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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4:56: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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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培训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支撑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

一、为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培训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支撑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培训机构从业行为的规范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三、培训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守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四、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培训的对象、要求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3.按照成人培训特点,开展安全培训需求分析和培训设计,组织实施培训质量评估,强化培训过程管理。

4.制定严格的培训教育计划,合理设置课程,培训时间安排符合课程设置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教育计划要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5.聘请经专门培训合格的专职教师,或者具有丰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知识和培训教育经验的兼职教师授课;组织学员对讲课教师进行教育质量评定,淘汰不合格的教师。

6.加强培训期间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完整记录每名学员的培训情况;加强培训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五、 培训机构在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2.擅自变更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3.聘请不合格的教师进行培训;

4.提供虚假培训记录;

5.变更已经确定的培训教育计划,减少培训内容和时间;

6.超出资质证书确认的业务范围从事培训工作;

7.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培训机构;

8.转包安全培训项目;

9.实施被取缔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六、 对违反上述规范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没有明确规定进行处罚的,将其作为培训机构资质考核的重要内容记录在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刷体注册商标使用事宜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刷体注册商标使用事宜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工商函字〔1994〕270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印刷体注册商标使用非印刷体,可不作为《商标法》第三十条第(1)项所述的行为,法律不予禁止。
二、由于汉字的真草隶篆字体很多,特别是有人利用不规范的字体,故意模仿他人注册商标字体与字形,应予禁止。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他人注册商标产生相同近似的,应按照商标侵权严肃查处。
三、在商标管理环节中,判定他人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仍以其核准注册的印刷体商标为准。
四、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应告诫企业使用中最好不要改变其注册商标的原样。如确需使用其他字体与字形的,最好申请注册,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此复。


穗工商函〔1994〕270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我局在商标管理中发现,个别合资企业注册的文字商标是印刷体,而实际使用是非印刷体,据说是国际惯例允许这样使用的。究竟商标注册人这样使用是否属《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行为?请复示。



1994年11月1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5〕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紧张状况,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是保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和我省配套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资金)筹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金)足额征收。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资金)收入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五年四月七日

  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基金和我省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增加的收入筹集,还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等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三条 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四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现行标准上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2元。

  为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要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自备水高于城市公共供水的原则确定,逐步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在全省范围内筹集。11个受水省辖市新增加的水资源费全额计入南水北调基金(资金);7个非受水省辖市新增加的水资源费按30%计入南水北调基金(资金),其余70%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资金由当地安排使用。

  根据上述原则和各省辖市2001-2003年水利年报平均用水量,按年均2%递增幅度,确定各省辖市应筹集南水北调基金(资金)数额(见附件)。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方式:城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征收;自备用水户水资源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征收。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征收期限根据工程建设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资金情况确定。工程建设所需基金(资金)在工程建设期内筹集,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基金(资金)在工程建设期满后筹集。

  第八条 各省辖市应按照分解的征收任务,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足额征收、上缴。

  第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汇缴方式。即各县(市)财政主管部门按月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按照征收计划足额上缴上一级财政主管部门,由省辖市财政主管部门汇总并按照省定征收任务全额上缴省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应确保上解。省财政主管部门将各省辖市上缴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中,属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部分,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在填写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填写基金预算科目第8410款“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属于地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部分,作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为鼓励各省辖市征收积极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上缴实行计划管理,凡足额完成上缴任务的,水资源费超收部分全额留当地使用。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力抵顶。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投资来源和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核拨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财务收支年度决算,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在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财务收支决算报表中,应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单独予以反映。

  第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缴款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并按月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手续费按1%执行。

  第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分出中央基金和省配套工程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严格南水北调基金(资金)支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审核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投资计划,加强工程招投标等活动的监管;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基金(资金)的征收、使用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各省辖市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表

  附 件

  各省辖市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表

  单位:亿元

  分类省辖市各地数额中央基金地方配套

  按受水区统计郑 州7.744.343.40平顶山4.022.251.77安 阳3.652.041.61鹤 壁1.440.810.63新 乡3.712.081.63焦 作3.612.021.59濮 阳2.981.671.31许 昌3.221.811.41漯 河2.161.210.95南 阳5.733.212.52周 口2.771.551.22小 计41.0322.9918.04按非受水区统计

  开 封0.610.340.27

  洛 阳1.911.070.84

  三门峡0.520.290.23

  商 丘0.790.440.35

  信 阳0.730.410.32

  驻马店0.500.280.22

  济 源0.220.120.10

  小 计5.282.952.33黄河流域水力发电省水利厅0.220.120.10

  全省合计46.5326.0620.47注:省水利厅负责小浪底、三门峡、故县等水利枢纽水力发电南

  水北调基金(资金)的直接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