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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7-12 11:1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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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1年12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截止2000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共306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将对清理结果分期分批作出决定。对己清理完毕的第一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的3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以前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已经明令废止的19件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门(34件)
  附件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23件)
  附件三 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9件)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转发区交通局、区  宁发[1977]28号    已被1991年10月30日第    农林局、银川铁路  1977年4月21日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分局关于加强蜜              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蜂检疫工作的报告             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1998年11月28日国务                         院令第254号发布的《国内                         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代替 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0]49号   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届    农作物品种区域   1980年3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试验试行办法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代替 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0]49号   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届    农作物品种审定   1980年3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试行办法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代替 4   关于固定草原使   宁政发[1985]52号   已被1994年12月15日自    用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5年4月20日    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                         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代替 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5]133号  已被1998年4月29日第九    森林、林木采伐管  1985年9月29日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    理暂行规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修正]》、2000年1月                         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代替 6   加强现金安全管   宁政发[1986]90号   其依据已被1988年9月8    理的暂行办法    1986年7月20日    日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明令废止 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6]130号  其依据的1986年7月12日    国营企业招用工   1986年9月26日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    人实施细则                用工人暂行规定》被2001年                         10月19日国务院废止,且内                         容已被1994年7月5日全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2年                         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                         机制条例》代替 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6]130号  其依据的1986年7月12日    国营企业辞退违   1986年9月26日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    纪职工实施细则              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被2001                         年10月19日国务院废止 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7]127号  已被1994年1月23日国务    农村五保工作办法  1987年12月19日    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                         作条例》代替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31号  已被1999年8月13日自治    汝箕沟无烟煤开   1988年11月26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    采保护办法                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代替 1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54号   已被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    邮电通信线路保   1988年5月30日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办法                  电信条例》、1992年4月25                         日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                         回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                         通信条例》代替 1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  宁政发[1988]55号   已被2001年6月6日自治    民政府关于残疾人  1988年5月30日    区政府令第30号发布的《宁    就业及扶持发展社             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    会福利企业的规定             疾人就业规定》代替 1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89号   已被1997年2月20日自治    收费管理规定    1988年8月18日    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价格管理条例》、1996年                         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的宁政发[1996]1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                         性收费管理规定》代替 1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03号  已被宁党发[1998]29号    待业职工登记管   1988年9月3日     《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国有企    理暂行办法                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代替 1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33号  自治区政府已于1992年7    筵席税施行细则   1988年12月2日    月13日发布宁政发[1992]                         71号文件暂停征收筵席税 1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42号  其依据的1987年4月24日    广播电视设施保   1988年12月21日    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    护条例实施细则              施保护条例》已被2000年11                         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公                         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                         例》废止 1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64号   已被2001年7月20日自治    节约能源管理实   1989年5月22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    施细则                  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                         区节约能源条例》代替 1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70号   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    糖用甜菜种子管   1987年5月28日    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    理办法                  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法》代替 1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123号  其依据的1984年9月27日    乡镇、街道企业环  1989年11月19日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乡    境管理办法                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                         定》,已被2001年10月19                         日国务院明令废止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86号   已被2000年8月25日第九    专利纠纷调处办法  1989年7月22日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                         正)》、2001年6月15日国务                         院令第306号发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                         则》代替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94号   已被2001年6月1日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办   1989年8月24日    政府发布的宁政发[2001]58    理人大代表建议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和政协委员提案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    工作的暂行规定              协提案工作的规定》代替 2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0]75号   其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被    公路货物运输合   1990年7月11日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    同管理办法                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 2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1]93号   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八届    乡村集体所有制   1991年9月1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    企业管理办法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                         镇企业法》、1997年3月24日                         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乡镇企业条例》代替 2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6]76号   其依据的《家畜家禽防疫条    家畜家禽防疫实   1986年5月31日    例》,已被国务院于1997年    施办法                  10月5日以国办发[1997]34                         号文件明令废止 2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122号  其依据的《家畜家禽防疫条    人民政府关于修   1992年12月16日    例》,已被国务院于1997年    改《宁夏回族自治             10月5日以国办发[1997]34    区家畜家禽防疫              号文件明令废止    实施办法》的通知 26  进一步贯彻落实   宁政发[1992]51号   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八    国家人防建设有   1992年5月16日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    关政策的规定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法》代替 2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65号   已被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宁政    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2年6月26日    发[1998]62号《自治区人    职工退休费用全              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    区统筹的规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                         施意见》代替 2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104号  已被1999年自治区政府发    人民政府关于对   1992年10月24日    布的宁政发[1999]29号    有突出贡献科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人员实行重奖的              重奖有功科技人员的试行办    暂行办法                 法》代替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3]17号   已被1997年1月2日国务    文化市场管理规定  1993年3月6日     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4日自治区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                         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3]82号   其依据的《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复议条例》  1993年8月7日     已被1999年4月29日九届    实施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废止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4]40号   已被1997年12月29日八届    居民基本生活必   1994年4月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    需品和服务价格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审实施办法               价格法》、1997年2月20日                         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                         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代替。 3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4]98号   已被1999年12月28日国务    医疗器械生产经   1994年8月30日    院令第276号发布的《医疗器    营管理规定                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4                         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                         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代替 3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5]11号   已被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    职工失业保险办法  1995年2月11日    年第77次政府常务会通过                         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                         险办法》(〔2001〕第32号令)                         明令废止 3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6]61号   其依据的1994年8月18日    实施《基本农田保  1996年5月14日    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    护条例》细则               护条例》已被国务院1998年                         12月27日发布的《基本农田                         保护条例》明令废止


附件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23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宁夏企业总工程   宁政发[1984]158号  与公司法规定的体制不相适    师条例       1984年11月2日    应,实际已经失效 2   关于切实做好医   宁政发[1986]10号   医药经营管理体制已经变    药经营和市场管   1986年1月15日    化,实际上已经失效    理的通知 3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  宁政发[1986]95号   属于计划经济高校管理体    等学校毕业生见习  1986年8月4日     制,与实际情况不符,自然失    试用暂行办法               效 4   关于专业技术人   宁政发[1987]91号   人才管理体制已经变化,实    员支援乡镇企业   1987年10月12日    际上已经失效    的暂行规定 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7]97号   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自然    进一步搞活城镇   1987年10月20日    失效    集体经济若干问    题的补充规定 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7]129号  与现行商业经营体制不相符    全民所有制小型   1987年12月15日    合,自然失效    商业企业租赁经    营暂行办法 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31号   属于计划体制高校管理模    成人高等学校学   1988年3月9日     式,与现行体制不符,自然失    生学籍管理规定              效 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46号   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自制    犬类管理规定    1988年4月28日    定以来基本没有执行 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56号   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自然    人民政府关于发   1988年6月4日     失效    扬艰苦朴素作风    的几项规定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62号   属于计划体制高校管理模    中等专业学校毕   1988年6月11日    式,与现行体制不符,自然失    业生分配调遣暂              效    行办法 1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08号  与现行卫生管理体制不符,    关于深化卫生改   1988年9月5日     自然失效    革的若干规定 1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39号   已与当前文化市场管理实际    营利性游乐活动   1988年3月30日    不相适应,实际上已失效    管理暂行办法 1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135号  与现行电影放映管理体制不    农村电影放映网   1989年12月30日    相符合,自然失效    管理规定 1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0]1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轻纺工业行业管   1990年2月4日     效。    理暂行规定 1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0]7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传真机、电传机使  1990年7月17日    效。    用管理暂行规定 1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1]62号   与现行电影放映管理体制不    城市电影放映工   1991年5月31日    相符合,自然失效    作管理规定 1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1]102号  体制已变,不符合实际情况。    基础教育分级管   1991年10月20日    理暂行规定 1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8号   国家管理体制已变,该办法    矿产和地下水勘   1992年1月20日    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探报告审批办法 1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44号   体制已变,已不符合实际情    农业部门兴办经   1992年5月4日     况。    济实体暂行规定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13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关于禁止摊派的规定 1992年12月31日    效。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3]66号   与现行体制不相适应。    外商投资企业进   1993年6月22日    口设备及物资价    值鉴定暂行办法 22  关于加快发展个   宁政发[1994]12号   体制已变,已不符合实际情    体私营经济的若   1994年1月24日    况。    干规定 2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4]106号  与现行体制不相适应。    进境动物及其产   1994年9月28日    品加工,使用许可    证管理办法


附件三     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9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年度     说明 1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  1994年8月8日自治区    治区闭路电   1988年6月10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视管理暂行规定 宁政发[1988]59号        回族自治区有线电视管                            理规定》(宁政发                            〔1994〕85号)明令废止。 2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  1994年8月8日自治区    治区共用天   1988年12月8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线电视系统   宁政发[1988]135号        回族自治区有线电视管    管理暂行规定                  理规定》(宁政发                            〔1994〕85号)明令废止。 3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  1994年8月30日自治区    治区流动人   1990年5月21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口计划生育   宁政发[1990]58号        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    管理办法                    生育管理办法》(宁政发                            〔1994〕97号)明令废止。 4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2月11日自治    治区国营企   1986年9月26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业职工待业   宁政发[1986]130号        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失业    保险实施细则                  保险办法》(宁政发                            〔1995〕11号)明令废止。 5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4月12日自治区    治区国营企   1988年1月3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业劳动争议   宁政发[1988]2号         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争议    处理实施细则                  处理实施办法》(宁政发                            〔1995〕29号)明令废止。 6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7月1日自治区    治区农村征   1989年3月10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收教育事业   宁政发[1989]25号        回族自治区农村教育事    费附加暂行办法                 业费附加的征收、使用                            管理规定》(宁政发                            〔1995〕55号)明令废止。 7   关于批转《食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12月21日自治    盐加碘防止   1980年9月29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宁夏回    地方性甲状   宁政发[1980]139号        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    腺肿暂行办                   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    法实施细则》                  例>办法》(宁政发〔1995〕    的通知                     114号)明令废止。 8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6年  1996年1月19日自治    治区国有企   1989年3月29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业安置富余   宁政发[1989]37号        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    人员试行办法                  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                            定>办法》(宁政发                            〔1996〕7号)明令废止。 9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7年  1997年6月12日自治    治区进出口   1984年12月24日         区第7届人大常委会第    商品检验工   宁政办[1984]162号        25次会议通过的《宁夏    作管理办法                   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                            检验监督管理条例》明                            令废止。 10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  1997年6月12日自治    治区进出口   1985年8月22日          区第7届人大常委会第    商品检验工   宁政发[1985]113号        25次会议通过的《宁夏    作监督管理规定                 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                            检验监督管理条例》明                            令废止 11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  1997年8月5日自治区    治区科技人   1987年10月17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员继续教育   宁政发[1987]94号        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    的规定                     继续教育规定》(宁政发                            〔1997〕71号)明令废止。 12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  1997年10月5日自治    治区城镇暂   1990年2月5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住人口管理   宁政发[1990]16号        夏回族自治区暂住人口    暂行规定                    管理规定》(宁政发                            〔1997〕89号)明令废止。 13  自治区人民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7月6日自治区    政府批转财   1986年4月4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政厅关于改   宁政发[1986]39号        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办    进屠宰税                    法》(宁政发〔1998〕48    税办法的报                   号)明令废止。    告的通知 14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7月6日自治区    治区屠宰税   1997年5月8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征收办法    宁政发[1997]40号        回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                            办法》(宁政发〔1998〕48                            号)明令废止。 15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7月16日自治    治区农村劳   1992年5月4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动力进城务   宁政发[1992]46号        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    工管理办法                   就业管理办法》(宁政发                            〔1998〕57号)明令废止。 16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9月28日自治    治区科学技   1988年4月26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术进步奖励   宁政发[1988]44号        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    办法                      进步奖励办法》(政府令                            第2号)明令废止。 17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9年  1999年12月8日自治    治区消防管   1995年4月21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理处罚办法   宁政发[1995]32号        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处罚                            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2                            号)明令废止。 18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0年  根据1997年12月29    治区殡葬管   1984年6月11日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理暂行规定   宁政发[1984]82号        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                            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                            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                            规章的决定》(宁政发                            〔1997〕129号)修正                            2000年12月30日宁夏                            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                            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殡葬管理办法》(政府令                            第25号)明令废止。 19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0年  2000年12月30日宁夏    治区地名管   1987年5月19日          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    理规定     宁政发[1987]32号        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地名管理办法》(政府令                            第24号)明令废止。

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现将《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控制,进一步盘活国有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备,以调控和供应城镇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各类建设所需用地,均应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储备土地。

   第五条 国上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凡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储备。计划、财政、建设、经贸、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上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六条 国土资源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场用地需求,拟订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列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置换的土地;
   (四)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五)城市规划区内未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
   (六)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 依法应当收回的国有土地包括: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六)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七)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
   (八)非法占地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九)其他可以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下列土地通过收购进行储备:
   (一)拟盘活或调整的划拨土地;
   (二)政府依法可以优先购买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四)因土地使用权抵押引起的需要处置的土地;
   (五)改制企业需要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土地;
   (六)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十条 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城市建设规划需要盘活或者调整的国有存量划拨土地,必须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政府统一收购。原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不得擅自以地招商,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土地储备机构预报。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程序:
   (一)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二)费用测算。上地储备机构根据调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
   (三)制定方案。上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核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制定土地收购具体方案。
   (四)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五)收购补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
   (六)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三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土地收购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
   (四)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五)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六)宗地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二)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七条 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购价为土地使用权补偿金额与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补偿金额之和。土地使用权补偿,按土地原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60%计算。土地使用权评估由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按照政府有关动迁、拆迁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收购价为土地出让金金额与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补偿金额之和。土地出让金应为土地原用途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按照政府有关动迁、拆迁政策执行。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与利用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与利用:
   (一)前期开发。土地储备机构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应当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动迁、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整理工作,达到净地条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土地利用。土地储备机构对近期内暂不供应的土地,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拟出让的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拟定储备土地的出让方案并报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储备的土地除法律规定以外一律采取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性用地,以及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建设项自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确定上地使用者。

   第二十四条 出让底价必须由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评估,经政府研究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储备的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必须向社会公布上地出让信息、出让方式和出让结果。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的收益,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1月19日印发


  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和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应明确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范围和举证的规则,以使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诉讼活动。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被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则。被告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告方承担必要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性。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当事人补充证据和法院调取证据的问题,这是行政诉讼中特殊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主要在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证据规定第六条对此分别作出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概括而言,行政诉讼中被告方应就下列三种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当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之间因起诉时效问题发生争议时,认为原告方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事实。

二、被告的举证时限。根据《若干解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依据,如果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这一规定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大大地将被告举证的时间提前了。有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被告举证的时间作出规定,是否限制了被告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作出,起码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合理性:1.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告利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缺席判决的规定,来规避该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期在第二审程序中取得有利地位,从而逃避责任。具体而言,当行政机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裁判,原告起诉后,被告无法举证,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于是,被告则拒不到庭应诉,避开法院收集证据,而当法院依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缺席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并将其在一审审理期间收集的证据提供给第二审人民法院,从而导致二审法院审理困难,带来被动局面。有了这一规定的限制,就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情况的出现。2.这一规定的理论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最基本的一个程序规则:“先取证,后裁决”。为了保证这一规则得到遵守,《若干解释》作这样的规定完全是合理的。3.行政复议法中,对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举证的时间规定为在答辩的10日内,为实现在这一问题上的统一,作出与行政复议法相统一的规定是符合法制精神的。

在理解这一规定时,应当注意到一个问题,被告超过答辩期以后能否补充证据?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因此,当被告举证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补充的,无论在何时均有权要求其补充,被告可以补充,但法院责令被告补充证据也是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审判实践中,应对延期提供证据正当事由的范围尽量细化,即必须是“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而不是随意用来搪塞的其他事由。

关于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期限。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对原告举证期限均未规定,证据规定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即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这是一项选择性规定,其选择顺序应当是,如果法院指定了交换证据的日期,该日期就是原告提供证据的最后时间界限;如果没有指定交换证据的日期,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一般以开庭审理的前一日为原告提供证据的最后期限。该条还规定了原告延期提供证据和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即原告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同时,为了防止原告或者第三人搞“证据突袭”,维护第一审程序的价值,该条还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三、在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根据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先取证、后裁决。在诉讼中,被告应当已经具备了作出裁决的依据,否则其在程序上已经违法。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中可以取证,则不利于督促行政机关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自行”二字,是针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当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行为是合法的。也正因为如此,可能产生一个问题,即被告利用法院的“责令”来重新收集证据,从而使第三十三条失去意义。为此,《若干解释》第28条将法院责令被告补充证据限制在以下两种情况:(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四、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这一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解释》第31条中规定的。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法院审查的是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根据的规范性文件和遵循的程序,如果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经过复议的,而复议机关是可以依据职权进行调查的,尽管复议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可能证明行政行为符合客观事实,但由于这些证据已经不是被告实施行政行为时所获取和依据的证据,被告在程序上已经违法,所以,复议机关收集的证据是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的,尽管这些证据是真实的和客观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