未出台的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借调人员不得接受记者采访。


  16.要进一步加强教育新闻宣传业务培训。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新闻宣传知识的学习、研究和培训,不断提高新闻宣传的质量和水平,提高新闻发言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要安排政治立场坚定、组织策划能力强、热爱新闻宣传工作并且有一定宣传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从事新闻宣传工作,不断加强新闻宣传专兼职干部队伍建设。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直属高校和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以上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开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